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生,李华明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07)
[法学研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级制度研究
丁文生,李华明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广东广州510507)
刑事速裁改革试点过程中,审级制度是理论和实践关注讨论的焦点。速裁判决的上诉权利保障和二审审查范围是刑事速裁审级制度建设过程应当思考的关键内容。国外在刑事案件简易化方面有着成熟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外成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刑事速裁审级制度提出建议。
刑事速裁;审级制度;审查范围
从2014年6月开始,我国开始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探索。经过试点探索,发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修改完善速裁程序提供了实践依据。其中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审级问题是诸多学者和法官屡屡提及的焦点问题。作为制定正式速裁程序的依据,速裁程序中审级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多少等级审判机关以及其职能分工,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审判机关的审理,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1]刑事审级制度从微观上来讲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防止权力滥用,从中观上来讲是保障司法裁判的正确性和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可接受性,从宏观上来讲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解释和发展法律。[2]刑事审级制度本身的重要性引起学者广泛的关注。速裁程度试点之后,速裁程序的审级制度更成为普遍关注的要点,其中速裁程序所侧重的效率和审级所关注的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检法司联合公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及《办法》授权全国18个省市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类型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提出了指导意见,具体办法由各省市相关政法委、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制定操作办法。
《决定》及《办法》没有涉及审级的问题,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实施方案各异。对试点18个城市进行检索,所有的试点地区出台的《细则》都没有对审级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则,也就是刑事速裁程序仅仅是针对轻微刑事案件一审的简化改革,审级及二审程序均按原来普通程序设计进行。
审级问题本身是学界热议的问题,对普通诉讼刑事程序而言,许多学者认为,刑事审级应改成三审终审制度,以适应刑事诉讼改革的要求。[1]但由于速裁程序所针对的刑事案件的轻微性,在讨论中有法官认为可以比照民事诉讼中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引入一审终审的制度,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样有学者从速裁程序特点的角度,认为应将二审终审改为一审终审,理由是“速裁程序的启动条件是被告人对事实、法律适用无异议、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且,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不当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即法院不能高于建议判处刑罚。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觉得量刑建议不当的,还可以反悔使案件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在这些前提下,再对速裁案件适用二审终审的制度不仅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反而还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天津市的速裁试点表明,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比例相当低,且提出上诉的大多还是为了能继续留在看守所执行余刑)”。[3]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刑事速裁程序引入一审终审形成了相当有竞争力的观点。
坚持速裁案件仍然以两审终审方式审结的声音更大,有学者强调“刑事案件应当更加注重程序正义,给予被告人充分的上诉权就是程序正义实现的方式之一,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因为那样可能会造成以牺牲案件的公平正义来换取效率提升的不利后果”。[4]
一些国家和地区最高刑为1年以下自由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已经相当成熟,主要类型包括书面审理方式及简易审判程序。[5]对他国和地区的轻微刑事案件简易处理方式的审级讨论主要围绕这两种形式进行。
(一)书面审理方式的审级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处罚令程序只能适用特别轻微的刑事案件,一般仅处理罚金刑案件,不及于自由刑案件(唯有德国的刑事处罚令程序可以适用判处被告人1年以下适用缓刑的自由刑案件)。[5]
在德国处罚令签发之后,被告人收到处罚令不服,在收到处罚令的14日内无需任何理由有权向签发处罚令的法院提出异议。一旦被告人提出异议,处罚令效力消灭,法官应当采用正式审判的方式予以审判。[6]意大利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对处罚令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令的15天内表示拒绝,法院必须变更适用以正式审判程序对案件予以处理。[7]日本的简易命令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对处罚令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令的14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对该案进行正式审判。[8]唯有法国处罚令程序规定异议权不仅赋予给被告人,同时也为检诉方享有。[9]
从德国、意大利、日本和法国的处罚令的救济程序可以看出,处罚令作出之后,留给被告人充分的异议权利。被告人不服处罚令时,可以通过要求正式审判而获得维护审判权的机会。
(二)简易审判程序的审级制度
《美国法典》第18编第3401条的规定,轻微犯罪审判程序审理的是不超过1年监禁的轻罪。前提是被告人认罪,并采用书面形式明示放弃采用普通程序由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的权利,并选择同意由治安法官审理,由司法官根据简易起诉书进行审理。[10]虽然美国上诉程序一般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但如果第一审程序是由治安法官适用轻微犯罪审判程序,那么第二审程序可以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都进行重新审查。因为传统上治安法官审理案件没有审判记录,大多数案件甚至不经抗辩就结案,因此,对于此类判决的上诉审理,只能采取重新审判的审理方式,即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就像初审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10]
日本于2004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4章确立了即决裁判程序,该程序适用于一年以下监禁的刑罚。同样规定了适用条件为被告人作有罪陈述并同意适用该程序,检察官申请提起该程序,由法官在控辩双方于庭审提出证据的基础上作出裁决。由于证据审查规则的简化而使案件得到迅速的处理,一般要求当日宣判。[8]适用该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可以对判决提起上诉,但不得以存在事实错误为由对判决提起上诉。[11]
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审判程序既可以适用轻罪案,由被告人请求及检察官同意下,由法官仅依据侦查案卷对案件做出迅速处理。意大利严格限制诉讼当事人对依简易审判程序做出的判决中的事实部分提起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3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不能对依简易审判程序做出的无罪判决而寻求更具说服力的无罪判决,也不能对财产刑或者缓刑提起上诉。[11]
(三)对他国刑事简易程序审级的讨论
