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宗节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广 东 广 州 510006)
自我责任归因
——大学生内疚感成因分析及其教育启示
万宗节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广 东 广 州 510006)
摘要:内疚感是指个体认识到自己过去的(真实的或假想的)行为违背了自己的道德准则,并应该为之负责时所产生的痛苦的情感体验。它是由于个体主动将不良道德后果或现状归因于自己过去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个体认为自己对不良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学教育工作者应该引导大学生面对不良后果时主动自我归因,承担责任,并将这种内疚感、责任感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发挥道德行为的续生价值。
关键词:内疚感;责任感;归因;道德教育
古语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不可能终其一生不犯错,没有违反道德的想法和行为。而对于处于“第二次断乳期”的青少年大学生而言,情况则更为特殊。一方面,绝大多数大学生第一次离开父母独立面对社会,经验不足,不知如何面对复杂的社会;另一方面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经过小学、中学的系统学习,形成了比较全面道德的认知。良好的道德知识与社会经验不足的差距和张力往往会让大学生更容易犯这样那样违反道德规范的错误。但是,“个人的道德潜力不在于他不犯错误,而在于他是否准备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从错误中吸取教训”[1]犯了错误,能及时改正过来,也是“善”的。但是“过”并不必然生成或过渡到“改”。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大学生犯了“过”或“错”能否做到“改”,取决于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情感——内疚感。大学生为什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过”?他如何认知自己“过”?自己是否应该为这个“过”负责?他为什么会“内疚”,他如何“内疚”。这些是学理上必须说明的问题。
一、内疚感——内含道德责任的自我情感
内疚感(Guilt)是指个体认识到自己过去的(真实的或假想的)行为违背了自己的道德准则,并应该为之负责时所产生的痛苦的情感体验。它是一种人类所独有的、高于基本情绪的自我意识情绪,是人类的一种高级情感。自我意识情绪包括内疚、羞愧、后悔、自豪等。同其他的负性自我意识情绪如羞愧、后悔等相比,内疚感有着独特的、更强的道德属性,被称之为道德“晴雨表”。“与其他情绪相比,内疚是道德发生的最必要的情绪”。“个体的情绪体验从羞愧到内疚是道德成熟的表征。”[2]
首先,内疚感产生的原因是个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伤害了他人,违背了道德准则。谢波、钱铭怡等人的实验证明,个体伤害了他人——这明显是违背自己的道德准则,他人是我行为的“受害者”,个体才会感到内疚。我的行为伤害了别人,因此是恶的。“善恶标准的绝对性和一般性表现在,人们总是把那些有利于他人和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和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做是善的;把那些有害于他人或者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与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做是恶”。[3]我的“行为”是“恶”的,但是“内疚感”则是一种具有“向善”道德属性的情感,是个体对自己的“恶”行为持“否定”的态度才会产生的情感。羞愧则是个体把消极的行为的结果归因于自己自身能力不足,自己对整个自我持否定态度。自己的行为使自我受到了伤害。因此,受害者不同是内疚感和羞愧感的差别之一。
其次,内疚感的产生需要个体把自己伤害别人的行为归责于自己。我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是否具有责任感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发展水平和道德成熟度的重要尺度。”[4]“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5]。当个体违背道德准则,伤害了他人。这一事实已经无法改变。但是如何认识、评价这一事实的价值和意义,不同的个体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个体可以找出很多理由为自己开脱,我是被迫的,是其他外在因素导致我这样做的,等等。个体把不良后果的原因归责于自己。“我本应该”、“我本可以”、“我本能够”避免这种伤害了他人行为的发生。“此时行动者意识到自己能够选择和控制行为的原因,这样才可以有责任心,也可能责备自己,从而感到内疚。”[6]没有责任感的个体不会把自己的错误行为归责于自己,更多的归责于外在的环境,甚至可以改变自己的认识,劝说、安慰甚至麻痹自己——“我”的行为没有违背道德原则。个体认为自己无需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只有责任感强的个体才会有内疚感。“羞愧对应着外在责任和他律,内疚对应着内在责任和自律。个体的情绪体验从羞愧到内疚是道德成熟的表征。”[2]
再次,内疚感更能体现个体的道德水平。与羞愧相比,内疚是一种更加“私人化”的情绪体验,“内疚是自我依赖的结果。”[2]它的产生只是因为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自己的道德原则。至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被其他“观众”看到或者评论并不是产生内疚的原因。羞愧更需要他人“观众”的存在,因为“羞愧”关注的重点是消极的自我如何呈现在他人面前。内疚虽然没有外在的他人“观众”,但是却有自己“良心”这个自己的观众。“对于道德的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7]内疚感只是个体违背了自己为自己确定的道德律令,而不是仅仅外在的、“异己的”道德规范。自己的良心受到冲击,个体自己才会对自己的不道德进行“自我谴责”“自我内讼”。“任何道德选择都不仅仅是对个人本身的考验,而且也是对他所信奉的原则的考验。”[1]
