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神逻辑受害倒理亏
第一百五十五回
有请罗斌先生接着讲
列位看官,您还记得去年8月,中国传媒大学女生失踪后遇害的新闻吗?针对这一事件,有舆论认为悲剧发生的原因是女学生轻信他人,不懂自我保护。无独有偶,李天一案件中,网上不乏这样的声音:谁让你(被侵害人)是陪酒女、你不去夜总会之类的场所不就没事了吗、你真的打不过吗?
每当出现性侵或性骚扰事件,总有一些人从指责女性受害者的角度质疑:是不是穿着太暴露?是不是喝了酒?是不是自己去了风月场所?是不是不懂得保护自己?归纳起来,就是“受害者活该”逻辑。
这种神逻辑的荒谬之处,其实非常容易戳穿。比如被偷被抢,你会认为不怪小偷强盗,而是怪我钱包太鼓吗?答案必然是否定的。但在性侵或性骚扰事件的讨论中,这种责备受害者、为施暴者行为开脱的逻辑,在国内外却仍广泛存在。
不信?且听下文分解。
话说,我们现在看到的国外性侵新闻中,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印度。据报道,平均下来,在印度每3分钟发生一起针对女性的暴力犯罪,每22分钟发生一起强奸案。在印度新德里,平均每18小时发生一起强奸案,被冠以“强奸之都”的耻辱名片,而印度也被冠以“强奸之国”的耻辱称号。
有人从印度媒体整理出了他们在报道中认为性侵案发生的34个关键词:受害者自己、女人们、校服、性教育(不是因为缺乏)、化妆、天黑了还在外面晃、去酒吧、和男人一起玩、和男生手牵手、和男生亲吻、和男生一起自拍、自由恋爱、结婚、吃炒面、吃匹萨、吃汉堡、吃任何快餐、跳舞、在婚礼上跳舞、喝酒、服用药物、独自旅行、肉、人体模型、短裙、占星术、电视台、商品标号、宝莱坞、手机、西化、经济发展、城市化、男人是下半身动物。您瞧瞧,这34个理由,只有最后一个坦承性侵是男人的原因,剩下的大部分都将原因归为是女人自己,其中不少理由让人看了啼笑皆非。
印度有报道称,超过70%印度的男人认为,女人衣着暴露活该被强奸,因为她们暴露就是勾引男人。
2012年,震惊全球的印度新德里巴士轮奸案嫌犯穆克什·辛格受访时宣称:“女孩对强奸要比男孩负更大的责任。一个正派的女孩不会晚上9点在外面游荡……女孩应该留在家里做家务,而不是夜里流连迪斯科和酒吧,穿着不该穿的衣服,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
印度社会活动分子鲁奇拉·古普塔2013年在CNN网站撰文称,当她听说一名23岁的摄影记者在孟买被轮奸一事时,丝毫未感到奇怪。1992年12月,她作为一名记者,在报道印度北部某清真寺被拆一事时,也险被强奸。事后,古普塔勇敢地在法庭上指证试图强奸她的恶徒们。法官却纵容对方律师当庭指责她穿衣不当、出现的地点不当等,错误地“勾引”了被告人。庭审过程让她非常泄气。
“强奸是双方自愿的。”印度北方邦政客托塔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强暴案这些事情会发生,大部分都是“你情我愿”。他还表示,都是女性想被强暴,才会让男人侵犯她们,并对她们做任何事情。托塔朗认为,这样的行为不能称作强暴,“只是事情一旦公开,女性就会宣称自己被侵犯”。托塔朗的这一言论曾在国际社会引起轩然大波。
其实,印度社会很多民众也对强暴性侵案件非常愤慨,在努力之下终于迫使印度当局修改相关法律,为强暴案件设立特别法庭,并为致被害人死亡的强暴案件引入死刑。
说完了南亚,咱们再看看中东。那里有一个盛产石油和土豪的国家沙特阿拉伯,就是2014年有一名男子在推特上喊穷,结果一大批富豪争相排队送钱的土豪国。别以为这里都是温情脉脉的,调查显示,高达86.5%的沙特男性认为,女性的装扮是导致性侵犯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根据当地的习俗和法律,沙特的大部分女性从头到脚穿上黑色的罩袍,禁止女性和无关的男性之间发生任何关系,要求女性尽量避免与陌生男子交流,以避免刺激男性的强奸冲动。
沙特是全球唯一禁止女性开车的国家。历史学家萨利赫·萨阿敦在一家电台接受采访时表示,沙特禁止女性开车是为了保护女性安全,防止遭遇性侵。他反问道:“如果妇女在开车途中车子坏了,他们会遭遇什么呢?”萨阿敦认为,像欧美等国女性可以自由开车,是因为对欧美国家的女性来说性侵“没什么大不了的”。同时他认为,为了防止沙特女性被男性司机侵犯,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进口女司机,“让别国的女司机为我们的妻子们开车”。
