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补充规定为准

2016-03-19 12:54:21徐久儒
当代工人(A版) 2016年5期
关键词:一审工伤法官



以补充规定为准

无论哪类案件,不管是在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一二审判决结果都有可能不一样,大家看看相关报道就知道了。

这个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为何相反,确实有必要说道说道。在本律师看来,一审法院的法官是把重心放在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3个工伤认定的条件上了。这也并无不可,一般来看,王科的死亡确实不在工作时间——是在凌晨,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是在宾馆,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他正睡觉。法官驳回王科家属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另有观点认为:在出差合理的时间段和合理路线上发生意外或突发疾病死亡,都应视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包括旅途和在外住宿时间。

据了解,王科家属在咨询人社局时,工作人员也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但建议家属可通过法院,以民事诉讼方式主张民事赔偿待遇。

王科家属第一次告到法院时,完全有理由以民事赔偿的主张起诉,但他们是以认定工伤的主张起诉的,这就要看法律当时是如何规定的了。

我查了一下,对这类奇案,当时的相关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二审法官之所以支持王科家属的主张,是因为在一审和二审中间,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因工外出期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这就使对不少“奇葩”案件的认定有了依据。二审法官应该正是据此认定王科为工伤。

据这一规定,王科因公出差期间并未出现与“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应认定为工伤。最高法该规定是2014年8月20日通报的。此前,员工受工伤千奇百怪,相关法律制定时没有考虑到,也没法考虑到,这让人社局和法院等无从依法断定和判决。这一规定好就好在使这类工伤案件的认定更为清晰和明确了。今后,更“奇葩”的案子肯定还会出现,这就要求相关法律的补充规定应适时并尽快出台,以便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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