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丹
2月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通报:四川原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湖北省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贺家铁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有专家分析,在上述通报中,魏宏在某种程度上更具有标志意义——他是新的党规党纪实施后第一个受到降职处理的正省级干部。
那么,这些受到降职处理的官员都有哪些“违纪类型”?经梳理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纪检监察机关对降职官员的通报中,“以权谋私”“生活作风问题”“影响干部形象”等关键词出现的频率较高。
以“以权谋私”为例,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同程度,官员降职的幅度也不尽相同。比如,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许爱民从副省级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涉及问题之一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女儿、女婿在公务员录用和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上海市嘉定区政协原副主席严菊明从副局级降至正处级,纪委在通报中提到,“在担任菊园新区党工委书记和南翔镇党委书记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房产,获取不正当利益”。
生活作风问题,也是一些官员被降职的原因。广西东兰县反贪局副局长黄东坡由副科级被降为科员,并被调离检察机关,原因就是“与有夫之妇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违反社会公德和有关纪律规定”。
因为醉酒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降职处理的官员也不少。例如,2014年9月10日晚,陕西省宁强县住建局局长闫亮等人在县内一家音乐会所与人打架,因“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干部作风纪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干部队伍形象,影响恶劣”,闫亮被撤销职务,降为科员。而广西柳州市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占良,则因为“酒后言行不当,严重影响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被从正处级降为副处级。
此外,“失职渎职”“私设小金库”“婚丧大操大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用人”“公款消费”“公车私用”“聚众赌博”“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向企业违规收费”“泄露巡视工作秘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人均会议费用超标”等违纪行为,也是导致官员降职的“关键词”。
那么,这些官员受到降职处理的制度依据是什么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提出,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
由于《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行法规没有对降职标准做出明确界定和具体量化,目前的降职处理主要综合考量各方面情况,带有很大程度的探索性质。
1月15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表示:“给予这样的处理(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按照党的法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同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从而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做出这样的处理,也是中央纪委提出的‘四种形态当中的一种。”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在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做出重大职务调整时,明确列出了五项考量因素,即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配合组织审查和退缴违纪所得。中央纪委的通报中还提到“综合考虑”和“依纪依规”。也就是说,要针对被审查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上五个因素,最后“依纪依规”给予党纪重处分,并做出重大职务调整。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当下改革的趋势是让降职有据可依,“一个官员违反党纪政纪到什么程度,要分几个档次,够上一个档次降一级,够上两个档次降两级,以此类推,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