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岩 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浅议涉烟刑事案件中涉案卷烟的处理
巨岩 呼和浩特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摘 要:随着涉烟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涉案卷烟的处理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本文通过对涉烟刑事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旨在探讨规范处理涉烟刑事案件中涉案卷烟的处理途径。
关键词:涉案卷烟 刑事案件 处理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更加严格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 月2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意见》)以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体现了我国在建设一个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过程中的进步。
涉烟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的一种,由于卷烟是一种易燃、易变质且不能随意变价销售的特殊商品,在该类案件处理涉烟卷烟时往往存在一些困难。本文旨在探讨涉烟刑事案件中涉案卷烟的处理问题。
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我国对于涉案财物的具体规定多见于部门规章中,如《规定》第二条中指出“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3.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4.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涉案卷烟作为一项可以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核心原始证据,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情节轻重的判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在刑事案件中,假冒卷烟应当依法公开、统一销毁;真品卷烟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综上所述,涉案卷烟应当划入涉案财物中,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明确涉案财物如何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存入本单位唯一合规账户;其中,对于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应当将变现后的款项继续冻结在对应账户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指出“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涉案财产,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对于查封、扣押且依法未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的涉案财物,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缴国库”。
当涉烟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且根据现有证据,公安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已由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变为涉嫌刑事案件。此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卷烟等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按规定办理移送手续。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查获卷烟数量较大,且卷烟具有易燃、易受潮、易变质等特性,公安机关往往不具备存放条件。此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卷烟进行妥善保管。根据《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指出“对于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应当存放在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公安机关没有具备保管条件的场所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代为保管。”
此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案件移送的程序进行涉案财物的移送,由公安机关在清点移送涉案卷烟的品种、数量后,在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此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委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的书面委托协议,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涉案卷烟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本人认为对于涉案卷烟,应当由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中予以明确如何处理,针对不同的卷烟性质作出不同的处理。若涉案卷烟为假冒卷烟,则类似于“违禁品”,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销毁;若涉案卷烟属于真品卷烟,则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其进行变价拍卖等变价处理,拍卖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国库。此外,根据司法实践,一个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最终的判决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诉讼过程。而在此过程中,卷烟可能因为受潮、风干等原因产生霉变、变质等问题,从而丧失原有价值。此时可以经权利人申请或同意,提前对涉案卷烟进行变价处理,所得款项存入单位唯一合法账户,保证被告人权利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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