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数字版权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设想*

2016-03-17 06:05赵培云
高校图书馆工作 2016年3期
关键词:电子书数字

●赵培云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阜新 123000)

郑春辉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 150001)



电子书数字版权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设想*

●赵培云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辽宁阜新123000)

郑春辉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150001)

[摘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数字版权缺乏有效保护,版权拥有者权益缺乏应有保障,版权在传播和流转中其价值没能得到完整体现,运营主体间利益分配明显失衡,导致版权纠纷不断。因此,从电子书数字版权运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入手,探讨其改进设想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26。

[关键词]电子书版权运营问题对策

1电子书数字版权运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

因为数字版权传播迅捷,覆盖面大,没有明确的受众等原因,导致电子书产业运营主体间产生了诸多数字版权纠纷。

1.1法律制度不健全

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只是初步提供了一个调整互联网出版法律关系的蓝本,所确立的定义和规则都过于粗糙并缺乏可操作性。2005年5月30日颁布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和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著作权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不足。但数字出版的涌现冲击着出版同版权法律体系间的互补与协调,其立法也同著作权法产生抵触,严重影响对数字版权的保护与运营[1]。

1.2统一标准缺乏

一是我国目前数字出版的技术系统和装备系统缺乏行业的总体标准,地域、行业分割性较强,难以做到统一,致使元数据和信息交换格式未能形成标准。二是由于我国的自主研发实力有限,且各自为阵,使得DRM(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统一、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失衡等主要问题长期存在[2]。三是由于数字出版管理格式、数字出版防伪的保密、版权保护等技术问题还不完善,导致“同案不同判”。

1.3版权授权困难

2001年《著作权法》之前的出版合同没能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权利。因此,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不强的环境下由电子书商与版权人谈判并获得授权,困难较大。加之,版权人对数字版权待价而沽及保护的不信任,对授权又产生了制约。同时,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不完善,由其来完成大批版权作品的授权也不现实。

1.4著作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是由于版权问题突出,作者授权应得报酬部分未能兑现。二是因为网上不可控环节过多,网民看书根本用不着缴费。三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稿费及版税支付规定,购买电子书阅读器的读者,不仅可以看阅读器自带内容,还可以在阅读器提供商指定的网站免费下载更多内容,支付多少稿费及版税给版权作者或根本没有,全凭阅读器提供商和网站所有者的良知。四是各种假冒伪劣阅读器产品充斥市场,又进一步迎合了读者免费阅读的心里预期。五是维权成本过高,盗版成本却非常低廉。

1.5版权信息缺乏认证公示平台

据报道,在作者与出版社签授的版权合同中,有70%多表述不准确,而其中又有20%属于无效授权合同[3]。既给下游的运营主体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也损伤了读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尽快构建版权认证公示平台十分必要。同时为版权与授权的真伪及授权程序是否合法出具权威证明,并立即公示,减少对下游运营主体和广大读者的侵权损害。

1.6数字版权版税收取机制不明

一是电子书从版权人授权到读者通过阅读器阅读,中间跨度大,不可控范围广,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涉及销售的“点击率”结果没有可信度,数字版权版税收取机制不明,版权人应得的稿费和版税要么很少要么根本就没有。二是相对于纸质书而言,电子书面临的盗版问题更严重和复杂,实施侵权盗版手段更容易、成本更低廉,而版权人维护自身权益则更加艰难。

1.7版权运营能力不足

盛大虽然手握网络文学大多数数字版权,但不具备线上看书以外的其他运营功底;汉王虽然手握大量电子书阅读器,但没能把作品转换成最具有性价比的畅销产品;出版集团虽然手握丰富的纸质出版物版权,但由于2006年以前签授的版权协议中的数字版权归作者所有,加之版权授权协议有效期仅为5年,作者签授的大多又仅是纸质出版物版权,使得出版集团并没有掌握多少数字版权,即便单独建平台,也很难适应电子书出版对海量内容的需求及市场布局[4]。而第11次全民阅读调查称,看过电子版图书读者中高于90%不再选择同一种纸版书。这又进一步抑制了出版集团向下游运营主体提供优质版权资源的信心。平台运营商由于得不到版权作品鼎立支持,仅以提供免费的公版书或网络资源为主。产业链各运营主体虽版权运营能力有限,却各自为政,难以实现有效整合,创造亚马逊kindle那样的业绩。

