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状、成因及应对措施研究*

2016-03-18 10:57李娜许昌学院商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高教学刊 2016年4期
关键词:就业歧视高校毕业生

李娜(许昌学院商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状、成因及应对措施研究*

李娜
(许昌学院商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间接性导致了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开始急速增加,就业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我国人力就业市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地域空间劳动力供求失衡、就业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等现况[1],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日趋增多,这不仅影响了毕业生充分就业,造成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文章分析出现就业歧视的成因,根据成因探寻对策,在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的同时也促进大学生就业,从而为多方共赢和谐发展献计献策。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就业权益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s of college graduates have been increasing rapidly and employment problems have been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Owing to the immaturity of and supply-demand imbalance of labour force,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s increasing which leads to the waste of talents and affects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d explores the strategies to promote employment.

Keywords: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rights

2016年我国高校毕业生的人数预计为770万人,2016年全国将有1000万大学生在找工作,高校毕业人数节节攀升,使毕业生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中既有就业岗位需求与人才供应失衡所带来的毕业生就业的地位弱势,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2]。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成为了继毕业生就业难问题之后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现状及特征

发生于毕业生群体中的就业歧视问题事实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通过实际调研,具体表现为总结为如下的几种突出情况:

(一)性别歧视

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所遭遇到的性别歧视,主要所指的是招聘企业在聘用毕业生之后,除去对正常生产与经营带来影响的情况外,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是恶意降低女性收入的现象[3],进而让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严重减少。很多用人单位都明确提出了只招收男生的应聘条件,更有甚者还会专门针对女性毕业生设置出诸多千奇百怪的附加条件,其中包括相貌、身高、体重、肤色以及是否单身等。由于存在高校毕业生中的性别歧视,让较多数量的女毕业生面临着就业更难的问题,从而严重影响了高校毕业生的整体就业率。

(二)健康歧视

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在正式聘用毕业生之前都会要求其进行体检,如果是没有达到标准的人则不具备参加工作的资格。在各届高校毕业生中有很多因患有乙肝、结核病等原因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早在2003年,浙江大学的一名毕业生因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错过了当公务员的机会,在经过多次上访和努力无果之后,出现了过激行为导致悲剧发生。这说明了受到健康歧视的高校毕业生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以及他们在受到就业权利剥夺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户籍歧视

自从我国正式开始落实高校毕业生的双向择业制度以后,户籍歧视问题就开始成为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一项重要因素[4]。在诸如北京、上海和广州这类的一线城市中,很多高校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都会或多或少的遇到户籍和地域歧视。尤其是在发达城市中的人才招聘会和招聘网站中,大多数的招聘广告中都会明确标明“只限本地生源”或是“只招本市户口”等,这些附加条件将外地毕业生挡在了就业的大门之外。除此之外,一些用人单位即使是在招聘广告中并未表明对户籍所在地的限制,但是在进入一对一的面试环节以后也会因户籍问题而将那些外地的毕业生拒绝掉。

(四)经验歧视

经验歧视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刚刚走出象牙塔的学生最为明显的特点就是“没有社会经验”,而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能够减少培训成本支出和利益最大化,往往只会去聘用那些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应聘者,并且还会在自己的招聘信息中明确标明“仅招工作经验在X年以上者”,这就会在无形当中将没有工作经历的学生都拒之门外。大部分企业虽然对外声称会给高校毕业生一些公平的就业机会,但在实际的招聘过程中却还是会偏向于那些有过工作经验的求职者。这一就业歧视现象还经常出现于各类受聘的应考之中,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毕业生很显然不会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关注。

(五)院校歧视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遇到的因毕业院校的“知名度”和“排名登记”所带来的歧视现象。事实上,每年都会针对国内的各大高校展开一系列等级排名活动,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能够将高校的软硬件实力展开客观且公开化的展示,以便报考学生在填写报考志愿时能够有一个准确的参照。然而,此种善意的举动却成为了诸多用人单位的一个歧视借口,尤其是对于一些在地方上知名度较高且薪资待遇比较优厚的企业来说,似乎只有招聘那些来自于名牌大学的毕业生才配得上自己的“身份”,从而在无形当中打击了很多就读于普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信心。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成因分析

