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民众图书馆的规章建设及启示

2016-03-21 02:36:50张书美
国家图书馆学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

张书美



民国时期民众图书馆的规章建设及启示

张书美

摘 要20世纪20—30年代民众图书馆发展甚为迅猛,除与当时社会教育需求及社会团体积极呼吁有关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地行政部门的推动。各省市教育当局曾先后颁布多项组织条例、阅览章程、推广规则等文件,来逐步完善民众图书馆的组织机构,规范人事任免及明确馆员职责,以期推进民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民众图书馆的规章建设对于我们今天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亦具一定的借鉴意义。表4。参考文献12。

关键词民众图书馆 规章建设 民国时期

李小缘先生认为法制建设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基石,他在1926年《公共图书馆之组织》一文中指出,公共图书馆建设“首必有法律上之根据,或受法律之许可。关于设立图书馆之规定,多载在各城各省各国之典章宪法,……既有法律根据,图书馆从而基始”[1]。民众图书馆也深谙此道,对法规建设颇为重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讲,民国时期并没有民众图书馆的相关法律出台,但主管教育部门积极颁布了具有一定行政效力的规章文件,如组织条例、服务规则及阅览推广规约等,来逐步完善民众图书馆的组织机构,规范人事任免及明确服务职责,以期推进民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所论“民众图书馆”范畴,暂以陈训慈及徐旭两先生所论为参考。陈训慈认为,“所谓的民众图书馆,是指一切通俗性的县市区立或私立图书馆以及民众教育馆的图书部,也可以包括民众俱乐部之图书部及通俗书报处等在内。机关附设图书馆和学校内的图书馆,应用限于局部,私家藏书楼性质多是不公开的,藏书也较高深,皆不与其列”[2]。徐旭亦把县立图书馆纳入民众图书馆范畴,他在《民众图书馆学》一书中罗列民众图书馆法规时,特别将江苏省各县立图书馆相关法规收集在内。陈训慈和徐旭都是民国时期著名的图书馆学家,他们对民众图书馆的范围界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固本文以二贤所论为据。从上述民众图书馆的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来看,它与我国当今面向广大平民的基层公共图书馆,实有相通之处。因此,讨论民国时期民众图书馆的规章建设对于我们今天基层公共图书馆的发展亦具一定的借鉴意义。

1 组织条例建设

任何图书馆在正常运行、开展服务工作之前,首先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人事管理制度,以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民众图书馆亦是如此。为此,民国时期民众图书馆规章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组织条例建设。

1. 1 完善民众图书馆的组织机构

成立于1932年的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在其组织机构方面迈出了由单一到精细的关键一步。在南京市政府1932年7月15日公布的《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组织规则》中,规定该馆“设主任一人,馆员4人,书记1人,办理全馆事务”,并设立总务、编藏、阅览三部;此外,该馆设包括图书购置委员会在内的各种委员会,并举行各种展览会及研究会等[5](74)。关于各机构名称及其职责,详见表1。

表1 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组织机构简表[5](74-75)

而在1932年10月江苏省政府委员会第536次会议上修正通过的《江苏省各县县立图书馆组织暂行规程》,对民众图书馆的组织管理则有更为精细化的规定。首先,人事构成进一步明确,各县立图书馆设馆长、部主任、干事,必要时设书记一职;其次,机构分工进一步细化,各县馆下设总务、选购、编目、指导、保管、推广六部,并成立普通、特别、妇女、儿童等阅览室;再次,设立各种委员会,并附设巡回文库、民众阅报处等[6](262)。关于江苏省各县立图书馆的机构及分工情况,详见表2。

纵观上述民众图书馆的各款组织条例,从1928年上海市民众图书馆“只设管理员一人”,到1932年江苏各县立图书馆设立六部及各委员会,由此说明民众图书馆的组织机构正日趋完善,分工亦趋精细,这为民众图书馆社会教育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

表2 江苏省各县立图书馆组织机构简表[6](262)

