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 珂
竞技表现异常的理论性研究
□ 王 珂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对运动员参赛中出现的竞技表现异常现象进行理论分析,旨在从理论方面解释竞技表现异常现象,为后续实际赛事分析作理论铺垫。主要结论:在相对开放多变的竞赛环境下,运动员竞技能力的表现难免存在波动,运动员的训练水平和竞技水平会出现偏差,外在表现就是竞技表现异常;从性质上来看,主要包括竞技表现超常和竞技表现失常两种情况;竞技表现是否异常不能仅仅用竞赛成绩来判定,需要考虑参赛对手和自身实力情况并结合竞技表现指标才能进行判定。
关键词:竞技表现;异常;理论
“发展运动成绩状态”和“表现运动成绩”是运动训练的两大主题,而运动员在竞赛中“表现运动成绩”时总会出现异常问题,如“爆冷”、“崩盘”、“翻盘”“黑马现象”等,如果只从运动训练的视角出发是避免不了在参赛中出现问题的,因此训练学不仅要研究以提高运动成绩为目的的专门行为,也要研究运动竞赛中表现运动成绩的行为,重视运动员的竞技表现问题。
运动员具备了一定的竞技能力后,比赛中面临的是竞技能力的发挥和表现问题,能不能正常或超常发挥自己的竞技能力,决定了运动员有没有一个好的表现。一个好的表现虽然不一定能获得理想的成绩,却是获得理想成绩的前提。那么竞技过程中运动员会为了好的表现或战胜对手而努力表现自己的竞技能力,从运动员面临的竞技能力发挥和表现问题,引出“竞技表现”一词。
2001年蔡睿提出了“竞技表现”的定义:竞技表现是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能力,是运动员在训练中所获得的竞技能力在比赛中的展示与发挥,或称运动员在比赛中所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1]田麦久在《运动训练学》中提到了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构成及比赛中的表现,比赛中的表现就是竞技能力各构成因素在比赛中的表现与发挥。[2]
图1 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构成及在比赛中的主要表现(田麦久,2006)
2.1 竞技表现异常的客观存在
运动员的竞技能力是运动员参赛的主观条件并不是决定运动成绩的唯一因素,任何一项竞技体育运动主要包括训练和参赛两大主题,根据体育系统思想,竞技体育中的训练和参赛分属两个不同系统,训练系统是在长期训练过程中形成的可控性相对强的封闭系统,参赛系统则是在多变的竞赛环境下可控性相对弱的开放系统。[3]竞技能力的属性并不会因为运动员所处客观环境的不同而发生质的变化,但是竞技能力在不同条件下有着不同表现形式和主导作用的不同存在方式,在相对开放多变的竞赛环境下,运动员竞技能力的表现难免存在波动,甚至有时运动员的训练水平和竞技水平会出现严重偏差,外在表现就是竞技表现异常。
任何竞技项目的运动成绩都是由运动员比赛中的表现、对手在比赛中表现和竞赛结果的评定行为三方面因素决定。而同场对抗性项群项目相对于其他项群项目,运动员和对手的制约关系更加直接,因此对手竞技实力的强弱是决定运动员竞技能力能否正常表现的关键。当然运动员除了具备起码的竞技能力,更需要与客观条件相吻合所形成的竞技实力,其中主要包括教练员执教临场指挥、后勤服务保障等方面。竞技表现是在竞技能力和竞技实力基础上的复合、升华和展现,它仍然具有相对可控和不可控性,也正因为如此运动员的参赛过程十分复杂。
熊焰将运动员竞技能力在运动竞赛环境下出现的与运动训练呈现差异的现象概括为“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参赛变异”,是对运动员在运动竞赛中出现的诸如“克拉克”、“黑马”和“Choking”下的“崩盘”及“翻盘”等现象的概括与总结,其本质是运动员参赛过程中行为过程、行为结果在训练水平和竞赛水平上表现的差异。[4]
2.2 竞技表现异常的性质分析
运动员竞技表现过程并不是一个平稳的过程,赛中对阵双方运动员的竞技表现此消彼涨,具体反应是比分上的交替上升甚至大幅“震荡”。陈亮提出了对抗性项群比赛中竞技表现的阶段性“涨落”现象,即在对抗性项目的比赛中,某一阶段双方竞技表现差距的大小,超过特定“阈值”的现象。[5]竞技表现出现“涨落”并不是都属于“涨落”现象,而竞技表现的“涨落”现象也并不都属于竞技表现异常,它们都需要一个特定的“阈值”来区分。
根据“涨落”现象的阈值区分方法,竞技表现可以分为竞技表现相对正常即在合理阈值范围内的波动、竞技表现异常即超出合理阈值范围这两种情况。那么竞技表现异常现象从性质上来看,又主要包括竞技表现超常和竞技表现失常两种情况。竞技表现超常的主要代表现象有“黑马现象”、“翻盘”,竞技表现失常的主要代表现象有“崩盘”、“克拉克现象”。由于对抗项群运动中比赛双方之间相互对抗相互制约,从竞赛结果来看,双方运动员的竞技表现往往会出现一方超常则另一方就失常的现象,但这并不代表着对阵双方竞技表现超常和竞技表现失常永远是同时出现的。
2.3 竞技表现异常和名次(胜负)的关系