1.8缺乏互信的共赢生态框架

由于亚马逊与出版社一道构筑相互信任的共赢生态框架,利润节节攀升。在中国当下提供电子书内容并不占主角的市场运营格局中,以提供电子书内容版权为主的出版社仅赚取售出电子书利润的40%,以提供电子书阅读器和网络服务为主的技术供应商和平台运营商赚取售出电子书利润的60%[5]。而实际上因为中间环节的不断搜刮,出版社最终只赚取到40%利润中的10%~20%。同时,由于出版社没有能力操控电子书的真实售价,又没有可信度较高的第三方把关,卖电子书的统计纪录没有可信度。加之,盈利模式的不成熟,使得签授版权可能给版权持有者带来核心经济利益方面的灭顶之灾风险。而不尽合理和没有可信度的利润分配,导致版权持有人和出版社都不愿意提供电子书内容数字版权给技术供应商和平台运营商,运营主体间没能构建起有效信任的共赢生态框架,严重影响了电子书产业的持续健康运营。

2突破电子书数字版权运营问题的改进设想

2.1完善《著作权法》等法律制度

一是将适宜通过默示许可制度调整的情形加以集中规定。二是拓宽“准法定许可制度”适用的情形、适用作品的类型和适用条件。为作品使用者设置一定的公告期, 公告拟使用作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和付酬标准, 公告期内权利人不同意使用的不得使用; 公告期满, 权利人无异议的可以使用, 但使用者应向其支付报酬, 或者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公告期满后, 权利人提出异议的应立即将对应的作品删除或阻断链接。应当强调的是所使用作品应在超过第一次出版的盈利周期之后才能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前一次出版行为的经济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也才能确保法定许可制度这种非自愿许可行为不会过度侵犯授权许可这种自愿许可行为的利益边界。三是将公益性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豁免拓展到数字网络传播,并增设公益性非盈利机构无知侵权的财产赔偿豁免条款。四是应设立权利人利益技术保护条款,对技术规避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以实现有效的技术保护。五是法定赔偿额的制定应以能起到震慑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为准,最高额参照专利法的修改规定调至100万元。对恶意侵权情形和多次故意侵权规定惩罚性赔偿,并强化网络运营商的举证责任。六是应对行政执法机构惩治私服、外挂服务器提供相应的法理依据。七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裁判统一标准的相关司法解释,重视判例在执法中的导向效应,以缓解知识产权立法滞后的现实窘境。

2.2制订行业统一标准

一是应坚持“基础、急用”标准先行的原则,在国际标准框架下尽快将市场上认可度高的企业标准作为我们的标准蓝本,由新闻出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过与行业协会、各运营主体代表和相关研究院所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出台版权人、出版社、技术供应商和平台运营商等都能接受的技术标准规范[6]。包括电子书内容质量要求、版式格式、阅读软件、服务平台等产品类标准;电子书内容质量检测要求、发行统计、内容编校、流程控制等方法标准等等。在生产、交换、流通、版权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符合行业规范的数字出版业标准化体系。二是要确立标准的法律地位,构筑标准符合性实验室,并实施有效标准认证,使其成为进入市场的通行证[7]。

