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弘时期人口流动与工商业发展
——以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

2016-03-17 12:21吴启琳
关东学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事流民江西

吴启琳

成弘时期人口流动与工商业发展
——以戴金《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

吴启琳

成弘时期的人口流动对当时工商业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又不能过高地评价流民对工商业发展的作用,广大流民除了大量投入山区对山区进行开发,四处经商买卖、开采矿产、收放钱债等活动外,他们还常投入地方势豪胡作非为,甚至啸聚为贼盗,酿成社会动乱,给当时工商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作用。某种程度上说,明中后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转折时期,而这一时期中国工商业发展走向在成弘时期就已然定下了基调。

成化弘治时期;人口流动;工商业发展;推动作用;局限性

明政权的建立,结束了元末以来的长期战乱,社会环境日益安定,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于是,“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年间,生养休息,公私富足”,*[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附编《内府减派黄蜡例》,第674页。甚至出现“百姓充实,府藏衍溢”*[清]张廷玉:《明史》卷77《志》第53,《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册,第1877页。的盛况。在这样的背景下,工商业渐趋走向繁荣。进入成化、弘治时期,承接明初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惯性,明王朝的工商业继续朝前发展。特别是明中期以来,大量原属于里甲编户的民人脱离里甲体制,逃往各地,形成全国性的大规模流民运动,*李洵:《试论明代的流民问题》,《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3期;李洵:《明代流民运动——中国被延缓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国古代史论丛》第2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曹树基:《中国移民史》卷5、卷6,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这为当时工商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那么,成弘时期工商业取得怎样的发展?流民运动又多大程度影响成弘时期工商业的进步?在对待流民运动这个问题上,明政府的态度如何?这种态度对流动人口与工商业发展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一时期的工商业发展与社会变迁有怎样的内在逻辑?

本文即以明代题本类法律文书《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材料,试图探讨成弘时期工商业的发展状况、流动人口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考察分析明成化、弘治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及其制约因素,从而把握其发展与社会变迁的相互联系。

一、成化、弘治时期的流民情况

对明代流民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已有深入的探讨,成果较多,既有从不同角度展开的论述,*如李洵:《试论明代的流民问题》,《社会科学辑刊》1980年第3期;林金树:《明代农村人口流动与农村经济变革》,《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4期;牛健强:《明代人口流动与社会变迁》,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苏新留:《明代流民成因初探》,《中州学刊》2002年第3期。亦有从不同地域出发的好文。*如傅衣凌:《明代江西的工商业人口及其移动》,载《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樊树志:《明代荆襄流民与棚民》,《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方志远:《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市商品经济》,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郑传斌、苏新留:《明代河南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史学月刊》2002年第6期;安介生:《明代山西流民问题述论》,《历史地理》第16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这些成果对我们深入认识明代的流民问题大有裨益。此专对明成化、弘治时期流民问题作一略述。明初,朝廷将百姓“编户齐民”,对民人的各种身份进行了严格规定,官府通过户籍和里甲体制严格限制百姓的流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赋役负担和各地地方豪强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加重,加上频繁的天灾人祸,各种“逃户”“流民”急剧增加,造成了成弘时期大规模的流民运动。*笔者另有专文:《明成化、弘治时期的地方豪强与地方社会》(未刊)。

早在正统年间,势如潮涌的流民运动即已渐渐凸显出来;*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0-171页。到了成化、弘治时期,这一大势未能逆转,其规模和影响都远超出了前代。根据《明史》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户数为10652870户,口数为60545820口;到弘治四年(1491),户数骤减到9103446户,口数减为53281158口。*《明史》卷77《志》第53,《食货一》,《户口》,第7册,第1880页。号称“极盛”的弘治时期,与洪武二十六年(1393)户数和口数相比分别下降了6,939,414户和7,264,653口。成弘时期户口的大量减少,除了官豪势要隐匿了众多人口外,各地“逃户”“逃军”的大量增加,直接导致了大规模的流民运动,他们成为了脱离“户籍”而处于政府实际控制之外的人口。

