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的防治路径

2016-03-18 07:18:58佘杰新

佘杰新



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的防治路径

佘杰新

摘要: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具有越轨类型多样性、越轨目的趋利性、越轨行为传染性、越轨扩散阶段性、越轨群体亲缘性和越轨行为组织性等特征。特有的乡村社会背景、村民思想观念和群体心理效应推动着越轨肇始者的首次涉足、早期越轨追随者的零星出现到最终后期越轨追随者的大量涌入。我们需要通过树立健康的经济发展理念、优化乡村发展模式、完善正式控制手段、挖掘民间控制资源、善用乡村宗族文化和重拾公共道德义务等方法,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外在遏制和内在遏制全方位预防越轨行为的生成、扩散和爆发。一旦发现乡村已经爆发“越轨共同体”行为,各个部门要群策群力、发挥各自职能,以“优势视角”理论指导乡村重建工作,帮助乡民摆脱越轨文化的浸淫,注重发挥刑事法律实效,从而修复支离破碎、千疮百孔的乡村。

关键词: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越轨特征;越轨原因;防治路径

2013年底,广东省公安厅启动“雷霆扫毒”行动,直击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博社村,打掉10余个制毒贩毒团伙,引发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案情来源于涂峰、谭林《陆丰一禁毒中队长被“双规”》,《南方都市报》2014年01月05日第AA07版;杨辉《广东清剿毒品堡垒村,缴获冰毒近三吨》,《羊城晚报》2014年01月03日第A1版;王漫琪、赵映光《破而立,“毒品村”多措并举洗毒名》,《羊城晚报》2014年01月04日第A1版;周云《“制毒第一大村”的沦陷与拯救》,《羊城晚报》2014年01月04日第A2版;王漫琪、赵映光《“毒品堡垒村”为何屡攻不破?》,《羊城晚报》2014年01月05日第A4版;刘操《18团伙覆灭 收缴冰毒3吨》,《新快报》2014年01月03日第A03版;刘操《14名干部充当保护伞》,《新快报》2014年01月03日第A08-A09版;李济超《陆丰驻甲西镇禁毒工作队强力推进涉毒村清理清查》,《汕尾日报》2014年01月10日第01版。。2014年5月,巴中市广播电视台报道了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团林村许多家庭成员,以香港富婆高酬寻找成年男子与之生孩子为幌子从事诈骗活动的案件,令人瞠目结舌*案情来源于巴中广播电视台《法治纪事》:《揭秘富婆村》,2014年05月07日,http://tv.bzgd.com/fzjs/2014/05/13995179525204.shtml,2014年12月13日。。而福建省云霄县更是曾因制造假烟而臭名昭著,该县曾因一些村庄的村民从事假烟制造而导致该地合法企业出现招工困难的奇特现象*案情来源于雷光美《云霄村办光电风生水起》,《福建日报》2011年12月26日第09版;项开来《正业兴方能邪道禁——福建云霄堵疏结合打击假烟生产的启示》,《新华社》2011年04月26,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4/26/c_121350707.htm,2014年12月28日。。社会转型期大背景下的乡土社会,一开始,少部分村民通过个体、家族、房族、宗族的形式在乡土社会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渐渐地,其他村民自觉、不自觉地加入了越轨肇始者的越轨行列,或者以上述形式独立从事同类越轨行为,形成多个分散的“越轨个体”和“越轨小群体”;最终,在整个乡村形成一定规模、从事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越轨共同体”的现象,本文把其称为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论题之所以没有使用“犯罪村”,理由是一旦村庄被贴上“犯罪村”的标签,人们会对整个村庄和村民产生不良的刻板印象,这不仅不利于村庄的重建,对于其他没有从事越轨的村民来说也是极为不公平的。裴迪南·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创造性地区分了共同体与社会的两种人类生活状态。随后“共同体”一词被广泛使用,其内涵越来越丰富,适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共同体”一词的核心内涵是“具有共同的目标、信仰、利益、背景、行动逻辑、思维习惯、生活环境的群体”。由于乡土社会的特殊环境,村民之间的行为互相交流、感染和影响,导致许多村民纷纷加入率先越轨村民的越轨行列,或者村民单独成立一个个分散的越轨小群体或者越轨个体独自从事越轨行为,越轨成员之间具有同质性、统一性和一致性,而且在越轨行为上有相似的行动目标、行动方案、越轨类型、越轨方法和对抗对象。因此,本文把在乡土社会里面从事类似越轨行为的越轨人员统称为“越轨共同体”;把“越轨共同体”中的个体称为“越轨个体”;把“越轨共同体”中的分散小群体称为“越轨小群体”;把社会转型期一定数量的村民从事同类越轨行为的现象,确定为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这种越轨现象并非个案现象,在网络上输入犯罪村、越轨村、制毒村、兵工厂、砍手党、诈骗村、制假村、拐卖儿童重灾区、走私村、小偷村、吸毒村、小姐村、赌博村、乞丐村等关键词,就可以找到为数不少的相关案例*有些村庄已经在政府的干预和自身的努力下正在转型或者成功转型,当然,这些村庄依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研究案例。。如此严重的现象本应该是社会学家和法律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迄今为止,学界对此现象的研究尚付阙如。据此,本文通过收集、整理和归纳21世纪以来乡土社会发生的“越轨共同体”行为的典型案例,以上述三个案件为主要研究对象,依托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民俗学等多学科的相关理论,剖析越轨行为的特征和发生原因,进而寻找预防和控制越轨病症的对策,以期把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引入理性的法制轨道。

