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鱼检出苯甲酸供货商被开罚单
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消息,食药监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00号),涉及海南省的产品有1批次,为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昌茂公干鱼(淡干),苯甲酸检出值为2.7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1日启动核查处置,向标称昌茂公干鱼(淡干)的生产企业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标示生产日期:2015年12月15日,包装规格:散装的昌茂公干鱼(淡干),为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从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产品为1箱共20kg,货值72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因产品经营已有3个多月,且货量少,经联系商家,产品无法召回。企业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主要是进货时质量把关不严格。该公司的昌茂公干鱼是以食用农产品方式销售,购进时除查验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外,对购进的原料仅进行农残检测,检测合格后便在流通市场销售,未对苯甲酸等项目进行检测。执法人员于4月11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暂停经营该产品,对不合格的产品予以下架召回并做无害化处理,严把产品进货关,采取委托送检方式经检验合格后才进入流通市场销售。
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虽然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范围的昌茂公干鱼的违法行为,但该公司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并建立了进、销货台账,进、销线索清晰可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其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台账健全,不合格产品可追溯,且农残检测合格,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现场也无查扣的涉案产品,其行为符合免责条件。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规定,对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追溯索源依法追究供货商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6年4月17日,经追溯索源,确定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公干鱼是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从农户李世壮手中购进。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购进该批次公干鱼25kg,购进价格为26元/kg。于2015年12月15日以30元/kg的价格销售给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20kg,剩余5kg赠送给了客户。货值金额共计750元,该公司销售公干鱼获违法所得80元。经查,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此批次公干鱼时,未完全履行法定事项,未能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农残检测报告,提供的农户李世壮信息经核实已无法继续追溯,属无效证据。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海南丰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5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