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富珍
(北京语言大学 语言科学院,北京 100831)
【语言学研究】
“词类”辨*
司富珍
(北京语言大学 语言科学院,北京 100831)
关键词:词类;汉语;句法;形态
摘要:在“词类是什么”这个最根本的问题上,语言学家们远未达成一致,许多关于词类问题的分歧和纷争也都由此开始。因此,厘清内涵含混、指称不一致的术语定义是词类问题讨论前应该具备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许多词类的讨论论而未果的原因之一。从理论上来说,句法、形态和语义这些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相互联系,有着一定的成规则成体系的关联或对应关系,因此从任何一个视角出发看待词类划分都可能会有一些有意义的发现。虽然多视角的词类分析并非没有可能,但相形之下,从句法角度来看词类的区分是若干视角中最为稳妥和可靠的一种。这也是西方语言学传统中词源学意义上的“词类”原本的意义所在。
一、 引言
所有卓有成效的学术论辩都必须具备一个前提,那就是论辩各方在论辩过程中对所涉及到的焦点术语的理解须是具有一致性的。然而遗憾的是,在实际的学术争鸣中更多的事实却是学者们崇高而严肃的学术讨论常常因为在最关键的术语理解上没有达成一致而使辩论陷入各种似是而非的混乱之中。在评说高名凯的词类观以及当时学界对于这种词类观的讨论时,吕叔湘曾经说过这样一段引人深思的话:“截止到现在为止,高先生的主张还没有得到别的人赞同,已经发表过的文章都是主张有词类的。问题的未能迅速获得解决,部分是或者主要是…因为进行反驳的路线不大对劲。高先生说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唯一的理由是汉语没有形态。…反驳的论据都集中在…要证明汉语的词有形态。这样,问题就复杂起来,因为很可能大家都讲形态而讲的满不是一回事。(实际也的确是这样,例如黎锦熙、傅子东两位讲的‘形态’跟俞敏、陆宗达两位讲的‘形态’就全不相同…要是我讲的‘形态’跟你讲的‘形态’不是一个东西,那怎么能说到一块儿呢?我说汉语里没这个东西,你说汉语里有那个东西,也许咱们都对,也许咱们都不对,反正你不能说服我,那是一定的。”[1]这段话精彩而中的,切中关于词类问题讨论的许多纷争之要害,它对于我们观察和评判时下国内国外关于词类问题的种种讨论依然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不打算讨论具体的词类问题,而是从“词类”这一术语的含义入手,对词类问题讨论中应该思考的若干基础性问题进行漫谈式的思考,以就教于相关问题研究的方家。
二、“词类”是什么
范畴化或类化(categorization)是人类认知能力的重要体现,有了这种能力,人们既可以按照相同标准为不同事物进行分类,也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为相同事物进行分类。例如人们可以按照衣服自身的色彩把“衣服”这个词所代表的集合成员分为白色的衣服、蓝色的衣服、紫色的衣服等,也可以按照功能的不同分为泳装、球衣、礼服等,还可以按照适用对象的不同分为男装、女装、童装等。与此相似,人们也常为词进行不同的分类。然而,对词进行不同分类的结果不一定就是“词类”,比如人们可以根据构词方式的差异为词分类(如派生词和复合词等),也可以根据词的意义或词所传达的感情色彩为词分类(如褒义词和贬义词等),还可以根据词的来源为词分类(如本族词和外来词等),当然也还可以根据词的韵律特点为词进行分类(如双音节词、三音节词等,又如双声词或叠韵词等等)。但这些分类结果当然并不就是“词类”。作为专门的语言学术语,“词类”一词有其特定的技术含义。在讨论汉语词类的若干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来为“词类”这个词做一番正名和辨义的工作。
仔细观察各种关于词类问题的文献就会发现,在“词类是什么”这样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上,语言学家们其实远未达成一致,而这一点却常常并不为人们所觉察,许多的分歧和纷争也都由此开始。那么,“词类”到底是什么呢?《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212页)是这样来为“词类”这个词释义的:“词在语法上的分类。”《现代汉语词典》所采用的这一释义反映的似乎是现当代中国的语言学家们对“词类”一词含义的一种倾向性共识。然而这一“共识”却并不能使得人们在“词类”问题上理解的分歧有所减少,甚至在与词类相关的“语法”所涉及的范围到底有多大这个问题上人们也并未达成一致。因为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语法可能涉及句法、形态、语义、语用等很多方面的内容。而“词类”的讨论似乎与这几个方面都有相关,因此上不同的研究文献在讨论词类问题时常常会采取不同的视角,还有的时候则会在是否可以采用不同的视角来分析同一语言的词类系统这一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再加上不同学术流派的研究理论和方法之争穿插其中,这就使问题变得格外复杂起来。
