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现霞,钟云瑞
(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保训》篇“中”思想观念研究
闫现霞,钟云瑞
(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摘要:《保训》是《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的一篇,内容是周文王50年对太子发的遗训,讲了关于舜与上甲微的两件上古史事,其中4次出现“中”字。儒家典籍《论语》《中庸》之中有“中”的记载,“中”与礼乐制度有关,具有刑罚律例制度上的公平、中正含义,其蕴含的中道思想成为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在具体施政治国方面体现为“执中”问题。上博简“中”字的发现同样佐证了儒家“和谐”价值观念的渊源。
关键词:《保训》;“中”;礼乐制度;刑罚制度;政治伦理属性;“执中”原则
《保训》篇释文发表在《文物》2009年第6期上,今据《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中的整理将释文抄录如下,为方便阅读理解,将释文进行分段。
惟王五十年,不豫。王念日之多历,恐坠宝训。戊子自靧水。己丑昧[爽]□□□□□□□□□[王]若曰:“发,朕疾适甚,恐不汝及训。昔前人传宝,必受之以詷。今朕疾允病,恐弗念终。汝以书受之。钦哉!勿淫!
昔舜旧作小人,亲耕于历丘,恐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乃易位设稽,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身兹备,惟允。翼翼不解,用作三降之德。帝尧嘉之,用授厥绪。呜呼,发,祗之哉!
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归中于河。微志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
呜呼!发,敬哉!朕闻兹不久,命未有所延,今汝祗服毋解,其有所由矣,不及尔身受大命,敬哉!勿淫!日不足惟宿不详。”[1](P143)
《保训》篇的内容是记载周文王50年对太子发的遗训。在该篇中,周文王对太子发讲了两件上古的史事传说,用这两件史事以说明他要求太子遵行的一个思想观念——“中”,也就是后世所谓的中道。
在《保训》篇中,文王说的第1件事是关于舜的,讲的是舜如何求取中道。第2件事是关于商汤的六世祖上甲微的,讲的是微假借中道于河伯以战胜有易,微把“中”的内容“传贻子孙,至于成汤”,于是成就了商汤的霸业。在短短的《保训》篇一文中,出现了4次“中”字,即“昔舜旧作小人,亲耕于历丘,恐求中”,“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昔微假中于河”,“微无害,乃归中于河”。释文整理者认为,中即中道,但学者对“中”有不同的解释。要理解“中”的具体含义,需要对其出现的语境进行详细考辨。
一、《论语》《中庸》之“中”字记载
舜在民间久做百姓,能够自我省察,不违背百姓的愿望,施行于上下远近,乃治位设籍,考量阴阳之物,咸顺不逆。其中关于舜与“中”的关系,儒家典籍之中多有涉及,这足以证明《保训》所言“中”对后世影响之深,如《论语·尧曰》载:
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舜亦以命禹[2](P194)。
朱熹《集注》云:“此尧命舜,而禅以帝位之辞。……历数,帝王相继之次第,犹岁时气节之先后也。允,信也。中者,无过不及之名。四海之人困穷,则君禄亦永绝矣,戒之也。”朱熹认为这是尧禅位于舜时的言辞,这是正确的见解,但将“中”释为“无过不及之名”,未免显得狭隘。“中”应释为中道之义,皇侃曰“中,谓中正之道也。”“执中”就是执政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此即刘宝楠《论语正义》所谓“执中者,谓执中道用之。”
又《中庸》云:
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2](P20)
朱熹《集注》曰:“两端,谓众论不同之极致。盖凡物皆有两端,如小大厚薄之类,于善之中又执其两端,而量度以取中,然后用之,则其择之审而行之至矣。”朱熹将“两端”理解为事物的两个方面,又以善恶之行作喻,符合经文大义。徐复观认为,“大概拿一个‘中’字来衡量中国几千年来的政治思想,便可以左右逢源,找出一个一贯之道。并且中国的思想家,对‘中’的了解,是‘彻内彻外’的,是把握住‘中’在社会进化中的本质,且不局限于某一固定阶段的形式的。”[3](P9)所以,儒家“中”的思想观念,有着社会政治文化传统的渊薮。
二、“中”与礼乐制度
