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道路的中国选择与价值追求

2016-03-17 01:45金世红邱纪坤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方略治国依法治国

金世红 邱纪坤

(安顺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 安顺 561000)



论依法治国道路的中国选择与价值追求

金世红邱纪坤

(安顺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安顺561000)

作为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思想体系和基本方式,法治代表着一种价值取向,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依法治国”的思想从法律学术语话题上升为国家的治国方略,已17年有余。然而,中国距离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还存在着一定距离。因此,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直接关系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

法治; 依法治国; 法治信仰; 价值追求

时代呼唤依法治国,群众期盼依法治国。每一个民族,都有一部治国实践的伟大探索史。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重大历史抉择,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1 依法治国: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从古至今,历代治理者为了实现政治追求,对国家治理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了各种尝试和探索。主要包括专制、德治、宗教和法治。法治,则是理性成熟的治国方略。

1.1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萌芽

1954 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的性质、政治经济制度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文革”使法制遭到彻底破坏。 十年“文革”的深刻教训,也促使我们党开始探索治国理政的新方法。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这成为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1982年12月,我国现行宪法首次提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这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宪法基础。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开始。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我国首次提出依法行政的概念,丰富了依法治国的内涵。

1.2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显然,这是党在执政理念、领导方式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为我国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首次明文提出要“依法治国”。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提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依法治国、以德治国。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标志着我国“依法执政”思想的成熟。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鲜明地指出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

1.3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熟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专门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开辟了我国治国理政的新时代,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熟。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最基本的方式,也是最鲜明的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清醒、高度的历史自觉,在法治理念、治国方略等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2 法治信仰:全面依法治国的定海神针

法治建设要紧紧地抓住“法治信仰”这一灵魂,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信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作用。

2.1法治信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

法治,既是一种社会理想,也是一种社会实践。作为法治的灵魂,法治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只能形同虚设[2]。法治国家并非由疆界、权力、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3]。亚里士多德认为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4]。法治信仰既是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认同、尊敬及依赖,更强调对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理念的认可、追求和践行。事实上,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5]。只有法治成为一种国家信仰,“法治中国”才有最坚强的支撑。正因如此,要重视树立法律的权威,要在全社会形成信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2塑造全民的法治信仰,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

近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能力大大提高,但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存“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权力滔滔”,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正所谓“打铁还要自身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的观念,不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2.3在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中培育法治信仰

我国社会大众在解决矛盾纠纷时, 惯性思维通常是人情在先,唯有迫不得已才会诉诸法律[6]。法治信仰并非与生俱来。法治信仰的形成,则需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法治教育来实现。培育法治信仰,要进一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促进法治教育实践形式的多元化,增强全社会信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全面营造群众充分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唯有让人们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作用,使其合法合理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能得到满足,这样,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人民才会信仰法律。

一旦法治成为一种信仰,依法办事成为日常的生活习惯,人们就会长期自愿地学法、懂法、用法。只有让法治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才能形成全社会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良好氛围。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才能得以顺利推进。

3 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为何?何为?

3.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彰显中国特色

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本质上说,中国近现代历史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法治的独特性,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反映和指引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价值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为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绝不能照搬西方的现成模式。法与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相辅相成。法是外在的刚性约束,重在对恶的惩戒;德是内在的弹性守则,重在对善的弘扬,两者有着相同的社会目的,即构建一个有序的、美好的社会。将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既重视法的硬性约束作用,同时也重视人在美德的支配下正确调节自身行为的主观能动性,这也是中国政治文化的独特性。历史证明,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才是最好的法治道路。也正因如此,我国法制建设必须立足国情,充分体现中国特色,彰显中国道路。

3.2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历史实践证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治是必由之路,也是根本保障。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确保法律权威[7]。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法治既是一种理想,也是一种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指导原则,其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意味着处理事情要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或某一个人;正义则是一种道德评价,意指公正。推进和实现公平正义,任重而道远。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在社会所需的多重价值中,公平与正义是最基础,是最具主导性的。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由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明确依法治国的价值定位,对法治方略的进行方向、终极目标、实施手段与实践路径,具有根本性导向作用。

3.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华民族要走向繁荣富强,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可以说,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中国今天的一切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领导,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必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8]。建设法治中国, 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才能有序推进。纵观人类发展史,显然,法治无疑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治国理政方式。 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设充分体现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实现中国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尤其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肩负起责任和使命,以身作则,充分树立模范带头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最终成败的关键所在。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9.

[2]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3]傅鹤鸣.论法律的合法性[D].上海:复旦大学,2005:4.

[4]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199.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J]. 中国法学,2014(6):5-19.

[6]李林.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J]. 学术探讨,2011(2):74-88.

[7]张朝霞,林晶晶.从依法治国看法律监督与社会管理创新[J]. 法学杂志,2012(6):130-136.

[8]曹胜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困境与求索——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J]. 法学论坛,2015(1):20-30.

责任编辑王红岩

On China's choice and value pursuit on the road of Rule of Law

JINShihong,QIUJikun

(Department of Marxism, Anshun University, Anshun561000, China)

As a country's ideological system and basic mode of governing state affairs, rule of law represents a kind of value orientation, reflects a country's governance ability, and shows a country's civilization degree. The rule of law, from a law term to a strategy of running a state,has been more than 17 years. However, China has certain distance to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or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Therefore, choosing what kind of way of legal system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ability, and concerns the rejuvenation of Chinese nation.

legal governance; rule of law; belief of legal governance; value pursuit

2015-12-19

金世红(1986—),男,贵州大方人,安顺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邱纪坤(1979—),男,山东莒南人,安顺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10.13750/j.cnki.issn.1671-7880.2016.02.014

D 920.1

A

1671-7880(2016)02-0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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