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庆辉
基于语境主义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
文/刘庆辉
语境主义是哲学上的一种认识论,它强调动作、说话或表达所发生的语境的作用,认为只有结合语境才能理解动作、说话或表达。专利权利要求是一种语言文本,对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或解释,同样应当遵守语境主义的认识论。专利权利要求的语境主要由专利文件、专利审查历史档案及同族专利文件等构成。权利要求的语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为限定权利要求中语词的含义,二为排除权利要求中语词的歧义。根据语境主义认识论,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当限定时机,但是,专利授权、无效及侵权程序中,语境的限定作用应当有所不同。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语境主义
专利权利要求由语言文字构成,表达发明人意图保护的技术方案,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现代专利法的研究与实践,基本上都围绕专利权利要求展开。诚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前首席法官Rich所言,现代专利法是一个“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1See Giles S.Rich,Extent of the Protec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Claims—American Perspective, 21 Int’l Rev.Indus.Prop.&Copyright L.497, 499(1990).转引自闫文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1页。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界定,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文字需要解释才能赋予正确的含义。因此,如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法上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但是,时至今日,我国专利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这一问题上仍未达成统一意见。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其字面含义确定,还是由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及其语境共同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要不要限定时机?在专利授权程序、无效程序及侵权程序中,解释的标准是否应当一致?诸如此类的问题,业界仍然存在很多争论,远未达成统一认识。本文试图用语境主义的认识论来讨论专利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希望为业界逐步达成统一认识作出一点努力。
语境主义是哲学上的一种认识论,它强调动作、说话或表达所发生的语境的作用,认为只有结合语境才能理解动作、说话或表达的具体含义。语境主义者认为,在知识的认识路径上,不是简单地探求知识文本的字面含义,而是要将语言文本置于具体的语境下去获取客观的知识。2参见王娜:《语境主义知识观:一种新的可能》,载《哲学研究》2010年第5期。它的基本观点是:语言所表达的命题的含义取决于说话者所处的语境,由于语言具有语境依赖性,不同语境中的同一语言表达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例如,一个女孩子娇嗔地对其男朋友说:“我打死你”,其含义绝不是真的要打死男朋友,而是男女朋友之间的撒娇、玩笑话,甚至是甜言蜜语。但是,如果一个暴徒一遍施暴一遍叫嚣“我打死你”,其意思就是要把施暴对象往死里打。可见,同样一句话“我打死你”,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对于语言文本的理解,应当将其置于具体的语境下来解读。脱离语境,不可能获得对语言文本的真正认识。目前,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已经渗入语言学、3参见宫铭:《“语言学转向”和“语境主义”——罗蒂新实用主义文学理论研究》,载《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哲学、4同注释2。政治学、5参见邱国兵:《西方政治思想研究的方法论选择——文本中心主义与语境主义的争论:以马基雅维里为例》,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7卷第2期。历史学6参见王芳:《昆廷•斯金纳的“历史语境主义”探讨》,载《历史教学问题》2008年第5期。以及法学7参见蔡琳:《裁判的合理性:语境主义还是普遍主义?》,载《法律方法》2009年第2期(第九卷)。等多种学科的研究中,极大地丰富了相关学科的研究视角和理论。
专利权利要求由语言文字构成,如何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其真实的含义,当然可以而且应当借鉴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基于语境主义的认识论,专利权利要求表达的技术方案必须透过其所在的语境去理解,不能脱离其语境仅根据其字面含义确定。脱离具体语境,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孤立的、字面含义的理解,不符合人类探求知识的认识规律,违背了语境主义的认识论,是不可取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坚持语境主义的认识论方法,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不管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参考哪些资料,采用何种具体的解释技术和方法,都应当坚持语境主义的方法和进路,脱离语境去讨论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犹如追求水中月、镜中花,其方法是错误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我国专利法界盛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时机肯定论”,这种观点基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众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特别强调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认为在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清楚时,不能以说明书的内容限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只有当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不清晰时,才需要引入说明书等资料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否则会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张鹏:《论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原则、时机和方法》,载《专利法研究(2009)》,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276页。这种观点与语境主义的认识论不符。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发明的基础上概括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情况下,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和解释,都必须将其置于说明书等资料限定的语境中进行,否则就割裂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联系,就会陷入对权利要求的片面认识。因此,语境主义是权利要求解释应当坚持的认识论,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脱离了这个认识论,无论我们怎么深入地讨论,都无法正确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这一点,专利界应当尽快达成共识,只有就此达成共识后,才能进一步具体地讨论权利要求解释的细节和技术问题。当前,专利界之所以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诸多争论,各说各话,无法达成统一的认识,关键在于我们在权利要求解释的认识论方法这一根本问题上,还缺乏统一的认识。对此,我们应当学习语言学、语义学及语用学的有关知识,学习语境主义的认识论知识。只有在知识储备上具有更多的同质性,我们才能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和路径上更好地达成统一认识。