一、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的特性分析

(一)越轨类型具有多样性和越轨目的具有趋利性

从目前收集的案例看来,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的类型具有多样性。越轨行为既有盗窃、诈骗、赌博等常见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制毒贩毒、非法制造枪支等非常见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越轨行为既有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也有侵犯社会法益的行为,还有侵犯公共法益的行为。虽然“越轨共同体”的类型具有多样性,但是越轨行为都属于目的取向型越轨。贪婪或赤贫致使行为人试图通过越轨行为获得经济收入。越轨者并不具有直接扰乱乡村秩序、乡村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目的,而仅仅是试图通过越轨行为摆脱贫困的生活罢了。值得注意的是,村庄的越轨类型通常与该地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传统有关。博社村历史上曾有村民走私毒品,并在走私毒品中逐步学会了制毒技术。随着制毒经验的不断积累,技术越来越成熟,制毒难度逐步下降,制毒对于普通村民来说,也不再是难以逾越的高技术活动。云霄县成为假烟的集中地也与历史上该地是国家合法制烟之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里的老一辈掌握着制烟的良好技术,为前期越轨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越轨病症具有传染性和病症传染具有阶段性

“越轨共同体”行为是一个从少数化到规模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区域性传染病的发生病理一样,由携带病原体的传染源逐步扩散到周边人群,最后导致区域内大量的人员受到病毒感染。越轨行为有风险,从“越轨肇始者”到极少量早期“越轨追随者”的出现,越轨者进行越轨行为一般遮遮掩掩,越轨行为的传染速度较慢。当越轨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特别是当越轨行为得到乡村权威人员的支持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时,阻碍越轨行为的外部管控制度被撤离,村民的道德防线不再那么坚固,笼罩在越轨亚文化下的村民更为快速、甚至不假思索地加入越轨行列,越轨行为从缓慢化、隐蔽化逐步进入快速化、公开化的阶段。博社村少部分村民在“开山元老”蔡良火的影响下加入了制毒贩毒行列,后来制毒行为受到村支书蔡东家的包庇和当地派出所的纵容,越轨行为总能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或者受到很轻的法律处罚,在风险低、收益高的制毒贩毒面前,许多村民经受不住诱惑。