这一时期最著名的当属成化初年的荆襄流民运动。荆州、襄阳地区的郧阳一地,“介河南、湖广、陕西、四川四省,山谷厄塞,林箐蒙密,既多旷土,又有草木可采掘而食”,*[明]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94页。自古以来就是众多流民前往之地。明廷为阻止流民运动继续扩大,曾一度将进入荆襄地区的流民驱返原籍。孟森指出:“有可养民之地,而禁民毋入,此明开国时之失策也。六七十年之后,而再有饥民屯聚之患。”*孟森:《明清史讲义》上册,第156页。荆襄流民,规模浩大,据《明史》描述:“荆、襄寇乱,流民百万”。*《明史》卷77《志》第53,《食货一》,《户口》,第7册,第1879页。

成化四年(1468)三月庚辰,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陈价称:“平凉、延安、庆阳等府所属人户,为因年荒、贼扰,逃移外郡十有七八。”*《明宪宗实录》卷52,《明实录》第23册,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058页。成化六年(1470)均州并南漳诸县,河南其它各府迟至成化十二年(1478),都出现了“流民蚁聚”的情形。*《明宪宗实录》卷79,《明实录》第23册,第1539页;《晚宪宗实录》卷257,《明实录》第25册,第2881页。成化二十年(1484)九月,光是平阳府一府“逃移之民”,即达“五万八千七百余户”。*《明宪宗实录》卷256,《明实录》第27册,第4334页。这些叙述都是时人对流民运动的感观认识,其主要有两个特点:1.成弘时期各地流民运动规模巨大;2.造成各地民人逃亡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原因是自然灾害的侵袭,并未十分明显地反映出当时统治阶级和地方社会地主豪强的剥削和压迫的加重,也是造成民众流移的重要原因,只是陈价稍微提及还有“贼扰”的因素。

在各地流民当中,大量的逃军亦充斥其中,这在《皇明条法事类纂》和《明实录》中均见之于书。成化元年(1465),兵部官员反映:“五军、神机、三千营操军,逃至三万余人”;*[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27《处置逃军例》,第666页。成化三年(1467),五军、神机、三千营依然“军在逃者,动以万数”。*《明宪宗实录》卷43,《明实录》第23册,第887页。大量流民的出现,反映社会内部的变迁和急剧转型,那些流民向全国各地流徙,特别是向边缘地区和山区进军对整个社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繁荣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成弘时期的流民对工商业发展的推动

明清以来的流民活动,除了引起农村社会变动之外,还带来山区开发和商品生产的发展的客观经济后果。*参见傅衣凌主编、杨国桢、陈支平著:《明史新编》,第173-175页;黄志繁在《“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108-135页,专僻一节详细论述了明清时期赣南山区开发、流民问题及社会动乱及其相互关系,既看到了广大流民进入赣南促进赣南山区的开发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看到了流民啸聚成“盗”造成赣南“盗区”的形象。成弘时期亦是如此。这一时期的工商业承继明初以来工商业的繁荣的惯性继续向前发展,大量流民加入到工商业的行列中来,从事各种工商活动,更加丰富了工商业发展的内容。当时的工商业在由流民转化而来的工商业者的助推作用下取得了更大的进步,以下即根据众多史料对这一时期与移动人口密切相关的工商业发展状况作一梳理。

纺织业是明代手工业中发展较迅速的行业。成弘时期江南的苏杭等地区的棉纺织业和纱罗段匹的生产尤其发达,成为这一产业的中心地带。时人丘浚在描述当时木棉种植的盛况时道:“至我朝,其种乃遍布于天下,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其利视丝枲,盖百倍焉。”*[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22《治国平天下之要》,《制国用·贡赋之常》,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12册,第307页。弘治《上海县志》称:弘治十七年(1504)前后,“松(松江府),一郡耳,岁赋京师至八十万。其在上海者,十六万有奇,重以土产之饶,海错之异,木棉文绫,衣被天下,可谓富矣”。*[明]颜洪范修、张之象等纂:《上海县志》,《王鏊》,弘治十七年上海县旧志序,明万历十六年(1588)刻本抄本,引自戴鞍钢、黄苇主编:《中国地方志经济资料汇编》,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9年,第231页。江南地方所产罗段布料除了满足朝廷需求外,即常由商人运销全国各地。早在成化二十一年(1485),辽东就有南方商人“多携罗段易米中盐”。*《明宪宗实录》卷262,成化二十一年二月壬申,《明实录》第27册,第4444页。那些流往全国各地的商人在对这类商品的流通这一个环节上起了重要作用。

