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以诺(河南理工大学财经学院 河南·焦作)
电子商务对会计确认的影响
□文/杨以诺
(河南理工大学财经学院河南·焦作)
[提要]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子商务在近几年取得了飞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新的增长点。与此同时,各类电子商务模式的兴起也对传统会计的确认计量产生了巨大冲击。然而,我国最新发布的2015年企业会计准则依然没有对电子商务的内容制定相关规范。政策的滞后性也为电子商务的会计处理带来很多争议。本文对不同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分析比较,进而对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信息的确认和计量进行探讨,尝试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C2C;会计确认
收录日期:2015年6月6日
电子商务模式按照交易主体类型来划分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商户和商户间的电子商务(即B2B)、商户和客户间的电子商务(即B2C)、个人和个人间的电子商务(即C2C)。B2B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开展产品、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比较著名的B2B企业有阿里巴巴、慧聪、环球资源等。B2C是指企业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直接面向消费者所构建的销售产品及服务的零售商业模式,比较著名的B2C企业有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C2C则是第三方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买卖双方能自行议价、竞拍。常见的C2C企业有淘宝网、58同城、拍拍网等。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大大拓展了企业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的渠道,甚至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因此也对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电子商务的经济活动中,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增值服务和信息服务等。这些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不同模式的支付方式,也是当前会计实务需要迫切面对的问题。
1922年,美国著名会计学者William.A.Paton在其著作《会计理论》中首次提出会计假设的概念。多年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这四项基本假设一直是现行会计理论的重要基础,然而在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的冲击下,传统理论的四项基本假设面对一些新的会计实务时,会产生很多新的问题。
(一)对会计主体假设的影响。在目前较为流行的电商模式中,采用B2B、B2C这两种模式的都是需要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符合传统会计主体假设要求的电商企业,但是对于C2C模式下会计主体的确认,则存在着认定问题。从会计主体假设来看,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多为企业法人这类独立的实体目标。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很多C2C企业的组织结构只是一个存在于网络的虚拟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没有固定的形态,更没有确定的空间,只是一个由合约协议构成的公司组织。它可以由各独立公司中存在密切业务往来的部门整合而成,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自身部门架构,甚至根据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实际情况发生解散、重组。以淘宝网为例,在淘宝平台上存在着很多规模不等的店铺,其中绝大部分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特别是对于一些从事代购、代理活动的企业,其日常经营活动缺乏稳定性,对其进行监督及税务核算存在着较大的难度,因此不建议将其单独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来进行计量。
(二)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电子商务对会计的影响更加广泛。传统会计理论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分期为区分界限的系统核算机制。然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很多电商企业为了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纷纷建立起临时性的合作机构,甚至有些在完成某项货单后就不复存在。因此,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常常无从适用。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看,由于电商平台交易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试用、换货、退货现象较为频繁,卖方发出商品并不意味着交易成功和利润流入,权责不一定同时发生。从消费者下单开始到消费者确认支付结束,采用收付实现制更适合这个过程的核算监督。
(三)对货币计量假设的影响。货币计量假设的意义在于将货币明确作为会计计量的主要手段,其中包含了货币唯一性和币值不变两种隐含属性。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货币资金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上的流通速度大大加快。由于电商平台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不同币种间的交易变得更加容易和频繁,近些年甚至出现了电子货币比特币,使得货币计量向着无纸化的趋势发展。在电商平台中,各种“海淘”行为层出不穷,对于能否对同一时点发生的会计业务采用不同类型的货币去计量,是当前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C2C模式的特点来看,其销售模式的过程是复杂多样的。因此什么时候将发生的业务确认为销售实现,需要分以下情况具体讨论:
(一)直接销售模式。这种模式也是C2C电商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公司或者企业不经过经销商或零售机构,直接通过网络渠道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由于消费者付款的方式不同,因此应当从消费者支付资金在不同时间点的归属权进行区分。在C2C企业中,主要的支付方式有直接付款、货到付款、第三方中介支付三种情况。(1)直接支付:买方将资金直接打入卖方设立的账户后,卖方再安排发货。在这种支付模式下,企业应当在收到货款的时候将其作为销售实现的时间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2)货到付款:卖方在收到订单后,按照客户需求发货,当客户收到货物时将货款支付给快递员后,再转到卖方的账户中去。鉴于货款流通的时间较长且存在较强的不确定风险,因此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即在公司收到货款的时点进行收入确认;(3)第三方中介支付:第三方中介支付的本质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加入了一个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公证机构。买方产生购买意向并提交订单,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中介,由第三方中介通知卖方发货。当买方实际收到货物并确定付款之后,第三方中介再将货款支付于卖方。通过了解支付流程可以发现,当买方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中介后,产生了实际的现金流出,因此应当将提交订单的时点确认为业务发生的时间点。鉴于货款尚未实际收到,但其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将此项交易确认为权利,可以将其计入“应收账款——支付宝”,待卖方实际确认支付后再将其转入银行存款账户。
(二)间接销售模式,即委托代销。委托代销的销售模式主要是由委托方将货物托付于受托方,由受托方负责商品销售并收回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的一种销售方式。委托代销同一般分销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委托代销的受托方是代理商而不是经销商,企业将货物发出后货物的所有权依然在委托方手中,只有当受托方将货物销售后取得相关的销售清单,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当前,大部分微商采用的都是委托代销的方式。根据委托代销的特点,主要有直接入账法、延迟入账法和退款准备法。
1、直接入账法。就是指将企业发出商品给代理商时就作为会计确认的时间点,将对应商品的销售收入和成本入账,待收到受托方的销售清单后将未发生或发生的退货进行抵扣处理,冲销之前发生的收入和成本。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简单直接,但对于发货后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仅仅是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表面性的描述,未能真实描述交易的实质,违背了谨慎性原则,因此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风险。当前,大部分中小规模的电商委托代销采用的都是这种会计处理模式。
2、延迟入账法。就指企业在交易发生后暂不做入账处理,待买方在确认收货及允许退货的时限内未发生销售退回,再视作销售实现。这种方式处理简便,能够充分体现企业中的现金净流量,但有违权责发生的原则,过高的估计了企业面临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不利于财务信息的实时整合。对于一些没有确认收货及退货率较高的产品,适合采用延迟入账处理。
3、退款准备法。就是指企业销售部门根据以往的销售经验,由产品一定时期的销售退回推算出退款准备金率。当产品发出时确认为收入,根据退款准备金率计算出应计提的退款准备金额,计入“坏账准备——退款”科目,当收到受托方的销售清单时根据实际情况转回或冲销。与延迟入账法和直接入账法相比,退款准备法更能体现谨慎性原则,反映了对销售的预期,但如何采用合适的退款准备金率比较难以考证,如果财务人员出于主观目的去调整操作,会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会产生不利影响。退款准备法比较适合规模较大、部门制度较为健全的企业采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何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会计收入进行合理确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电商条件下的会计处理制定统一规范,这也造成了对电商平台上的众多企业监管存在困难。电商环境下收入的确认是规范电商企业业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起点,只有不断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才能促进我国的电商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鑫.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影响[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2]刘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确认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1.
[3]王雪慧,麻红晓.电子商务会计确认研究[J].财会通讯,2014.11.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