最后,内疚感更容易产生积极的道德行为。内疚和羞愧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两种情感对后续行为的影响的不同。羞愧感令个体感到沮丧、无助、无价值感、渺小感,个体更倾向于掩饰、隐藏自己的不良行为或从痛苦的情境中逃避、退缩。内疚感则具有动机刺激的作用,增进而不是“减少”个体的行为——个体倾向于补救行为。内疚虽然具有痛苦的成分,但它将痛苦指向失败原因以及受伤害的他人。补救行为是为了纠正错误,减少内疚的痛苦。补救行为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补偿。精神的补偿方式有道歉、安慰,这些行为可以修复被错误行为伤害的人际关系,使之恢复甚至更加和谐。而物质性的补偿如金钱、礼物等也可以减少受害者的物质和精神伤害。因此,“内疚具有鼓励我们修正自己的行动和信仰结构的潜能。”“内疚可以作为一个方向矫正器,而不是惩罚。”[8]
羞愧和内疚都是高级的自我意识情绪,但是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内疚是一种更能体现个体道德品质和境界,更有利于个体道德行为发生,更有利于和谐道德关系出现的道德情感。
二、 自我责任归因——内疚感产生的机制
内疚感只是个体的一种内在感受。是什么导致个体自己责备甚至折磨自己,自己和自己“过不去”?
“认识你自己”一直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如何正确的认知、评价自己实属不易,对自己进行负面评价,从而带来痛苦,则是更加困难。因为人类在评价自己时,人既是评价的主体,又是评价的客体,即主体双重化。这种双重化决定了自我评价活动的自反性结构即内在性。这种内在性决定了个体自我评价活动中过程的模糊性、内容的模糊性和形式的模糊性。这三个模糊性增加了自我评价的困难,提高了对自我意识自觉性的要求。[9]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类在对后果进行归因时,常常将良好后果归因于自己个体的主观方面,如能力、努力,而将不良后果归因于外在的或客观的因素。人在评价自己特别是在涉及负面评价时,习惯性地推脱甚至拒绝责任,将责任推脱给他人、环境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他人或环境等个体无能为力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了不良后果,我没有“自由”从而没有责任,最多是迫不得已。这种推脱和拒绝责任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他可以避免招来他人的谴责和惩罚以及来自于自我良心的煎熬。因此,“把自己的错误像他人的错误那样清楚地摆在自己跟前,大公无私地审批自己,同时做法官又做当事人,这如果不是不可能的事情,那也是非常困难的事!”[10]以至于孔子都感叹到“已矣乎!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论语·公冶长》)因为“人有过而能自知者鲜矣,知过而能自讼者为尤鲜。能内自讼,则其悔悟深切而能改,必矣”。[11]内疚感的产生,个体不仅需要认识到不良后果,而且还要认识到自己与这个不良后果的关系,确信是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了这个不良后果,将自己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与不良后果建立起因果关系,而且认为“我本可以”且“我本应该”阻止或者避免这个不良后果的发生,但事实上“我”没有阻止后果的发生,因此产生了痛苦的情感。一般情况下,人看到不良现状的存在,如他人的痛苦,失败等,都会由于移情而产生出基本的情绪和情感,这些基本的情绪和情感一般较少有认知因素的参与。而内疚感则是一种需要较多认知因素参与的社会性情感,是一种将不良后果的原因归结于自己而产生的负面情感。因此主动自我责任归因是内疚感产生的真正原因。
个体要形成内疚首要的前提条件就是能够观察或者回忆起到不良后果的存在,如果个体不能见到或者想到不良后果,并对不良后果进行道德性意义上的解读,我对不良后果就是“视而不见”,心外无物,不良后果仅是一种外在于我的,与我无涉的客观存在物。其次,将自己过去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或现状建立起伦理价值关系。这个道德关系是一种价值与意义关系。虽然我的行为是过去的行为,但是正如舍勒所指出的,过去行为分为“事实”与“价值、影响、意义、效力”两部分,一件事件发生后,“作为自然发生的行为事实,人的过去具有完成性、确定性和不可改变性;作为这种行为事实的意义,人的过去又具有未完成性、不确定性和可改变性”。[12]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具有线性连续性特点,过去发生的事情虽然已经成为过去了,但是总会以“记忆”方式存在于个体大脑中,记忆总是现在的,而且这个存在于大脑记忆中的“事实”对于个体的价值、意义却是未完成的。因此过去不当行为如伤害他人,关爱不足、自私行为和辜负他人,导致了不良后果,而这种后果在我看来不一定是必然的,是“本可以”和“本应该”避免的。将这种不良后果与过去的行为建立某种因果关系,即这个不良后果与自我过去的行为之间是某种因果关系,从而对自己过去的行为的价值、影响、意义和效力持某种否定性的看法,而这种行为“记忆再现”在自我的大脑中,从而产生了不愉快的情感——内疚感。
内疚感的特点在于个体主动地将不良后果归因于个体的主观方面。是什么因素让个体将不良后果的原因归结于自己呢,让自己承受自己的谴责,承担痛苦呢?这是道德的力量——良心的作用所在。良心是内化了的社会基本规范的个体形态,是基本社会规范的心理沉淀,“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它彻头彻尾地隐遁在自身之中”,已经成为个体的道德需要。基本社会规范以“良心”的形式深藏于个体的内心深处。“如果他意识到当他在干这件不正当的事时他完全是清醒的,即他在运用自己的自由时”他就无法逃脱良心“那个奇特能力的公正判决”“不可能使他心中的原告保持沉默”,“仍不能使自己免于自责和他自己对自己的训斥。”从而“心怀悔恨”[13]良心“是唯一对我有拘束力的东西。”[14]
因此,个体在面对或者想到不良的后果或现状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时候,就会主动将自己过去的不正当行为与不良后果或现状建立起某种因果关系。就会自我剖析过去的不当行为(无论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与不良后果间的某种必然联系,得出自己的不良行为是不当后果产生或现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本可以且本应该避免这个不良后果的出现,至少是减少这种不良后果的程度。因为我是自由的,清醒的,对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产生了痛苦的情绪体验——内疚感。
