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村发展中心,北京 100097)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研究
——基于对北京市24家企业的调查
刘 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村发展中心,北京 100097)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连接了科研创新和产业创新,是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文章基于对北京市24家龙头企业的调查,发现尽管首都农业科技创新基础总体较好,创新成果相对丰富,但不同企业间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存在较大差距,科技创新能力还有待提升。针对上述问题,该文提出了营造良好宏观环境,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加强产学研的协同创新,促进龙头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对策措施。
龙头企业 科技创新 能力评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我国当前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它连接了科研创新和产业创新,是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载体。龙头企业集成利用了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生产要素,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引导农民参与到现代农业生产,实现农业产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农村发展中心于2014年在全市范围内抽样选取了24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以对龙头企业创新能力做出准确评价,为加快其创新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拥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170家。其中,北京市企业161家,中央驻京企业9家,国家级的龙头企业38家,位居4个直辖市之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额907亿元,销售收入3 405亿元。其中,100亿以上的有5家、50亿元以上的10家、10亿元以上的30家。分产业来看,从事一产的龙头企业有34家,约占20%,领域包含籽种产业、传统种养殖业、林果园艺产业等;从事二产的龙头企业有111家,约占65.3%,领域包含农产品加工业、农业装备制造业、餐饮加工业等;从事三产以农产品流通为主的龙头企业有11家,约占6.5%;综合性企业14家,融合了一二三产,约占8.2%。
在科研机构设立方面,目前170家龙头企业中有73家已经拥有企业自身的研发机构,占市级龙头企业中的43%。其中,经国家和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有26家。农业装备制造产业、籽种产业拥有企业研发机构的比例较大,均达到了80%以上;而传统种植养殖业、农产品流通业、餐饮加工业和生物质能源业的企业拥有研发机构的比例较小,低于20%。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面,目前有36家龙头企业已在北京市科委完成认定,约占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的21%。农业装备制造产业、生物能源产业尽管企业数量不多,但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率达到100%,籽种产业也高达46.7%,其他产业均低于20%。
通过对24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调查,可以发现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能力呈现如下特征。
2.1 创新基础总体较好,但仍难以满足需要
农业龙头企业多数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大多数农业企业自身拥有专业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并具备了相应的硬件设备条件,其所处地区具有大量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以及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能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较好的支撑协作基础。同时,国家大力鼓励和推行农业科技创新,出台了相应的农业科技创新政策,市场方面也具有广阔的渠道和资源,这为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与长足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然而,调研时发现,大多数企业不具备研发高精尖技术的水平和能力。
2.2 科技资源较为丰富,但企业间差距明显
在具有相应统计数据的23个农业企业中,有专门研发机构的企业数量为22个,占比达到95.65%,说明北京农业企业对科技创新关注度高。从各企业专门研发机构数量看,中粮丰通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达到10个,其他企业的专门研发机构数量相对较少,为1~3个不等。
从企业科研设备情况看,农业企业基本都有专门的科研场所,且具有充足的科研设备。从具有专门科研场所的企业数量看,23个样本中22个企业符合条件。21个农业企业具备充足的科研设备,多数企业其科研设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总体看,农业企业的科研基础设施及其水平相对较高,农业科技创新具备较强的基础条件。
从农业企业科技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素质看,科技人员总量相对较多,但企业间差距较大,且多数企业科技人员质量较低。科技人员较多的企业,其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人员数量相对较多,而科技人员较少的企业其高、中级职称人数较少甚至没有。从科技人员的学历看,具备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人员较少,即使是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公司,占总体的比重依旧较小,与农业科研的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矛盾。就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情况而言,各企业间具有较大差异,且总体投入偏低。
2.3 取得较多创新成果,但转化应用仍需加强
与较强的农业科技基础资源相对应,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取得较多成果,但企业间差异较大。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看,农业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较多,但企业间差距亦较大。多数企业具备关键支撑技术,部分企业无关键支撑技术。农业龙头企业是最具活力的农业经营主体,其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及转化能力应该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及其转化取得较大成效,但科技创新与农业发展脱节的现象依旧突出,农业科技发展的市场导向性不足,多数农业科技创新成果不具有实际价值,或未能实现有效转化、推广和利用。
2.4 企业科技属性较弱,但协同创新情况相对较好
总体而言,农业企业的协同创新情况较好,从调研样本看,非北京市科技型企业的比重达到62.50%,非高新技术企业比重为52.17%,未上市企业数量比重达到70.83%。由此可见,农业科技型企业较少,高新技术企业相对缺乏,农业龙头企业上市数量较少,是北京市农业龙头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3者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北京市农业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相对较低。企业协同创新情况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开展的合作开发情况。调研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企业经常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发,剩余企业偶尔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无从未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的企业。企业合作研发的主要对象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同行企业及政府等;其合作的主要形式包括共建研发机构、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项目等。
3.1 营造良好宏观环境,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
首先,从国家战略上,要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进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的改革,明确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其次,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建设,制定完善有序的财政、税收、金融扶持优惠政策,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减少干预市场运行,按市场原则对相关企业进行大力鼓励与支持,激发农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以市场配置资源的形式推进科技创新体系的萌芽和发展,实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和产业化。
3.2 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夯实企业科技创新基础
(1)从源头上建立农业科技人才的引进和激励机制,加大优秀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力度,通过政策补贴的形式,促进农业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可通过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等多种形式,确保满足企业长期战略发展高科技人才需求,建设专业能力强的科技创新队伍。(2)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创新人才,也可以更进一步地在科研院所实行企业人才培养的绩效考核,将能否为企业培养优秀人才作为一项重要的科研指标。(3)除了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科技人才,政府应着力培养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管理骨干,进而提升科技创新管理的效率。
3.3 强化产学研用协同,构建新型科技创新体系
目前发展阶段,科技创新单靠农业企业自己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应该拓宽科技合作渠道。首先,从产业链的角度,通过产学研用的结合,针对产业链各环节的技术进行升级和创新,进而集成实现整个产业链条的更新换代;从企业发展规划的角度,结合科研院所在技术动态、产业前沿等方面前瞻性的捕捉热点的能力,形成企业的中长期创新战略,明确企业创新的目标,进而指引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3.4 发挥市场决定作用,促进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农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动力来源于对经济收益的追求,而经济收益的获得又取决于产品及其服务满足市场需求的程度。因此,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应优先把市场的需求放在首位,一切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无论是科技研发的组织结构、制度建设、人员配置、绩效考核等都应与市场直接挂钩,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科技成果的灵活适应市场变化。农业企业要广开思路,通过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
[1] 覃静.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措施探讨.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4):75~77
[2] 张海涛.龙头企业-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及组织模式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8:13~14
[3] 黄跃东,王丽玲,陈丽萍.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产业经济,2004,(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