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路上的陷阱:商鞅学派学说的演变与误区

2016-03-24 03:00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商鞅君主

马 飞



极权路上的陷阱:商鞅学派学说的演变与误区

马 飞

商鞅学派学说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其前后存在一定差异。商鞅的学说由变法宗旨、绝对君主制和鼓励农耕之法等部分构成。在此基础上,商鞅后学提出变易史观进一步论证了变法的必要性,同时,他们修正了法的价值追求,强化了绝对君主政体的极权性,并将农耕与战争联系在一起。商鞅学派的学说促进了一套极权主义统治体系和治理方法的形成。这个可以吞噬一切的巨大“黑洞”,损害了人的许多基本需要,造成了大量的人道主义灾难。由于商鞅学派理论中的诸多误区,他们促成的统治体系的寿命终究是短暂的,并且其中绝大多数内容是我们今天在审视传统政治文化时必须要摒弃的东西。

商鞅学派;政治学说;绝对君主制

作为法家的一个重要流派,商鞅学派在战国中后期一度兴盛,成为秦国后来历史的重要缔造者,其一些理念甚至影响到秦之后的一些王朝。商鞅学派由商鞅及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构成[1]189-195,这些人虽未组成过一个有组织的学术和政治团体,但在许多理念上有着共同或相似之处。目前,学界对商鞅学派学说的研究虽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2-3],然在对该派学说演变脉络及其前后内容存在哪些差异,以及商鞅学派学说存在的误区等方面的探讨还有些薄弱。此外,一些著述对商鞅学派学说缺少基于人道主义立场上的评判[4-5],这会妨碍我们自现代性视角审视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一些资源。

一、商鞅学说的要义

商鞅学派奉商鞅学说为鼻祖。商鞅思想有儒家、李悝法家、兵家和农家思想等多个源头。入秦前后,商鞅在前人学说基础上结合现实政治情境和自身之思考加以创制,构建出一套旨在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法家政治理论。商鞅学说主要保存在《史记》和《商君书》的“更法”“垦令”和“境内”等篇章中[1]189-190。

(一)变法宗旨

春秋以降,伴随着封建宗法秩序的逐步瓦解,国与国间、国内各种政治势力间的冲突和竞争逐渐加剧。这样,旨在保存宗庙社稷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强国理念越来越多地成为许多国家政治决策的出发点。强国要求国君稳定内部秩序、充足人力物力资源和提高汲取这些资源的效率。在此语境下,作为强制性措施的“法”成为各国整顿内政的利器;推销法治强国论的法家、重视用兵之道的兵家以及对增加一国人力物力资本有所裨益的儒家民本理念和农家思想竞相成为一些国家政策选择的标准。

受上述政治环境和各种思潮的影响,通过对时代风气和民情的把握,结合自己所思所想,商鞅提出一种“强国利民”的政治价值观念。在他看来,百姓渴望获得好处、崇拜荣誉、希望看到国家的强盛;国家只有强盛,才能给百姓带来更多的好处,并提升百姓的荣誉感。因此,强国和利民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它们互为目的和手段,均是制度变革、法令和其他为政举措的宗旨所在。

在传统道德祛魅和激烈竞争环境促使强国成为优先的价值选择时,围绕着强国利民的宗旨,商鞅从现实和历史两个方面论证了变法改制的正当性。通过把握现实,商鞅认为,变法如能起到使百姓获利和国家富强的作用,自然会在未来获得普遍的支持。“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6]3通过对历史的观察,商鞅指出,历代有作为的君王之所以能称霸天下,皆因其能适时变法图强。“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6]6在此基础上,通过诊断现实问题和借鉴他国变法经验,商鞅主张,通过制度变革确立一个金字塔状的、如臂使指的高效率指挥体系,鼓励百姓勇战并促进社会重农,以此实现利民和强国的目标。

(二)绝对君主制

商鞅入秦前,与其他法家化改革前的诸侯国相似,秦国也是一个实行世卿世禄的宗法贵族制国家,除国君外,其他领主对国政有较大的发言和干涉之权。国君与贵族间、贵族与贵族间的冲突并不鲜见,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秦国之扩张和争霸实力的增长。商鞅认为,要实现国强民富,就要通过各项法令消除贵族宗族参政的组织基础,通过抬升君权、确保内政之稳定之路径来达到目的。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开始在秦国主持变法。