2.3成立专门的数字版权管理机构

一是应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将进行内容原创、编辑出版和内容资源投送平台运营的公司,当作电子出版物与互联网出版企业管理;将进行内容数字转换、编辑加工、芯片植入的公司,当作复制企业管理;将进行总发行、批发、零售的公司,当作发行企业管理;将进行进口经营的公司,当作进口企业管理[8]。二是将一种作品的纸质书版权同数字版权合二为一,使出版社实现传统和数字出版的有效对接[9]。三是主导建立数字出版产业联盟,并制定相应的运行规则,使每一个参与者都能按规则扮演好自己在其中的角色。四是鼓励引导行业龙头出版集团公司联合其他中小出版公司构筑联盟式的“云出版”公共平台。五是对新出现的数字版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将成功的问题处理方法形成制度。六是配备专门执法力量,实施网上监控,建立电子书版权保护预警网络屏障;明确网络侵权的追查机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并建立执法绩效考核机制;制定与大型互联网平台有效合作制度,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网上网下联动。

2.4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

一是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尤其是要对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的授权与认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诉权的行使等做出明确规定。赋予国家著作权局对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力进行监督的职能。二是应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2款修改为每件作品可以由若干机构一起管理,其原则是谁先申请谁先设立[10]。第20条修改为著作权所有者同集体管理组织签署授权协议后,所授权利著作权所有者和受许可的第三方均适用,但没有资格妨碍集体管理组织适用[11]。

2.5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模式

一是充分发挥文字著作权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版权所有者权益,最大程度地释放版权作品的效能。二是探讨由电子书商通过网络直接同版权人谈判取得授权的单独授权模式。三是引进由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供广大社会公众免费自由使用的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等6类核心许可协议。四是借助版权印,完成版权的使用即授权,使多平台交易与协作成为可能。

2.6加大著作权人权益保护力度

一是要建立统一的版权授权条款及协议模版、著作权人版税与被侵权支付标准和第三方支付尤其是网上微支付平台。二是要建立第三方核查机制,对出版发行单位定期审计,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三是要开辟绿色通道,为维权困难的著作权人减免部分维权成本并缩短维权周期。四是要采取救济前移,由法院先行垫付部分资金资助著作权人维权,待判决后应赔偿的一方再将垫付部分还给法院,以降低著作权人维权门槛。五是为缩短诉讼时间,应出台相应的专家陪审和第三方鉴定规定[12]。六是为防止恶意及有意拖延诉讼现象发生,应积极鼓励版权无效之诉的实施[13]。七是在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领域建立数据版权补偿金制度。八是让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有表达自己数字版权利益诉求的正常途径,并建立规范的对话、协商和处理问题的反应机制。

2.7确立各运营主体都能接受的分成机制

现在亚马逊、谷歌公司出让出版社的比例已分别达到70%和63%[14]。英国作协称:电子书利润的75%~85%归著作权人,租赁、依照页码提取薪酬的电子书,归著作权人的比例至少50%[15]。为了克服单凭下载数据兑现报酬的缺陷,有人提出按作品在互联网中被获取的时间支付作者报酬的思路[16]。因此,为破解制约电子书产业持续发展的版权授权困境,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参考标准,在行业协会和各运营主体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出台版权人、出版社、技术供应商和平台运营商等都能接受的收益分成机制,并适当提高给版权拥有者的分成比例十分必要。

2.8创新技术手段

一是采用加密与授权解码等技术手段防止侵权[17]。二是采用付费下载等版权人能够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来掌控版权作品[18]。三是采用隐身于版权内容专门用来判断是否被侵权的识别技术。四是应采用国际上盛行的读者认证(CA)和查询控制技术。只有经版权许可的读者才能经过CA认证,依靠读者的不同类型和级别分别授予不同的权能,读者若实施超出自己类型和级别所对应的权能的行为,CA就会将这一情况传递给管理部门和版权权利人。查询控制是利用特定的查询控制表对读者自然情况进行比对,实时制定读者类型和级别所对应的权能并监测读者正在实施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才能做进一步访问[19]。

