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个环节求偿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卫东
编辑:商场最终承担了责任,这是依据了什么法律?在不同交易模式中,消费者该向谁索赔?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任何一个环节提出赔偿。下面我们根据经营者的不同销售模式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
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销售平台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传统的固定门店模式;第二种是举办展销会或租赁柜台;第三种是近年兴起的网络销售平台。《消法》针对三种不同的销售模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固定门店模式是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具有长期、固定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如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便利地找到销售者赔偿,或通过销售者找到生产者等提出赔偿。
所谓展销会,是指由单个或者多个主办方发起,在确定的地点和一定的期限内,召集众多参展单位来展示、销售其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所谓的租赁柜台,是指销售柜台的所有者,将其柜台在一定的期间出租给个人或者单位经营,由其收取租金的活动。
《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一个由第三方建立的交易平台,第三方仅负责交易的维护和管理,不直接参加交易。经营者通过交易平台展示并交易商品,消费者通过在交易平台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并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交易双方可以将线下谈好的交易,再到网上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在网上进行交易。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期案例,小黄租用商场场地,以养生保健讲座为名骗取老人钱财后逃之夭夭。商场没有认真审核租用者的真实身份,任其销售假货。根据《消法》关于租赁柜台的责任承担原则,理应承担老人们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