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风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应用
胡志风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思维也都在发生着变革。大数据与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运用不仅使侦查信息化理念得到确认,还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即由单一机制模式向三维立体模式转变,同时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模式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
关键词:大数据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模式侦查行为模式
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这种转型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以及我们理解世界的方式。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思维也都在发生着变革。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侦查信息化的变革,这一趋势突出表现为全国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等表明履职廉洁的必要信息索引数据库(NDIS)的建设。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至少建有一个以上供侦查犯罪之需的犯罪信息数据库,欧盟亦在积极建设名为“欧洲犯罪记录(ECR)”的犯罪数据库或类似的侦查、起诉数据库。这些大数据在侦查中的使用不同程度上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发生变革,这种变革有基于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与效力而发生的,也有基于预防职务犯罪而产生的,利用大数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与控制能力已然成为未来职务犯罪侦查的发展方向。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若要充分发挥其应然的效能,客观上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作出与大数据特性相适应的变革。
一、大数据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解读
(一)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范畴
“模式”,即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做的一种标准样式,其含义本身就具有程式化、公式化的特点。在法学上,如法的模式,就是法的这种社会现象的简化或抽象化的形式,是人们为了说明或解释法是什么或由什么元素构成而使用的概念。*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69页。从这个角度说,侦查模式不仅能从宏观上体现出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反映一国的诉讼理念,而且可以从动态的角度来考察侦查程序的设计特点以及运行样态,因此侦查模式的定位将直接关系到侦查制度运行中对侦查权力制约的规范性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有效性。从诉讼结构的角度讲,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二是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三是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综合这三方面的内容,可以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对抗式和职权式*对抗式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征在于程序的对抗性,即强化犯罪嫌疑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强调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和对抗性,凸显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这种侦查模式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下表现较为明显。职权式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与对抗式侦查模式相比,其突出特点就是程序运作的单向性与职权性。参见万毅:《程序正义的重心:底线正义视野下的侦查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9-61页。徐晖:《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完善——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2010年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对抗式模式较为关注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而职权式模式则较为关注对犯罪的控制和侦查活动的效率。从侦查认识过程和方式的角度,司法实践中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划分为“由供到证”与“由证到供”两种模式。*亦有人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分为“以供求证”和“以证促供”两种类型。韩东成:《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根据上述侦查模式分类,笔者以既有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为基础,将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定义为: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相关侦查程序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关系在诉讼程序中的运行行为样态。
(二)大数据与大数据技术
