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2016-03-18 18:55张丽颖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冲突

张丽颖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8)



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张丽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信息自由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之一,在促进政府进一步透明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困扰和矛盾,即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的矛盾,这一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我国,高校学生要求公开学术委员会讨论信息、高校教师要求公开职称评定委员会讨论内容的案件并不少见,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涉及学术自由的信息公开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各地各高校在面对信息公开与学术自由的冲突问题时处理方式不一。但是国外,尤其是美国学术界对于信息自由和学术自由的研究始终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并且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解决机制,通过介绍美国应对学术自由与信息自由冲突时的解决机制,以供我国未来进一步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信息自由;学术自由;冲突;法定豁免规定;个案衡平

美国各州均赋予了公民请求和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信息自由法律。[1]虽然各州的信息自由立法并不完全一致,但却十分相似。而民主政府所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便是信息自由法案所倡导的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这也是言论自由的基础。但是随着信息公开的发展和公民知情权意识的增强,信息自由向学术研究领域不断延伸,甚至造成对学术自由的威胁。

在美国,近年来,一些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各州信息自由立法要求公开学者的研究成果及其往来邮件的案例不断涌现。初期,秉承着对于信息自由的坚持,大多数信息公开主体均对申请的学术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这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学术研究成果及讨论内容的过早披露和过度披露,抑制学者的学术研究热情,从而限制相关领域学术研究的发展。

一、日益加剧的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在美国,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州信息自由立法要求公开学者研究成果及其往来邮件的案例不断涌现,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不断加剧。

1.烟草案

1991年12月11日,美国医学协会杂志发布了三项由佐治亚州医学院教授保罗·费舍尔教授主导的研究。[2]这些研究表明,六岁小孩已经对于“Old Joe Camel”(性病)有一定的认知能力。雷诺兹烟草公司依据佐治亚州信息公开法案向法院申请公开保罗·费舍尔教授的研究记录,包括参与调查小孩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此次研究的所有笔记、备忘录以及数据母带。在费舍尔教授拒绝公开其科研信息后,烟草公司又依据公开记录法案向学院提出公开上述信息的申请,最终医学院将保罗·费舍尔教授的科研信息提供给了烟草公司。费舍尔教授对此感到极度失望,并从医学院中辞职离开。[3]

2.弗吉尼亚大学信息公开案

2011年1月,美国环境法研究中心及弗吉尼亚州的一名议员共同向弗吉尼亚大学(UVA)申请公开该校前任教授迈克尔·曼在研究全球变暖“曲棍球”模型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数据信息。信息公开申请者不仅要求获取迈克尔·曼教授的研究资料、计算机程序及原始资料密码,还要求公开其与其他39名科学家之间的通信往来。[4]最初,弗吉尼亚大学坚称,根据该州的信息公开法案,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属于豁免公开的范畴。然而,在环境法研究中心向法院提出公开信息的请求后,弗吉尼亚大学最终同意,在申请者不进一步对外公开的前提下,向其提供所申请的信息。

3.威斯康星大学信息公开案

2011年3月中旬,威斯康星州共和党申请公开比尔·克罗侬教授自1月1日以来的,研究美国立法交流委员会对于州及联邦立法影响的往来邮件信息。[5]这使得克罗侬教授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共和党人意欲通过这种信息公开的方式来阻碍、破坏克罗侬教授的研究,并最终使其保持沉默。

类似上述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相冲突的案件还有很多,久而久之,学者被繁多的信息公开申请所累,而无法专心致志于学术研究,但这并不是社会公众所愿意看到的现象。

二、过度信息公开对于学术自由的影响

1.学术自由的重要性

保护学术自由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学者的隐私权,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止社会公众对于科研审议过程的不当干预,而科学审议过程是科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这一过程中,学者们得以交流、质疑观点,并不断取得突破创新。

美国联邦及各州法院也强调了学术自由的重要性:“学术自由,尽管并非宪法中明确列举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已经被视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保护的范畴”①。

同样,在斯维斯诉新罕布什尔州一案中,法院认为,“学术自由在美国高校中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对高等院校学者施加的任何束缚都会危及民族的未来……学术思想无法在一个充满怀疑和不信任的环境中发展起来。教师和学生都应当拥有充分的自由来学习、研究和获取新知,否则我们的文明将会停滞不前,甚至灭亡”②。

2.滥用信息公开请求权抑制学术研究

尽管信息自由立法发挥了重要的公共职能,但是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将所有的学术交流信息都置于可公开的范畴之下,将会形成一种猜疑和不信任的学术氛围,扼杀科学研究的创新性,使得公立高校难以创造出对于学术和社会发展有价值的成果。

