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 超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略论秦汉政治生活中的生态文化
党 超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350)
秦汉时期,面对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局面,统治者不仅制订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而且还重视生态资源的培植,以求改善自身周围的生态条件。针对持续不断出现的生态灾异现象,统治者更是不得不小心翼翼应对,甚至显得战战兢兢。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这一系列政策及行为,无不透露出当时统治者的生态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生态意识的增强,构成了其政治生活中鲜活的生态文化内容。
秦汉时期;政治生活;生态文化;生态意识
生态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原指生物与其周边环境的关系。早在1866年,德国学者恩斯特·海克尔(Ernst·haeckel,1834—1919)就提出了“生态学”一词,把它确定为一门探讨有机体与其外围环境相互适应的科学。随后,欧美学界提出了研究生物体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论。①具体相关内容,可参见郑度《生态学一词出现的最早年代》 (《地理译报》1988年第3期)、周长发《生态学精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宗浩《应用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11年)等论著。随着全球自然环境的不断恶化和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入,生态话题进而转向人文科学的各个领域。如今所说的“生态”,已不仅仅是一个生物学术用语,一个自然科学领域的概念,而且扩展到了社会伦理、经济、哲学诸方面,成为包涵着丰富内容,较集中、深刻地体现当代人与生存世界诸多复杂关系的一个重要名词。
从文化角度研究生态,产生了生态文化学。生态文化作为生态文化学的核心概念,指的是人类对自然生态环境认识、利用和改造过程中所反映的社会思想、理论、情感等观念形态的总和。人类实践对生态环境的利用和改造,人类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提出的主张和采取的行为措施等,都属于生态文化的范畴,分别从物质、精神和制度层面体现了当时人的生态文化。随着现代生态观念、生态意识以及自然生态与人类社会协调平衡发展等思想的相继提出,社会上掀起一股生态文化思潮,这可以说是人类思想文化史上的一场巨大变革。不可否认,生态文化是一个现代概念,然而人类社会的任何思想文化传统都可以在古典时代找到它的潜在状态。生态问题其实也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古代也有着丰富的、原始朴素的生态文化,而秦汉时期作为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总结定型期正是古代生态文化形成的关键阶段。
顾后有益于瞻前,研究总结中国历史上的生态文化,对于我们今天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亦会产生积极的借鉴作用,更加明智地面向未来。令人遗憾的是,研究此类问题的学者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在先秦或者两汉以后,而恰恰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总结定型的秦汉时期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在探讨古代生态文化时,往往又侧重于思想界的言论,而未能把握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如政策法令、社会制度以及日常行为等所透露出来的生态文化。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秦汉时期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生态文化做一简要的论述,以求部分再现当时社会统治者的生态观念。
秦汉时期,伴随着铁农具的推广和牛耕的普及,社会经济获得了空前发展。然而,与经济发展相伴而行的却是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和恶化。土地滥垦,“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1](《通有》),造成毁林现象严重,平原地区的森林资源甚至渐趋枯竭,如《盐铁论》中有梁、宋等地木材匮乏的记载。由于生态的破坏,环境质量下降,水、旱、蝗和疾疫等灾害发生频繁,秦汉时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灾害多发期。据学者统计,自汉高帝元年(公元前206年)至汉献帝建安二十四年(公元219年)425年间,共有242个年份发生了灾害,发生各种自然灾害420年次(灾害发生的次数以年计算),平均1.01年发生1年次,可谓无年不灾。[2]
