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孩”政策下妇女劳动权保障探析

2016-03-16 19:41:22薛西丽
改革与开放 2016年22期
关键词:劳动权全面二孩劳动保护

薛西丽

“全面二孩”政策下妇女劳动权保障探析

薛西丽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对妇女劳动就业产生了一定影响,针对目前侵犯妇女劳动权的各种现象,例如就业机会不平等,就业率低、职业性别隔离严重,劳动安全保护缺失,工资待遇低下等,我们应完善保障妇女劳动权立法,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加强政府监管,加强宣传和教育,发挥工会、妇联及一些民间团体的作用,充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

全面二孩;妇女劳动权;就业歧视

“单独二孩”政策遇冷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生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上仍然存在侵犯妇女劳动权的现象,“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或加剧这一现象,因而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从根本上保障妇女劳动权的实现。

一、保障妇女劳动权的成就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括自由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接受职业培训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救济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恩格斯曾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①妇女劳动权保障是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提高的关键,也是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广大妇女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在“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口号下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妇女劳动就业率大幅度提高,劳动卫生安全有了一定的保障,妇女也为国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改革开放后,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力资源由市场配置,妇女劳动就业歧视等问题凸显,国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着力解决这一问题。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妇女就业发展纲要,全面开发妇女人力资源,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能力。”同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未来十年,中国力求实现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国将努力实现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这些目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女性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也直接影响到女性的生存价值和人格尊严。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保障妇女劳动权的法律体系。现行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8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保护妇女权利的专门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对妇女的劳动权作出了规定,同时,还有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都对妇女劳动权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新《人口与计生法》也涉及保障妇女劳动权的规定,如第3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第26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不仅如此,我国还批准和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反对就业/职业歧视公约》等一系列保护妇女劳动权的国际公约,在国家保障之下我国妇女的劳动占有率在世界上居于前列。

二、侵犯妇女劳动权的现状

国家虽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妇女劳动就业,但现实生活中侵犯妇女劳动权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如下:

1.就业机会不平等

就业招聘中歧视女性。2015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在北京等地多所高校的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被访者平均受到性别歧视的次数达17次。②2014年安徽大学发布的《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调研报告》显示,96%的应届女毕业生和75.5%的女性求职者认为存在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其中有61%的应届女毕业生和29.14%的一般女性求职者曾亲历就业歧视。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生育期的女职工,规定企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雇女职工;一些地方立法规定经期不舒服可以请假休息;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普遍增加产假,有的达到7个月;还有生育保险缴纳额全部由企业承担。而一些用人单位怕违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尤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认为妇女生育会增加单位用工成本,所以在招聘中拒绝招收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使女性在就业时失去许多选择机会。近年来,招聘、应聘中公开的性别歧视虽逐渐减少,但对女性应聘者的隐性歧视仍然存在。这些隐性就业歧视是统计数据无法显示的。二孩政策下部分女职工会生育第二个孩子,这又增加了生产成本,使用人单位更不愿招聘女性。

2.就业率低、职业性别隔离严重

近年来,中国女性就业数量和比例在世界范围内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但在国内呈下降态势,不仅低于男性,而且就业层次不高,职业性别隔离严重。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18-64岁女性的在业率为71.1%,城镇为60.8%,农村为82.0%。女性在第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分别为45.3%、14.5%和40.2%。47.0%存在“在技术要求高、有发展前途的岗位上男性比女性多”的情况。2.2%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为男性相应比例的一半;最近3年,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中,20.6%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性”的情况;高层人才所在单位一把手为男性的占80.5%。④目前我国女性主要集中从事的行业顺序为农林牧副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以及社会服务业,只有这些行业中女性比例高于男性,而在其他与技术、管理相关的职位中(如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等),男性比例均高于女性。国家机关女性人数更少。如全国人大8-11届妇女代表只占总数的21%左右,第12届有所提高,也只占总数的23%左右。

3.劳动安全保护缺失

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工作中特别是“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中的劳动保护作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唯利是图,生产条件差、环境恶劣,不给女职工配发必需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严重危及女职工的生命健康。一方面,普通女工的劳动保护不到位。在一些如橡胶、制鞋、化工、陶瓷、铸造、玩具等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部分国有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出现了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费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能按时发放、卫生设施条件差且得不到改善的现象。另一方面,女工“四期”保护得不到落实。有的女职工经期仍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女职工孕期保护,有的企业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

4.工资待遇低下

女性除服务业工资高于男性外,其他职业一般低于男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城镇和农村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分别为男性的67.3%和56.0%。⑤这其中有部分是生育所致。因为女性生育期间会中断工作,升职受到影响,工资相应降低;有的因生育会完全离职,再就业时因为业务生疏工作能力下降致使待遇低下。

三、“全面二孩”下完善妇女劳动权保障的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劳动权立法

现行保障妇女劳动权的立法有缺失,有的太抽象操作性不强;有的对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太轻,惩罚性不强,致使妇女权利受侵犯时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而需要完善立法。

首先,修改宪法,为普通法律确立立法依据。将宪法第48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其次,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其中应针对就业性别歧视作出专门规定,包括性别歧视概念、范围,就业性别歧视监督专门机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尤其要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最后,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二孩政策国家的主观愿望是鼓励生育两个孩子,“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而女性承担了人口生产的社会责任,但生育成本不能只由女性承担,应由国家、社会和家庭三方分担。国家应根据用人单位女职工人数给予一定的补助,给企业减免一定的税收,降低用人单位雇佣女性的成本。因此,修改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是必要的。

2.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加强政府监管

只有法律文本是不能有效保障妇女劳动权的,公正的法律还需要政府和有关机构公正的执行,采取有力措施来落实。除了国家机关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建议中央和省级政府仿效美国等国家成立性别平等委员会。一方面,执行《反就业歧视法》和相关法律,处理性别歧视、侵犯妇女劳动权的争议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依据立法,对有违宪嫌疑的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从源头上杜绝有歧视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3.加强宣传和教育

在全社会进行尊重妇女的宣传和教育。人口生产是全社会的责任,妇女生育不仅身体承受痛苦,而且在养育孩子的过程中一般还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全社会要尊重妇女,在就业、升职上不能歧视女性,营造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环境。政府主管部门、执法监督机构要从自身做起,维护妇女权益,并引导用人单位消除歧视观念,依法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妇女综合素质,增强其自信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发挥工会、妇联及一些民间团体在保护妇女劳动权方面的作用,也是保障妇女劳动权的重要途径。

引文注释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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