关于大数据的概念,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要理解这一概念,首先要从“大”入手,“大”是指数据规模,*亚马逊网络服务(AWS)、大数据科学家JohnRauser提到一个简单的定义:大数据就是任何超过了一台计算机处理能力的庞大数据量。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大数据(big data),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9页。大数据同过去的海量数据有所区别,其基本特征可以用4个V来总结(Volume、Variety、Value和Velocity),即体量大、多样性、价值密度低、速度快。*同前注[5]。“大数据”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美]艾伯特·拉斯洛·巴拉巴西:《大数据时代预见未来的新思维》,马慧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0-41页。从数据的类别上看,“大数据”指的是无法使用传统流程或工具处理或分析的信息,它定义了那些超出正常处理范围和大小、迫使用户采用非传统处理方法的数据集。
实践中对大数据如何使用,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哪些技术能更好地处理数据,由此就产生了大数据技术的问题。大数据技术是指从各种各样类型的巨量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技术。目前所说的“大数据”不仅指数据本身的规模,也包括采集数据的工具、平台和数据分析系统。大数据研发目的是发展大数据技术并将其应用到相关领域,通过解决巨量数据处理问题促进其突破性发展。因此,大数据时代带来的挑战不仅体现在如何处理巨量数据,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也体现在如何加强大数据技术研发,抢占时代发展的前沿。大数据让我们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有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深刻的洞见,最终形成变革之力。*同前注[5],第8页。
(三)大数据技术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发生变革
1.大数据推动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发生变革
大数据驱动犯罪侦查和控制体系利用大量数据帮助警察分析历史案件、发现犯罪趋势和犯罪模式;通过分析城市数据源和社交网络数据,预测犯罪;利用大数据,优化警力资源分配,从而提高社会和公众安全水平*刘朝阳:《警务2.0:用大数据预测犯罪》,http://www.ctocio.com/ccnews/1094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对大数据的使用与掌握使犯罪侦查和犯罪控制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或者说这一技术变革引发了侦查理念、方式、机制等问题的变革,利用大数据来有效提升犯罪的防控与侦查能力成为大势所趋。职务犯罪侦查理念是能够反映侦查规律,并贯穿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始终,对侦查活动具有引导、支配、决定作用的观点、看法、信念。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换,首先是侦查理念的转换,而大数据驱动下的侦查模式变革不仅是工作模式的变革,更是一种思维与理念的变革。
2.大数据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模式发生变革
大数据处理数据时代理念的三大转变:要全体不要抽样,要效率不要绝对精确,要相关不要因果。*同前注[5],第29页。具有上述三大特征的大数据应用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时,必然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模式发生变革,由单一机制模式向三维立体模式转型,即不仅关注已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还要通过监控机制与预测机制来防控职务犯罪。同时,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模式的准确定位,合理配置侦查权力,一方面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并减少其发生,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侦查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人权的保障。只有能够平衡并同时实现这两种价值的侦查运行机制模式才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也才是符合刑事诉讼价值的。
3.大数据技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模式发生变革
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通常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行为模式,即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主要或过多地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口供中获取线索,进而查明犯罪事实。形成“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在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利用其身份地位作案,作案手段隐蔽,侦查机关很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客观性强的证据;另一方面,办案手段传统、单一,科技手段运用不足,导致侦查机关获取客观性证据的能力较弱。*甄贞、张慧明:《技术侦查立法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人民检察》2013年第9期。大数据技术将推动职务犯罪侦查行为模式的变革,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实现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不断增强侦查的主动性。
二、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具体应用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理念的确立
大数据推动职务犯罪侦查理念的产生与确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
1.数据引导侦查理念的形成