面对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局面,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秦汉统治者在政治生活中制定了种种相关的政策和法令,并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的行为和措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秦汉统治者对当时特殊的生态灾异现象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并用来指导社会政治生活,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为了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秦汉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令。为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针对战国时期各国“壅防百川,各以自利”[3](《沟洫志》)的状况,采取“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4](《始皇本纪》)的措施,建立起河川堤防制度,规定各地不准“雍(壅)堤水”[5](P26),从而改善了战国时代各国以邻为壑的不合理堤防布局。汉武帝时,大臣倪宽表奏“定水令以广溉田”,其目的也是“为用水之次具立法,令皆得其所也”,试图通过立法的手段使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增加农田灌溉面积。[3](《倪宽传》)
秦汉时期更多的是对动植物资源进行保护的法令。早在商鞅时,秦就提出“壹山林”[6](《垦令》)的规定。在统一前后,又订立有专门的法律对动植物资源加以保护,我们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篇仍能看出其大致面貌。这是迄今为止所见到的中国最古老、且比较完整的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具体内容摘录如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5](P26)
它明确规定,早春二月,不许到山林中砍伐树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木灰作肥料,禁止手摘发新芽的植物,不准捕捉幼兽或掏鸟蛋,不准毒杀鱼鳖,不准布陷阱、设罗网猎取动物。直到七月这一禁令方可解除。只有为不幸死亡的人而需采木为棺者,才不受上述季节的限制。而那些蓄养牛马的苑囿及王室的禁苑,在幼兽生长时节,附近居民不可带狗去猎捕。老百姓的猎犬进入禁苑,没有追捕野兽,不能处死;否则,可将狗处死。从这些律令条文中可以看出,其保护对象包括树木、植被、水道、鸟兽鱼鳖等,并对时间限制和捕杀、采集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秦代统治者对当时生态环境的重视。
汉初统治者继承了这一律令,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田律》有类似的内容:“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取产麛卵鷇;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7](P167)“绳重者”,指怀孕将产的野兽。汉律《贼律》亦云“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8],规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刑事惩罚。应劭在《风俗通义·怪神》中引东汉初年第五伦的言论,其中也有汉代“律不得屠杀少齿”的记载。汉武帝在后元元年(公元前88年)诏书中说:“朕……巡于北边,见群鹤留止,以不罗罔(网),靡所获献。”[3](《武帝纪》)可见,连至高无上的皇帝也要遵守春天禁止捕获动物、“不罗罔”的法律规定,表明汉代法律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相当明确的。
国家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法令更多的是帝王的诏令。相传秦始皇东临泰山时,“见山上已鲜(少)花木,乃下令曰‘无伐草木’”[9](P17)。汉代统治者则一再强调坚持四时之禁。在林业资源方面,如汉武帝在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春正月登临嵩山时,诏令“禁无伐其草木”[3](《武帝纪》);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诏诫“有司勉之,毋犯四时之禁”[3](《元帝纪》)。光武帝刘秀也多次诏令:“吏民毋得伐山木”[10](P65-66),“吏民毋犯四时禁”[11](P479-480)。章帝在元和三年(公元85年)诏三公曰:“方春生养,万物莩甲,宜助盟阳,以育时物。”[12](《章帝纪》)由此,他多次降诏,禁止春天肆意伐木,以便其春天生长。顺帝永建四年(公元129年)亦令各级官府禁绝百姓入山凿石,以制止毁林,“如建武、永平故事”[12](《顺帝纪》)。