语境,即语言交流环境,既包括语言因素,如书面语言的上下文、口语中的前言后语等;也包括非语言因素,如人际交流的时间、地点、场合、时代、交际对象以及社会、文化背景、自然环境等。9参见常俭:《浅论语境的功能》,载《逻辑与语言学习》1991年第4期。前者称为狭义的语境或语言性语境;后者称为广义的语境或非语言性语境。10参见曾绪:《浅论语境理论》,载《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语境的主要作用表现为:第一,语境对语义具有制约的功能,即语境可以限定语词的含义;第二,语境可以排除歧义,语词难免具有多种含义,而通过具体的语境可以排除语词的歧义。11同注释9。
专利权利要求的语境是指狭义的语境,即权利要求的语言性语境,主要由专利文件、专利审查历史档案及同族专利文件等构成。其中,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等构成权利要求的最小语境。权利要求语境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限定权利要求中语词的含义。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往往比较宽泛和含糊,但由于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发明的基础上概括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具有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是根据其字面含义宽泛其确定其保护范围,而是要基于权利要求的语言文本和其所在的语境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语境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第二,语境可以排除权利要求中语词的歧义。任何一种语言,其语词含义往往都不是唯一的,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在权利要求的撰写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语词具有歧义更是经常发生的现象。对歧义的排除、澄清只能借助于说明书及附图等进行。
现举一例予以说明。在“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中(简称“潜水面罩”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一技术特征“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而成”。权利要求对“镜片”的形状并无明确限定,对此,可有两种解释,一种为采用权利要求中“镜片”的字面含义,包括平面镜片和曲面镜片;另一种为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等语境资料解释“镜片”的含义。专利复审委员会采取第一种解释方法,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镜片”这一技术术语本身不能排除“镜片”形状为“曲面”的情况。一审法院则认为:虽然涉案权利要求对“镜片”并无限定,但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中,既有采用平面镜片也有采用曲面镜片的,但要实现涉案专利的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必然要采用平面镜片的技术特征,这一点能够从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得到毫无疑义的解释。因此,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镜片”仅指平面镜片,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在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字面记载的技术特征“镜片”,就认为“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而没有引入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基本同意一审法院的意见。1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523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仅基于权利要求中“镜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读,认为“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这种解释割裂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之间的联系,忽视了说明书作为语境的限定作用,违反了语境主义的认识论。一、二审法院并没有仅仅基于权利要求中“镜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而是在考虑涉案专利的背景技术、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对“镜片”的含义进行解释,这一解释符合语境主义的认识论,无疑是正确的。
专利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公认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划定专利权边界的公示作用。13参见闫文军:《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则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专利权利要求就像草地上的一个篱笆,划定了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边界。社会公众信赖专利权利要求的划界作用,据此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此种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随意破坏,否则专利制度无法维系。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是确保专利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免遭破坏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得到保护。这一原则,应无争议。
但是,发挥公示作用的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记载,还是专利文件语境下权利要求所表达的技术方案?社会公众信赖的对象是什么?是信赖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还是专利文件语境下权利要求所表达的技术方案?这是一个应当说明的问题。权利要求解释的“时机肯定论”认为,当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清楚时,无需借助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否则会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权利要求具有公示作用,要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保护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这一点固然没错。但是,权利要求的本质不是文字,而是文字所表达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挥公示作用的不是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本身,社会公众信赖的对象也不是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本身,而是专利文件语境下权利要求所表达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的解读不仅要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更要基于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等。由于权利要求和其语境具有不可分割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情况下,专利权利要求的上下文、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所构成的语境对权利要求的理解都具有限定作用,脱离说明书和附图去理解权利要求并认为权利要求文字记载本身的含义足够清楚,这一想法不切实际,不符合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实不可取。
