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微信版权保护研究

2016-03-21 08:05王帆乐刘雪凤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000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王帆乐,刘雪凤(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000)



治理理论视角下我国的微信版权保护研究

王帆乐,刘雪凤
(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000)

摘要:微信版权侵权事件频发,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市场失灵与公共部门失灵并存的现状。文章通过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于知识产权领域,构建出知识产权治理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明确界定多元主体的不同角色时,倡导多元主体良性合作互动机制,以提高我国的微信版权保护力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治理;微信版权;多中心治理

2015年新年伊始,微信版权侵权事件频发,掀起一阵由抄袭问题引起的“道歉潮”:《罗辑思维》向原创者王路道歉;《中国企业家》杂志向《财新》道歉,且要求《每日经济新闻》侵权使用自家稿件而道歉……“1人原创,99人抄袭”似乎成了微信公号的真实写照。微信版权频遭侵权,削弱了权利人创作的激情和动力,最终可能导致创新驱动不足而对整个社会的福利产生消极影响。然而,学界目前还没有对此展开探讨,理论研究呈现滞后现象。数字时代微信版权侵权作为一种较新的版权侵权形式,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从而拓展版权侵权的研究领域。本文尝试着用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中的治理理论来研究微信的版权侵权问题。作者认为: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便利的交流工具,微信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涉及版权权利人、使用者、传播者及管理者等诸多主体,要成功应对侵权问题,任何单独一方都不足以有效解决微信的版权侵权问题。因此,必须在明确界定多元主体角色的同时,构建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知识产权治理的概念与特征

知识产权,也称为无形财产权,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身属于私权[1]。而知识产权具有的时间性,即相关的知识产权产品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期限过后就成为整个社会共同的财富,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就致力于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基础上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2]。由于知识产权超越私人权利范围进入公共利益领域,作为使用公权的代表者—公共部门自然可以介入知识产权领域,运用公共治理模式来调节社会利益。

传统的公共行政强调层级节制,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管理模式。其缺点在于:单一的管理主体,缺乏信息交流与互动。因此有学者提出“多中心治理模式”,该模式注重多权力中心和组织机制进行自主管理,既促进了公共决策民主性和多样性,又有利于克服单一管理主体的不足,挖掘多元主体在公共管理中的潜能[3]。“多中心治理模式”旨在克服传统管理模式的缺点而产生,其特征是主体多元化。

知识产权治理是多中心治理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灵活运用,意指多元主体共同保护、创造、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模式。这里的多元主体包括:公共部门,指行政机构与司法系统;市场主体,指企业;社会主体,指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个人等,文中主要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例。结合前人已有研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治理模式特征如下:首先,参与主体多元化。当今时代,公共部门简单的行政规划和命令已无力解决层出不穷的公共问题,借助市场调节、社会管理等多样化权力才能弥补“权力真空”造成的管理缺位。其次,公共部门、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参与地位不同。传统文化的长期盛行及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处于初级阶段等原因都决定了公共部门在治理方面占主导地位,其他参与体辅助公共部门功能的发挥。最后,各参与体的功能存在互补,其行动离不开彼此的支撑与合作。知识产权治理需要公共部门、市场主体及社会主体的协同参与。

二、知识产权治理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适用性分析

微信版权侵权事件频发暴露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市场调节的滞后性、狭隘性、无序性,市场失灵出现。由于自身存在的制度操作性差、决策过程缓慢、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司法保护滞后等问题,公共机构无法完全弥补市场失灵,公共部门干预也会失灵。与市场相比,社会主体具有更强的灵敏性和公益性;与公共部门相比,社会主体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适应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市场失灵和公共部门失灵的缺陷。知识产权治理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实施,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

(一)市场失灵

市场在合理使用与分配资源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在某些情况下,市场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或者可能是以一种对整个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市场机制本身并不能实现所有的经济职能”[4]。如此看来,亚当·斯密推崇的市场机制并非万能。