确实,科研等学术信息被公开后,因不堪舆论压力而放弃学术研究的学者不在少数。如上述烟草案中的当事人保罗·费舍尔教授在其研究信息被披露后不久,离开学院,进入一家私人事务所执业,这无疑是高校学术研究的一大损失。

而且,社会上许多学术信息申请者的申请意图并不单纯,他们真正想要获取的不仅仅是那些已经在相关学术成果中展现出来的研究数据或方法,还有一些推动科学研究进程、挑战他人观点的个人资料、通信往来和讨论。一项有争议的科学研究背后通常都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在这一领域中相关的公司、组织或个人,可能并不同意学者进行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甚至不喜欢学者的科学研究成果。于是,这些公司、组织或个人试图通过公开专家学者的个人资料、通信往来和讨论意见,令公众认为这些科学家的研究成果是建立在偏见之上的,他们的科学研究都是虚假的,以此来阻止专家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并使他们最终保持沉默。

同时,过度的信息公开使得公立高等学校学术研究的社会资助也显著减少。目前,一些公立高校获得的科研拨款形式的联邦资助要比私立高校少得多。于是,在一些州形成了这样一种“有趣”的局面:从私人实体中获得资助的公立高校科学家无法保护他们的科研成果免受社会公众的不当干预,但是依靠联邦资助的私立高校的学术科研信息却不在信息公开的范畴之内而得到豁免公开。能否保护其学术信息免于公开的关键在于雇主的地位是公立还是私立地位,而非其资助系统。

此外,过度的信息公开可能会使相关专家学者暴露在对其研究成果或观点感到不满的政治家的威胁之中,进而抑制学者的学术研究。根据美国国家健康协会的一项研究显示,当科学家的资金资助被卷入社会政治争议中时,这些争议事件对于科学家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有着严重的影响,并且被批判的科学家普遍开始进行自我审查。被调查科学家中的大多数称感到非常焦虑、害怕,甚至对周边的政治环境产生妄想症。一半的受访者称他们现在已经将可能会引起争议的词汇从其研究中移除,四分之一的科学家将整个研究课题从其研究计划中删除。四名科学家选择从事更为安全的工作领域,或是离开学术界,或是从事一份有稳定薪金的工作。只有10%的科学家认为这些争议会更加坚定他们继续从事研究并将其广泛传播的信心。

“有一段时间,我无法入睡。与这些控诉抗争使我无法专心致志于我的研究中。”烟草案当事人保罗·费舍尔教授如是说。[6]这些过度的信息公开引起的争议问题也许并不会留下一个很严重的感情创伤,但是它却始终留在你的脑海中,使你无法专注研究。正如国家健康协会主席哈罗德在1999年国会听证会上所说,无限制的公开可能会导致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对科学研究者的困扰,以及对自由交流观点并甘冒风险以发现真理的抑制。

这些研究表明,过度公开学者的学术研究信息可能会使其暴露在社会政治的争议之中,影响科学家对研究领域的选择,导致对于科学研究的抑制、歪曲,甚至人为操纵。

三、解决困境

上述这些信息公开申请对于高校管理者、学者、信息自由法案专家、学术自由及信息公开的倡导者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平衡政府透明化的要求以及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学术交流自由?是否应当将学术交流信息列入信息自由立法中豁免公开的范畴?在信息自由法案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又如何平衡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两者之间的关系?回答这些问题对于解决目前的困境至关重要。

1.法定豁免

由于法院一般不愿将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列入豁免公开的范畴,因此,避免造成猜疑和不信任学术氛围最明显最简单的方法莫过于由州立法机关将相应的学术信息豁免公开情形纳入信息自由立法之中。一些州已经对高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讨论进行了广泛的保护。例如:新泽西州将学术信息列为豁免公开范畴,俄亥俄州将知识产权信息列为豁免公开信息,并且规定知识产权信息,为州立大学教职员工和其他员工在从事研究或调查过程中制作和产生的尚未公开发布、发表或取得专利的成果记录③。犹他州或许是对其高校教职员工学术自由保护得最好的州。该州的信息公开法案规定州高等教育系统内部被高校或其教职员工、雇员或其学生开发、发现、披露、或接收的信息均应予以豁免公开,包括未发表的学术演讲信息,与科研有关的数据或其他信息,科研提议中的机密信息,未公布的工作底稿,尚在进行中的创造性成果,以及学术往来通信④。

采用上述任何一个州的信息公开豁免规定模型,各州都可以将学术信息和非行政性通信往来信息从其信息公开的范围中剔除出去,在保持校务透明性的同时,也保障了学者的学术自由。这样的法定豁免情形可以使得高校的教职员工充分地交流各种争议和敏感话题,而无需自我审查。同时也给专家学者、公众以及法院提供非常具体的指导,明确了哪些信息在豁免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内。

