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建平,蔡 丹
(河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贯彻群众路线的法治思维培养价值
罗建平,蔡 丹
(河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在党的任何工作中,都必须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历史地来看,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以政治思维、经济思维来落实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需要以法治思维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乃至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自觉培养法治思维,这不仅对于党贯彻群众路线有着非常重要的时代意义,而且还能够提高党员干部贯彻群众路线的现代能力,更能够推动党的群众路线走向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法治思维
坚持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研究贯彻群众路线的新情况、新特点,创新开展党的群众工作方式方法,特别是在贯彻群众路线的过程中要在惯常的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伦理思维的基础上,逐渐培养起习惯以法治思维来处理问题的能力,这对于在当今时代条件下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很是重要,颇有价值。
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教育活动和文化氛围建设,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逐步树立和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和行为习惯,即所谓的法治思维培养。我国当今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因此对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思维的培养,是当今时代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方略是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正式提出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既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进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对我国社会历史发展大势的准确把握,更是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科学回应。在我国这样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作为党长期坚持的群众路线无疑要与时俱进,要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相融合。也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更好地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而贯彻群众路线也需要注入法治建设的新元素,即在贯彻群众路线的过程中使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都能培养起法治思维。
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培养法治思维有利于实现党依法执政。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政,这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当下更为重要。“党自身只有严格做到了依法执政,才能有资格担任起依法治国的核心中枢,才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统领人民、人大、政府、‘两院’;才能有适度的压力去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坚定地树立起执政党的法治权威形象,更好地肩负起领导主导依法治国进程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党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中流砥柱”[2]。如果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身不具有法治思维,那么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中可能采取形式上符合法治但实质上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方法,难以真正达到依法执政的社会效果。所以说,在贯彻群众路线中培养法治思维,有利于提升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效果,从而实现党依法执政。
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培养法治思维有利于推动党依法管理。从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看,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需要做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而社会管理工作的方法是否得当、效果是否显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这个过程中能否自觉依照法律来从事社会活动。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培养法治思维,不仅可以使群众路线贯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得以解决,实现依法管理的形式效果,更能在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中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供法治意义的贡献和正能量的支持,这也是依法管理的实质效果。
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培养法治思维有利于推动党依法服务人民群众。贯彻群众路线是为了更好得实现党的根本宗旨——为人民服务。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既要做到服务群众,又要做到依法办事,这就要求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依法服务。只有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才能够在做群众工作时更令人民群众认可,只有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培养了法治思维,并贯彻于服务过程中,自觉用法治思维改进服务方式,才会保证服务的真正落实。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培养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在推进依法服务群众效果的改进上同样具有不可比拟的重要性。因为只有首先培养了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才能保证他们在工作中注意以法治的方式实现服务,进而保证各项服务工作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能通过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引导他们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服务,那么很可能因为未依法服务招致人民群众的指责或者因为工作变动导致服务的不连贯。所以,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培养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对提高党依法服务人民群众的效果有着重大意义。
所谓贯彻群众路线的现代能力,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新阶段及其未来趋势要求的、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它是一个相对贯彻群众路线的传统能力而言的概念。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运用政治思维、经济思维、伦理思维形成了贯彻群众路线的传统能力,它包括群众情感亲和力、群众政策执行力、群众觉悟动员力、群众力量组织力、群众智慧学习力、群众意见听取力、群众德行表率力、群众致富带领力、群众利益实现力、群众关系协调力、群众呼声洞察力、群众服务躬亲力、群众无欺公信力、群众联系自觉力、群众友好沟通力等。正是这些传统能力的作用,才使得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干部队伍在推进各项事业的发展中总是能够获得来自人民群众的巨大力量支持。
人民群众的伟大社会实践在不断向前发展,社会文明前进的步伐在不断走向新境界,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进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发展新阶段。这个阶段的特点之一就是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上已经明确为实行“法治”,即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进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如此时代特点,对贯彻群众路线提出了必须注入符合法治精神的新要求。这一点表明,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要坚持并贯彻好群众路线,就必须有符合时代新特点的现代能力。这种贯彻群众路线的现代能力是怎样的呢?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3]的明确要求。习近平针对法治建设又多次反复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4]由此来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是贯彻群众路线的现代能力的根本点。具体一点讲,贯彻群众路线的现代能力主要有群众事务依法行政力、群众意愿依法办事力、群众尊法守法榜样力、群众权利平等维护力、群众利益依法实现力、群众用法维权引导力、群众合法诉求平台搭建力、群众法治文化氛围营造力、群众困难依法克服力、群众呼声合法渠道拓展力、群众依法监督支持力、群众多元利益依法调解力、社会冲突依法化解力、群众法律服务创新力等。从根本点上看,法治思维的培养是全部问题的关键。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运用法治的理性认识过程,即法治的思与想。也可以说是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运用法治的基本道理来认识、分析、思考和处理问题的基本方式和基本能力。就其学理内涵看,它包括这样一些基本的思想元素:一是尊崇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权威,在判断是非和处理问题时将法律作为根本的准绳,以合法性想问题、做判断、行措施,要求做事情必须以法为据,以法为尺,而不能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反对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行事。二是反对特权思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认为权由法定,权要依法行使,更要受到人民监督,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主张权利本位思想,认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法要为民而立,既要科学立法,更要实行民主立法。四是要求做事(诸如化解纠纷、形成政策、推动工作等)必须尊重和履行法定程序,服从技术理性和专业逻辑的法律结论。“由此来看,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法治能否取得成功,直接依赖于决策者和广大公民是否普遍接受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5]。人们如果能够培养和形成如此内涵的法治思维,就一定会自觉地习练依法思考和办事的能力。这样一来,在全党和全社会必会形成一种法治风气。所以,法治思维的培养能够促使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习得和掌握贯彻群众路线的现代能力,即具有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要求的能力。
