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玲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 200233)
核电工程新进核级设备供方监查人员资格评定与管理
刘慧玲
(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 200233)
摘要:核电工程新进的核级设备供方必须培养合格的核电质量保证监查人员来实施有效的监查以达到体系的持续改进。文中将指出新进核级设备供方在监查人员资格评定的错误理解或做法,并结合HAF003法规以及相关导则的要求给出新进核级设备供方进行监查人员资格评定与管理的建议做法。
关键词:核电工程;新进核级设备供方;监查人员;资格评定
0引言
监查是验证质量保证大纲执行有效性、推进体系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以确保核设备制造活动在质量可控下有效运转。监查人员专业能力和素质是确保监查活动效果和质量的最关键要素。核安全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核质保导则《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003/02)和《质量保证监查》(HAD003/05)中规定了质量保证监查人员培训、考核、取证要求。在对新进核级设备供方的监查中发现,其在监查人员评定方面仍存在的一些错误理解和做法。纠正这些概念混淆和错误做法,准确解读法规及导则要求,建立监查人员资格评定制度培养合格监查人员是新进核级设备供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监查人员资质评定的错误理解和做法
1.1内审员可直接作为监查人员开展监查活动
部分供方认为ISO内审员即可作为监查人员开展监查活动。实际上,内审员与监查人员的培训考核要求和资格维护要求完全不同,并不能作为监查人员开展工作。
(1)培训内容和要求不同。ISO内审员是对ISO标准要求进行培训,而监查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是核质量保证要求的理解和应用。
(2)资格考核要求不同。ISO内审员只要通过专业认证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证书,任何人都可以报名,没有学历、经验等门槛限制。但监查人员并非所有人都能考取,需要具有足够的被监查领域的专业知识,了解规范、程序和生产过程,且具有监查技术的知识和经验。供方应根据法规及其导则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设定监查人员的资格要求。
(3)保持业务熟练程度要求不同。ISO内审员仅要求证书有效期到期后重新培训取证,而HAD003/05要求监查人员必须通过监查等方式保持其业务熟练程度。
1.2外部机构颁发的监查员证书直接作为监查员授权证书
一些供方认为外部机构所颁发的证书可以直接作为监查人员授权证书,这一做法并不符合法规的要求。HAD003/05规定监查人员的培训必须主要通过参与质量保证监查来进行,必要时采用大纲、监查和其他专门技术等培训予以补充。外部机构的培训大多仅是理论培训并没有监查实习,仅可以作为资格评定的基础,其证书不可视为监查人员资格证书。
2监查人员资格评定与管理
建立监查人员资格评定与管理制度时,要充分理解HAF003法规及其导则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的活动范围和技术特点,明文规定监查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要求,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取证、资质维护等管理要求。
2.1监查人员的挑选
选择人员进行监查人员培训和评定时不仅要关注学历、经验等方面,还需要关注是否具有需要良好的个人素质,即具有良好的逻辑思维、观察能力、反应能力、冷静和认真的态度。
需视情况从非质保部门挑选人员参加培训和评定,一方面监查活动的独立性要求对质保监查部门的监查必须由其他部门的人员负责;另一方面,可以挑选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监查以便更好开展某一活动或部门监查活动。
2.2监查人员的培训
HAD003/02给出了监查人员提高行使监查能力的方法,为监查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导。供应商须根据HAD导则要求以及被监查工作的范围、复杂性或特殊性有针对性的制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及考试试题。
培训可根据不同培训内容采用自学、课堂培训和在职培训等有效方式结合进行并做好培训记录。自学方式可根据导则要求和监查工作需要编制发布必读清单。
课堂培训建议采用外部机构培训和本公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新进供方对于核质保要求的理解通常不够深入和全面,通过参加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监查人员培训,会更好地理解核质量保证基本知识和掌握质量保证监查技术。正如前文所述,这种培训仅可作为理论学习的一部分。为了更好地开展本公司内部质量保证监查活动,供方还需对本公司质量保证大纲和大纲程序、被监查领域的相关程序文件和技术知识等方面进行培训。
长期从事ISO质量保证的工作者,往往已形成了一些惯性思维模式。在培训过程中须重点关注ISO和HAF概念和要求的不同之处,例如质量管理人员的独立性、ISO的不合格品和HAF的不符合项概念和控制要求的区别、设计验证控制要求、过程记录的可追溯性和记录保存时间等。
