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对策

2016-03-23 21:06许峰
关键词:金融模式经济转型互联网金融

许峰

(台州市委党校 基础教研室,浙江 台州318000)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对策

许峰

(台州市委党校 基础教研室,浙江 台州318000)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21世纪全新的金融模式,有着加速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结构和促进社会经济转型的有效特点。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速,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互联网监管在很多方面仍处于“真空”状态,使行业存在一定混乱。为此,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加强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方法与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模式;经济转型;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类型

随着电子通讯与各项信息技术在我国各行各业的不断渗透,其功能和作用为社会经济领域带来了巨大变化。其不仅促使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而且也由此推演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金融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它是社会经济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必然产物;另一方面它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革新。所以互联网金融既有内部的驱动因素,又有客观的经济条件,它不是脱离实体经济存在的纯虚拟金融。从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状况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网络银行

网络银行是指互联网独立应用网站之后,利用网络设备以及各种电子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可以分为纯粹性与混合型。纯粹性是指单纯向客户进行虚拟化银行服务,不存在物理上的营业网点。[1~3]而混合型网络银行指的是以传统银行的形式向外拓展的服务银行,具有通讯服务与简单银行交易,涵盖所有银行的业务。从网络银行的广义上来分,还可以分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以及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的收入来源与传统的银行收入来源基本上是一致的,有中间业务的收入也有贷款利率差额的收入。

(二)网络贷款

网络贷款是以网络贷款平台为基本媒介,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主要依托第三方机构来完成。网络信贷是靠发布借贷信息充当中介平台的业务机构,以网络平台作为基本媒介的贷款,即为网络贷款,为个人借款提供相关服务,其资金的获得与发送渠道都要通过第三方机构。网络贷款可以说是依靠中介平台完成的业务结构,一类是充当信贷中介,与放贷人和借贷人共同签订委托协议;另一类是在承诺一定条件下延期还款,提出赔付计划,保证本金安全性的机构。在线下发展业务,对资金运作谋取利益,网络信贷是依靠收取佣金、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来获得主要收入。

(三)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与实体商业银行签约,具备一定的信誉保障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传统意义上来说它不是金融机构,但其支付功能在不断地向金融特性靠拢。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户、与银行合作,为双方提供支付平台,从而为客户筹划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它的盈利主要来源于向商户收取服务费、预存款在银行账务中沉淀的资金利息、消费者主动放弃的预付押金,等等。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一)网络化运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不需要配备大量的服务人员,也不需要设置过多的网点,可以有效地降低运营成本,不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这就和传统的金融机构有着一定差别。

(二)信息化经营模式

互联网通过相关软件来实现对个人、企业的金融信息操控,并对其资源进行类别划分,以此作为金融交易的信息基础。

(三)自由化的竞争模式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在处理问题时对空间的限制,对业务的链条缩短,在一定的时间内使得金融业务全面、自由的发展,同时可让新业务快速、有效地在金融行业推进。

(四)平民化的交易模式

互联网金融消费不将平民大众与大企业客户进行区分,普通大众、企业都可以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交易,操作流程简单,这和传统的将客户分门别类的金融服务方式有很大不同。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改变金融消费方式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的金融消费方式能起到颠覆作用,它推动着金融服务业务的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在网上实现了支付交易,这种便捷的方式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认同。金融服务的及时性、便利性成为消费者在支付交易中的首要选择,这对传统的柜台消费、专人接洽等消费模式进行了重大改变。在2009年的美国,关于18岁以上的人群进行金融机构服务方式的调查,其中25%的消费者表示喜欢用网上银行。面对新的变化,传统金融机构及时作出反应,将传统的金融业务也迁移到网络上,创造出更多的产品和业务形态。[4]

(二)改变竞争形态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与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更具有效率。金融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且技术密集的行业,相对来说,有着较高的准入门槛。在发展过程中,既容易受到资金成本的约束,又面临大型机构垄断的危机。互联网金融在资金投入上较为稳定,业务量不会对总体的交易成本产生过多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大约占经营收入的60%,而在电子渠道的金融交易中,经营成本仅占15%左右。商业银行在这种运营方式中更具优势。这种运营成本的优势,使得金融业的准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小型机构得到了发展的新路径,由此为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为传统的金融行业提供更多层面的有效支持,充分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传统金融行业有资本逐利性,主要服务对象是大客户、大企业,普通民众、中小型企业就很难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互联网金融出现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得到进一步缓解。民间金融和中小型企业融资所面临的不对称性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得到了有效弥补。这种个体小量的贷款在传统的金融服务中是很难实现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四、互联网金融下的监管挑战

