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广茂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北京 100875)
“罪恶快感”的前世今生
——兼论文学区隔与文本等级秩序的崩溃
季广茂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 北京 100875)
罪恶快感即由神秘、病态和被扭曲的行为激发的快感,边享受边自责、越自责越享受,乃其主要心理特征。罪恶快感总是涉及文本的等级秩序,涉及对某些文类的歧视,意味着感性与理性、知晓与行动、物质与精神、生理与道德、个人享受与社会规范的分裂。罪恶快感源于精英心态。享受罪恶快感,意味着维系趣味的区隔。现代主义小说没有提供轻松的快感,而是一味训练读者在美学和心理学方面的敏锐感受,极力创造所谓的“新感性”,忽视了文学应有的快感。后现代主义则使快感有了容身之所,罪恶快感中的“罪恶”由此开始消退,固有的趣味区隔即将崩溃。
罪恶快感;文学小说;类型小说;新感性;精英主义
“罪恶快感”(guilty pleasure)通常是指由神秘、病态和被扭曲的行为激发的快感。享受“罪恶快感”的人知道自己不应该享受这种快感,却依旧在享受这种快感;虽然在享受这种快感,却又有罪恶感,感到内疚,为此自责,甚至因此成癖,难以戒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享受“罪恶快感”的人知道或相信,这种快感是反常、不当或不对的。一边享受,一边自责;越是享受,越是自责;越是自责,越是沉迷于享受。这便是罪恶快感的主要心理特征。它是对道德的背叛,但主体又从中获得快乐和满足。
人在享受快感中明显感到罪恶的,大概只有美食和色欲这两个领域。人不难在美食和色欲中领悟“罪恶快感”的真谛。但文化罪感(cultural guilt)和文化快感(cultural pleasure)是如何捆在一起,并成为“罪恶快感”的?
我们私下里喜爱一部作品,但又公开对它表示蔑视;尽管公开表示蔑视,却依旧在私下里喜爱,甚至痴心不改。也就是说,在“喜欢”阅读与“应该”阅读之间,出现了严重的分裂(也可以称之为“精神分裂”)。这时我们会进退维谷,并产生罪恶感,因为无论如何“快活”,我们毕竟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有些人甚至从此生活在“罪恶”的阴影下,再也没有那种无拘无束的兴奋感,没有那种极端快乐的“高峰体验”。
作为一个文学研究者,笔者首先关注的是它与文学的关系。坦率地说,“罪恶快感”总是涉及对某些文类的歧视。阅读除了增长知识,还能满足快感。文学阅读主要追求快感的满足,知识的增长则在其次。但说到快感,马上会想到两个不言自明的假设:(一)作品或文类也有“上九流”和“下九流”之分。如果说“上九流”是“阳春白雪”,那么“下九流”必为“下里巴人”。前者有时被称为“严肃”文学,后者有时被称为“通俗”文学。(二)“严肃”的常常不能带来快感,“通俗”的常常令人热血沸腾。在一般人看来,“通俗”的没有什么营养,“严肃”的则有益于身心。在西方,爵士乐、摇滚乐、街舞、漫画、情景喜剧、恐怖电影和低俗小说,常常被人蔑视。在中国,先前的鸳鸯蝴蝶派的小说,如今的汪国真和赵丽华的诗歌,常常为某些人不齿,至于“古龙体”、“金庸体”、“琼瑶体”、“知音体”、“读者文摘体”更是被某些人唾弃。它涉及一个未曾明言的“根式隐喻”(root metaphor):阅读如同用餐,有些食品有益于健康,但无快感可言,甚至苦不堪言;有些食品口感甚佳,却对身体有害,人们应该敬而远之。言下之意,我们应该远离“麦当劳”那样文化快餐或垃圾食品,多吃些有益无害的“文化蔬菜”。
在西方,文学小说(literary fiction)和类型小说(genre fiction)一直是楚河汉界,壁垒森严。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对人有益,只是味道欠佳;后者口感一流,其实有害无益。类型小说家对此无法淡然处之。1901年,创造了著名的侦探形象布朗神父的小说家切斯特顿(G. K. Chesterton)曾经抱怨说:“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世上存在着优秀的侦探故事之类的东西;在他们看来,谈论优秀的侦探故事,就像谈论善良的魔鬼。在他们眼中,写一个有关入室行窃的故事,就是在精神上入室行窃。”[1](PP.118-119)