瓷业的发展在成弘时期达到一个高峰,江西景德镇成为瓷业的龙头老大。成化二十三年(1487)的一个碑记瓷业运输道路时即讲到“冠盖之上下”,“负贩之所往来”的盛况。*梁淼泰:《明清景德镇——城市经济研究》上篇,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7页。瓷器贸易给瓷业商人带来丰厚的利润。尽管正统年间朝廷下了“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官样青花白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明英宗实录》卷49,《明实录》第14册,第946页。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等瓷器,命督察御史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明英宗实录》卷161,《明实录》第16册,第3132页。两条禁令,但是到成化年间,民间渐有人往来各地走私销售。如成化十四年(1478),江西浮梁县人方敏即前往广东外洋将大量此类瓷器及其它一些布货运销海外,《皇明条法事类纂》详细记录了其从谋划到被捕的全过程:

犯人方敏,招系江西饶州府浮梁县人。成化十四年三月内,……商同弟方祥、方洪,各不合依听共凑银六百两,买得青白花碗碟盆盏等项磁器共二千七百个,用舡装至广城河下。遇有熟识广东揭阳县民陈祐、陈荣,海阳县民吴孟,各带青白苎麻等布,亦在本处货卖。敏等访得南海外洋有私番舡一只出没,为因上司严禁无人接货,各不合与陈祐、陈荣、吴孟谋允雇到广东东莞县民梁大英,亦不合依听将自造违式双桅槽舡一只,装载前项磁器并布货,于本年五月二十二日开舡超过缘边官富等处巡检司,达出外洋,到于金边地方,遇见私番舡一只在彼。敏等将本舡磁器并布货换得胡椒二百一十二包,黄腊一包,乌木六条,沉香一扁箱,锡二十块过舡。番舡随即挂蓬使出外洋不知去向,敏等艚舡使回里海,致被东安千户所备倭百户郭庆等哨见,连人舡货物捉获。*[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20《接买番货》,第514~515页。

成弘时期矿冶业的发展,在官府的合法开矿和民间的盗采之间展开。官府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得金银之矿和征收巨额的矿课,洪武、永乐年间,在福建、浙江、陕西、贵州、云南、湖广等处,均开设了众多金银矿场。云南矿产在明代是比较丰富的,谢肇淛曾指出:“临安之繁华,富庶甲于滇中,谚曰:‘金临安,银大理’,言其饶也。其地有高山大川,草木鱼羸之产不可殚穷;又有铜锡诸矿,辗转四方,商贾辐辏,其民习尚奢靡。”*[明]谢肇淛纂:《滇略》卷4《俗略》,四库全书本,第494册,第141页。可见云南产矿之丰和当地物产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是相当之大。但是,到成弘时期,该地区矿场逐渐枯竭,于是许多官员提出要减免当地军民的银课负担,甚至请求朝廷封闭银场。弘治元年(1488),朝廷“始减云南二万两,温、处万两余,罢浦城废坑银冶。至(弘治)十三年,云南巡抚李士实言:‘云南九银场,四场矿脉久绝,乞免其课。’报可。四川、山东矿穴亦先后封闭。”*《明史》卷81《志》57《食货五》,《坑冶》,第7册,第1971页。伴随着官方对富矿区的严格控制,各产矿区窃挖盗矿的现象亦十分严重,然窃挖的主体,多是各处流民。成化三年(1467),“(楚雄卫)指挥等官李嵩等官,擅开银场,侵占官军,……纠合不知名男子一千余人,空开麻嵩等洞,每月要银一百两”。*[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9《各处分巡分守官遇有应勘事情俱要亲躬勘问及于守巡地方常川往来例》,第228页。当时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贾铨亦向朝廷反映了此事,详见《明宪宗实录》卷39,《明实录》第23册,第777页。此“不知名男子一千余人”显然是从外地前来的流民。