“中”的观念与儒家所提倡的“礼”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如《荀子·儒效》:“曷谓中?曰:礼义是也。”[4](P122)《礼记·仲尼燕居》:“子贡越席而对曰:‘敢问将何以为此中者也?’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5](P1926)《逸周书·度训解》:“众非和不众,和非中不立,中非礼不慎,礼非乐不履。”[6](P5)通过这些记载可以看出,在儒家学者的观念里,礼是可以看作“中”的,是“中道”观念的体现。“中”与礼互为表里,一个是对社会秩序进行理论抽象原则的提升,一个是对社会具体行为的有力约束。同时,“中”与乐关系密切,是乐的根本属性,可以理解为是乐德的一种体现。《国语·周语下》载:“夫有和平之声,则有蕃殖之财。于是乎道之以中德,咏之以中音,德音不愆,以合神人,神是以宁,民是以听。”韦昭注曰:“中德,中庸之德也。中音,中和之音也。”[7](P112)中和之音具有稳固社会秩序、宁合神人的作用,可见“中”是乐的一种特有属性。联系上文礼与“中”的关系,显然礼偏于中,而乐偏于和,如《周礼·地官司徒》所载:“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六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8](P372),《周礼·春官宗伯》:“以天产作阴德,以中礼防之。以地产作阳德,以和乐防之。以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事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8](P689-691)据《周礼》所述,中和之道与礼乐教化有着深层次的社会伦理关系,上古时代以此形成一个以礼乐中和为核心的宇宙社会秩序。此外,相关记载尚有很多,如《周礼·春官宗伯》言:“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8](P833),可知中、和是乐德的两种属性。又《荀子·劝学》:“《乐》之中和也”,杨倞注曰:“中和,谓使人得中和悦也。”[4](P12)《荀子·乐论》:“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4](P380)《礼记·乐记》:“故乐者,天地之命,中和之纪,人情之所不能免也。”[5](P2561)就《保训》篇而言,舜“求中”,可能与制作社会礼乐制度有关,因为礼乐制度是上古时代君王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也是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实施内容。
三、“中”与刑罚律例制度
在先秦文献中,与“中”相关者,多具有中和、中正等政治伦理内涵属性,这一点首先体现在与刑罚诉讼有关的概念中,如《尚书》里的“中”多为中正之义,《盘庚中》:“各设中于乃心”,孔《传》曰:“和以相从,各设中正于汝心。”[9](P357)此外,《尚书》中涉及“中”字若与刑罚相关,多为中正之义,兹举《吕刑》中的例子以说明,“士制百姓于刑之中”,“观于五刑之中”,“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罔不中听狱之两辞”,诸如此“中”字,孔《传》皆训以为“中正”之义。我们应当透过这些表述看出当时社会关于刑罚处置的一些特点,即处罚公平是审理案件断狱诉讼的基本准则,是刑罚正义的一种表现,也就是所谓“中”的具体实施行为。“中”成为上古时代刑律制度公平的象征性概念,《尚书》里与刑罚诉讼相关的“中”字,其实也可以理解为“公平”的含义,因为这是对“中”在法律方面意义的引申发挥。如《国语·晋语九》:“鲋也鬻狱,雍子贾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韦昭注曰:“中,平也。”[7](P443)因此,“中”作为与刑罚有关的专用词语,实际具有公平、正义的意义内涵。将“中”具有的刑律司法概念性质再进行深入的阐释引申,其体现出来的中正原则又代表着刑罚本身的处罚行为,如《周礼·秋官司寇》云:“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郑玄注曰:“中,谓罪正所定。”[8](P1343)按照郑玄的解释,“中”字表达出了罪责与刑律相当的意义。《尚书》之外,其他典籍也有以“中”表示公平、正义的例子,如《墨子·尚同中》:“听狱不敢不中”[10](P82),《墨子·尚贤中》:“使断狱则不中”[10](P54),《管子·小匡》:“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11](P447),《管子·幼官》:“执威必明于中”[11](P144),这些例子中,“中”字均含有公平、中正的内涵,“中”又有刑罚制度的概念属性演变为刑狱文书的代称,如《周礼·秋官司寇》:“士师受中”,郑玄注云:“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郑司农云:‘士师受中,若今二千石受其狱也。