对抗项群赛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球员竞技能力发挥不尽如人意,因对手实力较弱仍然获胜,但赢得比赛却不能忽略其竞赛过程中竞技表现失常现象;有时一方球员竞技能力并没有发挥失常甚至已经超常发挥,由于对手实力过于强大,仍然输掉比赛,我们认为该运动员是“尽力了,获得一定的成功”;现实中也存在大量的优秀运动员,自身实力可以战胜对手,但因自身竞技表现失常从而遗憾告负;也有不少实力较弱的运动员,凭借自身的超常发挥而“以弱胜强”。因此在判定竞技表现是否出现异常时,应先考虑对阵双方的实力差距情况:当竞技实力相差较大的两名选手对阵时,实力较弱的选手获胜,那么一定存在竞技表现异常,当比赛结果正常时,则需要结合竞技表现指标来判断是否出现异常;实力接近的两名选手对决时,只能通过竞技表现指标来判断异常情况。
2.4 竞技表现异常的概念性解释
运动员经过运动训练充分挖掘潜力,形成或获得竞技能力,同时进行竞技能力优化整合,获得一定状态,赛前调整竞技状态,此时之前训练或比赛所展现出的竞技能力加上本次比赛所有客观具备的比赛条件便构成了赛前的可能实力,在一定竞技状态的基础上,竞技过程中运动员在教练员的指导下尽最大努力发挥最佳水平并控制变异(竞技表现过程),运动员在竞技表现过程中向所有人展示出自己的实力,在特定评定行为下最后的结果就是运动员的成绩(运动员表现出来的竞技水平和获得的名次),运动员实力得到广泛认可,可能实力完成了向现实实力的一次转化。
运动训练是挖掘竞技潜力形成竞技能力的过程,参赛过程则是竞技能力的输出或表现过程,最后根据表现评定成绩或名次。
图2 竞技能力相关概念关系结构图
在竞赛过程中运动员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竞技能力不是正常发挥或表现出来,导致可能实力并没有转化为预想的现实实力的现象称作竞技能力发挥异常,也就是竞技表现异常现象,竞技表现异常分为表现超常和竞技表现失常两种,竞技表现异常现象不同于“克拉克现象”,克拉克现象是指优秀运动员在重大比赛中不能正常表现出所具有的竞技能力而使比赛失利的现象[6],而竞技表现异常现象包含了比赛未失利但竞技表现存在异常的现象。
2.5 不同项群项目的竞技表现指标
根据成绩评定方法可以将众多运动项目分为测量类和非测量类。其中测量类由体能主导类和技能主导类两大类构成,测量类项群运动竞技表现指标一般有时间、高度、距离、重量、环数等,由客观的标定测量工具进行测量得出。测量类运动项目的竞技表现指标比较容易把握,这些指标客观反应竞技表现好坏或竞技水平高低,按照竞技水平的高低排序,就是本次比赛的名次。非测量类又分为评分类、命中类、得分类和致胜类,非测量性项群项目比赛的结果都不能用速度、距离、重量等物理量予以表达。
竞技表现构成要素的基本分解元素虽然与竞技能力有相同之处,但是竞技表现的综合性无法在各分解要素上得到体现[1]。因此对于非测量类项群,目前多使用更简单、更直观的现场统计数据来对运动员的竞技表现进行评价。
通过对竞技表现异常现象的客观存在、异常性质、与竞赛成绩的关系研究分析,并对竞技表现异常作出了概念性解释。竞赛中运动员受各种因素影响,其训练水平和竞技水平往往会出现偏差,外在表现就是竞技表现异常。根据体育系统思想,得出竞技表现异常是客观存在的,主要包括竞技表现超常和竞技表现失常两种情况,竞技表现异常的判定不能仅仅看名次或胜负来判定,当对阵双方竞技实力相差较大时,实力较弱的选手获胜,那么一定存在竞技表现异常,当比赛结果正常时,则需要结合竞技表现指标来判断是否出现异常,对阵双方实力接近时,只能通过竞技表现指标来判断异常情况。
表1 不同项群项目常用竞技水平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1] 蔡睿.技能主导类非测量性项群竞技表现及其条件极值[D].北京体育大学,2001.
[2] 田麦久.运动训练学[M].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3] 王宏,田麦久.高水平竞技选手参赛结果影响因素的可控性解析与施控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1):112—115.
[4] 熊焰.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参赛变异及其成因与对策[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5:17.
[5] 陈亮.对抗性项群竞技表现的阶段性“涨落”现象[D].苏州大学,2013.
[6] 李益群,田麦久.体能类项群选手在重大比赛中的“克拉克现象”[ J ] .北京体育学院学报, 1 9 9 1 , 0 2 : 43-49+116.
[7] 王海明.女子网球竞技水平诊断指标体系的构建——以湖北省女子网球队为例[J].武汉体育学院院报,2008,11(42):54—57.
(楚雄师范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中图分类号:G80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6.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