我国的高校毕业生实际就业率一直处于不断下滑的趋势当中,造成此种局面的主要因素很显然并非是人才资源的过度旺盛。高校毕业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1],他们的就业权益能否受到重视和保护,将决定着能否顺利地实现就业从而发挥其价值。这不但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切身利益和成长成才,而且事关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深入探析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的成因。

(一)利益因素的影响

就业歧视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的现行政策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纵观我国当前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招聘现况,他们在就业市场当中拥有着绝对性的主导权,尤其是在面对众多求职学生来说,只是考评员的简单判断就能够决定他们是否能够成功就业。在这种并不公平的就业关系中,毕业生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自己的被动地位,为了能够尽快就业不得不全盘接受用人单位所提出的各项要求。事实上,就业市场应当是一个公平公正且信息公开的地方,但是市场中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各种类型的歧视存在。亚当·斯密认为,无论是任何人都会充分的考虑到各种因素对自己的利害,从而趋利避害,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此,用人单位为了能够更加快速的发挥出人力资源的盈利价值,会尽可能的挑选一些经验丰富且薪资要求较低的从业人员,进而让这些初出茅庐的毕业生们少了很多公平的就业机会。

(二)观念因素的影响

一直以来,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在招聘新人时存在着一定的认知误区,一些企业领导会十分偏爱那些高学历的求职者,而有些企业领导则会比较看重求职者在当下所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十分排斥那些没有社会经验的毕业生。除此之外,由于近年高校毕业生均为90后的年轻人,由于他们骨子中存在着很强的求胜和好强心态,所以在择业的时候难免会出现类似重金钱轻理想或是重物质轻精神的择业误区。还有一些高校毕业生对自己的能力过于自信,并且对今后的就业抱有了较高的期望值,无法根据自己的实际特点与当前的行业现况来科学化的制定择业目标,且不愿意去尝试自主创业、自由工作等,严重的缺少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品质。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今天,大学生也只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劳动者,他们本可以随心所欲的在不同的行业中发挥自己的价值,但是社会认知层面对高校学生的高要求,也禁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成了“上下不能”的尴尬局面。

(三)法制因素的影响

就业歧视归根结底,最为重要的一项因素还是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如下的三个方面:首先,缺少一套完善的禁止就业歧视法规,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中不仅没有专门惩治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5],而且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上也显得过于原则和死板;其次,禁止就业歧视的执法力度严重不足,我国现在并没有成立相关劳动者免受歧视的专门保护部门,当毕业生在求职和就业期间受到不平等的歧视对待时,只能够去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及相关工会来进行维权处理[5]。然而,由于职能部门职权不明确存在着主管不明或多头领导的现象,致使受害人的诉求难以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无法合理化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最后,反就业歧视的司法不完善,在我国的普通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一条古老的法谚“有权利必有救济”,其深层含义为“救济是权利实现的主要手段”,完善的司法救济能够让原本抽象化的权利变得更加具象化,让那些仅停留于字面中的法律法规可以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法律效率,然而,纵观我国当前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合法公民平等就业权所专门制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措施建议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其一,国家政府应联合教育部门针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规中,虽然存在有关于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相关内容,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因内容匮乏、辐射面过窄等情况而难以发挥出应有价值,让毕业生在求职和就业期间遇到不公平待遇和歧视现象时,无法找到有针对性的条文来进行维权。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对现有立法的完善速度,同时结合当前的行业市场环境来推行相关的劳动法保护细则与配套法规,力争构建出一套以《宪法》为基础支持,以《劳动法》为行动准则,以《就业促进法》为交流主干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体系。