下面的材料对窃矿之人身份则说得更为明确。河南的卢氏、嵩县等地出产银砂,成化六年(1470),“各处军民往来聚众偷采,互相抢夺”,那些经常聚众偷窃矿产之人,还结交“近山无籍之徒”,“平时则资助粮饭、器具,事发则走报事情”;*[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卷33《盗掘银矿枷号充军》,第5页。同年,陕西的终南山一带,河南卢氏、永平等县又有豪民“纠合各处逃军、逃民、舍余、旗校人等,各报(疑为“抱”)铁箭开掘。”*[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卷33《河南盗矿豪民及哨瞭摆站军民不发远方例》,第8页。在四川的江西商人,在“费用尽绝”的情况下,还常纠合当地各类流民肆意盗挖银矿,滋生盗乱。他们“纠合西(疑为“四”)川粮大、云南逃军,潜入生拗西番帖帖山投番,取集八百余人,称呼‘天哥’,擅立官听(疑为“厅”),编造木牌,煎销银矿,偷盗牛马宰杀”,致使官府不得不对这些地区的江西人进行驱逐:“镇守少卿等官张固等前去帖帖山体勘,得委是江西等处人民聚众窃矿,当领土民追捕、赶散,房屋烧毁”。*[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29《江西人不许往四川地方交结夷人讦告私债例》,第716-717页。

明初的造船业和航海技术可谓首屈一指,但到了成化、弘治时期,随着海外贸易的衰落和海禁政策的严格实施,官府造船业也一并衰落下去,朝廷所造仅为一些维系其漕运的漕船。倒是在国家法律禁止范围之内,一些商人的走私活动维系了造船业的发展。在嘉、湖、苏、松等水路发达的地区,就曾有“久惯私盐之徒,虑恐巡获,往往打造多橹快船,私买军器,聚众买盐”,而且其数量一般“或五六七只,或三十余只”;*[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8《盐徒驾驶快舡摆列军器聚至五只以上行凶拒捕并盐二千斤以上者问发充军例》,第472-473页。江西、南京卫所和武进、江阴、常熟等县份,有“军民大户之家,专一置造千料遮洋大舡”,或卖于盐徒,或自行装盐到各处进行贩卖。*[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8《盐徒驾驶遮洋大船摆列军器张挂黄旗与兴贩私盐者事发边远充军例》,第462页。当时朝廷禁止民间私自制造各类多桅槽船,以防止民人随意出海与外番人接触。然而,成化十四年(1478),江西浮梁县民人方敏等人在南海外洋走私瓷器等项物品,使用的恰恰是官府禁止民间制造的“双桅槽舡”。*[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20《接买番货》,第515页。

成弘时期,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加深和手工业的发展带来商业的繁荣,加上政府对商人的约束有所减弱,经商买卖成为当时一大潮流。当时各处商贾“常年在外,弃父母、妻子不顾”;*《明孝宗实录》卷104,《明实录》第30册,第1909页。而那些所谓“市井之徒”,则“各处开店罔利”。*《明孝宗实录》卷222,《明实录》第32册,第4185页。此外,前往边地的商人亦是络绎不绝,如弘治十四年(1501),“大同十一州县军民铁器耕具,皆仰商人从潞州贩至迩”,一旦有所禁阻,辄“商贩皆绝,军器不备”。*《明孝宗实录》卷178,《明实录》第31册,第3288页。

值得注意的是,从事经营买卖活动的商人中,相当一部分也是由逃军流民充当的,如《明实录》记载:“又有一等畏避操练(指逃军),逃回原籍出外买卖,或于市镇开张铺面,或(受)雇觅与人营干生理,或投托富豪种佃田地”。*《明宪宗实录》卷43,《明实录》第23册,第888页。