互联网金融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对现行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多挑战。

(一)货币供给与操作挑战

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电子货币逐渐成为社会消费的主流,打破了传统的以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发行的单一机构,开始形成多家合作发行的体制。电子货币广泛使用让货币供给的组成部分被改变,这对货币的供给和定义都带来巨大影响。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的清算方式都采取电子化形式,资金瞬间即可到账,会减少社会中钞票的使用数量,货币的流通速度大大被提升,央行在测算货币的流通、货币乘数以及货币需求上都面临诸多困难,中央银行指定的货币政策会越来越困难,难于掌控。

(二)金融信息安全监管挑战

与传统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差别,互联网金融由于以网络为载体,通常容易受到来自互联网的各种侵害,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风险。客户的私人信息、认证介质等环节,一旦出现了某些问题,就会引发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说完全依赖于网络,电子交易在硬件以及数据传输等方面传输受阻,受到黑客的攻击与病毒侵入,随时都会产生交易异常、资金盗用、客户信息外泄等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对金融监管机构来说,维护互联网的金融信息安全,需要更多的关注,并投入大量的精力来对其实行安全维护。

(三)加大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互联网的金融交易都是在虚拟网络中进行的,这种情况下除了有基本的交易记录,其他的凭证都是难以确认的。主要是通过电子签名、电子密匙等方式来对身份进行验证,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会为金融机构的识别带来一定困难。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极易被不法人员所利用,从而进行非法交易。互联网金融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不法分子可以充分地对这项条件加以利用,轻而易举地完成资金的盗用,这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工作带来相当难度。

五、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提升对监管人才的重视

社会前进的动力是人才,只有人才作为支撑,才能够革新互联网观念,也只有革新互联网金融的观念,才能让监管得到具体的创新实践。专业性的互联网监管工作涉及到的人才多种多样,专业要求也相对较多、较广,互联网金融管理中对专业人才的素质要求十分高。只有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人才的重视,加强高校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才能够满足复杂的互联网监管人才的需求。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交流与研究,不断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技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政府作为市场和社会的主导力量,应该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具有组织协调能力,政府需要发挥其作用来促进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回归到一个统一的运作系统中。当前互联网金融较为松散,缺乏相关的系统性指导。法律法规是任何一切行动的保障和约束,这也是国家进行金融管理的有效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维护我国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需要进一步对现有法律加以完善和修订,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对相关条款给予补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出台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法律法规,例如《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等,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对其涉及到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实现合法控制。互联网金融所设计的领域较为宽泛,有些领域出台的内容虽完善,但还要加强执行,网络支付、网上保险等内容的相关法律都需要进一步更新。一些金融领域虽然相关法律出台较早,但其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更新,网上证券、银行等机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管理问题上,有许多领域还处于真空状态,容易受到安全威胁的因素较多。如果出现某个问题,容易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所以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有效监控。例如对网络借贷的监视等。根据互联网金融所设计的领域,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相应的监管对策,督促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与执行。[5~8]从而实现对网络跟人信息的维护、电子签名、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的有效管理。进一步引导行业的规范化运行,建立紧密、有效的防火墙,进一步提升互联网金融的防控能力。

互联网监管手段和主体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管理主体的规定只停留在原则、制度上的规定,并且有着监管模糊、权属不清的问题。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将监管主体地位明确,同时还要对其职能进行详细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加强基层的监管力量,对基层监管人员加强培训,提升其综合业务水平。针对网络贷款的办理,要加强构建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组织类型和风险大小的监管制度,区分类型、阶段,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

(三)构建多层次的金融管理体系

我国金融行业历经多年的发展,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我国的银行、证券与保险等行业都已具备一条较为完整的监管制度。但是现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跨越了诸多行业领域,其服务内容也多种多样,在管理过程中,会出现监管的“真空”与重复情况,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建立起跨行业、跨地域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制定符合互联网金融管理体系的跨层次管理模式,以监管部门为主,辅之以商务、信息等服务机构,明确监管的范围、职责。同时,管理部门之间需进一步加强交流,其中包括司法、通信、工商等部门,要定时开展会议交流,及时汇报互联网的状况,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检测与预警工作,避免虚拟交易向实体经济的蔓延。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合作。