中者,刑罚之中也。故《论语》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8](P1356)综合上述对“中”字刑罚意义方面的考论,“中”首先代表着刑律制度的公平、中正原则,既而具有刑罚制度的象征性概念属性,最后成为刑狱文书的代称名词。简而言之,“中”是上古时代统治者对刑律制度的一种合理原则的认可与坚持。
四、“中”的政治伦理属性与“执中”原则
“中”的思想观念既能与儒家礼乐制度相契合,又融合在古代刑罚律制的具体实施之中,其蕴含的中道思想成为后世儒学倍加推崇的伦理道德准则,由礼乐制度延伸至政治范畴,从而演化为统治者执政治国的最高理想。在《尚书·君牙》篇中就强调君主必须执行中正,以作民法则,即“尔身克正,罔敢弗正。民心罔中,惟尔之中”,孔《传》云:“言汝身能正,则下无敢不正。民心无中,从汝取中,必当正身,示民以中正。”[9](P762)故在上古三代时期,中正思想就成为一种君王政治伦理的典型范式。自此之后,儒家学者便对这一伦理范式进行阐释延伸,将其与儒家伦理学说密切结合,创造了儒家的理想君主人格形象,如《礼记·儒行》:“儒有居处齐难,其坐起恭敬;言必先信,行必中正”[5](P2216),又《孟子·离娄下》:“中也养不中,才也养不才,故人乐有贤父兄也。如中也弃不中,才也弃不才,则贤不肖之相去,其间不能以寸”,赵岐注曰:“中者,履中和之气所生,谓之贤。才者,是谓人之有俊才者。”[12](P551)据此,“中”又具有“贤”的含义,中者,指贤德者而言。相反,如果君主的行为不符合中道,则应摒弃之,《荀子·儒效》载“事行失中谓之奸事,知说失中谓之奸道。奸事奸道,治世之所弃,而乱世之所从服也”[4](P124),从荀子的理解来看,“中”成为区分治世与乱世的重要标志。
“中”的观念在施政治国方面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到实践操作之中,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执中”的问题。“执中”说见于典籍者,除上文所引《论语·尧曰》篇外,尚有《孟子·离娄下》所载“汤执中,立贤无方”[12](P569),《大戴礼记·五帝德》言帝喾“执中而获天下”[13](P121),故在先秦时代,“执中”的执政理念已经成为治国理想的最高典范。除儒家对“执中”理念的理解之外,春秋战国各家均有不同的见解,如《商君书·开塞》云:“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14](P51-53)当天地定位之初而百姓始生之时,圣贤者就以中正的思想去私断狱,使百姓和悦而居。又《鹖冠子·王鈇》云:“天子中正。使者敢易言尊益区域,使利逜下蔽上,其刑斩笞无赦”[15](P186),为了保证“执中”理念的彻底贯彻实施,必须从制度手段方面加以严格限制,于是提出了“刑斩笞无赦”的重刑策略。“执中”思想渊源绵长,从春秋战国延及汉代,董仲舒以“天人之道”概括中正思想,在《春秋繁露·如天之为》中提出:“是故志意随天地,缓急仿阴阳。然而人事之宜行者,无所郁滞,且恕于人,顺于天,天人之道兼举,此谓执其中”[16](P464),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以顺于天道而行人事,主张“天人之道兼举”,是西汉时期董仲舒运用天道理论限制王权的一种政治实践。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简(五)》有《季庚子问于孔子》一篇,其中涉及“执中”的问题,释文为:
庚子曰:“请问何谓仁之以德?”孔子曰:“君子在民之上,执民之中,纼訤于百姓,而民不服焉,是君子之耻也。是故,君子玉其言而慎其行。”[17](P202-204)
季庚子问孔子何为仁德之行,孔子以“执民之中”以对,且强调君子“玉其言而慎其行”,可知“执中”之术是君子统治百姓的一种政治手段,也是儒家认为符合道义的治政典范。清华简与上博简出土的文献同时出现“中”的思想,可以断定后世儒家所推崇的“中正”或中庸之道观念自有渊源,并非是儒家学者所臆造。同时,“中”的思想观念延伸至社会生活秩序领域,必然与“和谐”的社会观念产生一定的联系。自上古时代的古老民族,“和谐”的理念就成为中华民族自身文化的独特内涵和民族特色,在尧舜禹统治的圣王时代,“和”便是一个重要的观念,也是极具鲜明政治色彩的,如《尚书·尧典》所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9](P36)虽然“和谐”的政治理念包含有儒家历史虚构和政治想象的成分,但无可否认的是,实现邦国家族之间、神人之间、君民之间的和谐统一,是历代统治阶级追求的终极目标。