其二,国家政府要加快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与《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速度。在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过程中,《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的主要价值就是帮助当代毕业生可以更好的处理自己所遇到的诸多权益侵害问题,并且在《劳动法》的全面支持下,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所有带有关联性的责任主体都必须要肩负起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除此之外,由于在我国当前的行业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就业歧视现象,《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就是为了能够将这些隐匿在各行各业中的歧视思想彻底根除,并且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惩罚力度的不断加重,用人单位也会开始重新审视对高校毕业生群体的聘用行为,进而在就业市场中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6]。

(二)高校毕业生应当学会维护自身的就业权利

高校毕业生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系统工程,因此在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的同时,还要对大学生本身自我指导与自我教育能力的培养给予应有的重视。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法律意识还处于相对薄弱的时期,尤其是对于一直处于校园内被保护起来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更多的精力放到了专业课程的学习上,很少会关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为此,高校毕业生如果想要从真正意义上对自身的就业权益进行维护,就必须巩固自身的就业权利意识[7]:首先是法律意识,高校毕业生要充分了解同就业相关法律制度与特殊政策,在深入了解劳动法详细内容的同时将自身的法律意识竖立起来,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和灵活用法;其次是契约意识,毕业生要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给自己的就业协议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在遭受歧视待遇时要运用协议中的条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就业协议在正式签署后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同意契约,毕业生要时刻提醒自己按照协议中的内容来履行义务;再次是维权意识,毕业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尤其是遇到不公平现象时要灵活运用仲裁诉讼,确保自己的就业权益不受到损害;最后是诚信意识,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将自己真实的信息告知给用人单位,切记不可出现隐瞒学历、实习经验以及毕业院校等虚假行为,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出现不实现象,也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求助和举报。

(三)进一步加强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是大学生获取知识和健康成长的摇篮,因而有责任和义务要为毕业生提供全面的就业指导与法律知识指导的相关教育。首先,针对现有的基本法律尝试对课程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为了能够进一步增强高校毕业生的维权意识,可以将基本法律常识内容设置到高校四年的学习中,在开设专门的法律常识课程同时还可以举办一些有关于法律意识培养的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校期间能够充分了解到树立维权意识的重要性。其次,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理念进行调整和更新[8]。如今,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中所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程都为一些理论内容,例如对未来行业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正确择业观念的树立以及职场中的一些求职方法等。然而,伴随着时代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高校创业课程设置也应与时俱进进行适当的更新[9]。创业就业授课过程中加入一些真实的就业案例,可以聘请一些各行各业中的精英人士来到校内进行培训和讲座,让学生进一步加深对求职和就业的理解,进而为毕业生整体就业率的提高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完善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体系与新旧就业制度的转型和过渡阶段,针对以市场机制为中心的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应进一步完善,这不仅十分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能够带来较大的推动性作用。首先,政府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对现有人事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之上,让大学生可以获得更大的选择空间与更多的选择机会。各个地方的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出对当地就业市场的导向作用[10],不仅要对区域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同时还要为他们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和培训机会,从根本上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其次,各级部门要策略地打破平等就业与自主就业之间的隔阂,让大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未来的就业方向和求职模式。各级政府与劳动管理部门还要对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权益维护制度进行完善,可以针对主动加入到国家基层建设中的毕业生给予更多的优惠和福利政策,根本上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以及透明性,将社会监督的真正价值充分的发挥出来。

四、结束语

我国高等教育从2002年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以后,随着高校扩招带来的严峻挑战,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成为热点问题。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稀缺的人力资源,他们走出校门迈向社会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针对就业歧视等问题必须制定和完善大学生相关就业政策,确保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各项工作落实。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能否受到重视和保护,将决定着他们能否顺利地实现就业从而发挥其价值。这不但关系到大学生个人的切身利益和成长成才,而且事关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1],所以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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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仲钢,胡平.高校女毕业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成因及对策[J].思想理论教育(综合版),2006(9):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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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哲人.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看政府的导向作用[J].浙江经济,2007(3):58-59.

作者简介:李娜(1985-),女,河南许昌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等。

*基金项目: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课题“就业歧视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研究”(JYB2015256)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6)04-01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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