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2016-03-19 14:53:54黎莲芬
高教论坛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全日制专业学位

黎莲芬

(广西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研究生教育·

当前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黎莲芬

(广西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1)

在分析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包括出台指导性和操作性都较强的教育质量评价依据,保证教育质量,迎接多层次的教育评估;加强与实务界的交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校外实践基地的规范建设;完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并落实到位,保证教育质量。为开展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法律硕士教育;问题;对策

为了解决社会对法律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求,20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在借鉴美国J.D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教育。我国的法律硕士有三种:第一种是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第二种是在职法律硕士,第三种是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000年,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开始全国联考,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2006年底,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实施十周年后,国务院学位办宣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结束试点,进入正式开展工作阶段。至此,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成为经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了很多复合型、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初步达到了当初创立法律硕士教育的目的。从2009年起,国家允许法学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增加了全新的法律硕士(法学)这一教育类型,我国的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从此走向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并存的时代。2009年以后,经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办法律专业硕士教育的高校越来越多。

一、当前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继工商管理硕士(MBA)和教育管理硕士之后的第三个由试办到“转正”的专业学位教育。当前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问题,有些是所有三十几个专业硕士学位教育都存在的问题,如教育质量评价依据欠缺、教师实务能力不强,双师型教师欠缺、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迟缓等,有些则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本身有问题或方案的落实不到位等。

(一)教育质量评价依据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

2013年5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教授曾受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委托,牵头组织了起草小组,承担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的研究和起草任务。同年9月23日,全国法硕教指委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承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草案)》专家论证会,对该草案进行论证。当时与会专家就草案作了深入的讨论,普遍认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讨论稿)体现了教育部学位办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的精神,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希望起草小组结合论证会上提出的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但不知何故,《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至今尚未正式出台。

目前,对法律硕士毕业生水平的评价,主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办〔2009〕23号《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的,分类别指导性培养方案附件中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第一条,关于培养目标的规定。即“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具体要求包括政治素质和职业素质、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及外语能力等。该培养目标为我国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大致方向,但这种空泛的原则性规定会使人们对法律硕士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具体的可识别的认识,不利于实际中具体有效的操作。

(二)教师实务能力不强,双师型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

师资是教育的核心因素。法律硕士教育能否办好、学生专业技能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力量。法律硕士教育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特点,决定了它对教师队伍建设有着特殊的要求,要求教师要有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培养单位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不仅具有系统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还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教师资格和律师职业资格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既能从事法律专业理论教学,又能指导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但实际上,培养单位教师普遍缺乏司法实践经验,擅长的是在课堂上讲授法律理论知识,而培养学生法律实务的能力欠缺。不少培养单位缺少双师型的教师,特别是那些新增列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的教师虽然具备了教师资格和律师职业资格,但要么没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要么虽有律师资格但不从事律师实务,双师型教师结构不合理,很难在法律硕士培养层次上发挥作用。

(三)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迟缓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实务工作能力、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目前,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都搭建了一些校内实践教学平台,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室和法学应用综合实验室等,基本上能满足法律硕士研究生模拟审判活动、参加法律实务实践、查阅案件的庭审资料、观摩相关教学录像资料等的需要。而在校外实践教学方面,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虽然都有一定数量的校外实践基地,但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普遍迟缓,存在规范不够、管理不完善等情况。特别是有些新增列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其校外实践基地只是挂名,尚未得到过资金支持进行实质性的建设,基地应有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条件建设、师资建设和平台建设等建设内容尚未完全建构起来。

(四)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定位不准,落实不到位

现在,法律专业硕士既招收非法学本科的毕业生又招收法学本科的毕业生,面对不同的生源,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一般都有不同的培养方案,即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但实践中,一些新增列的特别是招生规模又小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存在定位不准、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如:把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让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跟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一起学习,没有区分,学习年限都是两年;让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跟读一年本科,但对怎样跟读,却没有明确详细的修课安排和要求等。这种混乱无序的状况,如不改变,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教育质量是不能保证的,毕业生不可能具有应有的比较扎实的法学方面的功底。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出台指导性和操作性都较强的教育质量评价依据,保证教育质量,迎接多层次的教育评估

