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庆华 蔡跃洲
(1.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四川成都610031;2.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实施的政策效果评价——基于当量准值法和双重差分法的实证分析
任庆华1蔡跃洲2
(1.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四川成都610031;2.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知识产权省部会商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省级政府就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行合作的制度安排。本文运用当量准值法和双重差分法两种方法,从实证角度考察会商制度实施的政策效果。在当量准值法基础上得出的各省份实施会商制度前后排名变化情况表明,实施会商制度对各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总体有促进作用。以“云南省/贵州省”和“上海市/江苏省”为研究对象的双重差分法的实证结果表明,实施知识产权会商制度提高了贵州省和上海市的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推动了贵州省和上海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此外,人力资本投入、对外开放程度以及技术市场活跃度也会对会商制度实施的效果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在实施会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当量准值法;双重差分法;会商制度
蔡跃洲(1975-),男,江西余江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的重要地位。知识产权制度历来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在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及相关制度的重要性更为突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也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等文件,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作为组织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致力于从宏观层面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不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加强对知识产权事业的管理和调控。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省级人民政府合作会商制度”(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会商制度”)便是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措施确定后,最终需要地方政府去贯彻落实。由于经济发展阶段、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在贯彻国家战略和政策时通常都会结合自身实际做出具体的安排。地方的具体措施能否实现国家政策意图和目标,促进当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宏观政策的把握。为减少理解上的偏差,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省级政府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显得尤为关键。会商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沟通合作建立了渠道。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源优势,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特点,完善其知识产权体系。
在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实施以来的10年时间里,先后有14个省级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了会商协议。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协调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特殊诉求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促进各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方面究竟发挥了多大作用,备受知识产权管理当局和地方政府关注。客观地评价该项制度的政策效果,对于完善制度本身、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战略乃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都有着较为直接的现实意义,而这正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为此,本文将采用当量准值法和双重差分法等统计和计量方法,以省级数据为基础,试图对知识产权会商制度的政策效果进行多角度评估,以期为改进该项制度、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一)会商制度的关联研究
知识产权会商制度是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特有的制度安排,基本没有可供参考的国外文献,而且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仅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国内学者对其关注也较少。不过也有少数学者对与之相似的省部科技会商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何为东和钟书华(2008)认为:“所谓省部科技会商,是省级政府与国家部委围绕科技事务进行的战略性磋商、互动,以达到科技合作的目的。”他们认为,省部科技会商是实现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科技合作目的的一种新机制,是我国传统科技政策与管理的创新。同时,他们总结了科技会商制度的四个特征,包括地方政府主动性、双向互动互适性、内容突出区域性以及系统创新协同性[1]。他们将会商制度定义为新时期的一种创新型制度安排、一种新型公共产品和重要的制度资源,对科技会商制度的创新性给予了正面评价[2]。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应用来看,科技会商制度与知识产权会商制度都有很多相似之处。知识产权会商制度是建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各省级政府间良性互动基础上,通过双方高层领导定期协商就共同实施重大知识产权合作事项做出决策的工作制度。正如何为东和钟书华(2010)所指出的,会商是合作的实现路径,合作是会商的最终目的[3]。
何为东、钟书华和姜永满(2009)进一步总结了科技会商制度形成的原因,认为科技会商的形成受到社会环境系统、经济发展、科技发展、政策本身规律性及政府需要等内生变量影响,是这些变量相互作用的函数[4]。何为东(2010)对省部科技会商制度的影响因子进行分析并指出,会商制度主要受经济实力、科技投入、地缘条件、资源状况、科技基础、产业优势、发展战略和科技计划8个因子的影响[5]。尽管既有研究试图对会商制度形成的背景及原因进行理论探究,但更多只是停留在定性角度,对(科技)会商制度实施所产生的效果,并无研究对其进行相应的量化分析,因此量化分析就成为了本文对此类研究的主要突破或贡献。