要对法律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其中包含监管流程、内部管理。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执行主体、明确具体流程。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指导工作,具体表现在组织结构、规范业务、内部控制上,通过设置激励机制来调动内部工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完善监督工作。除此之外,网络平台的经营业务也需要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实行综合管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这类机构,互联网金融或合作企业运作生成的金融服务或产品,需要在坚持“一行三会”的监管下,补充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新型业务监管真空的填补,强化分工工作,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分工、协调有效的互联网监管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进一步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联系与沟通,制定符合该行业标准的自律公约,统一进行管理,实现对市场竞争的有效维护。通过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履行公约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与控制,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工作

我国的“一行三会”已经设立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并且各司其职,颇有成效。但是与国外完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很欠缺。在互联网背景下,随着信息的传播速度、传播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消费者的识别难度,其知情权受到了一定挑战。网络安全隐患使得金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在传输的过程中被篡改和盗取的问题时有发生,这都直接地影响到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所以,我国在加强监管工作之时,要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要从普及大众的投资理念入手,为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加强对消费者的金融风险教育工作,让消费者拥有一定的自我防范意识与保护能力。同时要注重对互联网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对教育过程中,承担风险、风险分配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构信息等保护都做出明确规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最后,要建立起消费者的消费渠道管理,根据消费者的特点,建立以网络为平台的调节机制,及时有效地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投诉给予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重点在于对风险的控制,风险控制要严格以信用风险为核心。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针对这一现状,首先需要扩大数据采集范围,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对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支付记录、评价记录都纳入个人数据库中,作为信息基础。进一步对个人或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加以确立,让其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行业规范之中,建立包括注册、登记、信息披露等多个领域的信用体系,促进征信体系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可以利用互联网数据的优势,加强对征信体系建设,并结合P2P网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库,将这几方进行整合,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与个人征信信息的接轨。信用中介机构需要重视起来,进一步完善企业与个人的信息收集,其中包含个人的信用记录、个人基本资料的收集和规范。建立起市场化运作的数据服务,加强信用等级评估和服务工作,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和健康发展。

(六)构建互联网风险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有着发展速度快、风险大的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权益,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建立互联网风险的补偿机制,构建互联网金融的补偿渠道和保障制度。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制定相关的互联网企业财务规划,实施存款制度,接受央行的调控和管理。针对P2P等网络贷款业务,采取按比例提取呆账准备金;针对第三方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求其在央行开户,并交纳一定的预算金。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建立起相应的贷款制度,畅通互联网的补偿渠道。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需要进一步交纳相关的保险款项。通过多方筹资的方式来筹措补偿资金,从而提升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升防控系统的构建。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在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补偿基金,从第三方担保机构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财政部门还应从互联网金融机构缴纳的税款中返还一部分补偿金。从而尽可能地避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的损失。

(七)承认电子票据的合法性

目前电子商务的实践表明电子票据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票据法》制定于我国实施市场经济的初期,所以在一些内容上较为陈旧。书面票据易保留,容易被认知,这都有着它的特性。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来看,没有进行电子票据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和传统的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同样也具备结算、兑换、信用体现、融资等功能,并且在网络上进行这些转换十分方便。电子票据不能像传统票据一样可以进行手写盖章。《票据法》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方式,进一步扩大范畴,承认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在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核对无偏差的情况下,表明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网络信息、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各类互联网工具之上的金融体系,它有效地实现了金融支付、信息中介的有机结合,是21世纪

的新型金融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变革与发展,它对我国的金融行业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如何实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有效性,既能保证覆盖全面,又能保证监管到位,是当下亟待研究的课题。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个人、市场、政府三方的共同协调,相互配合。[9~10]

参考文献:

[1]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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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子健,王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与信用资本:破解小微企业融资悖论[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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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8).

[9]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10]梁璋,沈凡.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J].新金融,2013(7).

责任编辑 胡号寰E-mail:huhaohuan2@126.com

收稿日期:2015-12-18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课题(2011N018)

作者简介:许峰(1966-),男,浙江天台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社会学、管理哲学研究。

分类号:F724.6;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6)02-006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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