党的群众路线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其各自的具体特点,都是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紧密相连的。所谓群众路线走向现代化,就是要根据当前的新形势和新条件,在贯彻群众路线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创新贯彻群众路线的实践方式和思维方式,不断丰富和发展群众路线理论,推动群众路线的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
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近20年来的法治建设,使得我国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从社会建设层面看,人们的公民意识在觉醒和增强,这一点主要表现为公民的自主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地增强,对自身的各项权利日益重视,在自身的权利捍卫与争取上变得更为积极主动;人们的公民个体身份也随之日益凸显。公民和人民都包含了民众当家作主之义,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人民作为一个政治学的术语,更具政治性、抽象性和集体性,这一概念既包含了普通的民众,又包含了杰出的领导人物,任何单独的个体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只能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公民则是属于宪法和法律范畴的概念,公民具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明确而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此而言,群众路线理论中的“群众”概念在当今社会又有了“公民”的基本属性。因此,在贯彻群众路线时所面对的“群众”既是“人民”的整体性概念,同时也是“公民”的个体性概念。这就要求在密切联系群众时,既要从“人民”的整体利益上去看问题,同时也要注意从“公民”的个体利益特别是合法权利维护上去处理问题。也就是说,在具体的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需要实现从宏观的“人民”身份向具体的“公民”身份的转变,也就是将“人民”这一概念具体化,法治化。我们必须将“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政治理念落实于具体的法治理念,从而保证社会成员个体的各项公民权利落到实处;通过规定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使公民的身份得以具体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在尊重和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基础上,“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充分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群众路线的贯彻过程中。“公民”的身份赋予了群众路线新的时代内涵,我们当前要更好地理解和贯彻群众路线,除了必须实现从宏观的人民身份向具体的公民的身份的创造性转换,还必须实现思维方式上的创造性转换,即在传统的思维方式基础上培养法治思维。
在传统的思维模式下,群众路线所强调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更多的是依靠领导干部自身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群众路线贯彻得如何主要取决于领导干部的个人素质、能力和态度,这就使群众路线的贯彻执行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和很强的随意性。即使有调查研究,大多数也会沦为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现实中发生的诸多官民矛盾表明,要实际解决群众工作中的种种问题,不能仅停留在转变对待群众的作风、态度和方法层面上,必须转换思维方式,必须在贯彻群众路线过程中注重党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乃至全体公民的法治思维培养,把“群众”和“人民”的概念具象化到“公民”这个法治化的实体概念上,就能推进群众路线贯彻方式方法的法治化创新。
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实质是实现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形成血肉关系和鱼水关系,以保证党立于不败之地,始终和人民群众一道去努力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无产阶级政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人民群众是执政党最大的政治危险[6]。这一实质要求贯彻群众路线的方式方法必须与时俱进,在法治建设的形势下需要创造法制化的联系群众方式和运行机制,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中都要把公民合法有序参与的方式和机制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法治化渠道。“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都要征询、采纳群众意见,将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愿望和诉求融进权力运作的范围和模式之中,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期实现‘为民所用’”[7]。如此就能够使民意的表达与公民权利的维护得以法制保障,从而逐步消解人治的色彩而使群众路线的贯彻更加长期持久稳定彻底。
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 群众工作也因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环境变化、政党政府博弈、市场经济发展、利益分化等因素面临挑战[8]。在此情况下,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如此,就需要从法治的视角去重新认识和理解群众路线的时代新内涵,在理解的基点上实现对群众概念从只有“人民”一种属性到既有“人民”也有“公民”两种属性共生共存的认识转换,实现联系群众方式主要采取调查研究方式到调查研究与扩大公民合法有序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法治化机制转换,逐步推进实现 “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得到了培养和形成的基础上,所以,在贯彻群众路线的过程中培养法治思维有利于群众路线走向现代化的实现。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J].求是,1997(18).
[2]张书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J].党政研究,2014(6).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8.
[4]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3-02-25.
[5]李佐军,常纪文.在法治城市建设中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J].党政研究,2014(6).
[6]施秀莉,张士海.中国共产党联系群众动力论纲[J].理论与改革,2015(2).
[7]彭刚,黄敏侠.契合与依托:群众路线在法治中国进程中的价值考量[J].理论导刊,2015(9).
[8]王思林.群众路线与政党认同[J].理论与改革,2014(2).
The Value of Developing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to Implement the Mass Line
LUO Jian-ping,CAI Dan
(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The mass line should be implemented all along in any work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From the historical perspective, the mass line of CPC has been implemented and practiced in the light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 thinking mode. In the course of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rule of law, the mass line of CPC should be implemented in the light of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Therefore, the leading cadres, party members and even the people should develop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consciously, which has not only great time significance for CPC to implement the mass line, but also can promote the modern ability of party members and the leading cadres to implement the mass line. Even it can drive the mass line of CPC to be modernized.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the mass line;the idea of rule of law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2.005
2015-09-19
D261
A
1000-2359(2016)02-0023-04
罗建平(1954—),男,河南沁阳人,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