处罚令虽然由法官作出,但并非真正的审判程序,处罚令由法官单方作出。作出处罚令并不需要和被告人沟通。故而处罚令缺乏审判的特性,更加类似于行政化处理。因此,处罚令程序结束后,可以获得司法审判的救济。
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刑事简易程序审级代表了司法体制审级职能分工的原则。在被告人认罪和自愿选择简易程序及法官进行了相应的证据调查的前提下,由一审负责查事实,二审负责规则治理,体现专业分工的审级制度。
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由于治安法官适用轻微犯罪审判程序过程过于简单,缺乏双方的抗辩记录,二审既可以对事实,也可以对适用法律进行上诉,体现了尊重被告人诉讼程序权利的特点。
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量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而快速审判的。因达成辩诉交易而做出有罪答辩的被告人不能对定罪提出上诉。但是可以有条件地对量刑提起上诉。[12]
参考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意大利轻微刑事程序简易化有关审级方面的宝贵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对刑事速裁程序审级问题提出以下的改革建议:
(一)刑事速裁程序仍应坚持二审终审制
刑事速裁在效率方面的成绩斐然,单个庭审效率极高,“根据甲基层法院试点速裁程序一年的效果来看,平均每件速裁案件庭审耗时5分钟”[13],从具体法院来看,“从2014年10月开始试点,至今年3月26日,该院速裁办案组以刑庭17.65%的人力完成了全庭46.23%的案件量。[13]但是,刑事速裁改革不能在效率的高速公路上飞奔,却不系上公正这一安全带。
正如匈牙利学者阿尔培德·欧德指出的: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便和成功程序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联。[14]
从外国的经验来看,国外的刑事程序简易化并没有因节约诉讼资源而减少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上诉救济的权利。相反,根据处罚令的救济规则,不服处罚令的被告人可以获得重新审判的机会。美国的轻微犯罪审判程序会突破二审不涉及事实的规则,给予程序保障较弱的轻微犯罪审判程序予以事实上诉的权利。
从权利保障角度来看,首先,从宪法权利来看,作为刑事诉讼基本权的上诉权及二审权利是正当裁判权的一部分,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获得裁判的权利”其中包含公民享有适当的上诉权利的内涵。
其次,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过程中,由于相应的庭审环节的省略,导致法官基本都是通过书面审查和讯问了解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环节的缺失,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速裁程序对被告人的保护偏弱。如果连二审救济权利也缺失的话,对被告人的程序保护更加缺乏。
第三,适用速裁案件审决的案件存在着当事人认罪的条件,但这不能保障当事人认罪的案件不存在着错判的可能。速裁案件程序设置上可能存在着导致错案的因素。比如,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当事人在刑事速裁程序当中确实无法及时提交某些证据,而选择认罪来获得量刑上的优惠,而在刑事上诉程序中又恰恰能够提交该项证据。如果一概不让上诉,对当事人来讲并不公平。
第四,试点发现,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上诉率很低,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中期评估论证会介绍,“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一年来,各地全力推动试点工作依法有序深入开展,整体运行情况良好。18个试点城市共确定试点法院100余家,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1.2万余件,当庭宣判率为95%,超过90%的案件立案后10日内审结,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零。”[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虽然适用速裁程序的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但这恰恰说明了仍然有被告人速裁程序中认罪服判,但判决之后仍然不服。因此,保留对速裁判决一审的监督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少数人的权利不能因为以追求多数人的效率的名义而被剥夺。
低至2%的上诉率也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刑事速裁程序基本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上诉而导致司法资源消耗的情况极少。而以一审终审制度来防御上诉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没有太大的价值。
最后,速裁程序如果有了终审权而获得绝对正确的理由,那是不正当的。终结性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特征,但速裁程序是程序简化的审判程序,程序简化意味着权利缺失,不具备终结性的条件。
(二)刑事速裁案件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全面审查
首先,刑事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应当坚持开庭审理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案件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刑事二审往往以案件事实清楚为由,不进行开庭审理。该作法饱受诟病,被讥讽为“行政审批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于一审时省略了调查和辩论程序,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缺乏对抗。因此,二审更加应该开庭审理,而不能仅仅通过调查阅卷、讯问等单方活动来认定的事实,将检控方、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排除在程序之外。
其次,速裁程序的二审应当奉行全面审查的原则。第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审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这种指导精神,决定了无论事实或法律问题,二审的大门是敞开的。第二,法庭调查程序是了解案情,认定事实的主要过程,由于速裁程序省略了这一过程,故而如果被告人对事实部分存在着争议,二审法院更加有必要对此予以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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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冰)
Study on Judicial Hierarchy in Criminal Expeditious Procedure of Our Country
DING Wen-sheng,LI Hua-ming
(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y Business Polytechnic,Guangzhou 510507,China)
In the process of the pilot of criminal expeditious procedure,trial grade systemthe is the focus of the discussion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appeal for the judgment and the scope of the second instance review is the key content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judicial hierarchy of criminal trial. Simplification of criminal cases has matur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This paper proposes the sug⁃gestions of the judicial hierarchy of criminal trial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mature experience combin⁃ing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
criminal expeditious procedure;judicial hierarchy;scope of examination
D925.2
A
1009-931X(2016)02—0078-04
2015-12-14
丁文生(1979-),男,广东潮州人,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