以微信公众账号为例,市场失灵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表现:其一,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企业在供求关系失衡后进行的事后管理,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自2012年推出微信公众账号体系后两年多的时间里,微信官方仅监管涉及色情和危及国家安全的内容,而忽视了对公众号内容是否原创的监管。直到2014年4月,微信官方才在自媒体的强烈呼吁下,推出《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以规范微信平台的运营环境。

其二,狭隘性。截止2014年7月,微信公众号总数已超过580万。据统计,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公众号或多或少会涉及非法摘编、转载,盗版侵权现象屡见不鲜[5]。在狭隘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依赖优质公众号吸引粉丝的微信平台就可能会宽容甚至主动纵容文章抄袭而忽视平台的长远发展。因此仅仅依赖于市场机制调节并不能维持版权保护领域的秩序。

其三,无序性。据调查,在“新媒体排行榜”健康类位居榜首的微信公众号“老中医”在2015年发布的多篇文章,不乏对其他媒体发表内容的侵权使用[6]。物质利益冲突、竞争激烈引致各自媒体之间的无序性推动了微信平台侵权现象的泛滥。

(二)公共部门失灵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政府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然而,正如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所说,“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功能缺陷所采取的立法、行政管理以及经济手段,在实施过程总会出现各种事与愿违的结果和问题,最终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政府干预会失灵,公共部门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干预失灵也无法避免,其表现如下:

第一,制度操作性不强。2014年11月之前,依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维权者损失根据1999年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计算得出,根据该规定,支付基本报酬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每千字30-100元。微信版权侵权对象不乏来自于个人的短小精悍的文章,低额赔偿不仅无法填补权利人高额的维权成本,而且也没有发挥《著作权法》的既定效果,体现对“创客”原创精神的尊重。即便是2014年11月开始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其操作也无法完全满足微信平台个人原创小号和公众号的诉讼请求。

第二,决策过程缓慢。漫长、繁琐的决策程序造成公共部门决策滞后。早在2010年,国家版权局就提出要对网站传播版权作品情况进行监管。直至2015年,才在微信版权侵权事件及其他互联网侵权事件的诱发下,将传播音乐、文学作品等内容的新型网络服务平台纳入监管范围。公共部门相关规制迟迟不出台,使得微信平台推出的市场规范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

第三,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本身就蕴含了公共部门的宣传引导职能,其实施的基础是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政策的了解和信赖。有学者认为,公众对于微信平台原创内容版权的保护意识薄弱,直接纵容和助长了侵权行为[7]。鉴于我国的网络从业者、经营者、传播者、尤其是使用者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很淡薄,公共部门要加大知识产权政策的宣传力度。

第四,司法保护不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认为,现有的法律程序要求举证方需要在第一时间将全部侵权证据到公证处实时公证,网络证据易篡改、易删除的特性提高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腾讯公司副主编贾永莉就在诉讼碰壁后放弃了法律途径。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不利于满足微信公众大量的阅读需求,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营[8]。微信版权司法保护中的举证难、处理慢、公证程序复杂等导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力,降低了知识产权执法部门整体的执法水平。

由此可见,市场机制对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调节存在固有缺陷,公共部门干预并不能完全弥补市场失灵,公共部门失灵和市场失灵还可能同时出现,如果不寻求其他途径,社会秩序就可能处于失控状态。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意味着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9]。社会主体即是作为有利于实现网络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间的利益平衡机制出现的,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首先,社会主体具有灵敏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动态性、市场性。作为重要的网络使用者、传播者,社会主体能敏感地察觉到市场运行状态,及时为企业建立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提供反馈。其次,社会主体具有专业性。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及对知识产权管理观念的差异,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难免有所侧重,甚至根本没有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性不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则不同。其提供的多项知识产权服务的管理对象不仅包括商标和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也包含在内,可以节省企业的维权成本,降低经营风险。

三、我国微信版权保护中知识产权治理模式的构建

青木昌彦认为:“即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私有产权和合同也不仅仅由正式的法律系统来执行。各种各样的治理机制—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它们作为制度安排的复合体都同时发挥作用”[10]。微信版权保护领域会出现市场失灵,依靠单一的公共部门管理也不足以对此进行补救,我国微信版权保护领域需要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和有效互动。