(三)越轨群体具有亲缘性和越轨成员具有组织性

“越轨共同体”中越轨小群体一般由血缘较近的家庭成员、家族成员或“房族”成员组成。村民要想融入越轨小群体中,“享受”越轨行为带来的暴利,一般也需与核心人物具有裙带关系。博社村贩毒头目蔡昭荣整个家庭成员,包括其父亲、母亲、两个哥哥以及弟弟无不联合参与了制毒贩毒行为。团林村的诈骗行为、云霄县的制造假烟行为,也呈现家庭、家族的形式。一旦窝点被公安机关一锅端,整个家族中大多数成员便通通落网。而且,越轨小群体内部成员分工细致、配合默契,越轨行为极具组织性,说其是一种“公司式”或“产业化”的运行模式也不为过。在共同抵制国家机关的查处上,分散小群体成员间往往会结成“抗击风险联盟”,组成一支严密的、强大的对抗队伍,也表现出极强的组织性。博社村整个制毒贩毒产业分工明确,交易活动隐蔽,技巧可谓高明。越轨小群体中的主心骨负责运筹帷幄,并从事制度产业链条中高技术的部分,一些技术含量低的工作则分配给亲戚熟人中的老幼妇孺负责。执法人员常常会遭到村民的围堵、拘禁甚至殴打。因此,在以往的打击行动中,执法人员收获甚少,甚至扑空而回。团林村的犯罪人员作案手段极为高明,受害人很容易就陷入圈套中。他们借助电话模拟器、电脑、手机等现代工具,家庭成员合作配合,谎言接谎言,骗局接骗局,使得大量成年男子受到欺骗。由于该村包括村干部在内大多数家庭从事诈骗活动,执法人员进入村庄,也会受到围堵,执法难度也较大。同样的,云霄造假产业可谓登峰造极,整个“产业链”分工明确,造假技术不断更新,原材料采购、运输销售、通风报信都有专人负责,家中有地洞,地洞中有洞中洞,大山内也有制假窝点,无不体现着越轨行为的组织性。

二、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的发生原因

“下力气解决诱因相当于严厉打击犯罪”*[加拿大]欧文·沃勒:《有效的犯罪预防:公共安全战略的科学设计》,蒋文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页。。独特的“越轨共同体”行为与传统的越轨行为的发生原因存在诸多不同。遏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失范理论、中立化理论、破窗理论、群体效应理论等犯罪学理论可以为揭示越轨行为的发生原因提供诸多理论支撑。然而,“中国的犯罪问题仍然与国情政治与文化息息相关,理论方法不能缺乏本土习惯风俗信息”*李尔特:《中西文化中的犯罪异同论——我国犯罪相关理论研究的出路》,《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对越轨行为发生机制的具体剖析,并着重研究乡土社会的特殊背景、村民的特别行动逻辑和思想观念以及群体的特有心理效应,寻找越轨行为初成、扩散和爆发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乡村的特殊社会背景

1.艰苦的生存环境。“个人会在权衡行为后果是否利大于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犯罪。当行为的潜在风险是确定的或者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人们会因此避免犯罪”*[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4版),秦晨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53页。。越轨行为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家庭的离散和个人名声的败坏等风险,几乎没有人愿意首选越轨行为作为生存途径。然而,如果现存的社会制度没有办法提供足够的途径和渠道让人们去实现社会的目标,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为了改变命运就可能走上越轨的道路。转型期的乡土社会,原有自给自足的生活模式已经无以为继,乡村单一的农业发展模式使村民的生存状态极为脆弱。不愿“安于贫、甘于贱”的村民可能就会率先走上越轨之路。在越轨前,博社村、团林村等村庄的经济水平不高,许多村民年收入不到一千,有些甚至过着饥不得食、食不果腹的生活。可见,生存环境的改变与欲望需求的膨胀无法得到适衡,一些村民试图改变艰苦的生活环境或者追求富足的生活环境,最终就走上了越轨道路。