对动物资源的保护,秦汉统治者也高度重视。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一直持续到夏六月。为保护这些鸟类不受伤害,宣帝下诏曰:“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3](《宣帝纪》)这是见诸具体文字记载中汉代最早的保护鸟类的法令。地方官吏也已认识到保护动物的重要性并积极贯彻国家的法律诏令。如法雄为南郡太守时,提出“凡虎狼之在山林,犹人之居城市”,下令“毁坏槛阱,不得妄捕山林”。[12](《法雄传》)宋均迁九江太守,也令“去槛阱”[12](《宋均传》)。汉代会稽地区甚至制订了保护益鸟的地方法规。如阚骃《十三州志》载:“上虞县有雁为民田,春拔草根,秋啄除其秽,是以县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鸟,犯则有刑无赦。”
对月令的重视是国家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的一种手段,实际上也是对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皇帝诏令中频繁强调遵守月令,顺应天时。如西汉成帝曾下诏:“今公卿大夫或不信阴阳,薄而小之,所奏请多违时政。传以不知,周行天下,而欲望阴阳和调,岂不谬哉!其务顺四时月令。”[3](《成帝纪》)东汉安帝元初六年(公元113年)诏曰:“ 《月令》仲春‘养幼小,存诸孤’,季春‘赐贫穷,赈乏绝,省妇使,表贞女’,所以顺阳气,崇生长也。”[12](《安帝纪》)
秦汉时期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在全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连边远地区亦不例外。在甘肃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发掘出土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简称《四时月令五十条》),其中有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它颁布于公元五年汉平帝时期,是一份以诏书形式向全国颁布的法律,不仅比《田律》更为详细,而且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反映了当时国家的生态保护意识。
《四时月令五十条》文首是太皇太后诏文,次为和中下发郡守的例言,主体部分是月令五十条,按春、夏、秋、冬四季顺序布告令文,分上、下两栏,上栏是纲目,下栏是具体解释,其中春季20条,夏季12条,秋季8条,冬季10条。五十条均是四季禁忌和需注意的事项,与《吕氏春秋》《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训》《四民月令》有相同之处,可互为补充。尤值得注意的是其以诏书形式颁行,结尾部分还有安汉公王莽的奏请和逐级下达文书的格语及敦煌太守的发文告语,是一条执行中的法律诏书。诏书中有关生态保护的条文具体摘录如下:
·禁止伐木。 ·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令落,乃得伐其当伐者。 九行
·毋擿剿(巢)。 ·谓剿空实皆不得摘也。空剿(巢)尽夏,实者四时常禁。 一○行
·毋杀□虫。 ·谓幼少之虫、不为人害也,尽九月。 一一行
·毋杀孡。 ·谓禽兽、六畜怀任(妊)有胎者也,尽十二月常禁。 一二行
·毋夭蜚鸟。 ·谓夭蜚鸟不得使长大也,尽十二月常禁。 一三行
·毋麑。 ·谓四足……及畜幼小未安者也,尽九月。 一四行
·毋卵。 ·谓蜚鸟及鸡□卵之属也,尽九月。一五行
孟春月令
·毋□水泽,□陂池、□□。 ·四方乃得以取鱼,尽十一月常禁。 二六行
·毋焚山林。 ·谓烧山林田猎,伤害禽兽□虫草木……【正】月尽…… 二七行
中春月令
·修利隄防。 ·谓修【筑】隄防,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 二九行
·道达沟渎。 ·谓□浚雍(壅)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尽夏。 三○行
·毋弹射蜚(飞)鸟,及张罗、为它巧以捕取之。
·谓□鸟也…… 三二行
季春月令
·毋大田猎。 ·尽八(?)月。 四二行
孟夏月令
·毋烧灰□。 ·谓□…… 四五行
中夏月令
·【完隄】防,谨雍(壅)【塞】…… ·谓完坚隄□…… 五四行
孟秋月令[13](P192-196)
它明确规定,每年一月禁止伐木,不能破坏鸟巢和鸟卵,勿杀幼虫、怀孕的母兽、幼兽、飞鸟和刚出壳的幼鸟。在“禁止伐木”条令后特别注明:无论树木大小,都不得砍伐。直到八月草木零落时,也只能够“伐其当伐者”。二月不能破坏山泽,不能放干池塘,竭泽而渔,不能焚烧山林。三月则修缮堤防、开通沟渠,以备春汛将至,不能设网捕猎。四月不得大规模捕猎,五月不能烧草木灰。
在《居延汉简》中,也发现许多有关保护动植物特别是林木“毋犯四时禁”的法令的记载。现摘录部分如下:
(1)以书言会月二日●谨案:部 六所,吏七人,卒廿四人,毋犯四时禁者谒报,敢言之(EPT59:161)
(2)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所诏书曰,毋得屠杀马牛,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屠杀马牛者,敢□□(A) 掾谭(B)(EPF22:47)
(3)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A)掾谭(B)(EPF22:48)
(4)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时禁者(EPF22:49)
(5)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时禁者,敢言之。(A) 掾谭(B)(EPF22:50)
(6)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 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犯四时禁,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犯四(51A)时禁者,敢言之。(52) 掾谭令史嘉(51B)(EPF22:51-52)
(7)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敢言之:府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A) 掾谭令史嘉(B)(EPF22:53)[11](P370、P478-480)
简文内容是统治者对吏民毋犯四时禁的指示以及下属机构对执行情况的报告。分析可知:统治者对保护生态资源特别是林木资源十分重视,三番五次强调;垦区各级机构建立了一套每个季度逐级向上汇报这些林木保护法规执行情况的管理制度,法律在这些地区得到了良好的执行。同悬泉置一样,两者都处于西北地区,远离当时的全国政治文化中心,但生态保护却都受到了统治者和当地政府的重视。除了这些地区环境开始恶化,引起注目外,也表明了统治者认识到只有在春夏季节保护好生态环境,才能确保秋季的丰收和生态的良性发展,生态意识有所增强。
总之,秦汉时期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与生态资源保护相关的法令,并得到了积极的贯彻和执行。秦代主要依靠法律形式,用严刑峻法去保证政策法令的执行,“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3](《始皇本纪》),体现了秦代“崇尚法律(水德),不崇尚正统儒学所讲的仁恩”[14](P14)的时代特色,具有易于执行的特点。两汉时期则更多地用伦理说教来辅助法令。如《后汉书·章帝纪》元和三年(公元83年),敕曰:“方春,所过无得有所伐杀。车可以引避,引避之;騑马可辍解,辍解之。《诗》云‘敦彼行苇,牛羊勿践履。’《礼》,人君伐一草木不时,谓之不孝。俗知顺人,莫知顺天,其明称朕意。”这种征引《诗》《礼》式诏令的颁布,使生态保护意识更能渗透到普通百姓心中,真正做到人与自然成为朋友,和谐相处,是一种更深层次的生态伦理保护意识,反映了人们的生态意识进一步增强。
秦汉时期,统治者不仅注重对生态资源的保护,而且重视对生态资源的培植,主要体现在林木的培植和园囿的兴建上。秦昭襄王曾在与魏接壤的东部边境培植了一条榆树林带,史称“榆溪塞”。秦灭六国后,蒙恬虽然是“为秦侵胡,辟数千里,以河为境,累石为城,树榆为塞”,使“匈奴不敢饮马于河”[3] (《韩安国传》)。对此,史念海先生曾考证说:“所谓榆溪塞,乃是种植榆树,形同一道边塞”,“这是当时的长城附近复有一条绿色长城,而其纵横宽广却远超过于长城之上”。[15](P253-254)这在客观上实际是建立起了一道人工种植的“绿色防护林”。秦代还栽植了大量的行道树,“为驰道于天下,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江湖之上,濒海之观毕至。道广五十步,三丈而树,厚筑其外,隐以金椎,树以青松”[3](《贾山传》)。东汉甚至把“树桐梓之类,列于道侧”[12](《百官四》)作为将作大匠的重要职掌之一。西汉文、景二帝多次颁布诏令劝民“种树”。王莽甚至对不积极“种树”者施以重罚:“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3](《食货志》)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从尹湾六号汉墓发掘出土《集簿》的释文第十八行载:“春种树六十五万六千七百九十四亩,多前四万六千三百廿亩。”[16]这是有关东海郡春季种树面积和年度增长数的统计,说明汉代对于春季种树是颇为重视的。“种树”一词虽非现代意义上的种植树木或植树造林,但是却包括林木的种植,特别是某些特定的经济林木,如桑树、枣树等。
秦汉时代甚至把植树的情况作为考核官吏政绩优劣的一个依据。《管子·山权数》奖励人工造林,对“民之能树艺者”,“民之能蚕桑者”,皆“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东汉初年的虞延则因熟知辖域内“园林柏树株数”,“由是(被光武帝)见知”,受到了相应的奖励[17](《卷九百五十四》)。