(一)不同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角色定位

参与知识产权治理的主体包括公共部门、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等。鉴于不同主体功能各异,明确其在微信版权保护过程中担任的角色是实现微信版权保护的第一步。

1.公共部门的角色定位

(1)制度的供给者

我国目前已制定了相关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由于法律的保守性,制度的供给往往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可操作性不强。公共部门在保护数字版权方面应做到:第一,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提高法律法规与现实需求的契合性、适应性,促进法律对微信这一新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第二,完善举证制度及赔偿制度。公共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放宽权利人的证明标准,增强对侵权人有限度的使用举证妨碍规则等,达到威慑潜在侵权行为,提高微信权利人信心的目的。

(2)社会主体的管理者

作为公共需求的直接利益方,社会主体为公共部门决策提供的信息失真度较低、公益性较高。公共部门应在理清自身职责后,将一些技术性、服务性的职能明确转交给社会主体,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清晰界定社会主体的性质、权利和职责范围以进行有效管理。如日本政府在管理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时,就通过了《日本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成熟的社会主体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能促进微信平台个人原创小号、规模较小的公号结成诉讼联盟,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3)宣传的推动者

经验表明,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法自发形成,除了需要完善法治、严惩失信行为,还必须充分推动宣传教育。政策宣传的方式,一是深入持久的开展公民知识产权系列宣传活动,强化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二是严格规范并宣传企业和公民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守则。三是配合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广泛利用电视、广播等传媒,在全社会开展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与培训。例如2015年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等23个部门联合主办的第八届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就推动了公共部门知识产权政策的宣传。类似的宣传活动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减少微信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4)制度的执行者

近年来我国国家版权局、工信部等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开展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剑网行动”等专项治理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还有待提高。随着2014年11月,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知名度空前提升,能增强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积极性。为了降低执法不力带来的损失,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的培训,加强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加强执法部门与企业间的合作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管齐下,才能提高微信版权侵权者的侵权风险,保障权利人利益。

2.企业的角色定位

企业要掌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关键在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保证研发投入安全、提高产品市场附加值等作用。腾讯公司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角色定位如下:

(1)知识产权的管理者

我国许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普遍存在一些误区,其典型体现在以下方面:认为企业只有在实际拥有知识产权后才需考虑知识产权管理;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等同于专利、商标工作而忽视其他的知识产权管理对象;重视人事管理而轻视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鉴于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重要地位,企业应改变落后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积极的知识产权管理。以腾讯公司为例,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传播者的定位,其在商标管理之外,还应重视版权工作及相关人才的开发,防止知识产权管理的“短板效应”削弱公司在知识产权竞争中的主动权。

(2)知识产权的保护者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适用自动取得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自动产生著作权,无须登记。出于自愿,著作人也可进行版权登记,作品登记证可作为确权的初步证据,有助于胜诉。为了提高微信版权的保护力度,微信官方不仅要注重自身的版权管理,还要注重平台个人原创小号、大号的版权保护。对于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创作者,公司应鼓励其在版权登记的基础上购买版权;对于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创作者,公司应督促其对已完成作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并在作品发布时给予一定的优先权等鼓励。此外,在微信官网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关的版权保护政策、微信平台使用规范等都可以有效减少版权纠纷,维护权利人利益。

(3)知识产权技术措施的使用者

网络传输的交互性和可操纵性便于网络用户低成本、高质量和无限次复制数字化作品。传统版权法已无力应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的发生。私力救济,即在作品中采取一定技术措施以抗衡版权侵权行为就成为必然[11]。相关技术措施对于微信版权的保护,尤其是对尚未取得著作权保护即还在连载的作品的保护有积极作用。

微信官方可通过受让、获得许可的方式使用已被研发并付诸应用的信息安全技术,如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技术、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技术等,也可联合其他企业,形成技术联盟,发展数字版权保护技术。2015年3月15日,微博、搜狐等八家互联网平台因深受侵权困扰而发布《保护原创版权声明》。微信官方可联合上述平台共同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既能形成规模效应,实现技术共享,还能防止版权的非法拷贝,促进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保密。