首先,商鞅下令对贵族宗族和游离在贵族宗族外的其他家庭按什伍制重新编组,规定五家为伍,十家为什[7]828。其意在拆散人群原有的关系和利益网络,使国家政权下移、将政府之手最大限度地伸向基层社会,从而实现集权。同时,为了使这种网络发挥出最大的功效,法律鼓励民众相互揭发,并重赏告密有功之人,不告发者要被治以重罪。如一家犯法没有被告发或发现,就要十家连坐[7]828。其意在利用人性之恐惧和贪利的弱点,激发人的劣根性,将百姓变成只顾自己获利,不顾家族、邻里情感和利益的告奸之人,变成君主的特务、爪牙,这样,君主不费成本即可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

伴随着什伍编组,商鞅同时下达了行分户令。一家中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门户的,赋税加倍[7]828。其意在利用人们自由支配财产的要求,通过重分田宅,获取民众支持。它在打破了原有宗族共有田产制度基础上,拆散了原有的族群共同体,摧毁了贵族与宗族政治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其在便利土地开发、扩大税收的同时,也使国家获得了充足的兵源,扩大了君主集权的的经济、社会和军事基础。

全民相互监视网络的建立和分户令的推行最大限度地将个人“原子化”,不仅使一些人通过传统纽带以庇护自身的天然机制失去了效用,也使贵族阶层丧失了抗衡或干预君权行使的组织和经济资源。

其次,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各级爵位都有一定的政治经济特权。爵位越高,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越大。宗室、贵戚凡是没有军功的,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特权。这是利用下级贵族、依附各级贵族之民众和一般平民对机会均等下之竞争和政治晋升的要求,给予他们脱离原有政治等级结构的机遇,将他们纳入按君主之意图安排的军功爵禄制中,成为对君主依附性强的军事贵族,这样便进一步抽空了维系贵族政治的人力资源。

伴随着贵族等级制的废除,法律适用开始遵循“刑无等级”之原则。“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6]124然而,商鞅提倡的“刑无等级”理念显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平等观。其虽表面上荡平了阶级、剥夺了原有贵族阶级之特权,但出发点在于利用民众的公平和平等要求,让他们无法依附于或结成某种势力,最终都为君主所用。此外,“刑无等级”并非适用于所有人,不但国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越受君主宠信之人享有的法律特权就越多。“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6]145归根结底,“刑无等级”理念在于通过利用人的短视性,鼓励民众向君主效忠,让更多的人变成君主的爪牙,从而确保君主的无上权威。

再次,由于上述变法举措基本上瓦解了贵族宗族政治的社会基础,接下来,剥夺各级贵族的政治权力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于是,秦国开始普遍推行县制,把许多乡、邑,聚合并成县。各县设县令、县丞,由国君任免[7]828。这样,自秦国之前施行之爵本位制为官本位制取代,享有爵位者不再占据政治权力,仅拥有君主赋予的一些法律和经济特权,政治权力大小由官位高低决定;封建领主制被郡县制替代,各级贵族对领地的政治管辖权被废止。全国的土地和百姓由君主委派的、作为君主代理人的各级官吏管理。君权至上的政治基础得以确立。

新法利用人对机会均等下之竞争、自由处置自己事务的要求以及人的恐惧和短视等特点,肢解了原有贵族和宗族团体,并同时瓦解了社会自发结成的各种网络,将个人从群体中“解放”出来。由此,贵族丧失了干政的政治、经济和组织基础,同时一起失去了抗衡国家权力的组织资源。变法极大地提高了君主控制、动员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效率。史载,新法推行后,秦政府经常动员百姓大规模地建造楼台宫阙[7]832,其征兵能力提高、兵源充足,这在以往的秦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也不可能发生。

(三)鼓励农耕

商周以降,伴随着农业生产的普及,重农观念越来越有市场。在重农观念的作用下,许多人将商业视为通过投机取巧换取高额利润、不劳而获的经济活动。相较于中原各国,秦国曾长期处在游猎游牧生产阶段,其步入农业文明比中原各国要晚,百姓的重农意识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不高,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落后。

受重农理念影响,基于强国利民的价值追求,商鞅强调,百姓专于务农是使百姓获利和国家实力增强一个重要保证。此外,人们都去从事农耕,什伍连坐制才能获得广阔的适用空间,才能便于国家征收赋税和派遣徭役。这样,秦政府通过各项新法,鼓励民众务农和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并同时厘定了社会各行业的价值排序,将农耕者置于最受政府器重的地位上。