2.薄弱的管控力量。如果社会缺乏有效的外部组织控制和所属区域管理,不能使得区域内群体成员达成较为统一的规范和认同,并积极参与区域活动,那么偏差行为便会产生。村民自治理念下,国家正式控制力逐步缩回,特别是在较为偏僻落后的乡村,国家的管控力量微乎其微。而乡村社会传统的礼治约束和宗法规范并没有较好发挥功效,乡村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都较为松散、薄弱。薄弱的管控力量和真空的管控体系“放任”了越轨行为。从上述案例看来,发生“越轨共同体”行为的乡村的地理位置大多都相对偏僻,乡村秩序的管控力度和广度远远不足。博社村乃穷乡僻壤,乡村组织涣散,监控力度和管理措施相对落后。乡村道路狭窄、分布复杂,执法车辆难以进入,北面树林围绕,便于躲藏和逃跑,这也增加了执法人员发现越轨行为和抓捕越轨人员的难度。同样的,团林村等村庄地理位置都相对偏僻,远离乡镇中心,监控力度不足。

(二)村民的特别思想观念

1.弱化的内心遏制。“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人们内化了社会潜在的道德行为准则,并在自己遵守行为准则时获得自我价值,在违反行为准则时遭到自我谴责。人们在违反自我道德准则的行为之前,必会通过弱化或者冻结自己的道德准则来摆脱自责感”*[美]Curt R.Bartol、Anne M.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144页。。道德脱离理论从心理学角度论证了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对阻碍越轨行为的作用。传统的乡村社会,乡村道德体系多元、礼治道德观念浓厚、宗法家规森严,这些在遏制村民违法犯罪上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多元文化观念的震荡和冲击,导致了村民价值观念的转变和错乱。面对层出不穷的乡村问题、村民道德观念的不断下降以及高居不下的违法犯罪现象,送法下乡,用现代法治观念的输送来提高村民的道德和守法意识,成为国家改变恶况的重要手段。随着普法教育的推进,村民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一些老陈落后的民间规范得到改进或被直接抛弃。可是,部分法律制度与村民的行动思维、价值观念、本土法律意识显得格格不入,刑事法律实效在乡村社会大打折扣,刑法权威无法得到彰显。“立法先导型的法治改革中,大量法律如雨后春笋般被制定,渐欲与主体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然而,法律所彰显的价值并未得到公众普遍认同,法律终究难以自然涵化为一种民族精神的构成要素,也无法支撑一场以法治为终极目标的改革的成功”*席书旗:《法律权威与公众法律认同问题研究》,《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可见,村民公共道德观念逐步下降,村庄捍卫道德的声音逐步消减,而法律畏惧和信仰暂未形成,乡民们越轨的内心妨碍逐步变弱,越轨行为的不断发生便有了可循理由。

2.盲目的模仿跟从。不管是勒庞的《乌合之众》、让·梅松纳夫的《群体动力学》,还是莫斯科维奇的《群氓的时代》,都专门论述了群体中领袖的组织力、感染力和号召力对于推动群体行为发生的重要影响。“群体中的领袖人物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感染力。而且,可供传染的东西那样的多,它的速度又那么的快,而智力却很难在民众身上起到免疫的作用,任何人都逃不掉传染”*参见[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戴光年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0年,第113页。。在具有浓厚的权威思想和崇拜主义的乡村,村民常常在精英者的影响下,散失个人理智而盲目跟从。精英领袖的越轨会导致大量“越轨追随者”的涌入。当乡村精英者特别是乡村干部加入越轨行列时,他们便会以自己的才华、能力和威信感染越来越多的乡民走向越轨泥潭。而当乡村精英者和国家工作人员携手从事越轨行为,越轨行为必将朝着专业化、规模化和公开化的方向恶性发展。不管是博社村制毒贩毒事件,还是云霄县的制假造假事件,或者是团林村的诈骗事件,都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从事或包庇越轨行为,这产生了极为不良的模范效应。