江西剧烈的社会结构的转型促使民人除了被豪强招集为家人、伴当,或奋起通过诉讼与势豪争回自己赖以生存的田地和其他产业外,便是迁移他处另谋生路,这给时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江西通志》记载:“江西之民,朴质俭苦,有尤勤之思,弘治以来,赋役渐繁,土著之民,少长者多不务穑事,出营四方,至弃妻子不顾,而礼俗日坏,恶少间出矣。”*《江西通志》卷138《江西图序》,四库全书本,第518册,第79页。当时外省的江西商人分布极广,在四川,“江西人民将带绢尺火药等件,指以课命,前来易卖铜钱,在被(疑为“彼”)取妻生子”;*[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29《江西人不许往四川地方交结夷人讦告私债例》,第716页。云南“蛮莫等处,乃水陆会通之地,蛮方器用咸自此出,江西、云南大理逋逃之民多赴之。”*《明史》卷315《列传》第230《云南土司三》,《孟养》,第27册,第8153页。另外,自天顺以来,江西便有许多民人流移到河南、云南等地经营买卖和发放高利贷。如当时的大官僚李贤在斥责江西商人在邓州放债的情况时就说道:

“吾乡(邓州)……善农而不善贾。惟不善贾,而四方之贾人归焉。西江来者尤众。……方春之初,则晓于众曰:‘吾有新麦之钱,用者于我乎取之’;方夏之初,则白于市曰:‘吾有新谷之钱,乏者于我乎取之。’凡地之所种者,贾人莫不预时而散息钱,其为利也,不啻倍蓰。……一有婚丧庆会之用,辄因其便而取之。逮夫西成,未及入囷,贾人已如数而敛之,由是终岁勤勤,其为所获者,尽为贾人所有矣。*[明]李贤:《古穰文集》卷9《吾乡说》。

成化元年(1465)十一月,云南姚安军民府阴阳学正术甘理针对云南的情况亦言:

切见云南远在万里,各边卫府军民相参,山多田少,不通舟车。近年雨水不调,五谷少收,米粮涌贵,过活艰难。有浙江、江西等布政司安福、龙游等县商人等,不下三五万人,在卫府座理遍处城市、乡村、屯堡安歇,生放钱债,利上生利,收债米谷,贱买贵卖,娶妻生子,置奴仆,二三十年不回原籍。*[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2《云南按察司查究江西等处客人朵(躲)住地方生事例》,第286页。

由于利润可观,除了经营正当的商业活动外,许多流动人口亦积极投入到走私活动中去,这一时期的私茶和私盐等物品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明政府严厉禁止私茶和私盐,走私私茶和私盐的成本大大增加,反而使它所带来的利润也更高。成化十六年(1480)以来,四川走私茶叶的活动十分盛行,贵州舍余杨富等即在此时前往四川永宁、泸州等地“公然兴贩私茶,潜出外境”。*[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9《禁约透漏私茶出境例》,第482页。私盐的走私,与走私茶叶相比并无不及,所以同样引起了官府的高度重视。据《皇明条法事类纂》记载:“仪真县边临大江,密近南京重地,瓜州镇东接海洋,地连通、泰二州,近年彼处盐徒出没,私盐盛行,殆无虚日。”虽然当地有卫所防范,但守官亦“往往接受盐徒财物,护送私盐出境,及纵容弟男子姪通同兴贩”;“江西、南京卫所并武进、江阴、常熟等县军民大户之家,专一置造千料遮洋大舡,或卖于前项盐徒,或自行装运盐贩卖,……俱往安庆、九江、湖广等处,密通彼处店主、牙行之人窝藏发卖。”*[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8《盐徒驾驶遮洋大船摆列军器张挂黄旗与兴贩私盐者事发边远充军例》,第462页。商人猖狂走私私盐的活动,完全打破了朝廷原来规定的商人行盐格局。成化三年(1467),就有官员指出当时私盐运销的路线:“广东私盐运至江西南安府直抵九江,转往武昌等处发卖;浙东、福建私盐运至分水关至饶州等处,江西一十三府人民不食淮盐者大半矣。浙西私盐过界前来芜湖等处发卖,河东运司私盐越过南阳府运至襄阳、湖广一布司(“一布司”疑为“等处发”)卖,食淮盐者十无二三,及有公差回还,马快运粮舡只,动一二百只,交通各处盐徒,合为伙计,在于长芦、直沽等山东张秋地面广收私盐,成舡满载,狐假虎威,公然装往南京宁国、太平、池州发卖,所以两淮行盐地方十去八九”。*[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8《禁约越境夹带官私盐引至二千斤以上充军及马快运粮船经过俱要盘验例》,第465页。鉴于私盐盛行,国家盐课受到极大损失,朝廷不得不对一些行盐地区进行适当的调整,恰如正德二年(1507),即“使江西赣州、南安、吉安改行广东盐”。*《明史》卷80,《志》第56《食货四》,《盐法》,第7册,第1932页。