1. 2 明确馆长及馆员任职资格

第一,关于民众图书馆馆长任职资格。《江苏省各县县立图书馆馆长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规定,馆长须由教育局长连同县长选荐合格人员,呈请教育厅核准派充。合格的民众图书馆馆长必须“人格高尚、服膺党义”,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并于图书馆学有相当研究者;(2)中等学校毕业并曾修习图书馆学专科得有毕业证书者;(3)中等学校毕业且曾任图书馆主要职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4)国学确有根底,对于图书馆学及社会教育有相当研究者[6](262)。图书馆馆长以久任为原则,但有下列情事之一,经省督学、县政府或教育局查明属实者,呈准教育厅撤换之:(1)违背本党党义或中华民国教育宗旨者;(2)违背法令者;(3)治事不力,改进无方者;(4)操守不谨,侵蚀公款者;(5)行为不检,人格堕落者;(6)身心缺陷不能执行职务者[6](262)。馆长往往是一座图书馆的灵魂人物,他的理念及能力对图书馆的事业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民国时期对民众图书馆馆长有着较严格的任职资格及从业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众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专业性。

第二,关于民众图书馆馆员任职资格。《江苏省各县县立图书馆馆员聘任及待遇暂行规程》规定,图书馆员分指导员、事务员两种,均须由馆长聘任,并呈县教育局报厅备案。“人格高尚、服膺党义”,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方能成为指导员:(1)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者;(2)中等学校毕业且对图书具有解难析疑之知能者;(3)国学具有根底且对阅览人善于诱导者[6](262)。而具有上述资格之一者,或曾任教育职务一年以上对于图书馆学有相当研究者可充当事务员。图书馆员聘期为一年,新聘馆员则以半年为一期,期满经考查,确有成绩者得以继续聘任。图书馆员在聘约期限未满时不得任意撤换,但如若有“违背本党党义或中华民国教育宗旨、违背法令、治事不力改进无方、操守不谨侵蚀公款、行为不检人格堕落、身心缺陷不能执行职务”之一者,经查明属实,由馆长呈准教育局长撤换之[6](262)。

由上可知,要想成为合格的民众图书馆馆员既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储备,又要保持乐于服务的工作热情。馆员不仅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灵魂,而且是图书与读者之间的桥梁。制定相关的从业标准,不但有利于提升图书馆员的形象,也有利于推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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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厘定馆长及馆员薪俸标准

薪俸(工资)是图书馆员待遇的核心问题。薪俸与“馆员之选任及于图书馆运用效果之良否甚有关系”[7]。具体说来,“薪金表之规定,大有助于工作之稳健,使薪金以级而升,则人乐于服务而鲜他迁之思”[8]。即制定合理的薪俸标准和递增制度,可以保障馆员队伍的稳定。基于此,在民众图书馆的组织条例建设中,相关部门不仅重视组织机构的完善,馆长及馆员职责的明确,而且也特别注意薪俸标准的厘定,以保障民众图书馆职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及民众图书馆职员队伍的稳定。如在《江苏省各县县立图书馆馆长(馆员)任免及待遇暂行规程》中就对县立图书馆馆长及馆员月俸做出规定。

表3 江苏县立图书馆馆长月俸标准[6](262)

表4 江苏县立图书馆馆员月俸标准[6](262)

从表3和表4中可以看出,民众图书馆职员薪俸实行等级差薪制。但总体说来,馆长、指导员和事务员之间的待遇差别并不是太大。他们之间的这种薪俸等级差远小于同时期省立图书馆、大学图书馆职员间的薪俸差距。而一般县立图书馆中,只有极少数馆员的月薪在20元以下,也就是说当时民众图书馆职员的薪俸标准要比同时期大部分工人收入高。

民国时期图书馆学专业人才紧缺,而愿意下到基层民众图书馆从业的人员更是稀少。民众图书馆馆长及馆员薪俸标准的厘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民众图书职员队伍的作用。