3.变味的宗族文化。归因于宗族文化中“你们”和“我们”的清晰界限,以血缘亲近的人员组成的越轨小群体出现了。宗族文化的存在更加速了越轨行为的传染速度。因为家庭成员一人步入越轨泥潭,在不断的接触、感染、诱惑甚至拉拢下,家庭其他成员很容易陷入越轨泥潭,并且以此一家庭成员为中心,越轨行为继续扩散到整个家族、房族甚至宗族。裙带关系在成就集体温馨的同时,也在造就集体沦落。宗族文化还使得越轨行为更具专业性和危害性。由于越轨人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成员往往对“工作”尽心尽力,组织者也容易协调“工作”,从而形成了高效的工作效率、专业的抵抗能力和强势的越轨文化,使得越轨“事业”越做越大,司法机关的打击难度越来越大,守法村民越来越不敢发表批判意见。

(三)群体的特有心理效应

1.亚文化的感染。“犯罪,如同任何人的行为一样,归根到底是个人和外部客观环境(形势)相互作用的结果”*[苏联]B. K.兹维尔布利、H. Ф.库兹涅佐娃、Г. M.明科夫斯基:《犯罪学》,曾庆敏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96页。。随着越轨人员逐步增多,特别是具有高度影响力的乡村精英从事越轨行为,制毒贩毒等行为并不丢脸而仅仅是致富的一种手段的错误观念愈发强势地进入乡村,更多村民的观念无形之间发生了转变,原本为村民所排斥的行为会逐步被容忍、接受甚至引以为豪。浸润着越轨文化长大的青少年,如何能够对父母辈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晰而正确的认识?现实残酷地告诉我们,博社村一些青少年也从事着制毒贩毒的辅助工作,甚至有极少部分人已经是制毒贩毒的积极参与者。

2.责任转移的心理。个体进行越轨行为,内心的负罪感和道德感会牵制其进行越轨行为,个体需要不断为其越轨行为寻找越轨的正当性理由,突破内心的妨碍。然而,群体总是比个体能够做出更多疯狂、暴力、违背社会伦理的行为,因为群体的个人很难认清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他们把自己的行为和责任归咎于群体,并因为群体的力量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的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本来绝对不会考虑和做的”*[美]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尹宏毅、郭彬彬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年,第2页。。早期进行越轨行为的村民,的确会进行较为理性的计算,内心的道德观念会使其有所挣扎。然而,生存在“越轨小群体”和“越轨共同体”中的越轨个体会对自己的行为在成就整个越轨产业链的作用产生错误的理解,认为自己仅仅是众多越轨者众微不足道的个体,对越轨行为的恐惧感会随之下降。群体行为造成的特殊心理使得更多人无所顾忌地大步迈向越轨泥潭。

三、后乡土社会“越轨共同体”行为的防治措施

(一)树立健康发展理念,优化乡村发展模式

“越轨共同体”行为的最终形成通常离不开地方政府人员的放纵和包庇。部分基层政府一味追求经济总量,放纵造假、制假等越轨行为,在当地形成了制假造假之风。然而,越轨经济终将崩溃,试图通过越轨经济获得地方发展乃是妄想。地方政府要纠正畸形的经济发展观,摈弃过度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越轨共同体”行为出现苗头的阶段,迅速张开法网,采取较为严厉的打击立场,并开展广泛的宣传工作,让村民和越轨者体验到法律权威不容触碰。“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就应当立即给予法律规定的恶。威慑目的的执行权和立法权的协调有效,构成了心理强制。让每个人知道,在行为之后必然有一个恶在等待自己,且这种恶要大于源自于为满足的行为动机的恶,以消除内心恶的动机”*[德]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哈:《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28页。。“越轨共同体”越轨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利益,心理强制说更具说服力。当然,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打击违法犯罪人员,而不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参与越轨行为,那么需要更多的制约、监督、惩罚机制,警惕本地公务员盘踞山头,长期从事包庇、纵容行为。