国家推行植树的措施得到了地方官吏们的广泛响应与执行。渤海太守龚遂,史称他“劝民务农桑,令口种一树榆”[3](《龚遂传》)。东汉时,见诸文献记载、执行此类诏令的官吏更多:“茨充为桂阳令……教民益种桑、柘……数年之间,大赖其利”;“颜裴为京兆,乃令整阡陌,树桑果”[18]。(《序》)在官吏的积极执行下,汉长安城街道两旁种植着茂盛的槐、榆、松、柏等行道树,林木茂盛,蔽日成荫,御史府“列柏树,常有野鸟数千栖宿其上”[3](《朱博传》),一幅生态和谐良好的美丽景象。[19](P39-42)
种植树木的措施在边远地区也得到了贯彻。秦代的“树榆为塞”是边塞种树的先声。进入西汉,著名政治家晁错在《复言募民徙塞下》上书中,就明确提出要在边塞“种树畜长”绿化环境,使实边之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3](《晁错传》)至武帝,又在边塞“广长榆,开朔方”[4](《淮南衡山列传》),拓展了秦始皇时代所植的榆树林带。这条榆林带,直至南北朝尚存。在边区植树造林的情况在出土的简牍中也有反映:“候官谨案亭踵榆梜十树主谒(646)”[20](P73)。“踵”,著名秦汉史学家陈直先生释为“种”,可见当时垦区政府曾要求下属种树。榆,耐旱、耐寒、抗风,官府强调种榆反映了其对生态知识的正确利用。
由于政府的积极提倡,秦汉时人种植树木的记载较为多见。例如《古诗十九首》中有:“郁郁园中柳”(之二),“青青陵上柏”(之三),“庭中有奇树”(之九),“白杨何萧萧,松柏夹广路”(之十三),“古墓犁为田,松柏摧为薪”(之十四)等诗句。《汉书·艺文志》载有农学著作约十四部,其中“纪百事之象,候善恶之徴”的“左杂占家”类中有一部《种树藏果相蚕》之书。据后人研究,此书为汉代著作,内容包括种树、种桑、养蚕等。[21](P47)贵州省曾出土一件汉代陶水塘稻田模型,周围刻划有大致等距的树木九株。[22]这份材料形象地反映了当时农田四周种植树木的情形。陵墓种树也习以成俗。富贵人家的墓地“造成大冢,广种松柏”[23](《浮侈》),“积土成山,列树成林”[1](《散不足》)。这些都反映了秦汉时期在统治者的倡导下,时人植树造林、美化环境的意识已经普遍化了。
秦汉宫苑园囿的建设规模很大,主要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穷奢极欲。但其对园中林木及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培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时人的求新精神和改善自身周围生态环境的积极探索。下面仅以西汉上林苑为例加以简要的论述。
西汉上林苑即秦代上林苑,汉武帝时大加开拓,使其成为方圆数百里的自然风光游乐区,宏伟的长安城也布设其中。上林苑实为一个规模宏大的自然保护区,有着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种类繁多的动植物,显得草木畅茂,竹林青青,奇兽珍禽,散步其间,一幅完美的天然画卷。除大量的野生动植物外,还有许多人工栽培的花木。据《三辅黄图》卷四记载:“帝初修上林苑,群臣远方,各献名果异卉三千余种植其中,亦有制为美名,以标奇异。”
上林苑的宫馆,许多还以所植树木或饲养动物命名,如长杨宫、扶荔宫、白鹿观、射熊观等。其中,扶荔宫可谓是栽培热带和亚热带植物的“试验田”。汉武帝把所得热带的奇异草木,如菖蒲、山姜、桂圆、龙眼、荔枝、槟榔、橄榄、千岁子、柑橘之类,连年不断地移植于扶荔宫。但这些植物因不能适应北方的气候和土壤而枯萎,仅有一株荔枝成活。
国家对生态资源的培植,无论是种植树木,还是广建园囿,虽然原因和目的不一,但都和改善人们自身周围的生态环境有关,反映了统治者一定程度上生态意识的增强。
秦汉时期,自然灾害频繁,人们对灾异现象产生了更多的关注。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种特殊现象,灾异在当时人的心目中日益神秘化,逐渐演化成一种以灾异附会社会人事的神秘学说——灾异说。灾异说与秦汉时期的政治联系极为密切,对这一时期的政治运行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细翻《汉书》《后汉书》,除个别有作为的皇帝外,王朝政治内容大多是围绕着灾异展开的。
秦汉时期,中央集权制国家初步确立,迫切需要一种理论为其政治统治服务。秦信奉水德,施暴政而致使其迅速覆亡。这一现象大大震动了汉初的思想家,使他们有理由相信,秦的灭亡是其违反天意、上天惩罚的结果。于是,他们认真地总结秦亡的教训,提出一系列以“仁义”治天下、守天下的主张。为使最高统治者接受这一主张,他们更是借助上天的力量,认为上天的反应便是人类社会中的灾异和祥瑞现象。汉初,陆贾就开始以天人感应说来解释灾异:“恶政生于恶气,恶气生于灾异。蝮虫之类,随气而生,虹蜺之属,因政而见。治道失于下,则天文度于上;恶政流于民,则虫灾生于地。贤君智则知随变而改,缘类而试。”[24](《明诫》)因此,圣人应该:“因天变而正其失,理其端而正其本。”[24](《思务》)《淮南子·天文训》进而提出“物类相动,本标相应”,“人主之情,上通于天,故诛暴则多飘风,枉法令则多虫螟,杀不辜则国赤地,令不收则多淫雨。四时者,天之吏也;日月者,天之使也;星辰者,天之期也;虹霓彗星者,天之忌也。”董仲舒承袭了这些思想并加以发展。他认为,天可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亦可感应上天,自然界的灾异和祥瑞表示着上天对人们行为的谴责和嘉奖。天地经常发生自然灾害是人类自身造成的。他说“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25] (《必仁且知》),这就把灾异的原因归之于政治的失误。而国君作为一国之主,对灾异的产生负有最大的责任。他在《五行五事》中列举了做君主的五大过错和“自然之罚”的种种迹象:
王者与臣无礼,貌不肃静,则木不曲直,而夏多暴风,……王者言不从,则金不从革,而秋多霹雳,……王者视不明,则火不炎上,而秋多电,……王者听不聪,则水不润下,而春夏多暴雨,……王者心不能容,则稼穑不成,而秋多雷。
从中可以看出,董仲舒借鉴了《吕氏春秋》和《礼记·月令》的有关材料,融合“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26](《素问》)的阴阳五行理论,将“自然之罚”的种种迹象与君王的过错紧密联系起来,认为天地通过不断运动变化的自然现象产生一些征兆对君主加以某种暗示,如暴风、暴雨、霹雳、雷电等都是上天对君主过错的谴告,从而形成和完善了自己的“灾异天谴说”。
这种“灾异天谴说”在两汉时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赵翼在《廿二史札记》卷二“汉诏多惧词”条中,历引文、元、明、章、安、顺等皇帝诏书中忧惧、自责、自咎之言,然后说:“以上诸诏,虽皆出自继体守文之君,不能有高、武英气,然皆小心谨畏,故多蒙业而安。两汉之衰,但有庸主,而无暴君,亦家风使然也。”同书还注意到“汉儒言灾异”“汉重日食”“灾异策免三公”“上书无忌讳”等现象。这些现象都表明灾异天谴的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两汉政策的制订和朝政的运行。
灾异天谴说主要针对皇帝,“天所以有灾变何?所以谴告人君,觉悟其行,欲令悔过修德,深思虑也”[27](《灾变》)。所以,皇帝常常因灾异而下罪己诏,检讨政事得失,痛切表示悔过。这些诏书的特点都是忧惧、战战兢兢、小心谨慎、畏惧天人,“甚悯焉”“甚惧之”“甚惧焉”等话语随处可见,表明了两汉时期“灾异天谴说”已被人们所接受。人们普遍认为,国家政治的清明是以人与自然生态的和谐状态来显现的,“灾异者,天地之戒也”[3](《宣帝纪》),异常的生态是上天对统治者的警告。地皇元年(公元20年),面对烈风雷雨发屋折木之变,王莽在诏书中一连用了“予甚弁焉,予甚栗焉,予甚恐焉”[3](《王莽传》)来表示自己的忧惧之心,可见最高统治者对此也表示了认同。
两汉灾异论政十分普遍,几乎到了议政必言灾异的程度。《汉书》对这一时期以灾异议政的状况有一概要述评:“汉兴,推阴阳,言灾异者,孝武时有董仲舒、夏侯始昌,昭、宣则眭孟、夏侯胜,元、成则京房、翼奉、刘向、谷永,哀、平则李寻、田终术。此其纳说时君著明者也。察其所言,仿佛一端。假经设谊(义),依托象类,或不免乎‘亿则屡中’。”[3](《眭两夏侯京翼李传》)
批评的矛头首先指向皇帝。凡是出现异常自然现象,人们都会检讨皇帝的言行政策是否有失误。如建武七年(公元31年)三月发生了月晦、日食,太中大夫郑兴上书刘秀:“春秋以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人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往年以来,谪咎连见,意者执事颇有阙焉。……今年正月繁霜,自尔以来,率多寒日,此亦急咎之罚。天于贤圣之君,犹慈父之于孝子也,丁宁申戒,欲其反政,故灾变仍见,此乃国之福也。”[12](《郑兴传》)由于天人观念深入人心,帝王们从不敢含糊,无论是好大喜功、雄心勃勃,甚至是穷兵黩武、暴戾恣虐的帝王(如秦皇、汉武),还是温文儒雅、德懿天下,开创四海升平、开明盛世的皇上(如汉文、光武),概莫能外。有天的“灾异谴告”,皇帝总得应期反躬自问,闭门思过,有时还要下罪己诏。可见,借助灾异警告皇帝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其次指向大臣专权或外戚、宦官专权现象。如宣帝时,萧望之借雨雹批评霍氏专权,认为“阴阳不和,是大臣任政,一姓擅势之所致也”[3](《萧望之传》)。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京都、太原、雁门地震,皇甫规认为是宦官专权使得“天下扰扰,从乱如归,至令风坏俗败,招灾致寇”[28](《孝顺皇帝纪》)。
在批评时政的同时,许多大臣都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董仲舒、夏侯始昌、眭孟、夏侯胜、京房、翼丰、刘向、谷永、李寻、田终术、郑兴、尹敏、冯衍、朱浮、杨终、刘苍、马严、丁鸿、杨震、张衡、杨厚、郎顗、襄楷、陈蕃、蔡邕等往往都借天变灾异来阐述自己的政治见解。如汉哀帝初即位,李寻就借“间者水出地动,日月失度,星辰乱行,灾异仍重”为由发表意见,以为与“号令不顺四时”有关,主张“尊天地,重阴阳,敬四时,严月令。顺之以善政,则和气可立致,犹枹鼓之相应也。今朝廷忽于时月之令,诸侍中尚书近臣宜皆令通知月令之意,设群下请事;若陛下出令有谬于时者,当知争之,以顺时气”。[3](《李寻传》)
当然,也有借灾异相互攻击的情况。如汉灵帝初年,宦官外戚斗争激烈,太傅陈蕃在劝说外戚大将军窦武时说:“今可且因日食,斥罢宦官,以塞天变。”[12](《窦武传》)