3.社会主体的角色定位

知识产权领域的社会主体功能的发挥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中的现有或潜在问题,从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如下:

(1)行业自律者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监管一般采用前置式审批制度,即符合管理机构预先设置条件的方可进入市场,后置式监督尚未形成,需要进行行业自律以保证持续运转。首先,制定行业公约。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规范行业间和行业与公共部门、企业间的交往准则;其次,制定违约处罚措施。明确行业协会、代理机构违规运行的性质、表现和惩处类型。自律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不会因一时之私为侵权者提供侵权服务,而是会为深受侵权所扰的市场主体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技术措施。

(2)复合型人才的培育者

如果说,企业开发知识产权人才侧重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人才的培育则侧重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和运作,要求更高。一方面,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熟知国内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诉讼等服务;另一方面要对其他重要的专业知识,如管理学知识、工科知识等有所涉猎,同时具有敏锐的眼光,能够及时洞察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创新方向。复合型人才的培育有利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信息的更新及对信息时代数字版权保护态势的追踪,能为腾讯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版权保护提供诉讼新渠道和新方法。

(3)不同主体关系的协调者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回应知识经济全球化提出的挑战。然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仅是从宏观上对本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所做的一种总体组织和规划,其战略目标的事项有赖于本国企业的实施[12]。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介于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一方面可以整合分散的市场信息,为公共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使公共物品、服务的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信息媒介功能的发挥能强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交换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微信官方可根据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中介性,了解公共部门的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并使之服务于微信版权保护。

(二)不同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中互动机制的构建

前文已述,微信版权保护体现出市场失灵与公共部门失灵并存,因而有必要引入社会力量以弥补市场调节和公共部门管理带来的缺陷。然而,社会管理也会失灵,盲目信赖市场调节和公共部门干预,就会削弱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和管理,且我国社会主体发展迟缓,构建多元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互动机制才能有效利用综合性信息合理决策,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1.我国社会主体的发展现状

第一,起步晚,数量少。我国的NGO主要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知识产权领域的NGO则起步更晚。2000-2011年陆续成立的知识产权NGO包括共创软件联盟、中国著作权协会等5个。2007-2009年得到民政部批复的全国性知识产权NGO共有4个[13]。其中专门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专业的非公共部门组织较少。因此,善于微观领域如数字版权保护的NGO屈指可数。

第二,专业性不够。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人才,从知识产权背景上来讲要具备四要素,即至少精通一门外语、具备良好的外事能力、了解国内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展于脱钩改制,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组成人员为来自国家机构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年龄老化现象十分严重[14],整体的学习能力有所下降,无法及时、有效回应数字版权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公共部门数字版权保护政策的制定进言献策,更无法协助微信官方制定积极的管理措施,打击微信平台侵权者。

第三,独立性不足。我国长期单一的行政管理机制惯于把行业管理纳入管理范畴,导致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职能界定不清,往往演变成一个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意见的传达机构,削弱了其与社会的联系。知识产权治理视角下的微信版权保护要求多元主体在发挥不同功能的前提下相辅相成,共同促进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公共部门的依赖性越强,越不利于自身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其协调公共部门与企业关系功能的发挥。

2.多元主体的互动机制的构建

知识产权治理的国内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公共部门占据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公共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互动就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系统,如图1所示。

图1 多元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中互动机制的构建

(1)公共部门与市场主体的互动

公共政策是公共部门管理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规范市场环境、培育市场主体、激发创新活力,具有市场指向性,其制定、执行离不开市场竞争主体(主要是企业)提供的信息。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企业联合声明、大众传媒等方式提高社会对互联网侵权的关注,引导公共部门主动介入发现和解决问题。2015年4月22日,《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的出台就有赖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的推动。此外,企业要在公共政策执行中、执行后通过各种方式,如积极参与公共部门举行的听证会、研讨会等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信息,以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掌握最新的公共政策走向。

