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的生成与消解

2016-03-19 16:30李春立
大庆社会科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新生代维权农民工

李春立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思政部,黑龙江 大庆 163319)

新生代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的生成与消解

李春立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思政部,黑龙江 大庆 163319)

新生代农民工以极端方式维权虽然可能出于无奈,但与侵权行为对社会有害一样,极端维权行为也是对社会有害的。主要从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观方面分析产生极端维权行为的机理,从全社会软环境建设方面提出若干有利于消解极端维权行为的对策建议。提倡和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理性和法律维权,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生代农民工;极端维权;价值导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时至今日,新生代农民工以经济权益为核心的诸多合法权益依然经常受到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劳资矛盾与冲突频频发生。产生极端维权行为的根本原因当然首先在于存在甚至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当然必须加以最大力度的遏制和惩治。但本文主要是从新生代农民工主观原因的角度,例如心理的角度、所处环境条件影响主观决定的角度,探讨新生代农民工产生极端维权行为的机理,并从全社会软建设的一些方面提出若干有利于促进新生代农民工采取理性、法律的方式维权的对策和建议,这同样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一、新生代农民工极端维权的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八十年代后期,绝大多数属于独生子女。初中或高中毕业后,他们离开学校走上打工之路。虽然出生在农村,但该群体基本上没有正式从事过农业生产劳动,缺乏老一代农民工吃苦耐劳的精神,但他们所承受的生活压力却远远高于老一代农民工。在憧憬成为市民的过程中,他们面临着恋爱、购房、结婚、生育以及教育子女等一系列重要的人生问题,对于这些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这个过程虽然艰难,但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有较强的自我提高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愿望。自我提升中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平等意识应当说远远高于老一代。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他们的就业观念已从满足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向追求体面劳动转变,渴望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话语表达权,以及享受平等社会公共服务等其他方面的权利。这群高期望值的青年人,对所在企业的失范行为特别敏感,一旦发现自身的合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利益诉求渠道不够畅通时,除了会采取一般的不适当行为,甚至还会采取爬塔吊、跳楼、自残或严重暴力伤害侵权人等极端行为,不但希望给侵权者施加压力,也给社会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借此引起社会媒体的强烈关注,使政府部门迅速介入以化解矛盾,达到及时有效保障自身权益的目的。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60%以上,因此极端维权行为发生的频率显得较高。探讨除侵权之外的其他产生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的生成机理,应当说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方面。

二、新生代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的主观生成机理

(一)经济成本约束视角下的极端维权

从经济成本视角看农民工“极端”维权是衡量迫使资方履行劳动合同所需成本后的理性选择。在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劳资双方的预知力是有限的理性,而且资方还要更多地考虑交易成本,挖空心思地拟定利己条款。此背景下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都是对资方有利的,甚至经常含有对农民工不利的陷阱,往往成为日后劳资矛盾与冲突的隐患。况且,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矛盾激化的演进历程仅仅为劳资双方所观察,很难被常规性维权部门所证实。资强劳弱的现实非常不利于农民工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矛盾与冲突,也不利于第三方以较低成本介入其中[1]。同时,常规性维权不仅成本高,而且成功率较低。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农民工极易选择极端维权的方式。表面上看,这是一种不按套路出牌的极端行为,但却是农民工在考量维权成本与维权目标之后的选择,是农民工在经过自我协商与第三方介入无果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二)行动前景不确定情况下的极端维权

新生代农民工在采取极端维权行为之初,由于情绪异常激动,不可能根据未来收益与现实概率的乘积进行决策,也没有时间完全理性地依据自身所处的相关情境做出行动选择,更没有能力计算各种选择可能造成的后果。权益受侵害之后,其行动决策往往依据的不是相对完备的大样本信息和先验信息,而是自己身边发生的偶然成功案例,于是为此而自觉放弃对事物的部分客观认知,基于直觉采取过激性行动。行动本身并没有致力于追求效用最大化,而是基于成本最小化的考量。如果农民工周围可以借助的条件相当完备,理性行动必然成为主要的反应方式。遗憾的是,农民工周围可以借助的条件太匮乏了,于是乎,极端维权行为便成为主要的反应方式。简言之,农民工在维权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决策的依据徘徊于判断与冒险之间,如果能较多地关注行动后的收益,就不会去冒险;反之,如没有充分关注这种行动之后造成的损失,就会铤而走险。

(三)偏激心理状态下的极端维权

从心理学角度看,农民工的极端维权行为也确实受到心理因素的影响。采取该行为的农民工可能感觉自己处于一种孤独、无助,甚至绝望的状态中,如果在维权过程中遭遇挫折和打击,更会认为侵权者无视他的存在,对他根本没有任何的关注与尊重,甚至认为侵权者可能带有明显的挑衅成分[2]。尽管农民工还是尽可能地压抑心中的不悦,但这种消极的自我评价感和时时伴随着的焦虑情绪,会向重度雾霾一样令人窒息。不良的情绪体验阻隔了对理性的把握,压抑的内心中黯然而生的暴力倾向随时有可能爆发。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愤怒情绪的驱使下,农民工的维权行为极易丧失理智,演变成极端维权行为,之后紧张焦虑的情绪可能由此得以缓解。在这种心理状态下,有时还会出现误解法律赋予公民权利的情况,并随心所欲地按照自己的解读去运用。

