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剑星
劳动合同到期了
文/剑星
多年来,翟淑新每天都5:30起床,今天不用了,她想多睡会儿,却怎么也睡不着。是啊,儿子还在上大学,自己却没了工作,学费怎么办?她索性起床打扫卫生、买早饭,回来时儿子小信已经起床了。
他接过油条,“妈,你今天不用上班吗?调休了?”翟淑新半天没吭声,“那工作以后不做了。”
小信一愣,“为啥呀?不是干得挺好吗?”翟淑新故意说得很轻松,“没啥,合同昨天到期了,公司没有再续签。”
小信歪头想了想,拉住翟淑新,“妈,好像不对劲,你把这事从头到尾仔细跟我说说。”翟淑新一想,儿子是学法律的,说说也好,“进公司是5年前的事儿啦……”
5年前,翟淑新原来工作的机械厂倒闭了,厂领导人不错,联系街道把厂里的女工安排进一家物业公司,主要工作是到写字楼当保洁。工作很辛苦,早上要在写字楼上班前就把办公室清扫干净,午休时间还要再扫一次,平时还要负责保持几个洗手间的卫生情况。好在薪酬还可以,签了3年劳动合同,一个月3000元钱。
刚开始做保洁的时候,翟淑新是真不习惯。她以前是高级工,还当过好几年先进,厂领导都得高看一眼。现在放下车间的车床和钻头,拿起清洁剂和抹布到写字楼里擦桌子、倒碎纸、扫厕所,她有小半年都觉得别扭,遇见熟人也不爱打招呼,可不习惯又怎么样呢?孩子还在上高中,一家人得生活呀!
好在公司里的人都还算好相处,时间久了,她也就逐渐适应了这种工作环境,还拿出了以前工作的劲头——从来不迟到早退,无论刮多大风、下多大雪,都准时上班,工作一丝不苟。
有一年冬天,下大雪把电线都压断了,写字楼里黑乎乎一片,电梯停了,水泵也不能用了,写字楼只有一楼有水,翟淑新不仅没有迟到,还硬是拎着水桶跑上跑下,把几层楼的办公室都擦了一遍!
后来这件事还被物业公司内刊报道了,年底聚餐的时候老总亲自给发了个红包。有以前的老职工打趣她说,先进就是先进,干清洁都能上台领奖!合同到期后,公司主动跟她续签了两年,工资也涨到了3100元,翟淑新就继续在公司安心当清洁工。
转眼两年又到了,翟淑新成了公司的老员工,还当了清洁工班的班长,工资涨到了3500元,翟淑新看着工资条喜上眉梢。然而好景不长,工资才涨了3个月,翟淑新的合同就到期了。
她本以为,公司还会像上次一样,再跟她续约,可谁知,左等右等没有消息,昨天是合同的最后一天,仍然没有人来跟她谈续签的事。翟淑新知道,公司这是不想再跟她签合同了,她认认真真地完成了所有的工作,一个人回家了……
翟淑新以为交了钥匙,她跟物业公司就啥瓜葛也没有了,可儿子听完,“扑哧”一笑,“妈,这事公司做的不合法,他们得赔钱。”
“那人家单位不想雇就不雇了呗,为啥还得赔钱啊?”翟淑新没有明白儿子的意思。小信说,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主动提出续订,否则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
为了让翟淑新信服,小信还到网上找到了相关条款和解释。按照翟淑新的工作5年和最后一年的平均工资,物业公司需要赔偿15500元。这下,翟淑新算是明白了,她笑着说:“看来我儿子这个大学没白念啊!”
专家观点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春江
用人单位不提出续订合同或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间不续订合同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有,但是要分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也就是说,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询问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待遇,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续订,则合同续订;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以外的任何情形,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期案例中,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物业公司没有明确询问翟淑新,在维持或提高待遇的状态下,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故物业公司应向翟淑新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翟淑新连续在物业公司工作的年限是5年,最后12个月平均工资是[(3100元/月×9个月)+ (3500元/月×3个月)]÷12个月=3200元/月,即,翟淑新可以得到3100元/月×5个月(年)=15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在这个案件里,书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无是重要一环。
而在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很多的传统行业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对此,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不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每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双倍工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未明确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双方就需要确认是否真的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随着时代的前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也有了新的发展,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转账支付的银行流水、劳动者发出的工作电子邮件截屏等。
即只要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就自然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