从前面所述工商业发展看来,明成化、弘治时期的工商业继续了明初以来的发展态势,取得了更高的发展水平,为实现明中后期以来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而它的发展历程,承继明初以来的发展态势继续发展并达到“极盛”的水平,有着其自身的发展逻辑;与此同时,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亦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些流往各地的商人和手工业者,即由众多不同身份流民转化而来。某种程度上说,明代成弘时期的社会变迁所引发的流民运动,产生了众多脱离农耕生活的“剩余劳动力”,他们直接构成了当时工商业发展的强劲动力。

三、流民运动对工商业发展的制约

实际上,广大流民除了大量投入山区,对山区进行开发,四处经商,买卖、开采矿产、收放钱债等活动外,他们还常投入到势豪富户之家充当“家人”;更有甚者,当流动人口达到一定规模时,往往啸聚为贼盗,酿成社会动乱,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诚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镇守江西御马监太监邓原所题:

据江西按察司呈该守备南、赣二府地方指挥佥事戴贤、赣州府知府李琎各呈称:南、赣二府地方,地广山深,居民颇少,有等富豪大户不守本分,吞并小民田地,四散置为庄所。邻境小民畏避差徭,揭家逃来,投为佃户、或收充家人。种伊田土,则不论荒熟,一概逼取租谷。借伊钱债,则不论有无,一概累算利息,少拂其意,或横(疑漏“加”)种(疑为“催”)楚,或强准孳畜,或逼卖子女,以致大(疑为“小”)户贫苦,存活不得,只得纠集一般逃户,或四散劫掠,或勾引原籍盗贼,劫杀主家。

……访得南、赣等府地方大户并各屯旗军,多有招集外(疑漏“来”)人民佃田耕种,往往相聚为盗,劫掠民财。原(疑为“缘”之误)其所由,盖因田主平日过于逼追,流于被纵,甚至利其所得,反为窝隐。

……看得江西地方,□因豪霸大户罢闲,贫民不能存活,逃移外处,又被窝主纵容,日宿夜行,结群为盗,迫引回乡,劫害良民,且南、赣二府所属县治,另在遐迩僻壤,期间富户包占田地甚广,招隐逃民耕种,计名不载于版籍,身不役为产(疑为“差”)徭,出入自由,习成野性,往往强劫,多是此徒。*[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下册)》附编《禁约江西大户逼迫故纵佃仆为盗其窝盗三名以上充军例》,第719~720页。

赣南特殊的地理形势为地方豪强创造了一个“天高皇帝远”的环境,富豪大户将从当地小民手中吞并而来的田地佃租给从别处逃来的逃民耕种,以此来榨取他们的血汗。但是繁重的剥削使这些小户“存活不得,只得纠集一般逃户,或四散劫掠,或勾引原籍盗贼劫杀主家”,“又有大户坐地分赃”,“窝隐强盗”,纵容其“相聚为盗、劫掠民财”;本地贫民则因“不能存活”,而“逃移外处”,在外地“又被窝主纵容”,“日宿夜行,结群为盗,迫引回乡,劫害良民”。这些被窝隐纵容的逃民实为赣南的致盗大端。同年(1486)八月,“(江西)南安、赣州等府,盗贼窃发”。*《明宪宗实录》卷281,《明实录》第27册,第4733页。这与地方富豪大户的窝隐并纵容有莫大关系,由巡抚江西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改调为广西按察使的闵圭及江西御马监太监邓原等分析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江西多豪右之家,藏匿流移之人,以充家奴、佃仆,结构为盗,相与分赃”。*《明宪宗实录》卷281,《明实录》第27册,第4733页。