既然现代汉语语法的大体框架和体系很大程度上是借用和仿效西方语言学理论体系所建构的,那么在讨论“词类是什么”这个问题时还是有必要对“词类”这个词所对应的术语在西方语言学理论传统下做一简单的探源工作。在英文文献中,与“词类”相对应的术语有几个: word classes,grammatical categories和 parts of speech。其中Word classes的称法始于二十世纪的结构主义研究文献,这一称法的采用某种意义上看是结构主义强化“分类”研究方法的一个明证。在近期生成语法的文献中,则更多地使用grammatical categories。当然,grammatical categories与word classes所指并不完全相同,严格地说来,它们是互不相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两个不同术语(参见Haspelmath2001,司富珍2006,2014,2015等有关讨论)[2-5]。这三个英文术语中,源头更为久远的说法是“parts of speech”,它来自拉丁语的“pars orationis”,现代语言学中具体“词类”的名称与概念大多是源自于希腊-罗马传统(参见Haspelmath2001)[2],parts of speech是其中之一,其原本的字面义是句子成分(sentence constituents)。而这一字面义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罗马-希腊传统中的“词类”观至少就早期来说也是对词在句子中所充当不同成分的能力而进行思考的结果。假定我们以此词源义作为“词类”这一术语的基本定义,并以此作为标尺来衡量几例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看一看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三、 为什么要划分词类
在关于汉语词类问题的讨论上,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如何进行分类,而只有少数语言学家不仅关心如何分类,也思考为什么要为词分类。单纯从拉丁词源本义出发来看,划分词类的目的就是便于人们更好地对句子成分进行分析,或者也可以换过来说,词类是分析句子成分时“必不可少的道具”[1][6](吕叔湘 1954,沈家煊2009等)。沈家煊(2009)[6]曾有这样的讨论:“讲语法,先要讲词类,因为词类是讲语句结构必不可少的/ 道具(或叫理论构件) ,有了这个道具才方便我们讲语法。”这段话准确而精炼地道出了语法学研究中之所以要进行词类划分的根本因由。关于汉语词类划分的目的性论述的更早和更详细的讨论则可以参见吕叔湘(1954)[1]。抽象地说来大概很少有人反对“讲语法先要讲词类”“词类是讲语句结构必不可少的道具”这样的说法,但在如何看待词类和语句结构之间的关系上却始终存在至少以下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从词的形态特点本身出发看词类划分、将词类划分与句法分析割裂开来的为分类而分类的倾向,另外一种则是为了讲明句法关系而进行的分类。前一种的早期代表文献是高名凯(1953)[7]。高名凯(1953)[7]那个备受争论的关于汉语实词没有词类分别的著名观点,其立论的基础是认为“中国的语词,以单独不成句子的语词来说,是无词品之分的,可是若以词语在句子中的功能来说,则是大有分别的”。这里存在一个疑问,若是按照本文前面对于“词类”的语源义的理解,那么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认为高名凯(1953)[7]本可以推出“中国的语词”有词类分别的结论,因为它们在句子中的功能“大有分别”。但是高名凯(1953)[7]最后得出的结论却是汉语实语无词类分别。原因正如本文本头所说是术语含义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原来此“词类”非彼“词类”也。高名凯(1953)[7]所说的实词没有词类分别,指的是没有形态变化意义上的词类分别。鉴于此,吕叔湘(1954)[1]批评认为:“高名凯把这两种东西包括在‘形式成分’一个名称之内…也许高先生并没有意识到,无形之中他是在把词类这个东西分成两种,一种是凭借词本身的形式即形态来区分的,是老牌词类,一种是凭借形态以外的形式成分来分的,可以说是加引号的‘词类’”。这段评论精彩地指出了高名凯之所以得出汉语实词无词类分别的结论原因之一是在“词类”这个术语的使用上未能采用一个一以贯之的明确定义。
虽然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一直没有真正停歇,但自上世纪五十年代词类问题大讨论以来,又一次词类问题大讨论的高潮则由沈家煊(2009)[6]等一系文章中所提出的关于“名动包含”说的观点所引发。有意思的是,如果抛开具体的论证方式和理论框架不论,至少在为什么要划分名动形这些具体的实词词类以及主要凭据上,沈家煊(2009)[6]等的思考方式与高名凯(1953)[7]等的思考方式颇有几分神似之处。事实上沈家煊(2009)[6]也的确明确提到:“汉语的名、动、形都在一个大圈实词类中,三者缺乏印欧语那样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看‘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的说法不无道理”。当然沈家煊(2009)[6]理论上也赞同划分词类的目的是为了讲语法结构的。针对某些把词类划分和句法分析割裂开来的观点,沈家煊(2009)[6]曾评论认为:“有人说,区分词类是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值得分类和需要分类,吕叔湘(1954,1979: 32)一再说,这个话对于有发达的形态的语言也许适用,对于汉语不适用,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实际上就指的是形态变化。即便拿形态发达的语言来说,划分词类是为了讲语法结构这句话仍然是对的,因为词只有在语句里边才有各种变化形式。”这一段话的意思本来是想强调,划分词类的目的并不是要看词本身的特点,而是应该看词语在“语句里”所表现出来的特点,而不仅仅是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值得分类和需要分类”。然而在具体到论证汉语句法特点以及汉语和印欧语里名词和动词与指称语和陈述语之间的“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时,沈家煊(2009)[6]同样采用了两套标准,即实际上是用两种不同的“词类”含义去解读印欧语的“词类”和汉语的“词类”。
四、结语