为了具体明确法律硕士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保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笔者呼吁,加快修改完善、审核出台既能体现教育部学位办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的精神,又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要求》,以规范指导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保证教育质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财政部于2013年3月2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而为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又提出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这些上级精神和意见表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乃至所有专业学位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且办学自主权逐步下放的时代已经结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必须保证教育质量,迎接教育评估。

高校办学质量评估是监督检查高校办学的重要手段。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评估,面对所有的办学点和学科,目前我国有水平评估、专项评估和学校自己决定是否参加的评估。水平评估很早就有,是社会性的评估。专项评估是政府部门组织的,到了一定年限的学科点,就要接受评估,若评估不合格,将会被取消办学资格。学校自己决定参加的评估,可以使学校了解自己的办学情况,改进办学,促进办学水平的提高。全国法硕教指委曾考虑过对法律硕士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开始着手准备工作,但时至今日仍没有开展统一的评估工作。笔者认为,法律硕士办学资质的认定与审核、法律硕士教育的定期评估等,可以由全国法硕教指委组织评价,评估结果应关系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资格的获得、变更和撤销。

(二)加强与实务界的交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针对法律硕士教育中师资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加强培养单位与实务界的交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单位应经常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人士与法律教师进行交流,就实务中的问题和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进行探讨,这样既能增加教师对实务的认识,也可以促进教师理论水平的提升。培养单位可以定期分批次组织法律教师特别是年轻法律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比如跟法院、检察院签订合作协议,让年轻教师轮岗到法院和检察院,担任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美国法学院的教师不少直接来自实务部门,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我们也可邀请法官、检察官等实务界人士进行法律课堂教学,兼任法律硕士的导师。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教师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提高业务水平,积累教学科研方面的成果,积极申报职称,争取法律硕士导师的资格。另一方面要鼓励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做兼职律师,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考核,比如要求他们完成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件材料的收集,要把律师工作的经验带到课堂上来;对没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年轻法律教师,要鼓励他们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甚至可以把法律职业资格和从事法律事务的经历当作法律教师任职的条件之一。

(三)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校外实践基地的规范建设

为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有效运行和长期稳定地运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加快校外实践基地的规范建设。学校要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建设。建设校外实践基地,可以通过立项,争取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由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和考核。对于法律硕士专业而言,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主要是培养单位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在其内部挂牌设立实践基地。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规范建设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制度、条件、师资和平台等方面的建设。具体到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基地,要完成以下建设任务:1.组织建设。成立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基地的管理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法律硕士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等具体工作。2.制度建设。制定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实践教学文件,建立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机制等。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重视过程的规范化管理。3.条件建设。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与实践基地合作单位履行合作协议,共同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所需的设备和条件进行添置和改善。4.师资建设。在法硕校外实践基地选拔、培养优秀的校外指导教师,让他们指导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5.平台建设。建立优质资源共享平台,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培养单位与校外实践基地定期开展法律硕士教学研讨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双方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四)完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方案,并落实到位,保证教育质量

我国是先有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教育,2009年才开始有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教育。据学位办〔2006〕39号的通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这应该是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所以,把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如前讲问题时所述的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是不妥当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培养的是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而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此依据的是,国务院学位办〔2009〕23号《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的,分类别指导性培养方案附件中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一、培养目标,即: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学习年限以三年为宜。如果学生人数较多,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应分班教学,因材施教。如果人数少,可以让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先跟读一年法学本科,然后和下一届的法律硕士(法学)一起学习两年。跟读法学本科的一年,学生要在大一、大二和大三年级中都跟读,补修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法制史、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国际法、经济法学等。只有这样,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的毕业生才会有较为扎实的法学功底。

(责任编辑:任初明)基金项目:2014年广西区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课题研究项目)“面向民族地区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探索”(JGY2014095)。

The Mai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Education of Master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LI Lian-fen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Guangxi Teachers Education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1,China)

On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problems of full-time master of law education at present,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cluding guidance and operational stronger education quality evaluation basis, ensure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meet the multi-level education assessment;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with the practice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double type teachers; Increase the funds investment,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off-campus practice base specification;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 (illegal) training plan and put in place, ensure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ll-time master of law education.

master of law education;problems;countermeasures.

G642

A

1671-9719(2016)10-0100-03

黎莲芬(1963-),女,广西岑溪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2016-07-15

20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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