可以说,秦汉时期,天人感应观念盛行,反映了人们对自己所处生态环境的一种特殊认识。生态文化与天人感应观念密切结合,许多毫无关联的比附现象频频产生,使得自然生态现象被笼罩在神秘的氛围之中,这无疑影响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正确认识。不过,这种天人感应学说在当时却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极大地影响了时人对生态灾异这一特殊现象的认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对自然界的能动认识和利用,但却进一步促使当时整个社会的人们,特别是统治者关注周围的生态环境及其变化,进而主动要求改善这种生态环境,以期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董仲舒进而将其发展完善成“灾异天谴说”,认为政治上的失误是灾异出现的原因,用来影响政治,表明这一学说还具有关注人的活动与自然变化内在关联的倾向,虽有所夸大,却能提醒人们应当时刻注意自然生态的变化,并且根据其变化以调整人类自身的行为。当时对这种学说的信仰,使最高统治者能够更多地罪己,关心人民疾苦,制订有利于百姓和生态环境的政策,也使大多官吏敢于进谏,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避免专制走向极端化,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天、地、人生态系统大和谐的观念。
总而言之,面对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局面,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秦汉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还特别重视生态资源的培植,改变自身周围的生态条件。针对连续不断的生态灾异现象,统治者更是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应对,甚至显得战战兢兢。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这一系列政策及行为,无不透露出当时社会上层政治集团的生态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秦汉统治者生态意识的增强。
但是,秦汉生态意识仍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在这种意识的驱使下,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自身周围的生态环境,但在自身欲望的面前,这种意识又显得十分软弱无力。因此,统治者大肆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例更是多不胜举。如汉代居延垦区的衰落,就是当时乱砍滥伐植被导致生态恶化的一个缩影。[29]整个封建时代,生态意识随着经济发展而增强,生态状况反而随着经济发展而恶化的局面始终难以扭转。这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汲取历史上的生态文化,有利于增强我们的生态意识,有利于更好地建设现代生态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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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德彤
On the Ecological Culture in the Political Life of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DANG Chao
( History Department,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confronted with natural calamities and the worsen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rulers not only worked out a series of decrees preserv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t also cultivated ecological resources carefully to change their own surroundings. With, the rulers had to answer different continuous ecological disaster phenomena very carefully. This set of policies and behavior in the political life disclosed the ecological thought of the upper society, and refl ected the enhanced ecological consciousness to a certain extent.
Qin and Han dynasties; political life; ecological culture; ecological consciousness
G129
A
1005-7110(2016)04-0043-08
2016-06-07
党超(1979-),男,河南桐柏人,历史学博士,南开大学历史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