但不要忘了,曾几何时,即使阅读文学小说,也被视为追求“罪恶快感”。先前对小说的歧视,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汉书·艺文志》颜师古注引如淳语说:“细米为稗。街谈巷说,其细碎之言也,王者欲知闾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稗官即小官,与朝廷要员显贵相对;而稗史也有别于正史,专记遗闻琐碎之事。小说如此受歧视,却一步一步发展起来,想来必有其“成长”的奥秘:它为读者提供的快感,乃是我们无法忽视的要素之一。中国如此,西方亦然。18世纪中叶,西方人大多认为,小说是写给那些并不严肃对待文学的人看的。读者对蒲柏(Alexander Pope)的《愚人志》《道德论》和《人论》的喜爱,远不及对法国小说或菲尔丁小说的满腔热忱和激情万丈。与道德或宗教说教不同,小说妙趣横生、一俊遮百丑。小说有此一“长”,足矣。
现代主义使文学小说变得更加难以下咽,这强化了阅读商业小说(commercial novel)时产生的“罪恶快感”。现代主义小说没有提供轻松的快感,而是一味训练读者在美学和心理学方面的敏锐感受,极力创造所谓的“新感性”(new sensibility)。现代主义小说不是供人消遣的,而是供人学习的。它的阅读对象是专家级的高级读者,而不是“引车卖浆者流”。不错,严肃的小说是严肃的事业。但令人无奈的是,严肃的东西总是乏味,读者自然会感到厌倦。乔治·奥威尔(George Orwell)就是这样的读者。他于1945年11月2日在《论坛报》(Tribune)上发表了《不错的坏书》(“Good Bad Books”)一文,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他羡慕“在文学上并不装腔作势,且在严肃的产品寿终正寝后依然具有可读性的那类图书”。[2](P.248)他最后的结论是:“我相信《汤姆叔叔的小屋》比弗吉尼亚·伍尔夫或乔治·摩尔的全集更能经历历史的考验,尽管我对严格意义上的文学测试一无所知。这样文学测试能够告诉我们,文学作品的优势何在。”[2](P.252)言下之意,严肃的作品大多装腔作势,且寿命不长;通俗的作品大多顺乎自然,具有可读性。
奥威尔心目中的“坏书”分两种:一种是避世类的作品,它们与现实生活无涉。这类作品是真正的“不错的坏书”;一种是严肃的作品。尽管严肃的作品关心现实生活,却无论如何都不能称为“好书”,甚至可以直接称之为“真正的坏书”。这类书的存在证明,智力上的精致不是什么优点,反而是一种缺陷。奥威尔坦率地承认,他喜欢福尔摩斯的小说,更喜欢英国小说中的著名吸血鬼“德拉库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提醒我们,“艺术与动脑子不是一回事”。[2](PP.250-251)他认为,智力妨碍小说的写作。如果智力有益于小说的写作,那么每个聪明的批评家就都能创作读起来津津有味的小说了。
问题来了:严肃作品真的像一般人所说的那样好,或像奥威尔所说的那样坏吗?通俗的作品真的像一般人所说的那样坏,或像奥威尔所说的那样好吗?文学作品真的存在优劣之别吗?判断优劣的标准何在?该标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如果是客观的,文学作品的优劣之别真的与文学的类型密切相关吗?如果是主观的,这是否涉及对文学的偏好?文学偏好只是事关主观趣味吗?如果文学偏好只涉及主观趣味,那“趣味专制派”和“趣味民主派”的看法必有天壤之别。
在“趣味专制派”看来,文学趣味有高低之分,趣味的高低与作品的优劣密切相关。朱光潜在《文学上的低级趣味》中说得再清楚不过了:“一个从事文学者如果入手就养成低级趣味,愈向前走就离文学的坦途大道愈远。我认为文学教育第一件要事是养成高尚纯正的趣味,这没有捷径,唯一的办法是多多玩味第一流文艺杰作,在这些作品中把第一眼看去是平淡无奇的东西玩味出隐藏的妙蕴来,然后拿‘通俗’的作品来比较,自然会见出优劣。”[3](P.193)显然,在朱光潜看来,“通俗”的作品无法与“第一流文艺杰作”相提并论。前者代表的是“低级趣味”,远离“文学的坦途”;后者则代表的是“高尚纯正的趣味”,具有“隐藏的妙蕴”;前者为“劣”,后者为“优”。