2 服务规则建设

如果说组织条例建设是民众图书馆开展工作的基石,那么服务规则建设便是民众图书馆正常运行的保障。为此,民国时期民众图书馆规章建设的第二项内容便是服务规则建设。

2. 1 明确民众图书馆馆长职责

南京特别市政府教育局为使市立民众图书馆馆长及馆员的工作有所遵循,特制订《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馆长馆员服务规则》。根据该规则,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馆长须承办13项事务:“一、关于综理全馆对内对外一切事项;二、关于指导职员分掌馆务及各组活动事项;三、关于编造预算决算事项;四、关于图书公物之保管及调查统计事项;五、关于图书之征集采购及分类编目出纳事项;六、关于规划市内巡回文库及图书流通事项;七、关于指导民众增进阅览图书兴趣事项;八、关于定期举办有关民众教育活动事项;九、关于书报刊物之整订及目录编印事项;十、关于收集保存本地已刊未刊各种有价值之著作事项;十一、关于主持馆务会议并执行决议事项;十二、关于教育局令办事项;十三、关于其他应行呈报事项”[9](16)。另在每年六月底前须将馆务概况汇编报告书呈报教育局,转呈教育部备核。此外,为严肃工作纪律,该规则还规定馆长“系专任职,不得兼任馆外任何有给职务”,“不得私自离馆,如有事或因病请假者,须请人代理。其假期在三日以上者须呈报教育局核准始能离馆”[9](17)。如此看来,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馆长之责涉及馆内外众多事务,实在不是清闲之职。

江苏省教育厅也于1932年6月公布了《江苏省各县图书馆馆长服务细则》。根据该服务细则,图书馆馆长需承担15项任务,例如[6](267):每年度开始前及终了后编制本馆预算及决算;每月召集馆务会议一次并为主席;每月终召集经济稽核委员会稽核收支报告;每月终编造本馆工作报告;每日考查馆员服务状况并加以指导;每日记载本馆大事记及重要教育消息;裁可馆员之建议及工作;制订本馆各项规程及章则;代表本馆对外接洽;办理教育局指定事项;处理日常馆务等内容。另为强化工作纪律,该细则还特别规定图书馆馆长不得兼任有给职务,每日“除考察本区民众教育外,须按照办公时间在馆办公”。图书馆馆长如因事请假,“非先呈请教育局核准不得离馆,在请假期间并须于馆中指定代理人负责执行”[6](268)。图书馆馆长在年终时,还须将馆务状况、工作要项、服务心得等缮具详细报告,呈由教育局转送教育厅备核。

仔细比对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及江苏县立图书馆馆长服务规则,不难发现二者在馆长服务内容及工作纪律等方面有很多共同之处。这说明民众图书馆馆长“对内主持馆务,对外联络宣传,遵守工作纪律”成为当时社会共识。

2. 2 确立民众图书馆馆员职责

民众图书馆馆长的工作内容多体现在管理事务、方针制定上,具体事务还需具体馆员办理。《上海特别市市立民众图书馆办事通则》中规定馆员须负责12项具体事务,具体内容如下[3](95): (1)文书收到及发出时,摘录事由、登记编号;(2)保管及分类庋藏各种图书及刊物;(3)馆内应用物品,随时查察登记;(4)督促及管理工役打扫清理及一切事项;(5)招待来宾参观,遇有研究问题,应尽力答复;(6)留心各书坊新书报告,察书籍内容,择最适宜者,列表呈报;(7)新书及杂志到馆时,加盖馆章,随时登录;(8)阅览人借阅图书时,依据阅览规约办理;(9)阅览人送还书籍时,注意有无损坏及评点等事;(10)每日填写阅览及参观统计表,每月呈报一次;(11)虫蛀霉烂破裂图书及刊物,随时注意处理;(12)定期刊物每卷终了,日报每月终了,均装订成册,分类庋藏。

与《上海特别市市立民众图书馆办事通则》中对馆员工作事务的规定不同,《江苏省各县图书馆馆员服务细则》对馆员的分工更为精细。按6大部门,分别指定相应工作任务,分为[6](269-272):选购部馆员之任务(6条),编目部馆员之任务(6条),指导部馆员之任务(6条),保管部馆员之任务(6条),推广部馆员之任务(7条),总务部馆员之任务(12条)。上海与江苏民众图书馆之所以会出现馆员分工宽泛与精细的差别,原因在于两者组织机构的不同。上海市立民众图书馆“各种事务暂不分股,……只设管理员一人,秉承本局,处理全部事务”[3](95),而江苏县立图书馆则机构众多,设六部、成立各种阅览室及委员会。机构愈繁杂,馆员分工自然更为精细。

