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丽 白金亚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3)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
刘秀丽白金亚
(上海师范大学,上海 200233)
因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及司法上的空白,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种新型的财产形式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财产观念,该对此如何定性、是否应当予以法律保护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社会现实的发展及需要要求法律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确定其性质并将其作为法律之保护对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价值,是网络用户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在用户死亡之后,必然应该能够被其合法继承人所继承,以实现对死者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要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要明确虚拟财产继承人的范围、虚拟财产继承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虚拟财产价值的判断、运营商及用户的权利义务等。为保障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还应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时的举证责任,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以顺利展开,实现对网络用户个人虚拟财产的全面保障,也可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飞速发展。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保护
[Abstract]In recent years,Because of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blank,it led to a series of problem,this new type of bombard people's traditional concept of property,property how qualitative,should be legal protection become the hot topic of discussion.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reality and the needs required by law to confirm the legal status of virtual property,determine its nature and as the protection objects of the law.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has independent value,is a person ha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network users,the user after death,is should be able to be the lawful heir inherited,in order to realize the effective maintenance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dead relatives.To build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system,to clear the scope of the heir to the virtual property,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at the time of the segmentation method and the virtual property value judgment,such a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operators and users.To guarantee the smooth progress in judicial practice,should also be clear when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of the burden of proof,make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nheritance can smoothly,realize the individual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in network,also can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ndustry in China.
[Keywords]Virtual property;Inheritance;Protect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公众生活互联网领域的扩展,网络虚拟财产不断普及,无论是网络用户注册使用的网络账号、域名或者是网络店铺还是个人保存的照片、文字,这些都是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财产在立法及司法的空白,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这种新型的财产形式冲击着人们的传统财产观念,该如何定性、是否应当予以法律保护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不论是从现实意义还是对于完善相关立法来说,准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确定其性质及将其作为法律之保护对象并对其加以立法保护具有深刻的意义。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和网络尤为显得密切相关,而中国网络财产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仍然是空白状态。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死亡后,其各种存在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人依法继承依然是争议不断。那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相关规定,对于保障网络交易的健康有序进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涵义
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侧重“虚拟”,包含一切非物质化、数字化的财产形式,除了狭义的虚拟财产所指的游戏玩家所支配的网络游戏资源外,还包括电子邮箱、电子商务、QQ、电脑中的照片等一系列有价值的虚拟物品。[1]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从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纠纷来看,对虚拟财产的争议并不仅仅局限于狭义范围内的虚拟财产,而且包括了诸如QQ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店铺及与个人知识产权有关的网络图片、文字等内容。这些都是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可能会引发继承纠纷的虚拟财产类型,也就是广义范围的虚拟财产。[2]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则是广义的虚拟财产而且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只要是在虚拟世界里产生的、能够为个人所拥有的、具备金钱价值并且可以进行流转的都应该被纳入到虚拟财产的范围内,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目前出现的虚拟财产。网络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与影响日新月异,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也应更灵活,以应对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虚拟财产作为物的一种类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对其保护的法律,只有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才能明确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继承,才能对虚拟财产提供具体的法律保护措施。目前我国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但对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仍存在异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观点:
1.否定说
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不属于民法中的财产。他们认为,首先,虚拟财产只是一串虚拟的数据信息,只有在虚拟的特定游戏中才具有存在的意义。对于非游戏玩家来说,虚拟财产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不具备普遍的价值;其次,虚拟财产难以回收,玩家无法回收已经卖出的虚拟财产,一旦运营商停止游戏的运营,也不承担向玩家赔偿损失的责任;再次,虚拟财产不会产生社会财富的增加,不会产生商品经济中的价值。笔者认为,否定说无疑是存在缺陷的。前文已经论述过,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通过人民币进行交易,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用户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劳动而获得的,虽然具有虚拟的特征,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财产属性。如果彻底否认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对无数的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保护必定十分不利。
2.肯定说
一是物权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虽民法上的物原则上为有体物,但电、电磁频谱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为限视为物,加之“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的特征是相同的。所以,认识和研究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民法对物权的有关规定。”[3]
二是债权说。该观点认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当然受到合同法的保护。但用户只能按照合同约定享有运营商提供的服务,[4]可以使用虚拟财产,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则属于运营商。但是现实生活中,用户在对虚拟财产进行处置、买卖时,运营商无权干涉,这与债权的理论不符。这种观点也存在矛盾之处。
三是知识产权说。这种观点将虚拟财产视为智力成果,归于著作权。对开发者来说,享有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对用户来说,享有使用权。[5]事实上,虚拟财产不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虚拟财产不具有地域性、不具有法定期限性、也不具备排他性,不应当归于知识产权的管辖范围。
四是新型财产说。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财产。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虽然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增加了对其进行保护的难度,但是物权说、债权说及知识产权说都有理论上的缺陷,都存在不合理之处,既然如此,不如将其定位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类型,这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类型不断丰富、不断增加的多元化要求。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既然难以形成定论,各种观点又各有利弊,将其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来定位,可以避免将研究重心放在纠结其法律属性上,而是更多地考虑对虚拟财产的现实法律保护。作为新型财产,虚拟财产必然也归于继承法的调整。
(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虚拟财产与普通的财产并不相同,体现在继承中,其特殊性更加明显。比如,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中,不仅涉及死者及其亲属,而且可能还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存在联系。也正是因为网络运营商的存在,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及看法。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其归属是理论界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虚拟财产归属的影响。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网络运营商。比如腾讯为用户所提供的免费QQ账号,是运营商为用户所提供的一种服务或者是娱乐工具,用户获得的仅仅是免费使用权,享受的是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但是并不能享有对这一工具的所有权。[6]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用户所有。按照这一观点的理解,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存在在网络运营商所搭建的平台之上,但也是用户付出时间、金钱所获得的。比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账号,玩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金钱来将虚拟角色进行升级,最终虚拟账号也是可以交易出售的。有学者指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支付相应对价后取得的所有物,因此应该属于用户所有。”[7]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信息时代使人们在互联网中拥有了许多属于个人的东西,比如个人账户、个人网络店铺、网游游戏币等,这些虚拟财产俨然已经成为公民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公民财产的一部分。出于以下原因的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存在必要性及必然性。
1.健全完善法制的需要
在我国立法中并未对这一新型财产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滞后性比较严重和突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的处理与解决,而必然会出现的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比如死者的QQ号、淘宝店铺等的继承问题,寻求法律的解决途径显得日益紧迫。补充和完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可以弥补立法空白,可以极大提升法律与现实的适应程度,提升我国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逐渐暴露,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继承法保护的范围之内,对于实现继承法的完善也具有积极价值和意义。
2.实现互联网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
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用户来说具有现实意义,虽然具有虚拟性但其可以被兑换为现实货币。虚拟财产与现实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对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大意义,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可以提高公众获得虚拟财产的积极性,实现良性稳健发展。对虚拟财产的继承等问题加以相关规定,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发展也可以保护处于弱势的网络用户,实现互联网行业的有序发展。
3.与世界立法趋势保持一致
2.2.2 饮食指导,指导患者多饮水,禁烟酒,少吃含亚硝酸盐的食物,例如:香肠、腊肉多摄入高纤维以及新鲜的蔬菜和水果,营养均衡。
世界各国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允许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趋势与潮流。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相关立法出台。现实中也实际出现了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纠纷,虚拟财产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不容忽视。我国也应该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作出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的展开。