其次,专利权利要求公示所面向的社会公众,并不是宽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而是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专利法称之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14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四章2.4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避让在先的专利技术时,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解读在先的专利技术方案,理所当然会结合在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等语境资料来解读专利权利要求,而不会仅仅根据其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来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总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理解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时,会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而不会仅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基于语境主义认识论对权利要求作出解释,并不会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一)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限定时机
权利要求的解释要不要限定时机,存在正反两种观点,一种是“时机肯定论”,一种是“时机否定论”。“时机肯定论”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考虑时机,当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清晰时,就无需借助说明书等资料进行解释,只有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模糊时,才需要引入说明书等资料进行解释。“时机否定论”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当有时机的限定,任何情况下,权利要求都必须经由解释才能确定其真正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早年在“机芯奏鸣装置音板案”判决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设置了前提条件,认为:说明书和附图只有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清楚时,才能用来澄清权利要求书中模糊不清的地方,说明书和附图不能用来限制权利要求书中已经明确无误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这是“时机肯定论”的观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墨盒案第二季”中改变了早年的裁判观点,确认了“时机否定论”,认为:说明书的内容构成权利要求所处的语境或者上下文,只有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才能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在这一意义上,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不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及其用语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就是理解和确定权利要求含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才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
笔者认为“时机否定论”的观点与语境主义的认识论是吻合的,应当提倡。权利要求的理解(解释),无法脱离其语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可能仅由其字面含义确定,因此,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结合说明书等资料对权利要求进行符合其语境意义的解释,而不能孤立地进行字面含义的解读。“时机肯定论”违背了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应当否弃。第一,该观点认为权利要求的文字含义清晰时无需解释,所谓的“文字含义清晰”无非是指文字的字面含义清晰,但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不是由其字面含义确定,而是由权利要求的文字及其语境共同确定。因此,解释无论时机,解释无处不在,随时随地都需要解释。第二,该观点无非是强调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和公众的信赖利益保护,认为在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清晰时,再以说明书等资料解释权利要求,会破坏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这一点也不能成立,上文第三部分已经详述。
比较法上,美国和欧洲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也支持“时机否定论”的观点。
美国专利法实践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实行“双轨制”,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采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17参见美国专利商标局制定并于其官网公布的《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第2111节“Claim Interpretation;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index.html,2016年 4月25日访问。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采用有限的“推定专利权有限”原则。18See PHILLIPS v.AWH CORP.415 F.3d 1311-1327.但是,无论在哪个程序中,说明书等语境资料都具有限定作用。在专利授权程序中,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制定公布的《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简称MPEP,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不能仅仅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语言进行解释,而应当在“专利说明书的视野内”(in light of the specification)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给予最宽合理解释。这里的最宽合理解释并非最宽可能的解释(Broadest Possible Interpretation),而必须以合理为限,术语的含义必须与其在本领域的通常含义保持一致(除非专利说明书给出特别定义),并且必须与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的用法保持一致。19同注释17。“在说明书的视野内”即是强调说明书的语境限定作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要求的含义则根据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审查历史档案等内部证据和专家证言、发明人证词、词典、论文等外部证据予以确定,但是,内部证据的作用高于外部证据。20同注释18。这实际上是强调专利文件的语境限定作用。