但在“趣味民主派”看来,“趣味无争辩”。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根本不存在判断趣味高低的准绳。所谓“高级趣味”和“低级趣味”的划分则是专制意识的体现。趣味与客观事实无关,只与意见相关。人人都有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所有的意见都是相对正确的,不存在绝对正确的意见。只有“在你看来正确的意见”或“在我看来正确的意见”,不存在“在所有人看来正确的意见”。一句话,说到趣味,只有相对主义才是“在所有人看来正确”的主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一来,相对主义成了彻头彻尾的绝对主义。
道理上固然如此,但揆诸现实,如此“道理”之弊,瞬间暴露无遗,因为一旦开始论及具体作品,即使最坚定的相对主义者也会做出绝不相对的判断,不会做“骑墙派”。也就是说,谈及“严肃”和“通俗”作品的价值,我们总是求助于相对主义,来平息彼此间的争执,以“趣味无争辩”来搪塞。我们总是强调,不能把自己的趣味强加于人,大家不妨各行其是,相互尊重,彼此宽容。但一旦回到我们偏爱的文类,我们就会以绝对主义的标准衡量作家和作品。我们或许会说,金庸的武侠小说优于古龙的小说,鲁迅的小说优于茅盾的小说。对于真正喜爱和关切的作品,我们并不居中骑墙,冒充公允和公正。总之,一旦涉及我们自身的爱好和关切,我们就会放弃相对主义的立场。
认为金庸优于古龙,鲁迅优于茅盾,自然有其标准(如形象生动、情节曲折、主题深刻、文词优美等)。但这样的标准同样可以应用于不同的文类,进而认定一种文类必然优于另一种文类(如“严肃”优于“通俗”)。我们避免做出“严肃”优于“通俗”之类的断语,只是为了避免引发争议和导致不快,只是出于对宽容的偏好,而不是对真理的追求。说得更明白一些,我们避免做出“严肃”优于“通俗”之类的断语,是因为我们都是“和事佬”、“老好人”,即孔子所谓的“乡愿”。但无论如何,围绕着“罪恶快感”的争论表明,某些或某类作品具有更高的品质,但这样的作品在读者那里激发的快感程度远远不及品质较低的某些或某类作品。高品质、低快感,低品质、高快感,几乎成了规律。两者之间的分裂似乎包含着更加复杂和精微的内涵,供我们了解自己的本性、彼此间的互动等复杂问题。
为什么低品质的作品常常激发高快感?或许是因为低品质的作品会带领我们逃离或平庸或残酷的现实,进入温馨的梦幻之乡?但高品质的作品同样能够达此功效。或许是因为高品质的作品过于艰深,需要读者调动自己的全部心智来重建社会背景,把握复杂的情节,理解人物间的微妙关系,领悟其深刻的哲学内涵?高品质作品通常喜欢“玩深沉”和“卖关子”,使用并不常见的语言和表现方式?难以阅读的作品只能激发低快感吗?会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越难,就越有利于引发强烈的快感?长跑、登山、参加高强度的体育比赛同样艰难,但人们从中获得了巨大的快感和满足。体力活动如此,何以精神活动不能如此?需要调动全部心智来进行的精神活动本身理应是快感之源,这种快感的强烈程度理应大于阅读“轻松读物”带来的快感呀,为什么竟然不能呢?
无论如何,在现有的道德视域之内,“罪恶快感”无疑属于“变态”的享受。引发“罪恶快感”的作品通常提供不必动脑的享受,故而不需故作高深、道貌岸然。“罪恶快感”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快感,并不涉及实际生活中的逾越或犯罪,即相声演员姜昆所谓的“活动活动心眼”。在美国,“罪恶快感”总是与通俗文化有关,与道德主义相连。
我们不禁要问:“罪恶快感”是精神分裂和认知失调导致的结果,是内在化的社会超我发出的不满之音,还是人的天性中的善与恶相争在文学阅读中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罪恶快感”意味着感性与理性、知晓与行动、物质与精神、生理与道德、个人享受与社会规范的分裂。如同彼得·斯洛特迪基克(Peter Sloterdijk)所言,享受“罪恶快感”的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一清二楚,但他们依旧坦然为之”。[4](P.25)一边恨得咬牙切齿,一边爱得死去活来,如此行为无疑属于“已被启蒙的虚假意识”:明知自己的行为充满罪恶,但依然对它心醉神迷。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认为“罪恶快感”是一般意义上的矛盾情感。其实,仔细想来,不难明白,“罪恶快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矛盾情感。首先,两者的内容不同:“罪恶快感”的内容是快感和罪恶感,一般意义上的矛盾情感的内容则是爱与恨、自卑与傲慢、羡慕与妒忌、尊敬与蔑视等;“罪恶快感”包含着矛盾,但在逻辑和时间上均有先后之分(先是享受快感,然后为此感到内疚),一般意义上的矛盾情感则在逻辑和时间上没有先后之分(爱与恨同体,即爱的另一面即是恨,恨的另一面即是爱,自卑与傲慢等也是如此)。