4.保障公民个人的继承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包括继承权。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被继承,意味着被继承人这一部分的财产无法延续,也意味着继承人无法顺利获得本应属于他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只有允许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继承,才能使公民个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益得以维护和实现。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
1.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合法的,合法的财产必然可以继承下去。以淘宝店铺为例,虽然店铺搭建在淘宝这一平台,但同实体店一样付出了体力和劳动。尤其是在淘宝店铺存在店铺评分的前提下,店铺经营所积累的好评以及庞大的固定客户都是一笔无形的资产,与淘宝个人店铺这一虚拟财产紧密结合起来。这一虚拟财产的拥有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是合法的财产,应该得到法律的保障。[8]一旦虚拟财产的所有人死亡,合法的虚拟财产在法律保障下,应该可以被继承。
2.网络虚拟财产的遗产属性
是否属于财产是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继承的关键。我国现行物权法对物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法律所保护的物的范围。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没有被纳入其中,但物权法也没有明确排除虚拟财产作为物来加以保护。随着人类探索范围的不断扩大,物的种类也在不断丰富,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物的种类与范围。[9]此外,网络虚拟财产还具备价值,能够被交易,这也说明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财产的属性。可以被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公民通过购买或者是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财产,具备使用价值,也可以被流转,是用户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是可以被纳入到遗产范围之内的。
3.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性
能够被继承的遗产应该是具有流转性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转移。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流转性,这就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随着各种网络虚拟交易平台的搭建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自由地在各主体之间进行流转,这也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被继承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缺乏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保护的法律
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规制网络环境下财产的法律,虚拟财产的保护及各项权益的实现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10]在继承法中,也未出现“网络虚拟财产”的字眼,没有确立公民网络遗产的继承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问题的不断增多,法律的滞后性就会突显出来。立法的缺陷也将逐渐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2.虚拟财产的主体认定存在困难
网络空间中,虚拟财产的使用者可以通过种种便利的途径来隐藏自己的身份。当纠纷出现后,一方面用户很难对自己是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人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用户很难找到侵害其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侵权人。[11]也就是说在虚拟财产法律纠纷中,虚拟财产的所有人要想实现对其财产的保护,必须首先明确自己是财产的所有人,但这种证明较为困难。在虚拟财产继承中,死者亲属请求继承其网络虚拟财产,必须首先能够证明这一财产是属于死者的,如何界定死者用户的身份及继承人的身份成为虚拟财产继承中的突出问题。[12]在实践中,一般用户的账号密码只能由用户自己知晓,一旦用户死亡,其网络虚拟财产也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死者的亲属要求获得用户的账号密码以继承其网络虚拟财产,运营商可能会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而拒绝。[13]
3.价格衡量缺乏标准
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实际财产不同,衡量标准不同,会导致对虚拟财产价值的判断不同。虽然按照经济学原理,价格应该由市场来确定,但是虚拟市场的经营十分不完善、不稳定、不成熟,很难确切地估算出某一虚拟财产的价格。[14]而且,在不同的时期,虚拟财产的价格也不尽相同,对于涉及虚拟财产继承纠纷案件来说,判断案件的标的就成为困难之事。以网络游戏为例,在游戏面世之初,游戏账号的价值可能较低,但经过玩家不断的努力,游戏账号及其装备等价值也在不断升高。一旦游戏玩家死亡,游戏账号的价值如何确定就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15]是应该依照当前游戏的市场价值来确定,还是依照运营商所制定的价格来确定?如果按照运营商制定的较低的价格来确定,对死者亲属来说可能并不合理。如果死者亲属在继承了网络虚拟财产之后,并不使用其账号,或者是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还可能会对网络游戏运营商产生不良影响。
4.运营商与用户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为混乱
法律对运营商及用户的权利义务缺乏较为明确的规定,对虚拟财产的主体及最终归属权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出现纠纷时,法院缺乏可靠的判断标准,双方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互相推诿,法院也无法明确双方的权责,无法实现对各方权益的保护。在涉及公民网络遗产继承的案件中,网络运营商认为一旦公民死亡,其虚拟财产自然归属于运营商,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16]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无法得到运营商的肯定。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运营商规避法律义务,对涉及继承的虚拟财产没有提供周全保护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用户权益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5.与用户隐私权保护存在冲突
网络虚拟财产并不仅仅是无形的财产,而且具备了人格权的特征,是用户个人情感与需求的体现。一般而言,用户在网络中的账号和密码都是只有自己知晓的,如果用户死亡,继承其虚拟财产,那么就必然要求网络运营商提供用户的账号和密码。网络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可能存在协议,不得将用户个人账号信息泄露给他人,但一旦牵涉到继承,就要协助继承人。[17]这就使继承权的实现与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冲突和矛盾。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举证困难
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对电磁数据的取证较为困难,在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举证困难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在虚拟财产继承案件中,占据优势的运营商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承担责任,经常拒绝给用户提供相关的记录资料。
2.管辖权判断困难
管辖权是案件审理的基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往往受到管辖权判断这一问题的困扰。虚拟财产属于无形的财产,只能存在与互联网中,而虚拟财产案件是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的具体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缺乏明确的管辖权的判断标准。
3.举证责任不明确
网络财产与传统财产不同,一旦离开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财产便没有任何意义,对虚拟财产的占有必须在运营商设置的平台内。一般用户虚拟财产的丧失大多由于运营商的保护措施存在漏洞,但由于虚拟财产仅仅是储存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且为运营商掌控,故丧失后运营商往往采取规避责任的方式解决,用户权益无法维护。举证责任不明确,使二者在法律地位上也无法平等。[18]
(一)实体方面
1.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范围