大数据推动侦查信息化理念的确立,“让数据说话”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思维。数据引导侦查的理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有关职务犯罪的一切现象皆可数据化。凡事皆可量化,皆可数据化*[美]道格拉斯·W·哈伯德:《数据化决策》,邓洪涛译,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25-26页。。不仅与职务犯罪相关的有形之物如时间、空间、行为、手段、物等可以量化和数据化,那些与犯罪相关的无形之物如人的价值观念、态度、情绪等等也可以量化和数据化。*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二,大数据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基础性资源,大数据技术将成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基础性手段。侦查就是对数据开矿式的挖掘和分析,侦查能否成功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对大数据资源的提取、分析能力,运用大数据各种分析技术,可以获得我们所需要的犯罪信息。*同前注[13]。第三,数据信息采集将支配侦查程序的运行,信息采集与分析将成为侦查过程的核心工作。侦查决策、侦查途径的选择、侦查分析、数据摸排、侦查预测等等都将围绕数据运行与开展。
2.相关性理念的养成
大数据是通过量化两个数据值之间的数理关系来确定相关关系。相关关系强,是指当一个数据值增加时,另一个数据值很有可能随之增加。*同前注[5],第71页。传统侦查是按照因果关系和数据结构的标准*按照这两个标准,侦查人员只是采集业务工作的基本信息,如户籍警察按照一定的结构记录了人口基本信息、治安警察按照一定的结构记录了违法犯罪信息等,这种采集信息模式下收集到的信息范围相对狭窄。来采集和分析数据。大数据时代则要求侦查人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弱化对因果关系的关注,而要将注意力适度转移到对职务犯罪案件各种要素的相关关系的分析判断中。简单说,就是只需要知道有什么信息,然后分析、运用收集到的所有相关数据,而不需要花大量的心思通过探索信息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收集信息的靶向与范围。相关性理念的养成使得收集数据不再拘泥于因果关系和数据结构标准,而是坚持相关性标准,这样不仅要采集结构化数据,还要采集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这些多维数据所展现的相关关系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和防控来说具有较强的效用价值。
(二)数据占有
大数据的采集是指利用多个数据库来接收发自客户端(Web、App或者传感器形式等)的数据,并且用户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库来进行简单的查询和处理工作。大数据采集过程的主要特点和挑战是并发数高,因为同时可能会有成千上万的用户来进行访问和操作,比如火车票售票网站和淘宝网,它们并发的访问量在峰值时达到上百万,所以需要在采集端部署大量数据库才能支撑,如何在这些数据库之间进行负载均衡和分片需要深入的思考和设计。大数据分析离不开数据质量和数据管理,高质量的数据和有效的数据管理,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商业应用领域都能够保证分析结果的真实性和价值。
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之前提是数据采集与管理。目前,各省、市、区检察院都在积极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尽可能采用三维立体化模式构建全景式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模型。以无锡为例,“无锡市检察机关在全省检察机关率先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已收录了人口、工商、房产、电信等24个子数据库的近2000万条信息,建成了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房产、社保、医保等9条专线和实时连线信息查询系统。此外,该市还注重收集行贿人信息、典型案例类信息等各种职务犯罪信息,建立了综合案件信息库。”*卢志坚等:《江苏无锡检察机关加强“两化”建设为职务犯罪侦查插上科技“翅膀”》,《检察日报》,2014-07-21。
(三)数据的统计、分析与预测
大数据的运用最重要的是对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预测,只有通过统计分析才能获取更多智能的、深入的、有价值的信息。大数据的统计与分析主要是指利用分布式数据库,或者分布式计算集群来对存储于其内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和分类汇总等,以满足大多数常见的分析需求。
当大数据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领域时,数据的统计、分析与预测贯穿于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模式始终。大数据技术客观上使大量信息进入侦查人员的视野,有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扫描分析。大数据的使用将有助于改变传统侦查运行机制中,因为缺乏相关信息而只能依赖经验和因果关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采用试错——纠错——再试错的反复循环式侦查机制运行模式。
大数据分析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是预测性分析,从大量信息中挖掘出特点,通过科学的建立模型,之后便可以通过模型带入新的数据,从而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前面统计和分析过程不同的是,数据挖掘一般没有预先设定好的主题,主要是在现有数据上进行各种计算,从而起到预测的效果,以期实现一些高级别数据分析的需求。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使用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传统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回应型侦查模式,即当案件发生后,侦查方才启动与介入。统计表明,当前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大多数涉案人员在被立案侦查前都有一定的“犯罪历史”,侦查活动大多为重建过去的“犯罪历史”。随着科技的发展,这种回应型的侦查模式将不再居于主导地位。借助大数据不仅可以实现动态观察,也可以预测某一个体的犯罪概率。根据动态观察和预测结果,可以制定计划,优化检察人员的的配置,适时采取行动,减少损失。
三、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应用所带来的风险
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诚然,大数据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获得有巨大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抑或是对问题与现象有着更为深刻的洞见。基于这样的技术理念和数据储备,人们对未来的掌握就会有更多的确定性。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使用对于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的有效性毫无疑问有一个较为积极正面的促进,但是无处不在的数据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也是不能忽视的。