还应该把“罪恶快感”和“可耻快感”区别开来。罪恶与宗教信仰有关,是内在化的情感,也是在内心深处遭受的折磨。之所以遭受折磨,是因为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可耻则与社会习俗有关。你享受到了天真的快感或犯了无害的罪行,同时又意识自己必然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甚至必将被社会唾弃,从而产生的无地自容之感。“罪恶快感”中的“罪恶”来自内心,“可耻快感”中的“可耻”来自外部:我们爱某物或某行动,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我们也乐于承认这一点;但与此同时,我们又非常痛苦地意识到,外部世界永远无法理解我们对某物的爱好或行动。
也就是说,“可耻”与否,完全依赖于语境。“可耻快感”之所以可耻,是因为你总是担心,如果把快感告诉他人,你就会被他人嘲笑。倘若他人不知,则无可耻可言。“君子慎独”,因为“隔墙有耳”,因为“天知地知”;倘若“隔墙无耳”,“神不知鬼不觉”,君子何必慎独?由此导致的可耻感,也是因为“隔墙有耳”和“天知地知”,依赖于语境,与行为本身的性质无关。
相形之下,真正的“罪恶快感”中的“罪恶”只是出于诚实,即出于对真相的坦然面对:喜爱某物或某行动,却又觉得不应该喜欢。它与环境无关,与是否有人知道无关,与“慎独”不“慎独”无关。“罪恶快感”中的“罪恶”与内在化的绅士架势有关:你知道你是绅士,却喜欢上了“下九流”的东西。它与环境无关,与你内心的真诚有关,与你对自己的身份认定有关。因此,你从来都不能完全地、彻底地、不顾一切地沉溺于“罪恶快感”,但可以完全地、彻底地、不顾一切地沉溺于“可耻快感”。
罪恶毕竟与可耻不同。可耻之为可耻,是因为它是他人引导的,没有自主性可言。也就是说,可耻之所以为可耻,是因为担心自己行为被人发现。罪恶则是自我引导的,是完全自主的。也就是说,罪恶之所以为罪恶,是因为你在评价自己与世界的关系时,你感到羞愧难当。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人耳熟能详的“罪恶快感”其实只是“可耻快感”。但是,“可耻快感”之为“可耻快感”,不仅在于这种快感的性质,而且在于一种恐惧:害怕他人知道。
说到底,之所以产生“罪恶快感”,是精英心态在作怪。由于精英心态在作怪,才有那种深深的自我憎恨感。
一边享受着快感,一边知道不该享受这份快感;一边知道享受这份快感是罪恶,一边照样享受。这是自我批判和洋洋得意的混合体。其实这种罪恶感也让你感到自豪,因为它的存在证明你虽然享受低级的快感,你却依然属于精英之流,依然把高级艺术视为自己的精神故乡,只是偶尔出轨一次,仿佛采一朵路边的野花,享受些额外的野味而已。你从低级趣味中享受到了快感,但你不会对它表示尊重,即使你努力做出尊重它的样子,也是那样的虚情假意和言不由衷,仿佛两个损友之间相互发送的飞吻。一言以蔽之,我们“罪恶快感”中的“罪恶”只是精英主义的标志而已。
享受“罪恶快感”,意味着维系了趣味的区隔。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罪恶快感”维持了趣味的区隔,避免了低级趣味对高尚趣味的威胁,同时使中级趣味处于稳定状态:既不使之堕入低级趣味的领域,又不侵入高尚趣味的王国。因此,只有消除“罪恶快感”,才能拆除不同趣味之间的区隔。
在西方,“罪恶快感”是一个重要的批评概念。对它做些“观念史”的梳理,确有必要。
亚里士多德曾经认为,“可敬的行为”激发的快感属于“美德”之列,由“邪恶的行为”激发的快感则属于“恶习”之列。亚里士多德相信,要想获得更高序列的快感,就要在智力上付出努力。值得注意的是,亚里士多德承认,“邪恶的行为”也能激发快感。可以不无根据地推论,它所激发的快感是罪恶与快感的混合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快感当然属于低级序列的快感,不足为训。