《皇明条法事类纂》的作者们对此类事件相当关注,试再举几例,如成化二年(1466),福建都指挥使司经历王仪奏言:“近年以来,四川、两广、湖广等处强盗生发,中间多系老引客商结党为非”;*[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2《不许纵容窝主老引客商例》,第287页。成化五年(1469),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林聪称:“近年以来,流贼、土贼生发,水旱灾异相仍,官吏废法,人民流离”;*[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9《稽考分巡分守勤怠例》,第229页。成化十年(1474),刑部官员奏:“湖广流民数多,福建矿赃窃发,湖广、河南人(疑为“又”)有贼盗未平,其间倘有执迷不回之徒,如有先年邓茂七、刘千斤等之流,啸聚为非,相济相为,日恶积月,胜怡非轻。”*[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5《歇案逃囚限三个月以里出首与免本罪例》,第132页。以上所举几例盗乱,都与流民运动有重大联系,这些盗乱对工商业的破坏不亚于流民从事工商业活动所带来的积极影响。

另外,广大流民不能完全加入到工商业中来,朝廷亦有一定的责任。官府对待各处贼乱的做法,通常是在平定贼乱后对流民进行招抚,使其返回原籍之地复业,主观上并不允许流民从事各种工商业。如对待成化初年的荆襄流民,官府即制定了《荆襄抚治流民例》:“除已附籍住成家业外,今后新到流民不许入境潜住”,“审实乡贯,量与路费,差人程递回还经过处所,验丁给与口粮,原籍官司依例优免赋役,无田产者量为设法安插,无令失所”。*[明]戴金编:《皇明条法事类纂(上册)》卷12《荆襄抚治流民例》,第288页。成化十二年(1474)五月,湖广荆襄地区及河南南阳等处在“自往年驱逐之后,多去而复来,及继以灾伤,逃移渐众,益相聚集”的情况下,朝廷不得不采取允许流民附籍的政策。*《明宪宗实录》卷153,《明实录》第25册,第2794页。鉴于河南等府出现“流民蚁聚”的情况,同年九月,河南都御史张瑄奏请:“宜设法抚恤,请行河南、山西、山东及北直隶各巡抚官俾其晓谕各属府州县官:凡有流民入境,审其原籍,省令复业,沿途给以口粮并移文原籍官司复其事产之,被人侵占者给以牛具种子,免其赋役三年。”只有无家可归者,才允许“暂为安插,所司招回,拨与闲地如例”。*《明宪宗实录》卷157,《明实录》第25册,第2881页。

四、小结

伴随着明清社会经济发展的剧烈转型,关于中国现代化困境的问题亦成为学者关注所在。这在学界亦产生了诸多关于这一时段发展困境的解释,比如缺乏雄厚资本和广大市场说、政治环境不利商业发展说、宗法(家庭)式的企业规模小而时间短的制约说、高水平稳定困境说等等。这些理论学说各有侧重,为我们认识这一时段的中国提供了广阔的视角,某些层面还大可借鉴。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以贯之,而是充满了层次和过程的变化的,因而有必要分阶段具体考察。在分析明成化弘治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及其脉络时,必须考虑诸多当时特定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人口流动就是这些因素的一个突出代表。

明初以来创造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局面为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流动人口的增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我们又不能过高地评价流民对工商业发展的积极效用,它还存在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制约的一面。那些流动人口除了在外地经商、从事手工业外,还常常啸聚为盗,抑或投入势豪充当地方豪强“家人”的勾当;加上官方对流民的限制和遣返,不能使各类工商业完全吸收大量的由流民组成的“剩余劳动力”,某种程度上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制约了当时中国商品经济向更深层次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明中后期是中国古代社会的转折时期,而这一时期中国工商业发展走向在成弘时期却已然定下了基调。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第一批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文化生态调谐与文化创新研究”。

吴启琳(1982-),男,历史学博士,《地方文化研究》编辑部编辑,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南昌,3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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