2.个案平衡学术自由与信息自由

但是,全面完善信息自由立法的豁免公开体系是一项艰巨而漫长的工作,在完成这项工作之前,尤其是在对特定类型的学术信息缺乏相应豁免公开规定的情形下,对于法院和信息保管者来说,采取个案平衡的方法来决定是否公开相关学术信息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一观点已在前述威斯康星大学信息公开案中表述得较为清楚:“像克罗侬这样的教职员工经常使用邮件来与他人探讨和分享学术思想意见,保护这些信息对于高校学术的发展至关重要。教职员工必须被给予充分的隐私保护,以使其能够充分讨论并追求真理,而无需顾忌不满者的报复和争议。我们州将这样的学术交流信息予以公开的后果就是造成更多创造性人才的流失。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更愿意选择能够给予其隐私权保障的高校,这对于学术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7]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的州都已将个案平衡作为法定豁免的替代方法,例如:威斯康星州和密歇根州。威斯康星州法院认为,充分公开是信息自由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形下,信息保管者可以拒绝申请者的信息公开申请。在缺乏明确豁免公开规定的情形下,信息保管者或者法院应当衡量学术自由和信息自由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判断公开相关信息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

学术自由和信息自由之间的矛盾困境亟需一套完善、全面,且能够及时更新的信息公开豁免体系,但是,这并非一蹴而就的。同时,众所周知,法律的修改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缺乏明确豁免公开规定时,采取个案平衡的普通法来衡量哪一利益更为重要,对于法院、信息保管者以及社会公众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此外,豁免公开法律规定和个案平衡法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将两者结合使用,才能保障社会公众在充分享有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又不至于侵犯学者的学术自由,抑制社会科学的发展。

四、结语

信息自由立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项获取信息、保障公务人员和民选代表正当行使公权力的重要的运行机制。但是,信息公开立法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困境,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与学术自由的冲突。鉴于上述信息公开对于学术研究的影响,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和法院都纷纷采取了一种或多种解决机制,或是进行明确的豁免公开规定,或是采取个案平衡的普通法方法,或是二者结合。这样的解决机制能够保证学者的学术利益和公众的知情权都被给予充分的考量。

学术自由与信息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利益冲突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并且还将继续加剧。但是美国对于这一困境的研究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方面都已相对成熟,对于我国今后在解决类似问题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①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438 U.S.265(1978),at p.312.

②Sweezy v.New Hampshire,354 U.S.234,250(1957).

③OHIO REV.CODE ANN.149.43(A)(5)(WEST 2011).

④UTAH CODE ANN.63G-2-305(40)(a)(WEST 2010).

参考文献:

[1]美国各州信息.自由立法[EB/OL].[2016-02-28]http://www.foiadvocates.com/records.html.

[2]John P.Pierce.Does Tobacco Advertising Target Young People to Start Smoking?[J].In Jama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226(22):3154-8,Janu-ary 1992.

[3]Paul M.Fischer,M.D.Science and Subpoenas:When do the Courts Become Instruments of Manipulation?[J].1996 by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4]Rachel Levinson-Waldman.Academic Freedom and 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How to Counter the Chilling Effect of FOIA Requests on Scholarship[J].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September2011.

[5]William Cronon.Abusing Open Records to Attack Aca-demic Freedom[J].SCHOLAR CITIZEN(Mar.24,2011),http://scholarcitizen.williamcronon.net/2011/03/ 24/open-records-attack-on-academic-freedom/.

[6]Michael Halpern.Freedom to Bully,Center for Science and Democracy[N].February-2015.

[7]John C.Dowling,Letter from UW-Madison Legal Coun-sel Regarding Cronon Emails[Z].UNIV.OF WISCONSIN MADISON NEWS,Apr.1,2011.

责任编辑何志玉

When Information Freedom and Academic Freedom Collide

ZHANG Li-y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w school,Beijing 100088,China)

Abstract:Freedom of information,as one of the driving forces of social development,is promoting the transparency of gov-ernment,at the same time has brought about some problems including the collide between the information freedom and aca-demic freedom.This phenomenon exists not only in China but all over the world.In our country,there are more and more cases where people required for discussion information in academic board or professional evaluation committee.However,there is no uniform solution facing these applications because of the lack of regulations.In foreign countries,especially A-merica,the scholars have made a lot study on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academic freedom and established a perfect system to solve the collides.I hope to make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of America for our country’s reference.

Key words:Freedom of Information;Academic Freedom;Collide;Statutory Exemption;Case Equity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16)02-0061-04

收稿日期:2016-02-28

作者简介:张丽颖(1990-),女,山西临汾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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