2.9建立若干区域性、行业集聚数字版权交易平台

当前亟需对于性质相同、业务相近的版权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建成若干个互联互通的区域性、行业集聚、实力雄厚的版权资源平台和交易平台。集版权内容数据库建设、版权登记、认证及查询、版权评估交易管理及备案任务于一体[20]。包括作品注册、作品库检索、作品使用许可、作品使用监管、作品版税支付、作品版税分配等6个子系统[21]。利用该平台,授权及获取版权作品方便迅速,费用低。版权所有者能随时查看版权内容的交易、使用纪录。通过其中的侵权信息共享查询,还能为高效地在全国范围内打击网络盗版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版权认证、鉴定和评估制度。制定版权交易信息披露、竞价、拍卖、成交及分歧处置等准则。实现版权孵化、交易营销、技术支持等多种服务。

2.10建立统一协作执法机制

一是要建立健全不同地方和不同执法部门间的联动协作机制,使他们能协同解决数字版权侵权违法问题。二是要对没有备案或没有获得相应合法运营许可而开展相应业务的网站以及以盗取他人版权作品运营的职业网站,一经发现即行取缔。三是要对违反相关制度为非法网站解决互联网及其内容服务的ICP和ISP,没有留存网站自然情况统计或虽有留存内容但不允许执法机构调阅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22]。四是要严惩那些针对版权持有者为保护自己版权所设置的保护手段的攻击和损害操作,缺乏相应资质的网上出版交易和网上发消息网下贩卖盗版作品行为[23]。五是要建立协作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以督促执法人对执法行为进行认真及时的记录和归档,以便今后查阅、考核和评估。六是在北京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承担案件的最高审判并指导全国的审判工作。在其余案件多发地分若干大区设立上诉法院。法院内设民事庭、监督庭等部门。其中民事庭根据版权、专利等案件种类需要分别设置不同类别的审理团队。监督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监督已生效的案件[24]。七是像中文在线与中国版协联手成立第三方反盗版机构一样,集出版社和作者一起来维权,以减少开销增大维权力度。

2.11加快跨界人才培养

一是要采取薪资协商、股权激励等优惠政策引进优秀的数字出版技术和版权运作人才。二是要实施数字出版职业资格认证准入制度,以提高人才质量。三是要把评价权交给中立、客观、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评价机构应建立高层次的人才评价专家库并适时更新[25]。专家应包含相关领域且具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行业知名度[26],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形成专家组,对被评价者的资历、成果等给出公正评价,以避免暗箱操作。四是要强化专家评价与单位聘任分离,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以岗定薪的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数字版权缺乏有效保护,版权拥有者权益缺乏应有保障,版权在传播和流转中其价值没能得到完整体现,运营主体间利益分配明显失衡,导致版权纠纷不断。因此,从电子书数字版权运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入手,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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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王逸吟,殷泓,常鸣. 知识产权法院渐行渐近[N].光明日报,2014-03-10.

[25][26]江琳. 人才评价:再不能唯学历唯论文[N].人民日 报,2014-04-01.

(赖宁编发)

Key Problems Existing in E-Book Digital Copyright Operation and Improvement Plan

Zhao Peiyun

(Liaoning Engineering Technical University, Fuxin, Liaoning 123000, China)

Zheng Chunhui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Shenyang 150001,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s are not sound and the lack of a uniform industry standard, digital copyright lacks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Copyright owners lack proper protection. The copyright fails to fully reflect its value in the dissemination and circulation.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among the main operators is obvious imbalance. That makes continuous copyright dispute. So, starting with the problems that E-book digital copyright operation reflects, discussing the improvement plan has very important significance. 26 refs.

KeywordsE-book. Copyright oper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

[中图法分类号]G2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845(2016)03-0032-05

[作者简介]赵培云,副研究馆员,现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图书馆工作;郑春辉,哈尔滨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在读博士。

[收稿日期]2014-12-19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保护模式与媒体传播策略研究(13CXW016)”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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