商鞅设计的鼓励农耕的政策主要有这几个方面。其一,通过愚民,使人安于务农。百姓接触不到其他知识和信息,不会受其他职业的引诱,就会按政府之要求专心务农。为了实现愚民,首先,奖励农业生产积极者以官爵,让人们自觉地、心甘情愿地鄙视其他学问和职业。人愚昧无知,就不会想四处交游,只得一味务农。其次,禁止大臣、诸大夫游居,闭塞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尽可能地让人民愚昧无知、不好学问,使他们专心务农。再次,禁止民众随意搬迁,让他们愚昧迟钝;而那些不安于务农之人就失去了混饭吃的机会,这样,这些人就会安于务农。其二,通过抑商间接鼓励农耕。禁止商人与农民的粮食贸易,使商人无利可图;加重关口、集市上商品的税收,那么,农民就会讨厌经商,商人就会对经商产生怀疑甚至懒得干的思想。这样,农民不会经商,原来的商人也只好务农。此外,还要按商人家的人口数量向他们摊派徭役,这样,农民的负担就会减轻。其三,纠正可能影响人安心农耕的不当喜好,推行国家禁欲主义,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压制民之享乐等欲望。禁止音乐、歌舞、装饰品,它们不仅会造成物质浪费,还会激发人的享乐之心。抬高酒肉等奢侈品的价格,加重其税收,使之十倍于成本,这样贩卖这些商品的商贾之人就会减少,农民就不会过度地饮酒作乐,大臣官吏们也不会沉醉于吃喝玩乐之中。其四,取缔旅店。既限制了社会交往和人员流动,使人们都去务农,还能迫使开旅店者去从事生产。其五,国家统一管理山林、湖泽,使厌恶、怠慢农耕之人不能通过山林湖泽谋生,只能去务农。其六, 用重刑连坐的方法禁止人们私斗、懒惰游荡、奢侈挥霍和心怀叵测,保障农民人身安全,防止有人不安于务农[6]9-23。

二、商鞅后学对商鞅学派思想的推进

商鞅死后,其思想继承者仍活跃在秦国的政治和思想领域。受时代的政治、社会状况和其他学说的影响,这些人在继承商鞅强国、重法、重农等理念的同时,又陆续对商鞅思想有所发展或修正。商鞅后学的著作保存于《商君书》和《群书治要》等典籍中。

(一)变易史观

商鞅思想中已经略有变易史观的影子,商鞅后学构建了一套系统的变易史观,给制度变革的必要性以更有力的论证。

儒家道家都有怀古情节,他们视过去的某个时代为历史发展的顶峰,而现世是一个背离传统的堕落的社会,因而,努力学习旧价值、重返旧秩序才是正道。商鞅后学不这么看历史,过去并非黄金时代,不同时期的社会特征各异,在价值上并无优劣之分。随着社会变迁,每种社会形态的末期都会出现原有理念和制度无法解决的新问题以致天下大乱的局面。每当出现这种情况,适应社会变化的新式领袖就会出现,他用新道德、新制度匡正时弊,使天下重归有序。

商鞅后学在对历史捕风捉影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逻辑描述了两套虚假的社会演进状态:商鞅后学的一支将人类历史演变分为上世、中世和下世三个时期。上世时,社会分成许多群落,人们“亲亲而爱私”,拼命地攫取私利,加上人口之增长,社会处在无休止争斗的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们需要公平地解决纷争,贤者“立中正”,并用“中正”裁判人们的行为。由此,人们逐渐抛弃了爱私而“说仁”。历史进入到中世时期。然而贤者好争高下,互不相让,致人民无所适从,天下又乱。此时圣人出现,给人群定名分,立制度。为执行制度而立官,有官而无一统,同样会混乱,于是又立君主。这样,社会就进入到了下世时代[6]68-69。商鞅后学的另一支又将历史分为“昊英之世”“神农之世”“黄帝之世”。“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而兽多。黄帝之世,不底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样。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幕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纪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6]130-131

商鞅后学的变易史观意在说明,因社会情势的变迁,每个时代的政治和社会特征及其面临的问题有很大差别,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也要因时而异。制定和更改法令不能一味法古,不能一味遵循其他国家的办法,而是要在把握天下形势和本国现实状况的同时,探寻实现强国的路径和举措。“圣人不法古,不脩今。法古则后于时,脩今则塞于势。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武王逆取而贵顺,争天下而上让。其取之以力,持之以义。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上不及虞、夏之时,而下不脩汤、武。汤、武塞,故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6]71