艰苦的生存环境很大程度导致了越轨者从事越轨行为。如果未能寻找到正确发展模式,村民就难以树立正确的生存观和发展观,“树立健康发展理念”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反思乡村经济现行发展模式的不足,寻找乡村发展的未来出路,是预防越轨行为的首要任务。村民们可以利用土地资源的优势,引进企业解决村民就业问题;借助国家帮扶政策,寻求经济转型的机会;不断引进新的种植品种、耕种方式和销售模式,增加农业生产收入……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贫困县乡的扶贫力度,由各政府部门对点扶持一个贫困村,有针对性地提高乡村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鼓励和引导城市企业进入农村,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投入,为农民提供科学的农业生产方法和生产技巧;加强对失意阶层的补助和救济,缓解失意阶层的不满情绪……基层政府还要努力创造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宏观环境。通过对乡村社会环境的考察和分析,逐步引导其去除历史遗留的不良风俗习惯和错误思想观念。一旦发现乡村出现一定数量的村民从事同类型的越轨行为,而该地又具有易于诱发大面积越轨的越轨土壤,便要及时、全面对该村进行排查和整治,防止乡村特殊的历史背景、遗留的不良习惯或者便利的越轨环境造成越轨行为快速蔓延。

(二)完善正式控制手段,挖掘民间控制资源

乡村管理制度的真空、国家正式力量的弱化,导致乡村越轨行为的出现。村民自治并不意味着完全放纵乡村发展,国家应该通过各种制度和途径适当介入乡村自治,改变“弱国家”的现状,促进乡村社会秩序健康发展。村民自治组织和大学生村官制度是目前国家为了促进乡村民主建设而建立起来的两项制度,不断优化这两项制度以实现乡村社会秩序稳定,是目前更有现实性和节约性的方法。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和党员推选出来的党支部成员是民主建设的带领者,也是基层政府了解乡村情况的重要渠道。一旦素质低下甚至是违法犯罪未受追诉的村民担任了乡村干部,那么他们支持、参与甚至带领村民越轨就不足为奇了。从源头上杜绝破坏选举、操纵选举的行为,选出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村支部成员和优秀的党支部成员,是防止“越轨共同体”行为发生的重要一环。村干部当选以后,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监督考察和民主评议,同时创设更方便的举报渠道和更丰富的举报奖励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学生村官是国家通过选任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帮助村干部发展乡村民主建设的另一项制度。然而,这个村级组织特设岗位在一些地方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一些大学生村官被乡镇政府借用后,就很少走进农村,对于乡村并不了解,也很少协助村干部和帮扶困难村民。大学生村官制度不应该成为徒有虚名的摆设,而应该让大学生村官深入乡村中,承担起帮扶乡村发展和监督乡村越轨的重任,以弥补村民自治建设以来乡村社会管理松散的缺陷。

通过国家正式制度,逐步加强对乡村的控制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我国乡村社会非正式资源的丰富性以及其在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价值。实践证明,公权力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常常显得捉襟见肘,而民间力量正越来越显得举足轻重并颇具成效。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就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念,要求政府重视民间力量的作用,通过警民联合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控制。宗族理事会成员、老人组理事会成员甚至谈论家长里短的妇女组织等都是重要而宝贵的民间资源。如果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的甄别机制,甄选出优秀的村民组成民间监督组织,和国家正式控制力量相互补充,便可以产生良好的防控功能。20世纪90年代,云南省瑞丽市勐卯镇卡南村男子吸毒现象泛滥,该村因此变得萎靡不振。“吸毒村”“寡妇村”何去何从?在政府的帮扶和指导下,该村妇女秉持“女子当自强”的精神,成立了“女子戒毒护村队”,排查和整治乡村吸毒违法问题,当地派出所党支部还与村党支部结成帮扶对子,设立了综治维稳室和警务室,成功实现了“无毒村”的目标。“借助民间力量矫正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经验得到云南省政府的广泛重视,各种民间组织如“母亲劝诫队”“妇女攻心队”纷纷出现,有效地纠正了各种偏离法制轨道的行径*案件来源于任维东《“吸毒村”如何变成了无毒村?》,《光明日报》2011年09月16日第04版;刘娟《中缅边界“女子戒毒护村队”纪事》,《新华社》2008年06月25日,http://www.ah.xinhuanet.com/hfnews/2008-06/25/content_13643625.htm,2014年12月29日。。