(二)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实施现状
2005年9月,安徽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安徽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会商议定书》,并于当年12月30日举行了第一次会商,成为第一个参与省部知识产权会商的省份。截至2014年年底,总共有14个省级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会商合作关系,各个省份进行的会商次数不尽相同。举行会商最多的是广东(6次),其次是江西(5次),湖南举行了4次,安徽、福建、新疆分别举行了3次,上海、贵州、黑龙江和湖北分别举行了2次,而重庆、陕西、河南和天津都只有1次。与此同时,各省份实施会商的特点也较为鲜明。广东是举行会商最频繁的省份,自2008年12月签订协议以来每年都会举行会商;实行会商较早的省份中,江西自2006年起连续5年都举行了会商,但2011以后未再举行;安徽2009年以后未再举行会商;福建、新疆、贵州和湖北基本间隔一年举行一次会商;黑龙江和上海间隔2~3年举行一次会商;陕西、河南和天津由于签订协议时间较晚都只举行了一次会商。
省份之间的差异主要源于会商制度的性质。何为东和钟书华(2009)指出,省部科技会商政策是一种权变可调的连续循环互动性政策,要求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会商内容进行动态跟进、调整和协调,以保持双边的、可持续的良性互动与互适性[6]。知识产权会商工作也遵循类似的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对合作会商的数量进行了严格控制,年度新建立合作会商数量视当年实施合作会商制度的省政府数量而定。
(三)会商制度的效果评估
本文后续部分拟对知识产权会商制度的政策效果进行相对客观的评估,为改进和完善知识产权会商制度提供参考。本文的大致思路是,运用当量准值法和双重差分法两种定量分析方法,结合省级知识产权相关数据指标,对知识产权会商制度的政策效果进行多角度评估,以期获得更为公允的评估结果。
1.当量准值法综合评价。当量准值法的基本思想是将预先选取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求得当量准值,最后将当量准值进行综合汇总,以汇总所得值对研究对象进行评价。对于消除量纲后的标准值(x′)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标准化处理,以消除出现负值的情形。具体方法如下:
x〞=50+10x′(1)
x〞=50-10x′(2)
x〞即为当量准值。其中,公式(1)、(2)分别适用于x为正指标、逆指标的情形。经上述处理后,对于任意一个指标,当量准值越高表明其所代表事项的发展水平越高;反之,则越低。
将系统内所有指标的当量准值进行简单平均,便能求出该指标系统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值可用来对整体或某一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后续实证中将选取表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若干指标,对各省级行政区划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排名;对照实施知识产权会商制度省份在实施前后的排名变化情况,据此对知识产权会商制度所产生的政策效果进行初步判断。
2.双重差分对照实验。利用当量准值法进行综合评价后得出的会商制度实施前后排名变化情况,对于判断会商制度在各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是否发挥了积极作用,能够给出一定的显示性信息,但是仍存在很大局限性。一方面,影响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因素众多,既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众多因素合力的结果未必一定会产生正向作用;对于存在特殊负向因素的省份来说,很可能出现实施会商制度省份排名下降的情形。另一方面,即便大多数因素都具有正向作用,最终结果也符合预期,仍难以分离出会商制度所带来的具体影响。要解决该问题,理想的方案就是进行受控实验,各种反事实的微观计量工具恰好提供了类似思路,双重差分(Difference in Difference)便是其中之一。
双重差分法是一种较成熟的微观计量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政策效果评价中。该方法主要是对比实验组(实施了某项政策)和控制组(未实施某项政策)在某一个时间节点前后的变化情况,如果实验组的变化大于控制组的变化,则说明该政策产生了明显效果[7]。为了更加准确地判断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实施对各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文第四部分将利用双重差分法,选择合适的实验组、控制组以及控制变量,利用面板数据进行计量分析,据此进一步评价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在推动各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效果。
(一)数据指标选取
为了保证当量准值可比性,需要将指标在时间上进行统一。我国知识产权会商始于2005年,为此我们以2002~2004年的指标数据平均值作为31个省份实施会商前的知识产权水平,以2011~2013年的指标数据平均值作为实施会商后的知识产权水平。
在指标选取方面,有三点需要特别说明:第一,所选取的指标包括“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和“职务发明专利比例”。根据万小丽(2009)的研究,专利指标可以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数量指标反映了发明专利的总规模、总水平,包括专利申请量、授权量等;质量指标衡量的是专利技术水平和质量,包括发明专利比例、职务发明专利比例、专利授权率等[8]。因此,我们分别从数量指标中选取“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从质量指标中选取“职务发明专利比例”作为实施当量准值评价的原始指标。第二,所选择的两个指标均为正指标。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为流量指标,是年度内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总数。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越大,说明该省发明活动越活跃。职务发明专利比例则是当年职务发明专利占所有发明专利的比例,通常,职务发明资金保障稳定、技术研发实力强、市场前景相对较好,专利维持的意愿和能力也更强[9]。第三,我们结合会商制度实施情况对个别省份进行了特别处理。其中,安徽省在2008年以后就未再实施会商,为了能够保证会商实际的政策影响,在年份选择上以2009~2011年的数据作为其会商实施后知识产权水平;天津市(2014年开始实施会商)和河南省(2013 年10月举行第一次会商)实施会商时间较晚,无法获得2014年的数据,因此,我们只能将这两个省份放入未实施会商制度的省份集合中。这样,最终只有12个省份进入到实施会商制度省份集合中。
(二)综合评价结果
我们计算了中国内地31个省份两个指标的当量准值以及综合当量准值,并根据综合当量准值(平均值)对31个省份进行了排序,排序结果分为会商前与会商后,以便进行对比分析。12个实施会商省份的排序变化情况见表1,从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表1 会商前后当量准值排序