(二)“力”的哲学

战国后期,列国争霸强度和频率上升。商鞅变法后,绝对君主政体塑造了对专制功效迷信的政治文化氛围。在上述情境下,商鞅后学的一支提出了“力”哲学,指出“力”是国富兵强、君主称霸天下的基础。《商君书》曰:“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6]172综合商鞅后学所论,衡量“力”的大小有两个指标:一是,君主能在多大程度上让民众勤于农耕、勇于战争、舍生忘死;二是,君主对人力物力资源的控制力度与汲取效率。

在“力”的语境下,商鞅的利民强国的理念被修正。利民虽意在国强,然富民、贵民作为手段伦理以及强国的目的在于利民是商鞅所坚持的,而在商鞅后学看来,只要能尊君强国,即便让民活得屈辱、贫贱也是正当的。民众手中财富多了,可能给绝对君主秩序造成危害,且会影响国力的迅速提升。因而,君主必须设法通过各种手段将富者的财产转移到国家手中。《商君书》曰:“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多力,多力者王。”[6]41民“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6]51这样,以强国利民为宗旨的秩序在理论上被露骨地转变成以君主为最终目的的秩序。

商鞅将赏和刑作为推行法治的两种手段。然这两者孰为轻、孰为重?商鞅并没有回答。为了贯彻“力”的哲学,在赏刑之间,商鞅后学的一支特别看重后者。他们指出:“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6]52“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6]50“重罚赏轻,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6]41刑多赏少意味着法律要多设定禁止性规定来禁锢人的自由。比起以利诱为主的多赏来,多刑增加了法的严酷性和非人道性。

(三)君道理论

商鞅推动秦国建立了绝对君主政体,君主成了体制的大脑。如君道有失,则体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对于君道,商鞅未曾做过探讨,而商鞅后学则较为关注这个问题。商鞅后学的君道理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其一,君主不得以私害法。《商君书》曰:“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6]105在作者看来,君主要严格依照法令规定来执法,不能以已之私来乱法、害法。君主害法,一是会导致法律公平性的丧失,损害了法律在官吏百姓心目中的威信;二是会促使臣子投君所好,迷惑君主,臣子进而可仰仗君主的宠信胡作非为;三是可能导致上行下效,臣子也以一己之私乱法:适法不公,可能会激化官民矛盾或动摇法律的威信,进而动摇君主秩序;臣如为捞取民心更动法律内容,会增加臣力、削弱君权。此外,商鞅后学还认为,君主不仅自身应守法,还要选用明了法令、严格守法之人为官。“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6]175“明主在上,所举必贤,则法可在贤。法可在贤,则法在下,不肖不敢为非,是谓重治。不明主在上,所举必不肖,国无明法,不肖者敢为非,是谓重乱。”[6]135

其二,在治理社会之程序上,商鞅后学一反商鞅先教后刑的理念,主张君主自始至终要依法而治。“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6]39“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6]72商鞅后学的这种主张缘于:首先,古今人性各异,今人智巧多且善于虚伪造作,贤人表率和道德说教无法使民忠顺,不如直接通过刑赏驭民干脆彻底;其次,政教欲激发民的羞耻心和道德感,民能自己分辨善恶、注重团结互助必危害到法令的尊严和君主的权势;再次,政教要通过贤德之人和行为的示范来起作用,可能造成贤德之人结党营私,与君主争夺民心的状况,因而,必须禁止;最后,德治的标准较为模糊,实行多靠主观判断,这样,一方面,民众对公平的要求无法有效确保,另一方面,因面临着不同的人和情况,需要经常做出不同的判断,君主一是很是烦劳,二是需要有较高的统治智慧。而法治的标准清晰、可操作性强,且对所有人公平适用,这样,依照客观标准来判断,不仅君主之智慧高低不会影响治理效果,其治国也可省却很大力气。“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忧不劳而功可立也。”[6]85

其三,商鞅对君主驭臣权术未有过探讨,而商鞅后学涉及到了这方面内容。与黄老道家和申不害不同,商鞅后学认为,君主仅凭循名责实、慎赏明罚或设置监察机构来监督官吏等手腕远不足以驾驭臣下。这是因为官吏间的利益相同,容易结成相互庇护的网络,上可欺君,下可害民。所谓“吏之与吏,利合而恶同也。”只有利益不同的群体才能达到相互监督的效果。官民就是利害相异的群体,只有鼓励他们相互猜忌防范和告发对方,才能让他们都为君主所用[6]165-167。

(四)立法原则

相较于商鞅,商鞅后学对君主立法时要秉持的原则有一些探讨。其内容包括:

第一,商鞅曾主张“法宜其时”,但未强调立法要顺应民众的风俗习惯。商鞅后学则倡导这一点。“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6]79然商鞅后学所说的“风俗民情”并非包含人性和习惯中良善的一面。盖战国时期,原有宗法道德和贵族精神早已失去了对社会的感染力,社会逐利风气盛行;此外,因立国较晚,秦民受礼乐文化浸染时间较短,再加秦国长期与周边游牧民族交往或鏖战等原因,秦民风俗习惯中尚武野蛮气息较浓。商鞅后学的“法宜其时”,并非要君主立法以满足百姓的多种基本需求和导人向善,而是要对现实民情中展现出的人性野蛮或短视的弱点加以操纵来达到君主集权和增强外战之力的目的。

第二,商鞅后学把稳定性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提出“法立而不革”“国贵少变”的主张,强调一旦适时地制定了法律,就不要轻易改变,反对因私废法。法律要给人以预期性,法律丧失了稳定性,就必然会失去信用,百姓无法预见自己行动的后果,无所适从,引发社会动荡,终会削弱君主和国家之“力”。“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民变诛,计变诛止。”[6]98

第三,商鞅后学认为,法律之条文要明确清晰。“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而无不正者,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6]180法令涵义不明确,不同的人在理解上就会产生分歧,从而议论纷纷,在行动上则各行其是,如此一来,不仅国君颁布法令以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无法达到,甚至会“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以至于“亡国灭社稷”。此外,只有官民均熟知法律的各项规定,他们之间才会相互监督制约,这一方面可防止官员徇私枉法,一方面可防止百姓不遵法、不尊官而损害君主的威信。“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6]177

(五)弱民之法

与商鞅思想相比,“民”在商鞅后学中的地位更为低贱。本着“力”的哲学,商鞅后学提出“弱民”的理念。所谓“弱民”,并非要降低百姓的生产和战斗能力,而是要君主通过一些方法强化对百姓的控制力度,使百姓不能或无法反抗君主及其官僚体系,同时让其能完全按照君主之意志活动。《商君书》曰:“民强国弱;民弱国强。故有国之道,务在弱民。”“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必先制其民者也。”[6]148具体而言,商鞅后学设计的弱民政策如下:

1.“政作民之所恶”

商鞅曾提倡国家禁欲主义,但其出发点是让民众安于务农。而商鞅后学则是以“弱民”为目的来提倡这一理念的。他们指出:“立民之所乐,则民伤其所恶;立民之所恶,则民安其所乐”[6]72;“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6]153在他们看来,人有懒惰、不务正业、爱好华美和玩好之物等欲望[6]39。如君主法令放纵民众这些喜好,人就会产生安逸、顾虑之心。求安逸、有顾虑,人就无法勤于耕种、勇于战斗,进而无法被绑在国家的战车上、一心一意地屈从于君主的意志。“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6]72

禁止民之所好,但可利用其所恶。在商鞅学派看来,民惧怕死亡、刑罚与贫困,君主正好可利用民的这种心理来达到目的。

用重刑治民,民就会因恐怖而屈从于君主的意志。商鞅曾倡导“重刑而连其罪”,其意在通过株连来迫使民众相互监视,便于遏制违法,或搜捕犯罪分子;通过株连来加大犯罪成本,使有违法动机之人迫于种种考虑不愿或不敢违法。基于贯彻“力”的理念的需要,商鞅后学陆续发展了商鞅重刑主义:其一,“行刑,重其轻者。”[6]50基于犯罪心理分析,商鞅后学认为,实施犯罪,人们一般都会衡量其行为的“得”“失”比例。重罪轻罚看似仁慈,实际上却是纵容犯罪,因为轻刑不但不能制止犯罪,反倒会使人们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刺激犯罪欲望的进一步扩张;相反,轻罪重罚则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有效遏制更多犯罪行为的产生。其二,“刑用于将过。”[6]74商鞅后学反对在构成犯罪事实之后判刑,他们认为,如果在人们犯罪之后再处以刑罚,人就会产生侥幸心理,那么奸邪就会不断,因此官吏一旦发现犯罪苗头即用重刑加以制止,以防范于未然。总之,商鞅学派重刑主义的出发点并非基于罪责刑成比例的人道和公正之立场,而是为巩固君权、增强国力而提高君主对作为其工具之民众的掌握与使用效率。