三、 自我主动担责——当代大学生责任教育的使命
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每十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仅有8 930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在可预见的将来依然是社会中的精英部分,这些人的道德水平、责任意识、道德情感直接影响着中国未来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建设。在校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优秀群体。大学扩招后在校大学生的人数已经超过2000万。只有这些未来社会中的精英部分学会主动承担责任,才能引领未来中国社会的精神文明风尚,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正如习近平同志曾指出的:“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
正如前面所述,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在面对过错时倾向于推脱或拒绝责任,减少自己的责任,这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大学生的主体性意识也越来越强,但是这种主体意识不应该是仅存在于只有自我权利的“原子式”、抽象的个体身上,而应该是权利和责任意识平衡发展的、处于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个体的主体意识。勒维纳斯就认为个体的主体性体现在“对弱者的欲望、对责任的欲望、对无限的欲望”,这些欲望才是善。“主体性不是一种为己,而是一种为他,这是我必须认可并承担的。”[15]面对一个不利后果,作为社会中最优秀的群体——大学生首先要反思自己在整个过程中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责任,而是一种道德上,甚至无限的责任。大学生在面对不良后果或现状时不应是本能的、自我保护性的拒绝自己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首先应该想到的是自己与此事的因果关系:是不是我过去的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我是否可以而且应该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我是否应该为改变不良后果或现状做点什么?我是否应该为当前的不良后果或现状而内疚?
内疚感有强有弱,让学生产生内疚感不是教育的目标和归宿,引导学生增强自己的道德责任感,成为一个有责任担当的人才是真正教育的目标。面对自己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以及他人的不利处境,完全冷漠毫无情感波动的大学生是极少的。更多的情况是大学生有了一定的内疚感和改善当前情况的意愿。内疚感、责任感仅仅是个体具有实施道德行为的“势能”和“冲动”,但它的强度是否强大到足以让内疚者采取实际行动,成为行动派,是否能将个体的这种较高的“势能”转化成实际的行动,促使个体采取积极的道德行为,用实际行动去承担责任,则是一项更大的教育任务。将具有负面效应的内疚感转化为积极的行动,一方面,有利于减轻甚至消除个体的内疚感,恢复自我正面认知,修复被不当行为破坏了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这种由内疚感引发的积极道德行为不仅实现了它的“本事价值”,还会发挥它的“续生价值”[16],在一定的范围内引发示范榜样效应。这也是教育工作者进行道德教育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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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马尽举.论善行为的续生价值[J].道德与文明,2002(1).
[责任编辑:何丽娟邵明众]
收稿日期:2016-02-26
作者简介:万宗节(1983-),男,安徽潜山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伦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46(2016)02-0025-05
Self-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Analysis of the Cause of University Students’ Sense of Guilty and its Enlightenment
WAN Zong-jie
(School of Law,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
Abstract:Sense of Guilty refers to a miserable emotional experience when an individual realizes that his past action has violated his own moral standards and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it. It is resulted from the individual’s initiative guilty reaction to his past wrongdoing, for he may consider he has his indispensabl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results. Educators in universities should guide the students to attribute bad consequences to their own responsibility and turn the sense of guilty and responsibility into practical action, so as to play continue value of moral behavior.
Key words:sense of guilty;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 mor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