(三)善用乡村宗族文化,重拾公共道德义务

变味的宗族文化加速“越轨共同体”行为蔓延,如何消减宗族文化的负面作用,是预防“越轨共同体”行为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宗族文化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在短时间内无法消弭,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国家与其放任村民利用宗族文化损害乡村的民主发展和村民的民主权利,还不如扶正和利用宗族文化促进乡村发展。宗族文化一旦得到有效利用,不仅可以消减其加速“越轨共同体”行为蔓延的负面作用,而且还可以把其转化为稳定乡村秩序的巨大“正能量”。宗族能人是带动村民行动的“领头羊”,必然也是政府部门控制乡村社会的重要对象。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可以考察乡村中各房族、宗族中势力的分布情况,摸清哪些村民掌握了房族、宗族的发言权,继而借助宗族能人的权威去帮助纠正越轨行为,其效果必定不错。因为宗族能人不但对宗族成员相对了解,而且对宗族成员具有影响力,宗族能人一旦感受到国家的重视和自己的价值,自豪感和荣誉感油然而生,积极性和责任心也会被大大调动起来。陆丰市政府工作人员蔡水宝临危受命担任博社村党支部书记,其中一项工作就是主持各房老制定族约,借助各房族的能人力量开展扫毒活动。然而,与其等到越轨行为发生之后,才后悔当初对宗族文化的忽视,不如趁早对宗族文化加以利用,让其成为预防越轨行为的重要力量。

村民道德观念的下降和法律意识的不足,不仅导致村民无法准确判断是非对错,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没有正确认识,而且使得村民容易受到亚文化的感染和权威人士的欺骗,在利益诱惑下而走上越轨道路。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固内心的防线,是预防“越轨共同体”行为不得不解决的另一问题。“中国人在私德社会里自行其乐,隔着公德社会。遥望着远处的法治社会。传统道德重整和现代法制的兴建,必然要以公德社会的践行为开端”*皮艺军:《越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自序,第5页。。在大多数时候,村民会遵守乡村的习俗、约定和规则,以获得群体的认同和地位。如果能够让社会公德和国家权威理念重回乡村礼治文化和乡村内部规范,那么就可以借助乡村规范和礼治约束的力量,使村民认真遵守公共道德和法律义务。因此,当务之急并非压制根深蒂固的礼治文化和行为习惯,而是进一步提升乡村自治组织和宗族组织领袖的权威和地位,激发乡村礼治文化和乡村规范的教化功能和软约束力,发挥乡村内部特殊惩罚机制的功能。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让社会公德和法律精神进入乡村礼治文化和乡村规范,使得村民在遵守本村道德义务的同时,又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义务。具体而言,有关部门仍然要大力宣传公共道德理念、法治理念和优秀的传统礼治道德文化,营造出全社会重视公共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而且,有关部门可以在指导乡村制定村规民约时,建议乡村把各种公共美德和法律精神融入村规民约之中,“缝补”国家法律规范、社会公共美德和乡村内部规范间的“断裂”,以纠正村民因各种不同价值观念互掐而陷入行为导向模糊的现状。