因民惧怕贫贱,向往有尊严的生活,他们会想方设法谋求富裕和有教养的生活。民如在经济和文化上有社会地位,就会轻视政府的爵位和赏赐,就不会轻易地供君主驱使。因此,君主须使民众“家不积粟”,同时要“羞辱以刑”,即只有使民众活得贫贱、活得屈辱,然后才会使民“贵爵”“尊官”“重赏”,才能达到“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的效果。商鞅虽主张强国,但并未要求通过折腾老百姓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而商鞅后学更加视民众之人身、财产和尊严为草芥。

2.愚民

为驱使民众向农,商鞅提出了愚民的主张。商鞅后学则在此基础上,扩大了愚民的功能,将之视为一种“弱民”的方式。他们说,民“朴则弱,淫则强;弱则轨,淫则越志;弱则有用,越志则强”[6]148。即百姓愚昧无知、朴实忠厚,就不易结成强大的力量来对抗国家和君主。此外,商鞅后学思想中的“愚民”并非让百姓做到绝对的无知,而是将百姓所知限定于君主法令的范围之内。

怎样避免人们接触其他的信息和轻视其他各种学问呢?商鞅后学的愚民举措较之商鞅更极端。他们认为,必须禁止礼、乐、《诗》《书》在民间流传、强制燔烧,因为这些文化典籍的唯一的作用就是扰乱、蛊惑民心,增强人的道德感和团结感。人性向善,自然不愿去打仗杀人和监视、告发他人,不会拼命劳作;人懂得团结互助,不仅会助长一些人的懒惰之情,还会形成一股可能阻碍君主意志贯彻的群体力量。《商君书》曰:“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6]40

与焚书相伴的是国家“一教”的推行,即将君主之法令奉为“国教”:其一,民众不得私创有违君主法令的学说,违者处以重罪[6]127。思想的多元性会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过程,致使人们不能仅按国家法令来思考,损害其对君主法令的迷信。其二,“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6]98即百姓要想获得爵位和官职,就只能学习国家的法令,不能通过其他的知识来获得君主任用。国家如果任贤用智,百姓就会崇尚传统道德和其他学说,一言一教无法深入民心;其三,为推行文化专制,商鞅后学还主张通过以刑赏的手段来压抑人们的智慧、禁锢人们的头脑,使他们无心或不敢接触其他学问。

商鞅虽有反智倾向,但仅是反对人们公开议论新法,还未发展到主张焚书和“一教”的极端程度。据史料记载,商鞅变法后,其他思想仍有流传和推行的空间。相比商鞅,商鞅后学的反智主义则更为彻底和极端。

(六)将农与战衔接

商鞅提倡农耕,也亲自带兵上过战场,然其并未将农耕与战争结合在一起。将它们结合在一起,作思想上的开拓,是由商鞅后学完成的[1]254-255。商鞅后学认为,农和战是国安主尊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源泉。“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6]28突出农耕与战争的联系,并指出“百人农一人居者,王;十人农一人居者,强;半农半居者,危”[6]31,表明商鞅后学更倾向于将务农视作国强的途径,而非利民的方法。这与商鞅后学一贯秉持的“力”的哲学是一致的。

商鞅后学倡导农战相连,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农民是战士最好的预备兵。战国时期,各国军队并无专业的后勤供给保障系统,每个战士的武器和吃穿用度均由其自己筹备。人们只有在平常安于务农,打仗时才能拿出充足粮草等资源供给军需。此外,商鞅后学认为,农民具有“朴”“穷”“怯”的特征。农民淳朴愚昧,君主和官吏说什么,农民就会信什么;由于农民物质生活较差,他们最能被利诱;由于见识少、再加上保甲制将人们横向联系约束在极小的空间之内,农民会胆小怕事,刑罚很容易奏效。因此,君主很容易将农民改造成不怕死的战士。

在鼓励务农的举措上,商鞅后学在商鞅的基础上,亦有所创新:其一,要民用粮食换官爵,这样,民就不会囤积居奇,国家财力就会增加。其二,扩大政府对非务农者打击的范围。与商鞅只制裁商贾不同,商鞅后学将“好辩乐学”的知识分子、排斥朝廷指令的隐士和手工业者等也置于非务农者序列,予以打击。他们认为,这些人的泛滥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一是,这些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却浪费了大量粮食,对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有百害而无一利;二是这些人会对务农的社会风气造成不良的影响[1]257-258;三是他们会增加了社会流动性。国家对其无法有效控制,并驱使他们从事农战。