同时,企业需要公共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公共部门要出台有关政策完善其与外界的沟通机制,发挥企业表达利益诉求、反馈市场信息的作用。信息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保护技术的研发增加了互联网侵权的难度,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创作的积极性。公共部门应对市场主体在政策支持之外,通过设立研发基金、研发项目等,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创新。

(2)公共部门与社会主体的互动

由于所拥有、能调动的资源有限,公共政策的制定必然伴随对除市场主体外的社会主体利益的协调,需要社会主体为其提供有效信息,推动政府议程的建立。社会主体的中立性、客观性还能在公共政策执行中、执行后,一方面对公共部门形成权力制约,监督部门人员按规章办事,减少政策执行偏差。另一方面,能在广泛综合各方面对政策的态度、倾向的基础上进行政策有效性的评估和鉴定,并通过对已发现问题的解决来改进政策的实施战略和程序,强化公共部门管理能量。而且,社会主体的公益性能够给予缺乏公共部门关注、公共部门关注但无法解决的领域以重视,在与公共部门进行信息交换的基础上,或联合提供,或在政府的支持下单独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例如,微信版权侵权现象产生后,律师事务所就可以根据公共部门出台的知识产权政策为微信官方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

社会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作用的发挥与公共部门对其的支持力度密切相关。我国现在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仍处于人员、财力、知名度的积累阶段,公共部门应加大对社会主体的资金支持,带动社会主体的研发投入、降低社会主体所承受的风险。同时,公共部门还应适时退出某些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策确立社会主体的发展空间和行为规范。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具有一定的共性,微信侵权事件的发生为公共部门联合专门机构、专家,以听证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讨论数字版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契机。

(3)市场主体与社会主体的互动

企业对社会主体提出的需求主要包括技术需求和人才需求两方面。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企业可能无法亲自进行、全程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研发。面对这种情况,市场主体司可以委托社会研发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研发,也可通过受让、获得许可的方式使用研发机构的保护技术来减轻公司的管理负担。知识产权人才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者、执行者,是企业各部门的协调者,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招聘,吸引社会中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和机构可以节省企业的管理精力和培训成本,便于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组建。

社会主体对企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例。首先,可以参与制定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限于知识产权的开发投入。借助于社会主体的服务,企业能够了解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及其长远规划,使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管理更方便、更快捷。其次,可以参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培训企业的研发人员、提醒企业关注知识产权政策的动态及为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提供周密的诉讼意见或交涉策略等都能减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障碍,提高企业在知识产权市场的竞争力。然而,由于企业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体制依赖、企业对社会化服务的认识不够、企业的超前意识淡薄等因素削弱了企业和社会主体的联系。以微信官方为例,除了侵权诉讼,微信官方还应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等方面了解、听取社会主体的建议,提高利用社会资源的主动性。

知识产权治理在我国的微信版权保护领域中的运用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需要公共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等多元主体的积极互动。该理念为微信版权保护提出了一个新思路,也创新了数字版权保护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的多元主体在微信版权保护领域的角色定位较为清晰,但尚无科学合理的互动机制。多元主体应改变过时的管理观念,提高管理能力,推动知识产权治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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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亭亭]

Research of the W eChat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Governance Theory

WANG Fan-le,LIU Xue-feng
(China University of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221000,China)

Abstract:The incidents of WeCha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ccur frequently exposing that market failure and the public sector failure coexist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The author can solve this problem by applying the theory of multiple-subject governance to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o build the mod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While clearly defining different roles ofmultiple-subject,the author advocates that themechanism of positive interaction ofmultiplesubject should be built so a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n WeChat copyright.

Key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WeChat copyright;multiple-subject governance

作者简介:王帆乐(1991-),女,内蒙古包头人。硕士生研究,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与多中心治理;刘雪凤(1976-),女,江西莲花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与公共政策。

收稿日期:2015-10-29

DOI:10.13454/j.issn.1674-8638.2016.01.019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638(2016)01-0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