《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应当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欧洲专利局的判例法也有专节“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总体原则”,其中将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价值理念总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排除那些不合逻辑或在技术上讲不通的解释,他应该怀着强烈的整体意识(即,以建设性、而非割裂性的心态),考虑专利的全部公开内容,做出合乎技术常理的解释;解读专利权利要求应抱着乐于理解之心,而非刻意误解之心。21Albert Ballester Rodés,eds., Case Law of 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7th Edition, September 2013), pp.266.http://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case-law.html,2016年5月3日访问。据此,权利要求的解释必须考虑说明书及附图限定的语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非仅由其字面含义确定,而是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专利授权程序、无效程序和侵权程序中的解释标准应当有所不同
笔者反复强调,任何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解释都应当贯彻语境主义的认识论,坚持语境限定原则,没有例外。这是否意味着专利授权程序、无效程序和侵权程序中应当坚持一致的解释标准?笔者认为,在不同的程序中,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空间和可能性的大小差异,解释标准应当有所不同,授权程序中语境的限定作用应当小一些,无效程序中语境的限定作用应当大一些,侵权程序中语境的限定作用应当最大。
权利要求的解释,语境的分析,语义的确定,等等,这些都是人际沟通的信息处理。信息处理需要成本,一个好的制度应当尽量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语境的限定作用越大,语境分析和语义确定等工作越就复杂,信息的解读成本就越高。从降低社会运作成本的角度讲,专利申请人应当尽量提高专利文本的撰写质量,消除权利要求中语词的模糊含义和歧义,尽量做到权利要求文本的字面含义与其语境限定的含义相一致,从而降低授权后权利要求文本的信息解读成本。但是,到了侵权程序阶段,从推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角度出发,应当遵从权利要求的语境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限定,平衡好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因此,从授权程序到侵权程序,语境的限定作用应当是逐渐增强的。
在专利审查授权阶段,专利申请文本还处于可修改的阶段,申请人完全可以从说明书中提取内容对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所以,为了消除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模糊性,降低专利授权后社会公众的信息解读成本,专利审查员应当督促申请人尽量明确权利要求中文字记载的含义,消除其模糊含义,提升其精确性,使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尽量趋近于其语境限定的含义。因此,在这个阶段,专利审查员不应过于强化语境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而是要相对弱化语境的限定作用,提醒专利申请人尽量修改、完善权利要求文本。对此,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在专利说明书的视野内对权利要求的词语给予“最宽合理解释”,即在说明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的词语给予合理的最宽泛的解释。专利申请人为了克服最宽合理解释所可能带来的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危险,则应当尽量修改权利要求中的语词,使语词的字面含义与说明书语境确定的含义保持一致。例如,在上文的“潜水面罩”案中,涉案权利要求中的“镜片”没有限定形状,可包括平面镜片和曲面镜片,但是结合说明书能确定其仅为平面镜片,平面镜片构成的技术方案才是发明人的技术贡献。因此,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专利审查员应当弱化说明书、附图等语境资料的限定作用,对权利要求中的“镜片”做宽泛的解释,即解释为包括平面镜片和曲面镜片,并引用现有技术调整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进而促使发明人修改权利要求,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平面镜片”写入权利要求。如此一来,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记载和说明书公开的发明内容完全匹配,可以显著降低后续专利权无效程序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成本,减少争议。
在专利权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还有一些修改机会,但是修改机会远远小于授权阶段,因此语境的限定作用要尽量大一些,以免脱离语境的权利要求解释导致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有效性条件。通过语境的限定作用,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避免那些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权利要求动辄被宣告无效。在我国目前的无效程序中,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享有的修改机会实际上非常有限,通常限于技术方案的删除、合并等。22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三章4.6节。因此,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语境的限定作用的掌握,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语词有修改机会,审查员应当予以指出,建议专利权人进行修改,此种情况下就应当放松语境的限定作用。相反,如果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机会,则应当严格遵从语境的限定作用。
在专利侵权程序中,为了确保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妨害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应当最大化权利要求的语境限定作用。一般情况下,在确保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应当最大化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因此,在侵权程序中,绝对不能脱离权利要求的语境、仅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反,应当严格遵从语境限定原则,利用权利要求的语境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不损害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在此阶段,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历史档案、同族专利文件等资料均应当用于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以上文的“潜水面罩”案为例,尽管涉案权利要求中的“镜片”没有限定形状,但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能够毫无意义地确定,平面镜片构成的技术方案才是发明人作出的技术贡献。基于专利权保护范围与技术贡献相一致的专利法理,由平面镜片构成的技术方案才是发明人应当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在侵权程序中应当将镜片解释为平面镜片。
美国专利法实践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实行“双轨制”,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采用“最宽合理解释”标准,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采用有限的“推定专利权有限”原则,其正当性依据是,前者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享有充分的修改权利要求的自由,后者程序中专利权人没有修改权利要求的自由。这一“双轨制”的做法,实际上也是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有无修改机会,在前一程序中弱化权利要求语境的限定作用,在后一程序中强化语境的限定作用,与笔者的前述观点是相通的。