作为遗产的虚拟财产其继承人可以参见《继承法》的规定。而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则是虚拟财产继承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实现彻底的网络实名制,因此用户在死亡之后,法定继承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来证明自己与死者之间存在身份关系,也应证明虚拟财产的确是死亡用户所拥有的个人财产。长远来看,加强网络实名制的推广对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继承十分必要。
一旦网络虚拟财产无人继承,则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对这种遗产,不应按照有形资产的规定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该依照虚拟财产的特殊属性,将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由网络运营商收回。[19]一方面可以保证网络运营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实现互联网事业的有序发展。
2.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进入到继承环节时,可能面对不止一个继承人,而此时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如何分割也成为难题。按照现行《继承法》第29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对于网络虚拟遗产的分割,应该依据虚拟财产的不同类型采取不一样的处理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20]比如说,对于淘宝店铺等网络虚拟财产,其价值较大,需要经过经营才能进一步实现其价值。此时,可以将该遗产由继承人共有,共同经营,对其所得的利润可以依据继承的比例进行分配。对于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共有的,可以委托专业的网络虚拟财产处置机构或者是由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进行变价处理,将出售所得的价款由继承人分别继承。对于死亡用户储存的个人信息,比如文字、图片等,由于网络资料的可复制性,这些遗产可以经过复制由多个继承人继承。
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没有相关评估机构,不同主体对相同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可能会产生巨大差异。对此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首先由开发商运营商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根据中等水平用户取得虚拟财产所需时间计算评价时间,将该时间在网站公布并报物价部门;然后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该时间为取得特定类型虚拟财产的必要劳动价值,按照时间及最低上网费确定虚拟财产的价格。笔者认为,该评估标准比较客观合理,将司法部门作为最终评估主体也更具有公信力。
4.进一步明确用户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明确用户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也更利于对虚拟财产的继承。
(1)用户的权利义务
首先,用户应该尽可能地在注册时提交真实的个人信息,以证明虚拟财产的归属,也便于在用户死亡时遗产可以得到有效继承;其次,用户应该遵守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条款,服从运营商的管理和监督;再次,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用户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其虚拟财产的归属,也可以在遗嘱中注明其账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以便于遗产继承的顺利开展。
(2)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第一,运营商在合同期限内应当提供稳定的运营环境,保障用户虚拟财产不会受到非法侵害;第二,运营商在合同期限内负有完整保存用户储存在其服务平台中的电磁数据的义务;第三,在涉及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时,运营商应该协助查找、提供证据,便于遗产继承得以实现;第四,继承人依法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后,运营商不再对用户的隐私权承担保护义务。
(二)程序方面
1.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举证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来进行。但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中,与运营商相比,网络用户处于明显的弱势,要求继承人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尤其是与用户账号信息相关证据的举证责任,显然并不现实,也不公平。
在用户死亡之后,继承人应该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合法的继承人,证明死亡的用户与自己存在身份上的关联,也能通过各种方式来证明死亡的用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人。这是继承得以继续的前提。运营商可以针对继承人的申请,对死亡用户的个人信息等进行核实,承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的举证责任。
2.对网络运营商行为的保全
在网络用户死亡之后,网络运营商可能并在不知道用户死亡,从而在用户不再处置其网络虚拟财产一段时间以后,根据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协议而将虚拟财产注销或者收回。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确保虚拟财产能够被继承,继承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及时选择向法院申请对网络运营商的行为进行保全,并督促运营商协助虚拟财产继承的展开。通过保全措施的展开,可以使用户的虚拟财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为虚拟财产的继承具备了可能。
3.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方式
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包括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方式。对于死亡用户的遗产,应该优先依照用户的遗嘱来进行继承,从而体现对其真实意愿的尊重与维护。遗嘱可能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用户在生前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直接写入遗嘱的方式;二是用户在与网络运营商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涉及的关于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事项。如果用户并没有对其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安排,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
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得到法律之保护已是必然,同样,网络虚拟财产也应该可以被继承,以实现对死者近亲属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要明确虚拟财产继承人的范围、虚拟财产继承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虚拟财产价值的判断、运营商及用户的权利义务等。为保障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还应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时的举证责任,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可以顺利展开,实现对网络用户个人虚拟财产的全面保障,也可以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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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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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628(2016)03-0050-06
2016-03-01
刘秀丽(1993—),安徽六安人,上海师范大学刑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与刑事政策,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