第一,实施会商制度的12个省份,除黑龙江外,都至少有1项指标排名上升。其中,福建、江西、湖北、湖南、贵州、陕西和新疆7省区综合排名上升;福建、贵州、陕西、新疆4省区全部三项指标的当量准值都实现排名上升(或不变);而江西、湖北、湖南三省职务发明比例当量准值排名上升,但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的当量准值排名下降。
第二,上海的综合排名虽有所下降,但主要源于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指标排名的下降,而更具有质量意义的职务发明申请比例指标,其当量准值排名依然保持全国第一。即便是发明专利申请受理指标,上海市也只是由第3名下降为第5名,在全国范围内仍处于前列。
第三,安徽、广东和重庆三省市的综合排名下降主要是由职务发明申请比例当量准值排名下降而导致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安徽、广东和重庆三省市非职务发明比较活跃,尤其以加工制造业发达的广东为甚(广东以职务发明申请比例指标为标准的排序下降12名)。
第四,在个别极端情形下,综合排序往往主要由某个指标排序所决定。例如,西藏发明专利年申请量排名第31,但由于其绝大部分专利发明均为职务发明,导致其综合排名相对靠前。
从上升当量准值排序变化的情况大致可以判断,知识产权会商制度的实施在推动省级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方面,总体来说发挥了积极的正向作用。当然,由于省份之间存在差异,加上影响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因素众多,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实施前后各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变化情形存在较大差异。为更加细致地考察会商制度实施的政策效果,有必要从受控实验的角度展开进一步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
为排除其他因素影响,尽可能验证实施会商制度对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所产生的政策效果,我们需要合理地选择实验组和控制组,以满足运用双重差分法的要求。Meyer(1995)指出样本应该在时间上以相同的方式被选择出来,同时要保证实验组和控制组具有除政策影响外近似的时间趋势(parallel trends)[10]。我们选择的两组对照实验(准实验)分别为“云南省和贵州省”、“上海市和江苏省”。之所以选择这两组省份进行对照实验,主要源于省份之间实施会商制度的差异性和其他条件的相似性[11]。
如前所述,会商政策可以看成一项准自然实验,我们可以构造如下的双重差分模型:
公式(3)中,i代表省份,t代表第t年即实施会商的年份(由year来代表此虚拟变量)。consultation代表是否实施会商的虚拟变量。Z代表控制变量集,主要包括3个控制变量:科研人力资本投入、技术市场活跃度以及经济开放程度。ε代表随机扰动项。因变量(pcsll)由万人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来表示。系数β是我们最关注的参数。
科研人力资本投入用年R&D人员全时当量(rdqsdl)来表示。R&D人员全时当量是指R&D全时人员工作量和非全时人员工作量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后的总工作量,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用于衡量科技人力资本投入的指标。李平、崔喜君和刘建(2007)的研究表明,我国的人力资本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促进了研发溢出,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但这种促进水平非常有限。随着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增强,它们会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产生更大的积极作用[12]。因此,我们将年R&D人员全时当量作为控制变量。
技术市场活跃度用技术市场交易额占GDP的比重(mt)来表示。技术市场上的商品是以知识形态出现的,它以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宗旨,在增强科技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科技的社会传播与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流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技术市场作为连接科技与市场的重要纽带,技术市场成交额代表了技术交易的活跃度,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某个省份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根据朱远程和王磊(2005)的研究结果,技术市场交易额与R&D支出之间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R&D支出作为研发的基础又能够有力地促进发明创造及专利申请[13],因此,可以认为技术市场活跃程度越高,越能促进发明创造、增加专利数量。
我们将经济开放程度也作为控制变量的一部分,来观察其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影响。经济开放程度可用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占GDP比重(fdi)来衡量。王华(2011)的研究表明,对于欠发达国家而言,国际贸易是国际技术转移最为重要的渠道之一,本土企业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往往可能间接诱发“二次创新”。然而,外商直接投资变量并未如“理想”情形那样促进一国技术创新,相反,外商直接投资占比越高的国家自主创新能力越弱,因为跨国公司对本土研发的“替代效应”和外资进入后的“偷窃效应”可能会严重阻碍一国的技术创新[14]。
为利用双重差分模型,本文选取了2002~2013年云南、贵州、江苏、上海的面板数据。数据全部来自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统计数据库、《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万人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因变量)由当年的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除以当年的各省人口总数(以万人为单位)而得;R&D人员全时当量以“万人年”为单位;实际利用外商投资额以美元衡量,并将其按照当年汇率进行调整计算。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二)政策效果
运用双重差分法,分别对“云南和贵州”、“上海和江苏”这两组省份进行受控实验分析,进而评估会商制度实施后所产生的政策效果,具体结果见表3。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值
对于云南和贵州,当模型中仅仅包含设置的虚拟变量时,结果并不显著(如表3所示,除year的系数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其他变量均未通过检验),当添加控制变量时,发现年R&D人员全时当量以及技术市场交易额占比均通过了水平为1%的显著性检验。最为关键的系数,即交互项(year×consultation)的系数为0.104,p值为0.12。虽然p值比常用的10%的显著性水平略大一点,但0.1与0.12差距较小,因此,该结果在较大程度上可以佐证“会商制度在促进各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较为显著的推动作用”。也就是说,实施会商制度之后,贵州的万人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相较未实施会商制度的云南多了0.104件。另外,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也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在这两个省份中,外商投资、技术市场活跃度以及科研人力资本投入对专利申请受理量的增加都具有正向作用。