民国时期除要求民众图书馆馆长“须按照办公时间在馆办公”,“不得私自离馆,如有事或因病请假者,须请人代理”外,对馆员工作纪律也有明文要求。《上海特别市市立民众图书馆办事通则》中,第三条规定“各馆职员须按照规定时间办公”;第四条规定“各馆开放时间,除星期一上午停止外,每日上午9—12时,下午1—6时”;第五条则要求“各馆职员因特别事故或疾病请假时,应呈明市教育局,派员代理[3](94)。《江苏省各县图书馆馆员服务细则》第3—7条则对民众图书馆馆员进一步明确工作纪律,如要求图书馆员“除因工作外出外均须依照办公时间在馆办公;……不得兼任馆外任何职务;……如因事请假,应请人代理职务,但须得馆长之同意;……图书馆员须依照规定出席馆务会议,如因事不能出席时须先期请假;……图书馆员均有协助馆长改进馆务之责”[6](272)。

民众图书馆馆长、馆员工作纪律的严格,工作职责的明确,有利于民众图书馆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而我们当今一些基层图书馆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严格,部分馆长、馆员工作比较松懈,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基层图书馆社会教育功效的发挥。

3 阅览推广规约建设

民众图书馆的最终目的是为民众利用图书提供方便,所以其规章建设的重点之一便是对阅览推广事业的关注。一些民众图书馆通过颁布阅览章程及推广规则,对阅览推广工作予以规范,以便推进民众图书馆事业的良性发展。

3. 1 订立民众图书馆的阅览章程

民众图书馆的阅览章程主要对阅览时间、阅览方式、阅览注意事项等予以规定。如《上海特别市市立民众图书馆阅览规约》中,第1—2条即是对阅览时间的规定,“阅览时间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6时,星期一上午停止”,“停止阅览日期临时布告”[3](96)。第3—6条是对阅览方式的说明,“阅览场所分图书、日报两部”,“本馆备有阅览券,入览者须按式填就,向管理员领书”,“借阅图书同时不得过二册”,“本馆图书日报概不外借”[3](96)。第7—11条是对阅览注意事项的罗列,“阅览室内不得高声诵读、谈话、吸烟及其他妨碍公众之行为”;“阅览者如欲摘抄书籍,不得用毛笔墨汁,以自备铅笔为限”;“阅毕后交还本馆,经管理员检查无误,然后出室”;“无论何项图书不得在书上圈点批评及割裂,如有损坏图书情事,应照原书全部价值赔偿”;“全书未阅完,次日须接阅者,不得折角及用铅笔勾点为记”[3](97)。

《吉林省民众图书馆办法大纲》第六条也是对阅览方式的规定,“书报依其性质分别陈列,并用直接陈列法以便随时阅览,但书报丰富或馆地狭小得兼采直接陈列二法”[4](40)。民众图书馆通过制定阅览章程,将阅览时间、阅览方式及阅览注意事项予以明确,让读者有章可循,尽量减少读者服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矛盾。

3. 2 颁布民众图书馆的推广规则

《吉林省民众图书馆办法大纲》第八条要求民众图书馆“得兼办巡回文库,并得另设指导员一人司输送图书及指导阅览之责,不能另设指导员者得由讲演员兼司其事”[4](40)。广西省政府为推广文化运动,于1940年在广西省各乡镇中心校内普设民众图书馆,为此特制定《广西省普设民众图书馆计划》[10](3-4),暨《广西各市县中心国民基础学校设置民众图书馆及其管理巡回运用通则》[10](5)。

在《巡回运用通则》中,关于民众图书馆的巡回推广规则有详细说明。如第5条,“每馆应就本乡镇村街之多寡划分为若干巡回组,每组分配图书若干册,以两个月巡回一周为原则,其巡回办法及阅览规则由乡镇中心校拟定呈县核定之”;第8条,“各村街校校长应依照巡回次序按期派人向阅览期满之村街校领取全组巡回图书存校,各该村街民众阅书报处公开阅览并负管理全责”;第9条,“本馆图书如遇有污损遗失,应由负责保管人员负赔偿之责,并将污损遗失情形于图书目录内详细登记签名盖章,所有上项赔偿款项应缴交乡镇中心校汇缴县府保管作添置图书之用”;第10条,则规定各村街校应于图书运到时作下列各种宣传:(1)通告村属民众周知,(2)于村民大会时尽量鼓励民众阅读,(3)将图书内容优点提要向民众介绍;第11条,指导民众阅览事宜由各乡镇村街校职教员担任之;第12条,“各县府第三科人员应随时考察,各民众图书馆之保管巡回阅览情形随时督导改进,并按期将督导情形报县备查”[10](5)。

