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的根源探析与治理

2016-03-16 19:41:22
改革与开放 2016年22期
关键词:权力政府经济

伏 威

权力寻租的根源探析与治理

伏 威

权力寻租是现代市场经济和转轨体制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权力寻租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削弱了政府对经济的积极作用。本文从西方的寻租理论入手,深入分析了权力寻租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寻租理论;权力寻租;政府干预;治理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安·克鲁格曾言:在多数市场导向的经济中,正是因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导致人为争取租金而展开竞争,其中不乏拉关系、行贿、走后门等非法现象。国内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寻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中国的权力寻租活动持续活跃,寻租性腐败逐渐蔓延,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府对经济的适当干预,有利于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社会福利;反之,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将权力商品化,通过权钱交易、权物交易,权权交易等方式,为个人牟利,将造成巨大的浪费,损害全社会福利水平;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扰乱市场秩序;降低了政府管理的效能,弱化民众对政府的合法性认同,那么,究竟寻租理论的视角下权力寻租的内涵是什么?权力寻租的根源何在?如何有效治理权力寻租行为,系统分析以上问题将对于寻租性腐败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启示。

一、权力寻租的内涵释义

寻租理论是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经济学中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之一,同时也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是经济学家在研究垄断、关税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67年美国经济学家戈登·塔洛克的论文《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将经济学的研究视野从生产领域的资源配置扩展至在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领域的资源配置,最早萌发了寻租理论思想。寻租理论以其特有的视角将经济学分析延伸到政治制度的黑箱,指导政治经济学家研究用于政治活动的资源和相应的经济绩效。[1]

租,最初的含义是地租,就是大于土地这种生产要素机会成本的剩余。正是因为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阻止了其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而引起的土地使用者支付给所有者超过其正常报酬的超额报酬。“寻租”这一术语中的“租”区别于地租中的“租”,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机会成本的报酬。在对各种寻租现象研究的基础上,尽管人们对寻租活动的本质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但是理论界对寻租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

目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公共选择理论之父詹姆斯·布坎南的定义,布坎南认为寻租可看作是“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资源浪费活动”。[2]可见寻租活动有两大特征:一是任何寻租活动最终都是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不是社会剩余的增加;二是任何寻租活动都与政府的管制、垄断有关。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不是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标,而是处处积极谋取私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我们可以将此种市场化的政府行为称为权力寻租。通过这样的寻租行为,政府以外的其他经济主体就获得低于其正常价格的生产要素,而政府官员在供应分配要素时私下获得了各种贿赂,双方共同划分了“租”,因此,权力寻租的实质是基于政府干预下的权力商品化。

二、权力寻租的根源分析

1.公共权力:权力寻租的隐性基石

权力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从权——钱(物,权)交易中反映出来。事实上,由于权力拥有支配其他社会资源的能力才使交易成为可能。然而,权力的这种能力实际上取决于权力客体对权力主体的态度,政府权力垄断、管制之所以被认同正是源于政府的基石——公共权力。虽然有时人们对公共权力的约束表现出不情愿地服从甚至偶尔受到其伤害,但在强制力下形成的秩序,既满足了人们对安全的需要,又使人们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过上了有序的生活。此时,公共权力对人类来说已成为一种“必要的恶”。

然而,秩序要得到永久的稳固需要赢得正义之名。[3]为了赢得合法性,公共权力也由强制性向公共性发展,并竭尽全力,追求更高一级的概念——权威,即一种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力。虽然事实上很多国家没有达到正义这一阶段,政府也没有树立起权威,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观念已深入人心,极大地增强了人们对政府的信心,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希望,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

制度的使命就是要减少无序状态,促成有序的交易,制度安排应该提供一个社会的激励机制,但并非所有的制度都能够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当制度从有序的市场竞争转向直接分配政治权力的状态时,市场和政府同时对资源配置起作用,政府的某些经济特权阻碍生产要素在各个不同产业、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和公平竞争,以维护或取得既得利益。这意味着经济特权本身包含了垄断权。垄断权的实质是它可以带来垄断利润,垄断利润就是很大的租金。少数人或某些部门通过某种手段所获得垄断经营权和政府提供的另外某种特权,具有特殊的“造租”功能,都可以使他们拥有很丰富的“租金”。

2.政府干预:权力寻租的现实契机

寻租是对现有资源的再分配,因而资源配置的方式及具体途径直接决定和影响了寻租的产生和数量。从西方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上看,市场的缺陷和失灵正成为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