李学勤认为,《论语·尧曰》所记与《保训》篇周文王所说不同,“不过孔子确实重视中道,其孙子思所作《中庸》就引述了孔子有关的话,然后做了专门的发挥,……把‘中’提高到哲理的高度上来阐述,同时与‘和’的观念沟通结合,有很大的发展。”[18](P17)关于“中”与“和”的价值问题,林存光从儒家的“人和学”与和谐社会观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重视“人和”而追求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可以说是儒家思想的根本特色所在,并且援引冯友兰先生在《新世训·致中和》的话进行解释:“不同底原素,合在一起,可以另成一物。但合成此物之不同底原素,必须各恰如其分量,不可太多,亦不可太少。若太多或太少,则即不能成为此物。不太多,不太少,即是无过不及。无过不及即是中。所以说和必须兼说中,这是一定底。”最后,林存光对“中”的定义为:所谓“中”,就是要恰到好处或各得其所,就是要适度适当而不能“过犹不及”,而且就是要遵循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的正确而合理的标准,而不随随便便地苟同附和于流俗的意见和做法,正所谓“君子和而不流”(《中庸》)[19](P20-21)。
综合上文对“中”与礼乐制度的关系属性的探究,“中”在刑罚诉讼案件中体现出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特征,延伸至社会政治范畴而具有的道德伦理色彩,以及在具体的施政治国实践中涉及的“执中”问题,都可以明确指明一个方向,即清华简《保训》篇所提出的“中”的观念,对儒家中道思想的形成和执政方略的传统,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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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tudy of “Zhong” Idea inBaoxun
YAN Xianxia, ZHONG Yunrui
(ConfuciusCulturalInstitute,QufuNormalUniversity,Qufu273165,China)
Abstract:Baoxun is one of the Tsinghua Jane, whose content is King Wen of Zhou’s teachings for his son Fa. It involves two historical events about Shun and Shangjiawei, and appears “zhong” four times. The Confucian classics for Confucius Analects and Doctrine of the Mean have the records. “Zhong” is related to the system of rites and music, and has the meaning of fairness in legal system. The “zhong” thought has been the social ethical and moral standards, and has the “zhizhong” issue in political aspects. Shanghai Bamboo Slips also proves the origin of harmonious values.
Key words:Baoxun; “zhong”; system of rites and music; penal system; political ethics attribute; “zhizhong” principle
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735(2016)01-0135-04
作者简介:闫现霞,女,山东济宁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整理;钟云瑞,男,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典文献学史。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ZW04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770031)。
*收稿日期: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