如果观察更多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就会发现厘清内涵含混、指称不一致的术语定义是词类问题讨论前应该具备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许多词类的讨论论而未果的原因之一。我们熟知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始终有汉语词类问题伴随左右(如高名凯1953,吕叔湘1954,徐通锵1997,郭锐2002,沈家煊2009,石定栩2009,陆俭明2005等)[1],[6],[7],[8-12],然而词类问题有时似乎是世界性难题(如由Chung[13]引发、来自不同语言学流派的众多语言学家共同参与的、关于北太平洋马里亚纳群岛上的濒危语言查莫罗语(Chamorro)实词语类(lexical categories)划分的激烈争论就是一个例证(Croft 1991&2012,Kaufman 2009,Chung2012,Koontz- Garboen2012等)[13-17],不独汉语然也。然而纠结期间的症结之一恐怕与对“词类”的本质含义认识不同有极大关系。由于篇幅所限,更多相关讨论这里从略。从最简单的情形来推想,既然词类是根据词在句法位置上所扮演的角色而进行的分类,那么,最可靠和最稳妥的词类分析法当然就是看一看所研究的词在特定的句法位置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成分或作用。从这个意义引申开来,那么不管词在句子中是否呈现形态,也不管它们呈现的是何种样态的形态,是可变的还是不变的形态,一种还是多种,只要它们在句子中充当一定的句子成分,就会实现为相应的特定的词类。因此从“词类”原本的意义来分析,“依句辨品”肯定是有道理的。但“离句”之后的品类如何看待?词典学意义上的词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概率统计意义上的价值而存在的。而对于富有创造性的人类语言来说,活用随时可能发生。诸如“很青春”中的“青春”之类的词类地位的判定如果离开了具体句法位置上来评说是很难说有什么实际的价值和意义的。
强调“词类”的“句法成分”词源意义,并不意味着不能从形态或语义的角度来考察词类问题。因为句法、形态和语义这些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相互联系,有着一定的成规则成体系的关联或对应关系,因此从任何一个视角出发都可能会有一些有意义的发现。但几个部门之间的这种关联和对应一般都不会是一一对应的,而且还常常会有例外,这就使人们通过形态和语义及功能考察词类时碰到更多障碍和难题。词的形态句法和语义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表象本身或隐或显,变化迷离,使得人们在使用这些标准时出现认识上的巨大差异。从不同视角研究词类问题的研究应力求避免将问题绝对化。而回到词类含义的源点,虽然多视角的词类分析并非没有可能,但相形之下,恐怕从句法角度来看词类的区分是若干视角中最为稳妥和可靠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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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凤文学
On Parts of Speech
SI Fu-zhen
(LanguageAcademyofSciences,BeijingLanguageandCultureUniversity,Beijing100831,China)
Key words:parts of speech; Chinese; syntax; morphology
Abstract:Linguists haven’t agreed on the basic question “What is a part of Speech?” which causes differences and debates on it.Therefore,clarification of confusing term definition is prerequisite and foundation for debate,as well as one of the reasons why many debates can not reach a result.Theoretically,syntax,morphology and semantics might all be involved,one way or the other.Consequently,meaningful findings on parts of speech could be reached from any of any perspective.Although empirical studies of parts of speech prefer syntactic consideration to morphological or semantic considerations,for it is more reliable in most cases.It also accords to the etymological origin of the “pars orationis (Parts of Speech)” in Latin.
DOI:10.14182/j.cnki.j.anu.2016.04.006
* 收稿日期:2016-02-26
作者简介:司富珍,女,山西交城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语言学。
中图分类号:H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6)04-04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