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实习期满录用后还有试用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郭某系某高校大学生,毕业前在某企业实习期满毕业后被企业录用,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郭某认为本人已经在单位实习了半年时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了,经与单位沟通被拒绝后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诉人
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延长了我的试用期啊,我不认可。我觉得自己在单位实习的半年表现非常不错,这已经是对我的试用了啊。
被诉人
申诉人在实习期间表现确实得到了单位的认可,但是当时他只是实习,与我们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在要正式录用了,有劳动关系就得约定试用期,两个概念,别混淆了。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在校学生实习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就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即便是实习过的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