(四)各个部门群策群力,防治越轨再次爆发

博社村从走私毒品、制造假币到如今贩卖毒品,一次接一次大规模越轨行为爆发的历史证明,如果乡村越轨行为得不到全面整治,村民再次走上越轨道路也绝非不可能。濒临崩溃边缘的乡村管理、乡村环境、乡村文化亟须整治和完善,浸润着越轨文化长大的孩子们的思想观念亟待纠正,村民未来的发展方向需要重新规划,村民对越轨行为的危害性要有彻底的认识。整治工作涉及经济发展、村民组织、文化建设、心理辅导、法制宣传等方方面面,必然需要在一定级别的领导的牵头下,多部门联合开展,多方力量齐进。因此,如果“越轨共同体”行为已经爆发,为了修复支离破碎、千疮百孔的乡村,各个部门要群策群力,开展一场全面、深入、持久的整治行动。林山田教授曾指出:“大凡治本性的或积极性的手段,其工作的推进常须数种不同类数或不同层次的机构相互配合,而且又要有足够的经费来从事长时间的工作,方能收到根本性的成效。因此,对于不能立竿见影或立即生效,而需要长期抗战与大量投资才能收效的事情,也就极易令为政者望而却步,停在纸上谈兵的地步。”*林山田、林东茂、林灿章:《犯罪学》,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第481~482页。然而,与其让“越轨共同体”行为再次发生而浪费更多的成本,还不如加大投入和精力,全面解决当前的问题,防止越轨病症的复发。

首先,政府部门要缜密部署、全面打击,防止漏网之鱼。由于长期持续的越轨行为,“越轨共同体”已经形成了专业化、规模化的越轨方式,打击难度极大。而一旦打击和整治不全面,存有漏网之鱼,越轨者很可能会在风声过后,东山再起。为了对“越轨共同体”一锅端,全面打击乡村中作案人员,公安部门必然需要精心策划缜密的打击步骤。广东省公安厅做了充分的围剿计划,从各地召集了3000多警力,并且把打击行动放在晚上。如此“大动干戈”就是为了有效地打击制毒贩毒行为。

其次,政府部门要以“优势视角”理论指导乡村整治工作,发现村民的优势和挖掘乡村的资源,重用越轨行为远离者中的优秀人员,扬长避短以谋求乡村的重建和发展。乡村的未来发展仍然要依靠村民自身的“造血”,单纯依靠政府“输血”并非长久之计。政府部门要把乡村内部的独特资源转化为合法致富的条件。近些年,作为假烟制造地的福建云霄县白石村,政府开始重视“打和建”相结合,通过发展“光电”产业,该村庄逐步走出畸形发展的轨道。其他许多造假制假村庄最终摆脱畸形经济,甚至取得文明村庄的美誉,也主要是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善于利用自身资源发展乡村建设。此外,政府部门要鼓励宗族能人、权威人士、优秀教师、优秀党员等乡贤带头重建乡村,扶正畸形的经济发展模式,纠正村民们错误的金钱观和生存观,防止潜藏的越轨者再次把乡村拉入瘫痪状态。

最后,法制部门要加强法治道德宣传,纠正村民错误落后观念。越轨行为遭到打击以后,村民可能对于公安机关的抓捕行动还不甚理解,对越轨行为的危害性存在偏差认知,特别是浸淫着越轨文化长大的孩子们,可能并不知道长辈们长期从事的行为实际上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制部门可以以眼前的案例为蓝本,制作出越轨行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构成何种罪名、对社会造成哪些危害的宣传手册,走进乡村进行普法活动,或者通过媒体加强法制宣传,从而让民众认知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而司法机关要注重刑事审判的细节,发挥审判的警示和教育功能,防止越轨者再次从事越轨行为。

责任编校:徐玲英

DOI:10.13796/j.cnki.1001-5019.2016.03.014

中图分类号:D914;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16)03-0133-08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及法学院研究生科研项目(XZYJS2015001、FXYYB2015110);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15SKG016);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创新团队”成果(2016)

作者简介:佘杰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中心研究人员(重庆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