总结起来,权利要求的语境限定作用应当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享有的修改自由呈正比例关系,修改自由越大,限定作用越小,没有修改自由的,限定作用最大。从授权程序到无效程序,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享有的修改自由度趋小,语境的限定作用就应当趋大,到专利侵权程序,语境的限定作用最大。鉴于我国目前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享有的修改机会和空间非常有限,因此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语境限定作用和侵权程序中应当相仿。
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均无关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和操作方法,导致实践中容易滋生两种错误倾向:一是不顾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语境限定作用,仅以专利权利要求本身的字面含义宽泛地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上文的“潜水面罩”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解释方法即为显著的例子。二是把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内容读入专利权利要求,不当地限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在“反射式萨格奈克干涉仪型全光纤电流互感器”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794号决定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光纤电流互感器”进行界定时,引入其从属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和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内容对其进行限缩性解释,即为典型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了纠正,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的含义清楚时,不能引入其从属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和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内容对其进行限缩性解释。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
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正确做法是,一方面,要根据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等语境资料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另一方面,对于在所述技术领域具有普通和惯用含义而说明书又没有特别限定的权利要求中的术语,不能用说明书不当地限制其含义,尤其不能把说明书中的实施例读入权利要求,限制其保护范围。对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PHILLIPS v.AWH CORP案中作出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应当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即权利要求的语境资料)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确定其保护范围。24同注释18。
基于语境主义的认识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语境分析,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
首先,根据权利要求本身的上下文语境确定其术语和语词的含义,此时确定的含义往往是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
其次,根据其他权利要求,即联系整个权利要求书的上下文语境,进行解释。在这一阶段,应当考虑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的关系,确定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大小。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作出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但亦不应当绝对化,如果根据说明书经过合理的解释,发现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致,则只能认为权利要求的撰写质量不高。不能为了区分各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强行对各个权利要求作出不符合语境、违反公知常识的解释。
再次,采用说明书及附图公开的信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大于其语境限定含义的,如果发明人对权利要求没有修改机会,则应当严格用语境限缩字面含义;如果发明人有修改机会的,则审查员应当建议发明人尽量作出修改。
复次,是要利用专利审查历史档案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限定,要禁止专利申请人出尔反尔、两头得利。
最后,同族专利文件和存在分案关系的专利文件也应当有限定作用,在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的语境由专利文件、专利审查历史档案及同族专利文件等构成,其中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构成权利要求的最小语境。语境主义的认识论要求我们在理解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应当结合权利要求的上下文、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历史档案及同族专利文件等语境资料,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应当限定时机,任何时候,语境都应当具有限定作用。但是,在专利授权程序、无效程序及侵权程序中,语境的限定作用应当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自由的大小而有所不同。
Patent Claim Construction based on Contextualism
Contextualism is a epistemology which emphasizes the role of the context in which an action, utterance, or expression occurs, and argues that the action, utterance, or expression can only be understood relative to the context. Patent claims are expressed in a certain text of language, and therefore, claim construction or interpretation should also follow the methodology of views of contextualism. The context of patent claims may include the patent file, prosecution history, patent family file, etc. The context of claims may play two roles: first, defining the meaning of a claim term; and second, excluding the ambiguity of a claim term. According to the methodology of contextualism, claim construction should not be based on timing, but the limitation of the context should differ in patent prosecution, invalidation, and infringement proceedings.
Patent; Claim construction; Contextualism
刘庆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目前就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