遗憾的是,这些严苛的规定并没有保护女性免于性侵或性骚扰。一家女权研究组织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沙特和海湾地区,强奸和性侵的发生率远远高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
在沙特,一个女性要告一个男人强奸,需要有4名证人作证,而她本人和家族则要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至于犯罪者受到的惩罚,往往微乎其微。
沙特发生过一桩令世界震惊的性侵案,一名19岁女孩被同车6名男性绑架轮奸。在初审中,这名女孩被处以90记鞭刑,法庭的判决理由是,“当强奸发生时,这名女孩与无关的男性共处一辆汽车中”。根据当地法律,被强奸是大罪,被强奸的女子等于犯了大罪。外国媒体纷纷谴责了沙特的原教旨法律。不过,经过沙特高等司法委员会重新判决后,鞭刑的数量增至200。消息人士称,量刑加重的原因是“这名女孩试图通过媒体影响司法”。
强奸在伊斯兰教中被视为不可饶恕的重罪。沙特、伊朗等国通常将强奸犯处以极刑。但是对遭遇强暴的女性,却往往因为教义受到了额外的伤害。2005年,一名伊朗女孩因为反抗强奸杀死凶手被法庭判处绞刑,后在一名加拿大籍世界小姐的努力下获释。而更多的女性则是因为遭遇强奸,给自己家族的荣誉带来“玷污”而被家族亲人杀死,这在中东某些国家称之为“荣誉谋杀”。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全世界每年至少有5000名妇女死于亲属的“荣誉谋杀”,巴基斯坦有文字纪录的“荣誉谋杀”,平均每年就有1000多起。
有看官听到这里,可能会问了:你讲的都是发展中国家或者宗教国家,人家发达国家肯定不能这么愚昧。
其实,直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美国和加拿大,“是否遭遇极端抵抗”仍是强奸案成立与否的条件之一。
2015年,美国俄勒冈大学的啦啦队在该校运动会上表演性感热舞,遭到校领导严厉批评,认为他们在观众面前挤胸摆臀,尺度过大,有鼓吹校园强奸文化的嫌疑。
在美国,校园性侵害是个严重问题。18到22岁女性在高校校园中,遭遇性侵害的风险达到其他生活阶段的4倍以上。有人会将校园性侵害的发生归咎于衣饰、调情、纵饮和派对。“90%的校园性侵害有酒精参与,人们会谴责受害人,认为是她们自找的。”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一名遭遇性侵的女学生邓恩说。
不过,以美国成熟的司法体制和社会精英看来,这种理由站不住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规定,在被控性行为失当的案件中,关于受害者以前从事过的性行为,或者受害者曾经拥有的性癖,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性侵害案件来说,衣着暴露与成为目标并无直接关系。而被害者无论穿什么样的衣服,遭到侵害也绝不是她们的错,她们更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美国前副总统拜登在谈到校园性侵犯问题时也说过:“无论她穿着什么,无论她是在酒吧、在宿舍、在车后座,在街头,在喝酒或者在哭——只要她说不,没有人有权利超越这个词的界限。如果她无法表示同意,那就意味着不同意。”
在发达国家中,持“女性衣着暴露更容易被强奸、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观点的国家不在少数。英国一项民调显示,超过1/3的英国民众认为,如果一个举止轻佻的女性被强奸,她本人应当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而在加拿大,2011年名叫迈克尔·萨古尼蒂的警官,在多伦多奥斯古德法学院进行讲座时,建议女学生“如果不想被强奸,就不要穿得像荡妇”。结果这番言论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游行,后来萨古尼蒂不得不为此道歉。
这正是:
穿衣本是个人事,竟成施暴有理辞。
国家文化虽有异,基本人权别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