除了务农外,商鞅后学认为,民众活着的另一个目的就是上战场杀敌,为君主争霸天下效力。一方面,民众勇于外战,才可为本国掠夺到更多的资源,才可使国家强大;另一方面,把民众送到战场也是一种弱民的手段。商鞅后学认为,人天生具有野蛮和暴力的本能,这种本能如不释放给别国,必给君主造成巨大的危害。此外,官民中有很多“害国之虱”,包括懒惰、不务正业的农民、到处贩卖奇技淫巧的商人、营私舞弊或贪赃枉法的官员以及崇尚仁义孝悌等美德的人,如不把这些人送到战场充当“炮灰”,必会祸及本国。“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国遂战,毒输于敌国,无礼乐虱官,必强。”[6]39

相比商鞅用军功来鼓励民众好战的做法,商鞅后学开发出更多的使民勇战的举措:其一,利用人恐惧的心理,采取株连和重罚的方式,逼迫臣民好战。“赏多威严,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6]158其二,通过赏罚和宣传,在平日里营造全民皆兵和好战的气氛。“富贵之门必出于兵,是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6]127这样,社会终会形成一种“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也”[6]132的文化。其三,通过鼓励以战养战,激发民众掠夺的贪欲,使他们好战。“善因天下之货,以赏天下之人。故曰:明赏不费。”[6]121

三、商鞅学派理论的误区

商鞅变法后,秦国基本建立了什伍编制、相互连坐和鼓励告密的统治形态,相互监视、互相告奸的风尚开始在官场和社会上流行。然而,这些背后隐含着“性恶论”的、利用人性中阴暗面的统治方式,对治理的危害极大。它将人类行为中的善因子扫除干净,造成所有人相互猜忌、相互敌视,刺激了人与人之间的争斗,使人变成了狼一样的动物。在让他们相互防范、野蛮好战的同时,也造成其一旦作乱,往往毫无顾忌。虽然严刑峻法的治理方式在某一时间段内可以实现绝对的秩序,据史料记载,商鞅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7]828,但强力手段稍有松懈,因社会没有自发的调节力量,争斗就会频仍,导致空前的无序和混乱。此外,变法抑制了人的一些基本需要,而且过于粗暴和不近人情,难以长久稳定人心。更关键的是,经变法确立的君主官僚体制,一方面具有高效的行政效率与控制能力,另一方面也有极大的隐患和危险。官僚体制自身有一种把一切社会要素都纳入行政统治之下的天然倾向。在君权官权空前强大、百姓被牢牢控制、强国利民的判断标准掌握在君主及高级官吏手中的语境下,巨大的人力、物力的调动和滥用成为可能。高效运行的官僚行政体制,一旦与君主的权势欲、奢侈欲相结合,便敢于践踏百姓、摧残天下。为了满足统治者的穷奢极欲和上级交待的任务,官吏也繁令苛法,横征暴敛。这种体制如发挥到最大限度,不仅会导致人道主义灾难,还容易激起民变,终使天下大乱。

自战国后期和秦统一后的历史来看,商鞅后学思想中的很多方面在日后成了秦国的国策。在“力”的哲学指引下,秦国政治朝着更加极权和极端的方向发展。商鞅后学提倡的君道理论意在彻底消除君臣和官民之间的道德联系。然而,在农业社会,如果君臣和官民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依附,没有人类最起码的情感联系,是一件极不利于统治的做法。官僚制建立后,王朝是靠官吏来打理和维持的,但如果君臣之间缺乏道德维系,官僚服从君主,仅是由于后者具有强力和权术手腕,君臣义绝,相互间的信任和团结很成问题。同时,在那个时代,君主也不可能掌握现代极权主义控制官僚和百姓的发达的物质技术,因此,这条服从链条一旦逐渐锈蚀,一有风吹草动,官员内心无任何道德负罪感,作鸟兽散,王朝大厦就会崩塌。此外,君主以权术待下,刺激了群臣以权术待上的作风。一旦君主不再有高超的手腕和谋略,不再明察秋毫,那么他自己也就成了被愚弄的对象。

商鞅和商鞅后学都强调百姓禁欲对农业繁荣和对外战争的重要意义,然而,长久地禁锢百姓的正常需求、抑制一些商品的消费,从长远看不利于刺激经济的增长。重刑下的禁欲虽在短期内使百姓好战且无所顾虑,但由于根本不可能压抑住人的诸多正常需要,禁欲措施要么最后烂尾化,要么造成滥刑滥杀。

商鞅学派迷信重刑的功效,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不近人情的滥刑和滥杀。然而,重刑和滥杀虽可以制造恐怖,导致人们在一定时期内的绝对和盲目顺从,但更容易激起民变。同时,重刑和滥杀也可以制造恐慌,含有敌意的恐慌。在两军对垒之际,只要对方的刑罚轻一点、杀戮少一点,对正常秩序的维护意愿强一点,人们就会跑到对方营垒中去。而反过来,持续靠制造恐怖维持秩序的一方,最终会被人们抛弃,别的不讲,单在经济上,就难以为继。没有人了,哪里来的钱粮呢?

