【摘要】辅导员具有教学和行政双重身份,是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培养的重要执行者。近年来, 高校学生管理难度加大,纠纷增多, 辅导员作为与学生最近的管理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高校能否依法治校,学生能否获得良好的法制教育具有重要影响,其本人的法律意识常常决定了这些问题的处理和发展的结果。西部地区的地方高校,由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支持、生源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管理难度更大,这些新的要求,使得我们必须提高辅导员的法律素质,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胜任学生工作,提高学生工作的成效。
【关键词】辅导员 西部高校 法律素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2-0232-02
法律素质是公民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的综合体现,是公民内在观念范式和外在行为方式的统一,要实现依法治校离不开学校管理者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所以辅导员的法律素质就成为依法治校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构建辅导员法律素质的价值,是对辅导员法律素质存在意义的追问,对其工作中一些必要的法律方面做更好的分析和思考,不仅对做好辅导员工作有一定的帮助,而且可以合理地避免工作当中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这是适应当前新形势下高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客观要求的。
一、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素质的意义
当代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在课堂上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公共课来进行,课堂外主要是通过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而这些社会实践活动一般都是由辅导员负责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因此对辅导员自身的法律素养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随着法治化不断推进,国外先进的人本管理理论在中国的流行和发展,也要求高校管理方转变职能,从管理向服务的理念进行转变。由此,辅导员也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从领导者转变为引导者,提高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素质和自觉性,有利于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
而辅导员法律素质提升也对所管理的大学生个体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作用。首先,对于辅导员来说,提高法律素质,对于全其面发展个人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价值,法律素质对辅导员自身的思想和行为具有规范和制约作用。在工作中,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也有助于规范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还未真正形成,其法律修养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辅导员指导,只有辅导员自己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引导学生合法处理身边遇到的问题,从而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法律素质。
二、西部地方高校辅导员自身法律素质现状的分析
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标也要求辅导员既要立足法治社会公民的身份,也要立足岗位职责去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当前,对辅导员法律素质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加大了政策的支持; 在地方,有省级部门组织的高校教师培训,总的来说,西部地方院校辅导员整体的法律素质是向好的方向发展,但由于辅导员工作繁杂,时间有限不可能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加上各种历史和现实原因造成了一部分辅导员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在不断提高,但法律素质基础层次不齐。现在随着西部地区的大发展,西部地方高校在招聘时也提高了门槛,但学科背景却没有限制,在正式工作之前虽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职业培训,但是培训内容更多的是倾向于心理和就业指导,法律素质的提高更多的是依靠自学,这使得学习缺乏深入性和有效性,即使有相关的法律素质的培训由于时间的限制也不系统。
第二,高等教育法制不断健全,但仍有很多不规范之处。有的规章制度设定内容不规范,如对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规定的不明确; 有的规定过于具体不能涵括现实生活中新出现的具体现象,造成管理缺乏依据; 规章制度的形式不规范,比如有的是以规定、制度的形式颁布,有的则以通知、意见的形式颁布。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是高校法制建设的依据,这些不规范之处必然会给高校学生管理造成困扰。
第三,法制观念淡薄,辅导员与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没有形成有效的交流和互动。近些年来见诸报端的大学生恶性犯罪行为使得高校不得不反思学生管理中的法制教育问题。其次随着公民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大多数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也存在辅导员不能以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来应对学生事件的问题。
总之,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辅导员的法律素质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远不能满足当代大学生教育管理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针对辅导员法律素质的现状和学生管理的现实需要,去探索提高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对策。
三、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现状原因的分析
一是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上,中国人一般都不太愿意用法律解决问题,处理与别人的关系更多的是以人情世故作为准则,以情代法比较普遍。同时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是近代受西方影响建立起来的,几千年来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绝不是任何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辅导员作为社会一员同样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对现代法律制度存在莫名的距离感。
二是受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约束。目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加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很多地方已经不协调许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现实问题 校规作为校方和辅导员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如果合理地利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但是如果盲目地不合理地利用校规处理学生问题则容易侵犯学生的权利况且高校现有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通常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更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正因为如此辅导员作为校规的基层执行者。面对出现的部分学生问题时常无法找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办法。
三是高校管理者对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不够重视。尽管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高校与学生纠纷逐渐增多,但高校管理者目前仍然没有重视对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虽然现在辅导员学历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总的说来辅导员队伍中真正了解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并不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与其他人无异追寻的仍然是感性思维很少动用法律。endprint
四是辅导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尽管每位辅导员在大学都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上岗前和上岗后也会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但是这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工作环境所产生的种种问题,而且上岗后的培训并不是系统的法律培训且不能与辅导员工作紧密结合,这些培训和辅导课程大多还是停留在依法治校等理论教育层面,并不能引导辅导员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法律知识学习的缺失不仅在于高校管理者的重视程度而且在于辅导员自身的法律意识问题。
四、提高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辅导员的法律素质问题实际上属于高校管理者的职业素质范畴,笔者认为应将提高辅导员的法律素质纳入法治建设范畴,树立为了每个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理念,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去探索相应的完善举措。
第一,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归整和协调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地制定相关事宜的法律法规,从而使高校法治建设有法可依。建立高校校规校纪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从而使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合法化 建立健全学生权利的诉讼保障机制,从而使高校的管理权具有可诉性。
第二,高校应颁布专门的校规校纪的制定规章,使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有明确的规制举措; 建立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为校规校纪的制定提供技术审查; 建立校规校纪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论证机制,进行校规校纪定期的解释与修订工作; 加强对校规校纪的执行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学生和教师对校规校纪的学习机制。
第三,建立辅导员法律素质培训的长效和系统机制。辅导员在提供一般法律素质的同时,也应当提高在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素质。既要注重辅导员自身的不断学习,也需要政府和学校对辅导员开展定期性的专题性的适时性的法律培训。
第四,完善学生工作法治化的内在机理。一方面,辅导员需要尊重学生的权利,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建立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工作机制。通过学生自主制定班规班纪舍规舍纪,提升学生的法律主体意识。另一方面,在学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正确对待情理法的关系法是情和理的表达,辅导员不能僵化地适应规章制度,在学生事件的处理时应当有理有据,但不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总之,高校是人才培养之地,从见诸媒体的学生事件教师事件的报道来看,高校的人事物往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想使高校的行为发挥最大限度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高校的法治化势在必行,也需不断改革和完善。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的一线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对学生可以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对高校法治建设也至关重要,所以辅导员在学生工作中,不能因为强调大学生的权利保护而忽视或者放松对大学生的管理,也不能片面强调维护教学管理秩序而漠视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只有在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加强大学生的管理,充分发挥辅导员法律素质的实效,努力实现辅导员工作效果的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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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雪(1987年-),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硕士研究生,助教,就职于湖北民族学院预科教育学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