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胜 任红禧
2016年2月5日,贵州省纳雍县纪检监察网公布这样一则消息:纳雍县居仁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办事处副主任刘泽平,严重违反党的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6年2月4日,经纳雍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泽平开除党籍、撤销居仁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处分,降为办事员,建议免去居仁街道武装部部长职务。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33岁的纳雍县男子吴晓刚(化名)实名举报其妻与刘泽平长期通奸一事,并称于2016年1月2日凌晨将二人捉奸在床。2月2日,媒体记者就此事进行采访时,纳雍县纪委工作人员表示,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三天后,纳雍县纪委发出了上述通报。
与人们以往常见情形所不同的是,对刘泽平的处分和处理并没有涉及贪污腐败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只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近两年,因违反“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纪律而受到党纪处分的案例还有不少,仅中央纪委2015年10月查处的67名违纪党员干部中,就有8人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问题。
而修订之前的《条例》在此处使用的表述则是“与他人通奸”。这也是此前曾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一个专用术语。
2012年,江苏省纪委在通报无锡市原市长毛小平的违法违纪情况时称其“道德败坏,与两名女性通奸”。此后,“通奸”一词在违纪通报中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据《新京报》所属微信公众号“政事儿”的梳理发现,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通报的案件中,存在“与他人通奸”问题的中管干部就不下30名。此外,中央纪委还曾通报两名女性官员“与他人通奸”。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此前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奸不是犯罪,主要是按照违纪予以党内处分,这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加大的一个重要表现。”
另外,还有一个相近的表述——“权色交易”,比如,中央纪委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乐大克的违纪通报,使用的表述就是“进行钱色交易、权色交易”。
而在2015年10月新修订的《条例》中,“与他人通奸”和“包养情妇(情夫)”的相关条文被删除,新增了两款与之相关的条文:一条出现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表述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另一条出现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表述为“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那么,删除“与他人通奸”这样的表述,是不是意味着淡化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呢?
2015年11月11日,在辽宁省纪委召开的关于《准则》和《条例》专题辅导讲座上,中央纪委法规室副主任谭焕民应邀进行系统阐释时指出:“新《条例》跟原《条例》的变化非常大,没有了包养情人的规定,也没有了通奸行为的规定。很多网友发帖子说,是不是党员包养情人、通奸这种行为就不会受到处分了?并不是这样的。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关于通奸和包养情人的规定,但是这两个行为在新《条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包养情人属于权色交易的一种特殊情形,通奸行为是包括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这一条里面。”
《条例》解读图书——《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也对此做出说明:将原《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等非常具体的行为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扩大了纪律约束行为的范围。比如,党的十八大之前查出的高官中,王立军“利用职权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陈良宇“利用职权玩弄女性”;“重庆不雅视频事件”中,雷政富等21名党员干部、国企高管牵涉其中;此外,有些党员还存在嫖娼行为。本条纪律对所有这些不正当性关系给予规范,以警示所有党员洁身自好、廉洁自律。
显然,“与他人通奸”包含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中。
而“包养情人”则属于“权色交易”的特殊情形。《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权色交易”做了专门规定:“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包养情人”的行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于“不正当性关系”的具体含义,目前权威部门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解释,但一些专家学者的解读或许有助于理解这一概念。比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理解:“所有婚外性行为,都属于不正当性关系。从‘与他人通奸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违纪行为定性的外延扩大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新增了一个内容:“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这一条款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近年各级纪检部门通报的情况看,有些领导干部与下属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恶化了当地或所在部门的政治生态;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与管理、服务对象中的异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所以,要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处罚。
在《党员必须牢记的100条党规党纪》中还特别提出:利用从属关系、教养关系或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关系,不仅构成上述严重违纪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这也就是说,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与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中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提出控告,指控其违背本人意愿,利用其权力胁迫自己发生关系,那么,行为人将可能面临强奸犯罪的惩罚。
贪如水,不遏则滔天;欲如火,不遏则自焚。显然,对广大党员来说,在生活上要坚决做到洁身自好,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党纪国法的严厉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