商鞅学派的愚民政策不可能使王朝固若金汤,愚民恶化了人性:由于民众基本上得不到理性的教育,整个社会无视伦理道德的作用,对社会稳定极其不利。此外,越是严厉和文化专制的统治,越不能防止动乱,因为真正乐意作乱的人,更多的不是读书人。

商鞅学派虽力主重农抑商,但由于当时处在战国时期,剧烈的国家间竞争局面和秦国自身经济生产能力的落后,使秦国无法完全按照商鞅及其信徒的设计来推行抑商举措。事实上,统一前,秦国的历代君主多为重商主义者。但是,秦始皇亲政后,由于深恶原为商贾的吕不韦,而迁怒于一般商人,再加上秦统一后,缺乏竞争对手,出于便利统治等原因,商鞅学派的重农抑商理念正式受到秦政府的重视,这使弥漫于战国时代的重商主义遭到重大打击。重农政策使农业的剩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到其他行业,影响了很多农民的生计,使大量农民沦为流民和饥民,最终影响到王朝的稳定。同时,由于重农,秦朝只能以小农经济作为立国的基础,而小农经济产生的社会剩余财富很有限,更经不起君主的穷奢极欲和政府的瞎折腾。为保持充足的财力,并建设君主私人或国家的公共工程,秦政府不得不加重对农民的盘剥,税赋奇重、百万人耽误农时,终造成官逼民反。

四、小结

商鞅学派学说演变前后主要出现了以下差异:

其一,针对法的价值归旨,商鞅提倡变法要以强国利民为目的;而商鞅后学提出法要贯彻“力”之哲学,为了尊君强国,即使害民也是正当的。在担保法得以推行的措施上,商鞅提出刑赏两种手段。商鞅后学的一支倡导重刑轻赏的原则。

其二,商鞅构建了绝对君主政体的轮廓,商鞅后学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提出君道理论、立法原则和弱民之法等。

其三,商鞅倡导务农的社会价值观,并通过各种举措鼓励百姓务农;而商鞅后学则将农与战相连,视其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并发展了政府驱动百姓务农和勇战的各种技术。

商鞅学派学说在利用人性弱点,创造各种条件释放人的劣根性并促使其膨胀的基础上,促进了一套极权主义统治体系和治理模式的形成。这个可以吞噬一切的巨大“黑洞”,损害了人的许多基本需要,造成了大量的人道主义灾难。由于商鞅学派理论中的诸多误区,他们促成的统治体系的寿命终究是短暂的,并且其中绝大多数内容是我们今天在审视传统政治文化时必须要摒弃的东西。

[1]郑树良.商鞅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萨孟武.中国政治思想史[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79-89.

[3]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44-161.

[4]萧伯符.商鞅法治理论及其现代借鉴[J].中国法学,2002(2):152-163.

[5]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139-173.

[6]石磊.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11.

[7]司马迁.史记:第三册[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4.

The Trap of Totalitarianism: On the Evolution and Mistakes of theIdeology of Shang Yang and His School

Ma Fei

The ideology of Shang Yang and his school has an evolutionary process, and there exists some discrepancy in different times. This ideology is made up of the tenet of Shang Yang’s reform, the absolute monarchy, the encouragement of farming, and so forth. On this basis, the later school concerning Shang Yang’s ideology puts forth a history view of transformation to further demonstrates the necessity of reform; simultaneously, they revise the values of the reform, strengthen the totalitarianism of the absolute monarchy, and connect farming with the war. The ideology of Shang Yang and his school promotes the formation of a totalitarian ruling system and governance method. This huge “black hole”, having the power of devouring everything, damages human’s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and causes many humanitarian disasters. Due to the many mistakes in the ideology of Shang Yang and his school, the ruling system promoted by it is transient after all, and the majority of the ideology needs to be abandoned during our examin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political culture.

ideology of Shang Yang and his school; political doctrine; absolute monarchy

马飞,政治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D092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6.06.004

2016-10-08;责任编辑:朱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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