表3 双重差分模型
对于上海和江苏来说,仅包含虚拟变量的计量模型,并不能说明会商制度具有显著的效果,但是,当包含控制变量时,交互项(year×consultation)的系数变得非常显著,通过了水平为1%的显著性检验,这为佐证“会商制度对各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有正向作用”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会商制度的影响下,上海的万人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比江苏多了7.903件。不过,经济开放程度、技术市场活跃度都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上海和江苏,经济开放程度和技术市场活跃程度都已达到较高水平,这两个因素在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及在贵州、云南等西部欠发达省份所发挥的作用。当然,科研人力资本投入仍然具有十分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也反映出人力资本水平已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量,开放水平对我国经济增长虽有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但已开始呈现出下降趋势[15]。
本文先后运用当量准值法和双重差分法两种方法,就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对相关省级知识产权事业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应用当量准值法测算出相关省份在实施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前后的指标当量值,结果表明:实施会商的省份中有超过一半的省份综合排序明显上升;除黑龙江外,其他综合排序未增长的省份至少也有一项指标的当量准值排序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关于“会商制度促进当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判断。在云南/贵州双重差分模型中,实施会商制度后,贵州的每万人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较云南多了0.104件,相当于2010年刚实施时数量的27%;而在上海/江苏双重差分模型中,会商使得上海每万人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多了7.903件,相当于2008年刚实施会商制度时数量的2.7倍。这些结果表明,会商制度能够显著提高实施省份的发明专利年申请受理量,从而进一步佐证了会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判断。
基于双重差分的实证结果还表明,科研人力资本投入、对外开放程度以及技术市场活跃度等因素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都具有一定影响。这些因素在完善知识产权会商制度、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应予以充分考虑。据此,我们有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实施知识产权会商制度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政策重点。例如,作为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发达地区,近几年广东省的会商制度实施情况良好,知识产权局也在广东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中心,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广东省知识产权的发展,广东省无论是发明专利授权量、受理量还是有效量都位于全国前列。而像山西省这样的资源大省可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强调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山西省要实现转型,必须加大知识产权建设力度,保护科技创新的成果,切实促进科技进步。只有深入了解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才能效地发挥会商制度的积极作用。
第二,会商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涉及面广,知识产权局在与省级政府进行会商时,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积极推进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的工作。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应该加快技术市场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毕竟这些措施对于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而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开放程度以及技术市场成熟度水平已经较高,其对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影响效果较小,因此可以有所侧重地去完善其他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因素。
第三,人力资本投入是影响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因素,对各地区都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知识产权水平较高的沿海发达地区还是知识产权水平较低的西部地区,人力资本特别是科研人员的投入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只有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岗位建设,才能支撑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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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浩志)
作者简介:任庆华(1978—),女,山东青岛人,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博士生;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项目“科技战略与科技政策研究和评价”(10620151001005);国家软科学面上项目“产业结构转换、技术创新与中国经济增长潜力提升”(2014GXS4B07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潜在经济增长率计算研究”(12AZD096)
收稿日期:2015-10-17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16)01-00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