三、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理性和法律维权的若干对策

(一)创建公媒与自媒合璧的话语空间

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是产生农民工选择极端维权行为的原因之一。第一,要强化媒体人的职业操守。当企业发生行为失范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事件时,身为舆论监督主角的大众媒体要第一时间报道事件进展,面对不良企业等压力群体的威逼利诱,坚守正义立场,将事件最真实、最及时、最大力度地公之于众,形成讨伐、谴责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良企业的舆论氛围。第二,国内主流媒体不能仅仅停留在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发生时才做报道,比如富士康十四连跳事件。应该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作为公信传播平台的重要作用,在不良企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初始阶段即展开舆论调查和监督,揭露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引导农民工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将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状态报道常态化,让农民工群体始终处于公众视野之内,使媒体与公众共同成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捍卫者。第三,还要普及农民工媒体运用技能教育。要充分发挥自媒体优势,利用手机录音录像功能及时记录企业侵权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传至微信朋友圈,在有同等遭遇农民工的人群及其他人群中产生影响。集体行动的力量势必迫使不良企业主主动放弃侵权行为或弥补侵害结果,由此使农民工的极端维权行为失去必要性。

(二)确立企业行为荣辱感的价值导向

现代企业发展环境是企业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社会声誉是企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企业非常重视自身的社会声誉,不仅仅是看重它的社会效益,更重要的是看重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3]。如果能够建立企业主信用档案,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及时录入其中,并将该档案放置于社会公共信息平台之上,那么与企业利益的相关者必然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尤其是消费者,面对此类缺少社会责任心的不良企业,极可能放弃消费他们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由此企业必然因此而利润锐减,同时还要承受来自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未来银行贷款诚信度也会受到负面影响,企业内部员工的凝聚力也会下降。以上效果的生成有赖于企业荣辱感价值导向的确立。该价值导向的确立有利于遏制行为失范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也会让努力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利益相关者的青睐与厚爱。广大消费者的强烈选择倾向、政府有意识的优惠扶持政策、内部员工归属感的日益增强,以及扩大再生产资金筹措渠道的拓宽等,这一系列良好发展环境的营造必然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发挥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协调功能

地方政府要不断提升依法执政、违法必究、执政为民的能力,制定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既要让企业依法经营,对肆意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制裁,又要引导、教育农民工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维权斗争,避免和消除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囿于农民工的综合素质,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努力搭建各种维权平台,畅通沟通渠道,降低维权成本,转变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以农民工意愿为基础创建社会救助方式,尽其所能地让漂泊在外的农民工感受到久别归家的温馨。如果农民工突发极端维权行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保持冷静和克制,稳定农民工激动的情绪,劝导他们相信党和政府是站在农民工正确维权一方的,不会纵容任何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要理智面对矛盾、依法解决问题。决不能简单处置,激化矛盾。应充分调动非政府组织在协调农民工劳资关系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不仅可以让政府部门避免袒护资方等职能错位的嫌疑,还能因非政府组织没有利益纠葛而较容易地被劳资双方所接受。

(四)培育企业主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

有些企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随意增加绝对劳动时间,侵害农民工休息权;恶意拖欠工资,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恶意逃避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侵害农民工人身伤害赔偿权;以侮辱、谩骂等行为侵害农民工人格权。上述企业侵权行为都是导致农民工极端维权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这类企业侵权行为又与企业主社会道德和责任意识的淡薄密不可分。一些企业主只关注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民工在其眼中只不过是“工具”。上述企业行为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是决不允许的。企业应履行好社会责任,善待农民工,不仅是对企业主的法律、道德要求,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要倡导企业主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提升管理能力,转变经营理念;要懂得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的道理;要增强法律意识,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必将会被绳之以法,最终落得锒铛入狱而身败名裂的结果[4];要引导企业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白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道理,只有尊重劳动者,才能收获劳动者的尊重。

[1]李升.受雇农民工的城市劳动关系状况与公平感研究[J].青年研究,2015,(07).

[2]高福海.新生代农民工心理状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2,(01).

[3]孔庆洋.农民工加班意愿、劳动供给与人口红利[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5,(06).

[4]姚艳娇.农民工刑事法律援助案例精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卫宇坤〕

DF479.1

A

1002-2341(2016)06-0062-03

2016-09-25

[收稿日期]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CSR督导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C035

李春立(1974-),男,黑龙江讷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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