(一)隐私权问题
尽管几乎所有人都认可,为了国家利益,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甚至牺牲个人隐私,然而,在国家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寻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却绝非易事。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利器,有助于我们更为精准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但对个人信息的跟踪、挖掘、预测是否会被滥用,是否会超越职务犯罪侦查的界限而侵犯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担心甚至恐慌。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数据的收集、使用以及开放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或者说是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并发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来源于技术,还来源于意识、文化、习惯和态度,当然也来源于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的完备和健全程度以及依循这些法律制度的社会治理情况。
我国隐私权理论尚在起步阶段,不仅《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即使在学理上,“隐私权”概念也是在对侵权责任制度研讨的过程中形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对“隐私权”范围的确定,客观上缩小了“隐私权”的范围,弱化了隐私权的认知。隐私权弱化的突出表现是对个人信息资料权的削弱,以及由此引发的一般人格权、宪法基本权利等更高层面和更广泛的具体权利可能受到潜在威胁的问题,即大数据的使用与人权保障产生了潜在矛盾。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大数据的使用在提高侦查效能的同时对人权保障可能造成潜在危害,这也就成为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的法律纠结之处。
(二)程序问题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领域,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是大数据的收集有无合法授权,这个授权从根本上说可以归为程序问题,即数据收集的程序规范。大数据的收集与使用原则上应当得到授权,授权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授权机构、授权可收集数据的类别和可使用范围。
关于授权机构,就我国目前而言,无论是行政执法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对大数据的收集与使用都是执行机构自己授权的,即使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相关规定将技术侦查措施交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和交付执行,但是依旧是自行授权。简单的在行政机构、侦查机构内部提升授权层级的做法,不足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有必要在合适的时候引入特定范围信息收集的司法授权。
关于授权内容,职务犯罪侦查关注更多的是侦查对象的个人信息。从来源的角度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个人公开的信息、个人向第三方(包括政府和商务机构等)提交并由第三方保管和储存的个人信息以及采用特殊侦查措施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个人信息。一般来说,个人公开的信息无需授权可直接使用,但是未公开的被第三方掌握的信息原则上需要经授权方可收集与使用。目前,我国对第三方保有的个人信息的调取,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行政执法中均存在问题:授权法律依据笼统、粗疏;执行机关自我授权明显缺乏外部机构特别是司法机构的审查;执行法律文件或授权令格式不明确、不统一、不细致。*刘铭:《大数据反恐应用中的法律问题分析》,《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个人信息受到权力滥用侵害的可能性加大,也使合法的权力执行缺乏权威性和规范度,有碍于调取数据集权力的正常顺畅行使。另外,对政府作为第三方储存的个人数据以及政府、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得的个人数据,也存在各部门沟通共享缺乏明文法律授权,从而阻碍或降低了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使用的力度和效率的问题。
(三)证据问题
从理论上讲,大数据技术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前提是,立法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与运用有着相对完善且明确的制度规定与操作规范。但当前,我国立法仅肯定了电子数据这种证据种类的合法性,对于电子数据的具体收集方式和审查判断方式却没有必要的操作标准和实施规范。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运用必然会有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进入侦查程序,而对这些电子数据类证据要如何审查判断,如何取舍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简单说,就是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运用需要解决数据证据的法律适格性问题。大数据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但是当数据所具有的探知能力被挖掘与利用时,就要对数据背后与权利内容具有相关性的问题给予更多的法律关注。例如,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各个数据集合的来源是否合法、数据收集是否得到授权、如何验证获得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改革完善相关的证据制度。
四、以大数据为依托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构想
(一)侦查大数据的研发与建设