民众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工农大众,他们终日为生活奔波,极少有闲暇时间到馆读书,所以民众图书馆积极推行巡回文库制度,将图书主动送至民众手中。这种服务方式灵活多样,方便利用,得到了民众的热烈欢迎。当今,我们的公共图书馆,特别是一些交通不便地区的基层公共图书馆,也可以学习民众图书馆兼办巡回文库的方法,将图书送到需要的人手中,减少读者的奔波之苦。

4 启示

我国在20世纪20—30年代兴起了一股民众图书馆建设的热潮。在短短十年间,我国民众图书馆不仅数量大增(1922年全国仅有17所民众图书馆,而到1931年时已增至890所[6](56-57));而且民众图书馆地域分布亦渐广泛(1922年时只有江苏、浙江、吉林等9省设有民众图书馆,1929年时民众图书馆已扩展至全国31省(市)[6](56-57))。民众图书馆的快速发展,对于普及文化知识、提升知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广受社会好评。近代著名教育家俞庆棠先生把民众图书馆誉为“社会教育活的中心”[11];杜定友先生也认为,“(当时)除了一般学校图书馆及公立图书馆外,对于社会教育有直接贡献的就是民众图书馆”[12]。

在时局维艰、经济凋敝的窘境下,民众图书馆还能取得上述成绩,实属不易。究其原因,除与当时迫切需要社会教育及社会团体积极推动有关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民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主管教育部门,如吉林省、江苏省教育厅,上海市、南京市教育局等,先后颁布多项规章,以推进民众图书馆的良性发展。从法理上讲,这些教育部门颁布的条例、法则,不属于国家法律,不具备强制性,因而效力有限。但不能因此就否认当时主管教育部门的努力,以及这些规章条例对民众图书馆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图书馆法规建设,相关政府部门及图书馆界在学习发达国家图书馆立法经验的同时,也可以把目光转向民国时期的图书馆舞台,吸收民国图书馆法规建设的精华。比如,本文中所述关于民众图书馆馆员任职资格、职责要求、薪金标准以及阅览推广方面的规章条例,不仅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而且有益于民众图书馆实务的发展,保障馆员的基本权利。当今的基层图书馆在进行规章建设时应回眸历史,以民众图书馆为鉴。

参考文献

1李小缘.公共图书馆之组织[J].图书馆学季刊,1926(4).

2陈训慈.浙省民众图书馆改进的管见[J].浙江省图书馆协会会刊,1936(1).

3南京大学院公报编辑处.上海特别市市立民众图书馆办事通则[J].大学院公报,1928 (4).

4中华图书馆协会.吉林省民众图书馆办法大纲[J].中华图书馆协会会报,1930(1).

5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组织规则[J].南京市政府公报,1932(111).

6徐旭.民众图书馆学[M].上海:世界书局,1935.

7程伯群.比较图书馆学[M].上海:世界书局,1935:35.

8洪有丰.图书馆组织与管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6:4.

9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立民众图书馆馆长馆员服务规则[J].南京市政府公报,1941(76).

10广西省政府.广西省普设民众图书馆计划[J].广西省政府公报,1940(6).

11茅仲英.俞庆棠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216.

12杜定友.社会教育与民众图书馆[J].社会教育辅导,1943(3).

(张书美 副研究馆员 江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ibrary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ts Enlightenments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Zhang Shumei

Abstract:The public library developed very rapidly in the 20-30s of the 20th century. Apart from the social education demand and social groups actively calls for from the outside, this situation was largely due to the 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 Education authorities of provinces and cities had promulgated a number of organization ordinances, reading regulations, promotion rules and other documents, gradually promote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public libraries, regulated personnel appointment, and specifie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libraria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ublic libraries.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ibrary's regulations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lso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public libraries today. 4 tabs. 12 refs.

Keywords:Public Libraries;Construc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收稿日期: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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