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艳云
[摘 要] 墙改基金是我国政府设置的导向性政府基金,其设置目的是保护我国稀缺的耕地资源,并促使墙体材料使用新技术不断更新,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黑龙江省墙改基金征管工作自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其征收管理工作仍存在认识差异、难以做到专人专管、某些个别地区还存在征收空白等问题。强化征管的对策及建议是:规范地方政府墙改基金政策;加大对地方墙改机构的支持;加强墙改基金的征管;强化全省墙改基金的监管。
[关键词] 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A
一、管理现状及政策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简称墙改基金)是我国政府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规定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其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发改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黑龙江省墙改基金主要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主管,由各地设立的墙改办负责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其中森工系统由省墙改办视同省直单位管理,农垦系统视同地级市进行管理。
近年来,国务院、财政部及发改委、省政府、省财政厅及省建设厅等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墙改基金的管理工作高度重视,陆续出台了多项规章政策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43号)等等。
二、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擅自改变管理政策
黑龙江省墙改基金的征收管理水平呈现由上至下逐级弱化的特点,中心城市普遍好于县级市、县级市好于各县。一是以招商引资的形式随意减免。目前县级的墙改基金征收管理水平较低,经常以招商引资为名随意减免,造成足额征收的基本建设项目很少,大部分墙改基金流失。二是擅自扩大减免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棚户区改造、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享受免征墙改基金的优惠政策,实际工作中,发现许多地方擅自扩大优惠范围,搭车减免现象普遍,如普通商品房开发也享受政策性减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三是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143号)规定,墙改基金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缴纳,但有的县市违反规定,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减少了墙改基金收入。四是擅自变更收取形式。有的地方为简化管理、规避上缴墙改基金,将墙改基金与建设配套费等由建设单位捆绑收取,不利于墙改基金的管理。五是尚未开征墙改基金。个别县对墙改基金未进行征收,“禁实”、“限粘”更是无从谈起。
(二)墙改机构职能弱化
一是机构设立不到位。黑龙江省市县墙改机构组建率曾经达到百分之百,多次受到国家好评。但截至目前,有的县已取消了墙改机构或墙改机构已经名存实亡,直接影响了墙改基金的征收管理。二是机构独立性不强。有的地方墙改机构属于地方住建部门内设机构,财务不独立,墙改机构只负责墙改基金征收,没有使用权。三是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各级墙改机构的人员,特别是财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业务能力亟待提高。四是机构的经费保障不到位。有的市县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未将墙改机构履职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十分紧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墙改机构的工作开展和墙改基金的收缴。
(三)基金征管漏洞较多
一是未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有的市县,墙改基金未纳入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而是通过墙改机构、财政部门设立的账户层层缴纳,为地方截留省级分成收入埋下伏笔。二是未使用正规的非税收入票据。部分市县在征收工作中,仍然使用行政事业性票据,未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利于墙改基金的管理。三是未制定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但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并未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四)基金使用不够规范
一是基金使用未做到专款专用。有的市县不能按照规定将墙改基金用于与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生产、研发、补助、宣传和培训等方面,而是由地方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未做到专款专用和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二是代征手续费使用不规范。《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征收委托书未约定手续费的支付比例,管理比较粗放、定额支付手续费的情况。
上述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原因共同叠加造成的结果,具体来看,一是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擅自减免、省级分成缴库不及时足额、墙改机构职能弱化等问题,都说明地方政府对墙改工作不够重视,对“禁实”、“限粘”认识不到位,使国家明令的墙改政策得不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成为一句空话。二是业务部门工作力度不够。省级墙改机构是省住建部门下属的二级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下的工作检查和推进力度较弱,虽然省住建部门组织过专项检查,但由于处理处罚较难,并未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使各类问题依然存在。各市县的墙改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有为才能有位”认识不到位,只知怨天尤人,工作上努力程度不够,墙改工作未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三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近年来,国家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支规模增长迅猛,财政审计部门的工作量越来越大,由于墙改基金占地方财政收支规模的比例较小,其征收使用情况并未引起财政审计部门的重视,对其监督检查力度欠缺。
三、强化征管对策及建议
(一)规范地方政府墙改基金政策
针对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墙改基金政策,造成基金大量流失的情况,建议省级住建部门积极向省政府反映,以省政府的名义规范各地方政府的墙改基金政策,各地制定的政策凡与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6号令不一致的,应当停止执行,对屡查屡犯的,追究地方政府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对地方墙改机构的支持
省级墙改部门要在省级住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加大对下级墙改机构的督导力度,督促各地方政府成立或恢复墙改机构,确保机构的独立性,注重人员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省级财政部门要对全省墙改基金管理予以大力支持,督促各地财政部门将各地墙改机构履职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加强墙改基金的征管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建议省级住建和财政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墙改基金纳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使用正规的非税收入票据,确保省级分成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各地墙改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随意分配和调剂基金,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四)强化全省墙改基金的监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将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纳入工作范围,与省级住建部门联合进行一次彻底的监督审计,摸清底数,纠正问题,规范管理。今后每年安排其他工作时,要将墙改基金的检查作为一项常规内容纳入工作范围,在监督审计的同时,要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揭示问题、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揭示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促进墙改事业的深化和创新。
[责任编辑:王凤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