在早期,基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人们相信“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20世纪上半叶,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发生了全球性的大萧条,失业、经济衰退、贫困等接踵而至,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二战后,西方各国政府采取干预措施,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市场缺陷,纠正了市场失灵。然而,政府本身的行为也有其内在局限性,政府同样会失败。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政府失败。政府失败有种种表现,可以归纳为公共政策失败、官僚机构提供物品的低效和浪费、内部性与政府扩张、寻租及腐败等基本类型。[4]寻租就是政府失败的一个基本类型。权力寻租可视为政府干预的副产品。当政府干预市场时,就会经常形成集中的经济利益和扩散的经济费用,政府干预带来了以“租金”形式出现的经济利益,租金是超过机会成本的收入。根据公共选择学者的看法,既然寻租是政府干预的必然产物,那么,在有政府干预的地方就可能产生权力寻租现象,现代社会政府的特许权、政府规定、关税与进出口的配额、政府采购,都能够产生寻租现象。以出租车的牌照管制为例,政府发放有限数量的经营执照,市场上的出租车数量就少于自由竞争水平,争取牌照带来第一个层次的寻租活动;争取“负责管制牌照的职位”就形成了第二层次的寻租活动;争取“由牌照费转化形成的财政收入”就形成了第三层次的寻租活动。

3.经济人:权力寻租的主体要因

寻租理论中有一个基本假设,即人都是“经济人”。一方面,政府官员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展开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配给;另一方面,政府官员与普通人相比,他们不具备更多的利他意识。作为经济人,他们自然按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具体表现为个人利益第一,集体利益第二,最后才是按国家利益。因此如果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主观上政府官员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心,此时,缺乏约束的政府官员就渐渐丧失理性,利用政府赋予其的权力换取私利,以满足个人的需求,这就形成了权力寻租。

由此看来,如果人们对公共权力的积极作用并未认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没有实现,或者政府官员都是作为利他的道德人存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权力寻租均不能发生。然而事实上,人们在公共权力下有序的生活,政府干预使资源配置更有效,而政府官员总是在追求个人利润最大化,这些共同构成了寻租的前提及原因,使权力寻租成为不可避免的重要经济现象。

三、权力寻租的治理路径

1.保护公民权利,建立权力制衡机制

为了最大程度减少公共权力对人民的侵害,就必须明确区分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的界限,寻求公共权力对公民权利保护与侵害的一种均衡。孟德斯鸠曾言,民主是腐败的天敌,监督是清除腐败的利器。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国家权力应该是公民权利的让渡,国家权力最终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权力制衡机制是一种权力约束另一种权力。此种模式下,公共权力在以为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得到了有效的约束,一方面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心,有益于政府经济调控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形成权力监督权力机制,制止了权力滥用,从而有效地抑制了权力寻租行为。

2.政府干预适度,公开竞争使租金消散

反寻租的关键在于明确政府干预的原则,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干预适度。只有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范围,并用法律规范来加以约束,让政府做市场不能做的事情,让市场做政府不宜做的事情,既可实现必要的政府干预行为对经济整个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又可使这种干预行为所导致的寻租浪费降至最低。反寻租从治标入手就是要进行制度创新,使寻租活动市场化、公开化、竞争化,主动引发“租金”的消散。在均衡状态下,寻租竞争的结果将使寻租的成本刚好等于从事寻租的预期租金收益,从而使寻租者最终只能获得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的利润,从寻租转向寻利。

3.建立行政问责制度,提高寻租者的行为成本

代议制民主政治中,主权在民作为一种政治原则,为代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的同时,也为代表的存在设定了义务和责任。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做出规范和限制,构成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规范地行使权力,承担行政行为和公务活动的代价和后果,从而为其行为担负起必需的责任。个人责任的明确性即可追溯性,极大提高了利用权力寻租被发现而受罚的几率,这对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官员而言无疑增加了他们的成本——收益计算中的博弈成本。同时配以严厉的惩罚机制加大惩罚成本,加之政治责任影响下较高的寻租性腐败的道德成本,足以使权力寻租者望而生畏,重新进行选择。因此锁定政府官员尤其是行政高官为问责对象,重视官员问责的连带性,认真分析不同责任的承担方式,极力推行政务公开和透明,[5]成为建立官员问责制度的路径选择。

[1]Douglass C.North Rowley,C.K(1987):Democracy and Public Choice:Essays in Honor of Gordon Tulock.Oxford:Blackwell.p163.

[2][美]詹姆斯·布坎南.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6).

[3][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57.

[4]孙荣,许洁.政府经济学[M].上海:复旦出版社,2001:131-134.

[5]张贤明.官员问责的政治逻辑、制度建构与路径选择[J].学习与探索,2005(2):59-61.

(作者单位:延边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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