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婷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2)
吸毒后驾驶危险性问题的实证分析
褚婷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232)
近年来一个新名词“毒驾”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毒驾行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毒驾肇事呈爆发式的增长,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关于毒驾是否应该和酒驾一样入刑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并引发各界的热议。分析吸毒驾驶的危害性以及在实践中查处毒驾所面临的困境,可以在推动“毒驾”入刑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毒驾;吸毒检测;公共交通安全
案例一:2010年7月26日,在北京西四环路上,一名刚刚吸食过冰毒的的哥,驾驶一辆出租车如同脱缰野马导致同向行驶的21辆车遭到剐蹭,而事后该名的哥竟对此事毫无印象。
案例二:2011年3月14日,北京一幼儿园校车以近百公里的时速撞上了路边的围挡,导致了1名幼儿和1名老师死亡。经调查,肇事司机吸毒10多年了。
案例三:2012年4月22日,在沿江高速(S38)公路上行驶的大客车突然冲过中央护栏,撞上了对面道路上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造成大客车上的13名乘客和对向货车司机死亡。经警方调查发现,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大客车驾驶员王某某此前曾吸食冰毒,并疲劳驾驶。
近几年来,国内毒驾肇事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毒驾”交通事故,使“毒驾”渐渐被社会各界关注。毒驾是继酒驾问题后的又一重大公共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毒驾行为已成为当前我国公安禁毒和交通管理工作领域的又一棘手问题。
较酒驾而言,毒驾的危害性更大,然而我国法律上至今尚没有给“毒驾”一个明确、具体的定义。毒驾行为由两个行为构成,一是吸毒行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是指非医疗用途的,长期、反复并以不断增加用药剂量为特征的强迫性自行摄入药物的行为[1],即非医疗目的下滥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二是驾驶行为,一般意义的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驾驶所有交通工具的行为,比如火车、飞机、轮船等。本文中所探讨的“毒驾”是指在非医疗目的的情况下,使用具有依赖性或者依赖性潜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在药物作用时间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现在“毒驾”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着公众人身安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现在机动车的使用量和驾驶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毒品易于生产和获取共同造就了毒驾现象越来越多。基于生活出行方便的因素,居民购车需求越来越强,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越来越多的家庭有能力购买机动车。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消息,截至2014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新增1707万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突破3亿人,驾龄在1年以内的将近3000万[2]。另一方面,根据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有295.5万名。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隐性比例,实际吸毒人数应该超过1000万人。从以上两种人员人数不断增长的趋势可知,两者之间的交集数量必然会增多,正因如此,毒驾已经成为一种不断增长的社会危害因素。据资料统计,2003年至2005年期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报道平均每年不到10例;2006年至2008年期间,这一数字上升至每年20例;在2009年,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报道升至40例以上;而2011年媒体所报道出来的吸毒驾驶事例已高达250件。由于吸毒行为的隐蔽性和检测的滞后性,被报道出来的吸毒后驾驶肇事现象恐怕还只是冰山一角。
其次,公众对于毒驾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吸食毒品的危害性体现在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三个方面。对个人来说,一方面吸毒造成个体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病理变化,导致嗜睡、反应迟钝、运动失调、定向模糊等中毒症状,而在吸毒者没有毒品吸食或者吸食毒品纯度不够的情况下,身体会出现严重的戒断反应,或者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又或者死于戒断症状引发的并发症。另一方面以静脉注射的方式滥用毒品者极易感染艾滋病、乙型肝炎或其他传染性疾病。对于家庭而言,吸毒者染上毒瘾以后会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对于社会而言,吸毒行为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同时还会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这其中就包括我们这里所说的毒驾问题。
当吸毒和驾驶两种行为结合在一起时,交通肇事就极易发生,因为在吸食毒品之后,驾驶人员会出现幻觉,精神极度亢奋,方向感和判断力完全丧失,从而无法正确判断速度、车距。对于这一点公众知之甚少。例如2010年5月26日发生在浙江杭州的重大交通事故。那天,傅某某在吸食毒品以后开车,随后出现头晕、精神恍惚,并出现幻觉,在此后的10多秒里,傅某某的车撞飞4个摊位,并连撞17人,最后将一个女孩轧在车底直到车辆撞到墙壁不能前行才停了下来。据傅某某事后交代,他当时感觉自己不像在现实中而像是在电子游戏的场景中,路人就像游戏中的人物一样,车子撞人越多,他的游戏得分越高。根据当场的目击者表述,傅某某一边摇头一边驾车看上去非常疯狂。由此可见,当毒驾真正造成危害时,就不仅仅是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3]。与饮酒不同,吸毒行为基于其本身的危害性,我国法律将其视为违法行为。可见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饮酒行为,由于人们对吸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危险性的认识不及酒驾行为,大量吸毒人员持有驾照或吸毒后上路驾驶,造成了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从执法机关的角度来看,毒驾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很容易使舆论直接指向交管部门和禁毒执法部门。据资料显示,自从酒驾入刑后,全国因酒驾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比例分别下降了25%和39.3%。而毒驾却成为了新的“拦路虎”刺激着社会大众的敏感神经。一些网站为了追求点击率甚至直接将毒驾的矛头指向交管部门和禁毒部门,冲淡了两个部门已经做出的成效进而降低其在群众中的威信。
综上所述,毒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事故已经频频出现,毒驾问题的危害性已经日益突显,对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相关部门的威信等都造成恶劣影响,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反映出了一些现实的问题,如公民对于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深,毒驾行为查处困难重重,查到后又缺乏相应的管制规定等。