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应用,首先应当做好基础性建设工作,即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的研发与建设。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把加强侦查信息工作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基础建设的重点,努力提升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水平,并提出了建立涉案信息快速查询通道,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对各类侦查信息的收集与整理,逐步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库,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机制等具体要求。当下我国职务犯罪大数据的研发建设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建立一套运行机制。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建设是一项有序的、动态的、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以促进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正规有序,实现统合,搞好顶层设计。所谓职务犯罪侦查数据运行机制的构建,主要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对数据收集、统计与分析进行一个完整的规划。
第二,规范一套建设标准,搭建共享平台。没有标准就没有系统。职务犯罪侦查数据应建立面向不同省份、覆盖各个领域、不断动态更新的大数据建设标准,为实现各级各类信息系统的网络互连、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奠定基础。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建立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包含各类数据的情报信息资源库,及时导入和更新互联网信息、社会公共信息、电子取证数据、举报线索信息等,研发大数据综合分析软件,搭建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方便各地检察机关登录使用,为办案服务。”*陈桂华:《“以审判为中心”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5期。职务犯罪侦查数据只有不断流动和充分共享,才有其生命力。应在各专用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数据集成实现各级各类侦查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三,培养一支专业队伍。职务犯罪侦查大数据建设的每个环节都需要依靠专业人员完成,因此,必须培养一支懂指挥、懂技术、懂管理的大数据建设专业队伍。职务犯罪侦查数据情报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与分析离不开情报分析人员的参与。数据信息平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效果须依赖于高素质的情报分析人员。数据信息收集人员不仅要成为数据库的操作工,还要成为分析员和把关者。数据信息分析人员不仅要对大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录入,更要对纷繁复杂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为职务犯罪侦查服务。这些工作需要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队伍。
(二)处理好三大关系
1.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
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的应用,在不同程度上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潜在威胁。在大数据时代,手机运营商掌握着个人实时通信信息和行踪,我们的花销和旅行习惯对银行来说已经不是秘密,我们的社会关系和个人爱好被电子邮件供应商归档,无处不在的监视器会在不经意间记录下我们和身边人的一举一动……毫无疑问,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将各种信息加以采集并进行相关性分析之后,能够确保准确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但同时产生了人权保障的问题。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观。
2.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
理论上讲,大数据的应用所获得的不仅是通过可视化流程显现出的规律性概括,也不是以往统计学从抽样中获得的基于概率得出的或然性结论,而是近乎全样本的,可以具体化为现实个体活动轨迹的信息记录。*同前注[18]。于是,个人信息权的独立性在大数据应用的背景下越发凸显,而个人信息权具有独立于隐私权的内容。*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权利属性、权利内容等方面确有差别,笔者认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即以私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法,促进信息自由和个人信息利益的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因此,基于个人信息常常以集合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大数据”的特点,要考虑对有收集、存储、分析这些蕴含个人信息的大数据能力的组织、企业、政府行为予以规制和审查。*同前注[18]。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大数据的应用必然涉及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多权利领域。因此,从技术的角度讲,大数据的应用需要有特别的法律规范从程序的角度加以规制,以避免单纯追求实体公正而弱化程序的正当性,正如有学者所言,程序是否公正,无论是诉讼参与者还是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因此,从可接受的角度讲,程序公正应当优于实体公正。
3.侦查效率与规范监督
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对于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能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中关涉一些具体数据的法律适格性问题,例如,数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数据的采集是否合法,数据真伪的辨析以及数据是否得到妥善保管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构建数据收集与应用程序的制度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大数据应用机制的监督。规范对大数据应用机制的监督在客观上会对大数据的应用产生一定的制约,对侦查效率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尽管如此,基于监督缺失的大数据应用可能产生的无限负效应之特殊性,我们需要对大数据应用行为加强规范与监督,绝不能因为追求侦查效率的提升而淡化监督。
