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习翼
“家亲叔大,娘亲舅大”——指定了孝的监督人
文丨习翼
家训中有:“家亲叔大,娘亲舅大”,《弟子规》有:“事诸父,如事父”。可见叔父地位之重要,得以比肩父亲。而舅舅作为母亲的兄弟,在亲戚中其权威堪比叔叔。
中国是一个几千年的农耕社会,皇权不下县的局面维持了几千年。地处天高皇帝远的农村,行政管理较为松散,社会秩序的维系依赖于社会道德的约束和宗族管理。宗族是家庭层系的最高级别,下面是家庭。家庭中血缘亲疏、长幼尊卑是极其分明的。长辈对子弟有督导职责,晚辈对长辈有服从之分,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长者非叔叔、舅舅莫属。故督导职责首先降临到他们头上。这种特定的身世和权威,使他们天然地成为子女对父母尽孝的监督者,一旦子女不尽孝或尽孝不够,叔叔、舅舅便可挺身而出,作为铁面判官。
自孔子以来,儒家倡导孝道,孝成为社会道德的核心内容之一,孝的观念也深入人心。孝维持了家庭的秩序,确保了家庭的和睦;维持了社会的秩序,确保了社会的和谐,也形成了中国特有的传统文化土壤。
家训中有:“家亲叔大,娘亲舅大”,《弟子规》有:“事诸父,如事父”。可见叔父地位之重要,得以比肩父亲。而舅舅作为母亲的兄弟,在亲戚中其权威堪比叔叔。
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稳定,多处于无讼状态,这是与中国的社会特点和人文环境分不开的。这个环境造就了解决家庭矛盾的诉求渠道和调处机制。即:首先,家庭内部化解;其次,宗族内部解决;其三,乡绅、里正调处;最后是诉讼衙署——“经官”。正是这种首选机制,契合了以下几个点:一是社会和家庭赋予叔叔、舅舅的权力,使得侄子或外甥不敢不听;二是叔叔或舅舅是离父母最近的人,也是父母最理想的倾诉对象,同时最接近当事人,了解情况,具有发言权;三是基于血缘关系,他们也是最具执行力的公证人,不仅可以在道德上谴责,尤其可以在分家析产中一言九鼎;四是这种化解家庭矛盾的方式符合中华民族家丑不可外扬的处世心理,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为父母、儿女留下体面。
梁任公说:“父母之于子女也,生之育之,保之教之;故为人子者,有报父母之恩之义务。”叔叔、舅舅融道德力量和家族权威于一身,以孝道的绳尺、规矩衡量侄子、外甥的行为,督导他们尽儿女之职责,理所当然。
现在,虽然叔叔、舅舅离得远了,有时父母与子女也不在一个城市,一旦与父母产生矛盾,这种家庭的自我救济渠道常常被弃之不用。实际上叔叔、舅舅的桥梁纽带作用仍不能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