第一,毒驾行为的检测技术复杂、程序繁多。要认定驾驶人是否涉嫌“毒驾”,一般要采取尿检、血检等方法,耗时长,步骤多,而且对于路边检查不可能实现,在检查时除了对有前科的吸毒人员可以通过核实身份进行毒品检测外,对于没有前科的吸毒人员基本算是无从下手,这就给毒驾行为的查处增加了难度[4]。违法成本过低,致使机动车驾驶人对“毒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第二,毒驾行为的管理主体不清,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足。毒驾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复合行为,包括吸毒和驾驶两种行为表现,实践中单独的吸毒行为由禁毒部门负责处理,违法驾驶行为则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因此吸毒后驾驶车辆这一复合行为的管理主体反而不明确,这种权限分工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在实践中各部门在查处该类问题时出现职能冲突或者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交管部门和客运公司缺乏沟通机制,导致有吸毒前科的人员和可能吸毒的人员吸毒上岗,为安全驾驶埋下隐患。
第三,我国法律对于毒驾行为立法缺失。我国法律虽已将醉驾列入刑法范围内,但对于毒驾仅仅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都从检测、禁驾以及驾驶资格等方面来严格管制毒驾行为。但是,纵观我国立法,只有当毒驾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加以处罚,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行为人只能依照《禁毒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对其吸毒行为进行处罚,换言之,“毒驾”行为不肇事不担刑责。从而使预防和打击“毒驾”行为处于被动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放纵”了“毒驾”行为[5]。
从上可以看到,由于毒品在我国滥用的增加,作为一个全新的社会问题,毒驾行为的危害性已日益突显,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公众对毒驾危害性的认识较低,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管理部门职能不清,处罚力度不大等问题。
针对以上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几个对策建议,以供实践参考。
第一,对于毒驾行为的检测难、程序繁多这一问题,唾液检测方法已经被许多国家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我国科研单位也已成功研制唾液检测吸毒技术,只是在实践推广应用方面还需要一个过程。要在这方面加快进度和加大力度。
第二,要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对于毒驾的抵制意识。毒驾与酒后驾驶处理同样是系统工程,光靠政府力量是不够的,古语有云:上医治未病,中医治将病,下医治已病。预防教育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一味的查处。可以通过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从而实现防患于未然。
第三,是对于职能分工不清和处罚力度不大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毒品数据库和加强立法来解决。建立毒品检测数据库,使相关部门之间及时掌握涉毒人员信息以便于查控毒驾行为。毒驾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合协调,通过立法明确交管、禁毒、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权限以避免出现执法冲突或者互相推诿等现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可建立协作机制,以交管或禁毒部门为牵头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最大程度地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共同治理吸毒后驾驶行为。同时完善现行法律,建立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相配套的惩处体系。“毒驾”和“醉驾”有着本质的区别,饮酒这一大众普遍接受的休闲方式并不在法律规制范畴内并不违法,而吸毒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要以刑事制裁的方式来规制“毒驾”,也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吸毒问题。提高“毒驾”人员的违法成本,以及帮助他们强制戒毒。在行政处罚上,主要是吊销行为人的驾驶执照。配合刑事制裁,要对涉嫌吸毒后驾驶的人员进行吊销驾照、禁止考驾照等处罚措施,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强制没收被告人的车辆。
综上所述,治理毒驾行为需要公安、司法、宣传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协调。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查处率;制定与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规制此类行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的安全。
[1]李文君,续磊.论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中的吸毒驾驶行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143-151.
[2]中国汽车保有量1.54亿辆居世界第二[EB/OL].新华网陕西频道,[2015-10-11].http://www.sn.xinhuanet.com/2014-11/28/c_1113440596.htm.
[3]陈帅锋,李文君,陈桂勇.我国吸毒后驾驶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55(1):57-64.
[4]刘伟明.毒驾的检验鉴定[J].科技资讯,2014,12(11):202
[5]杜新忠戒毒网.开展“毒驾”治理减少毒品危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B/OL].[2015-10-11].http://jhak.com/xinxingdupinjizhongj-iaoyu/dajiduhoujiashi/woguodon/2011-06/25/content_5916_3.html.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Danger of Drugged Driving
Chu Ting
(Guangdong Police College,Guangzhou Guangdong 510232)
In recent years,a new word"drugged driving"has gradually come into people's horizons,which refers to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after taking psychotropic and narcotics medicine with no medical purpose.The drugged driving has increased tremendously,which posed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road traffic safety,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Whether the drugged driving should be taken into the criminal law just like drunk driving has become a widespread concern topic,and sparked a heated debate from all walks of life.Analysis of the harm of the drugged driving in practice can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it into the criminal law
drugged driving;drug testing;public transport safety
DF792.6
A
1671-5101(2016)02-0028-03
(责任编辑:唐世业)
2015-12-25
褚婷,(1990-),女,湖北省云梦人,广东警官学院教师,侦查学硕士,研究方向: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