对于在职培训,HAD003/02要求主监查员进行在职培训,对监查员并未提出强制要求;HAD003/05却要求监查人员都要通过在职培训为主、理论学习为辅的方式进行培训。为使监查员达到能够胜任监查工作的水平,建议待评定的监查员也进行监查实习。监查人员的在职培训是在主监查员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全过程监查实习,内容包括制定监查计划、执行监查、编写报告和进行问题跟踪。新进供方在无主监查员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外部主监查员或者到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对第一批待评定的监查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为保证监查活动的质量,有时还需要配备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技术专家参与质量保证监查,他们在参与监查前应接受主监查员对监查过程的指导。
2.3监查人员的评定
从知识掌握、基本素质、监查技能三个维度对待评定人员进行考核,达到资格要求后,方可签发主监查员/监查员证书。
2.3.1主监查员评定
主监查员是组织和指挥监查的人员,要从学历、经验、监查次数、监查技能、个人素质等多方面对其进行考核。
HAD003/02从学历、经验、其他专业能力证书、管理层授予的分数等四个方面给出打分指导细则。管理层授予分数是对待评定人员的领导能力、正确的判断、分析能力、过去工作表现、联络技能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待评定的主监查员以口头、书面的、实际工作表现或这三种方式的结合方式进行考试。
考试试题应与本公司培训内容相对应,其真实性应由对考试的监考和对考试文件的保密来保证。实际工作表现应由主监查员说明被考核者作为实习主监查员所参加的监查,及所执行的职能,通过考核的依据等内容。
待评定的主监查员有监查次数要求,即取得资格前三年五次质量保证监查,近一年一次核质保监查。ISO的内部审查在流程上近似于核质保监查,可以作为质量保证监查进行统计。
2.3.2监查员评定
监查员评定主要从培训情况和实际监查工作表现进行考核。HAD003/02并未对待评定监查员学历、经验、考试和参加监查次数提出要求,供方可自行进行规定。
2.4监查人员的资格管理
HAD003/02提出了主监查员保持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并给出了参加监查、培训、查阅并研究质保有关文件等三种方式。每一年度都应对主监查员的业务熟练程度进行评估,根据满意表现给出年评结果:延续资格、或重新培训、或重新评价、或取消资格。如果主监查员在两年内未能保持其业务能力的,应重新对其进行资格评定。重新评定应按照初次评审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进行,还应作为监查员至少参加一次核质量保证监查。
HAD003/02没有但HAD003/05有对监查员的业务熟练程度的要求,为了确保监查的效果和质量,建议供方也参考以上方式进行资格维护。
3结束语
只有足够重视监查人员资格评定与管理工作,才能确保监查活动有效实施,才能更为客观且有深度地发现质量保证大纲的薄弱环节。新进核级设备应摒弃原有的惯性质量管理思维,准确解读法规及其导则要求,策划实施更为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监查人员资格评价和维护工作。
Auditor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of New Nuclear Equipment Supplier in Nuclear Project
LIU Hui-ling
(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Shanghai 200233, China)
Abstract:New nuclear equipment supplier in nuclear power project must train qualified nuclear quality assurance auditing personnel to perform effective audit in order to achiev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QA system.This article will point out the understanding or implementation errors of new nuclear equipment supplier in auditor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and put forward practice and suggestion to establish auditor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and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HAF003 and its guidelines.
Key words:Nuclear power project; New nuclear equipment supplier; Auditing personnel,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doi:10.3969/j.issn.1009-3230.2016.06.014
收稿日期:2016-04-28
修订日期:2016-05-15
作者简介:刘慧玲,女,工程师,毕业于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现在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从事质量保证工作。
中图分类号:TQ116.1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9-3230(2016)06-00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