(三)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模式的转变
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应用之核心在于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的转变。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促使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运行划分为三大相互关联的机制:
1.大数据样本的全面性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监控机制的建立健全
在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监控是靠人的具体操作来实施与完成的,即主要依靠人工收集、分析信息,这在客观上造成大量数据不能得到及时的提取与应用。而在现代职务犯罪侦查中,监控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来完成对各种数据的记录、提取、存储、分析和运用。数据的数量变大,量变进而发生质变,犯罪信息能够适时地从海量数据中被抽取使用,这使大数据的监控价值得以真正的实现。大数据监控作用与价值的发挥有助于促使职务犯罪侦查监控机制的建立健全。依据大数据监控机制的原理,可将职务犯罪侦查监控机制划分为两大体系:一是侦查数据的记录、存储、提取系统,这一体系为职务犯罪侦查破案机制进行必要的数据准备。二是实时报警系统,即通过模型构建对问题大数据进行识别与定义,进而进行实时报警。问题大数据的识别与定义主要是指通过预先构建的模型数据结构来筛选相关信息,进行提取与分析。当符合条件的信息出现时,系统就会进行实时报警。例如,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库,在信息库中收录了人口、工商、房产、电信等若干个子数据库信息,同时建立与公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房产、社保、医保等若干机构的实时连线信息查询系统。同时,建构数据模型,运用该数据模型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2.大数据技术的分析统计促进职务犯罪侦破机制的完善
传统的职务犯罪侦破机制更多的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开展相关的侦查工作,所采用的方法与手段也多为常规性侦查措施。当常规性侦查措施不能解决问题时,就会进入侦查瓶颈。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侦破机制中的使用则以数据准备为起点,在数据准备的基础上对案件形成初步判断,明确问题并进而确定侦查进路。在确定侦查进路之后,利用预先设置的数据模型,采用关联分析、分类分析、聚类分析等分析方法对大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在此基础上展开验证。因此,大数据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中的应用能够促进侦查破案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3.大数据所具有的预测性促进职务犯罪预测机制的建立
有研究表明,人类行为的93%是可以预测的,而这种预测就是通过大数据实现的。犯罪预测机制是通过对大数据采用“幂律分布”的技术分析,相对准确的预报犯罪类型、犯罪时间、犯罪趋势以及犯罪的手段、方式和过程等。除此之外,大数据预测犯罪常用的分析工具是贝叶斯网络。贝叶斯网络是一种概率推理方法,它能从不完全、不精确和不确定的知识和信息中做出推理,可以处理不完整和带有噪声的数据集,从而解决了数据间不一致甚至相互独立的问题。*王沙骋:《基于数据挖掘的情报主导反恐》,《情报杂志》2011年第5期。在美国的孟菲斯,犯罪预测系统“让当地的犯罪率下降了31%”。*[美]埃里克·西格尔:《大数据预测——告诉你谁会点击、购买、死去或撒谎》,周昕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这种犯罪预测机制对于职务犯罪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实现。一方面因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信息收集较为便利,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主体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与大数据预测的一般路径较为契合。大数据预测的一般路径是通过对过去犯罪规律的描述建立模型并对模型优化,然后将现有数据输入模型进而从其结果中预测未来。*如意大利特兰托大学一项名为“Once Upon a Crime”的研究,用免费的人口统计和移动数据与犯罪数据进行了比对,并成功预测伦敦可能发生犯罪事件的地点,准确度高达70%。参见《警务大数据案例:用手机移动数据预测犯罪》,http://www.ctocio.com/bigdata/16748.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8日。苏州市公安局开发了PPS预测系统。PPS预测系统就是综合大量环境数据和犯罪数据的基础上建立预测模型,对未来3天内的案件进行推理预测,然后通过热点制图的方式来给出每个热点网格区域内可能会发生的犯罪数量。将这种模型适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具有较高可操作性。
大数据在侦查领域,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领域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质疑的,但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并不完美。虽然具有4V特征,但大数据依旧存在偏见与盲区。原因在于,大数据仅仅是一种较为高端的技术,这种技术效能的发挥离不开人的操作与使用,因此不能排除人的经验与直觉在大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作用。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的应用将推动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型,但其优越性的发挥离不开人的良好驾驭。因此,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应用,不仅要注意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同时更要关注大数据应用过程中的制度规范建设。
(责任编辑:宋洨沙)
作者简介:胡志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6)04-0144-10
*本文为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中的应用研究”(GJ2015C3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