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把“宜人”、“优美”和“善”区分开来。“优美”令人赏心悦目,“善”令人肃然起敬,“宜人”则大不相同,它只是令人感到满足而已。由此观之,“优美”与“宜人”相去甚远:两者的区别不仅在于,一者诉诸心,一者诉诸欲;两者的区别还在于,“优美”导致的快感是在意识的层面上做出的自由选择导致的快感,而“宜人”导致的快感则是在无意识的层面上不由自主地做出选择导致的快感。前者属于“心灵”,后者属于“肉体”。心灵是自由的,它可以做出选择,也是无实体的、抽象的,因而是纯粹的;肉体则不同,它并无自由可言,只是一味要求获得满足,是物质的,因而也是污秽的,是不值得信任的。源于肉体的快感自然也是“罪恶快感”,它不能赏心悦目,只能满足欲望,特别是肮脏的欲望。
“罪恶快感”虽然源于欧陆哲学,却在美国发扬光大。如果问法国人什么是“罪恶快感”,他们可能会无言以对。当然,法语中也有“plaisir coupable”一词,却是老派人士对罪恶与快感的道德主义理解,既充满着高傲感,又充斥着陈腐气,同时难以启齿,只能用来“腹非”。美国人则大谈特谈,毫无顾忌。表面看来,此举既包含着自责,又包含着自得,一个半斤,一个八两,并无区别。但仔细琢磨,不难发现,其中的自得远远大于自责。某些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此才会侃侃而谈。这些人在自揭其短时,依旧处于高级文化的精英之域,只是以此表明自己的谦卑而已:对通俗文化,他只是屈尊赏光;本质上,他依然是欣赏高级文化的精英人士。法语还有“péché mignon”(小小的罪恶)一词,但专指食物。“罪恶快感”在法国没有市场,不是因为法国人不相信文化等级制,而是因为它不像美国,对文化做那么精细的区分。法国人所谓的文化一般指高级文化。小说,无论是美国人所谓的“高档市场小说”还是“中档市场小说”,都与高级文化无缘,而且法国也没有“高档市场小说”或“中档市场小说”之类的概念。法国有“车站小说”(romans de gare),但它与文学无关。
在美国,最早使用“罪恶快感”一词的是《纽约时报》。该报在1860年最早以之描述嫖客在妓院获得的快感。此后,“罪恶快感”的使用频率一直不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罪恶快感”一词出现的频率大幅提升。那时的精英文化与通俗文化的战争处于“收官阶段”。据《纽约时报》在线档案提供的资料,截止2015年10月底,“罪恶快感”在《纽约时报》共现身1260次,其中,1247次出现在1996年之后;而这时,文化高低贵贱的区分的重要性已经微不足道。或许,正是因为文化高低贵贱的区分已经变得无关紧要,人们才有胆量使用“罪恶快感”一词。它的频繁使用提醒世人:你正在享受某种快感,但你又明明知道自己不应如此。只有在文化高低贵贱的区分消失之后,你才有可能告诉他人,你喜欢某种文化产品。在此之前,你绝对羞于承认。
在1918年(“一战”终结)至1939年(“二战”开打)的21年间,“罪恶快感”几乎无人提及。那时正是现代主义的黄金时期,现代主义如日中天。现代主义者认为,获取快感易如反掌,欣赏真正的艺术却难上加难。他们对快感不屑一顾,并为此“大义凛然”。他们认为快感本身无所谓罪恶或高尚,只是认为它们来之容易,且与危险的感官亲如一家,与益人的智力相去甚远。后现代主义则不同,它打开了整个经验范畴,因而使由危险的感官带来的快感有了容身之所。现代主义一直抵抗通俗文化的进攻,建设抵抗通俗文化的壁垒,抗拒一切纯然的感官享乐。后现代主义则无此忧虑,它能与通俗文化和平相处。
正是因为这个缘故,道貌岸然的文化斗士才奋起抵挡通俗文化的攻势。艾伦·布卢姆(Allen Bloom)在1987年出版的《美国精神的封闭》(TheClosingoftheAmericanMind)中,栩栩如生地设想了这样的场景:“一个十三岁的男孩坐在自己家的起居室里,一面做着数学作业,一边戴着随身听耳机或看着MTV频道。他享受着数百年来由哲学天才和政治英雄携手合作,烈士们抛洒热血才赢得的自由;人类迄今最发达的经济为他提供了舒适和安逸。”[5](P.31)但这份舒适和安逸绝非单纯的“舒适和安逸”,布卢姆还从中看到了一般人看不到的性快感:“一个青春期的孩子,他的身体随着兴奋的节奏颤动,为他塑造感情的是公然赞美手淫之乐或杀害父母的歌曲;他的志向是通过模仿那个做音乐的男扮女装的同性恋者,使自己名利双收。简言之,人生变成了经过商业包装的、无休无止的手淫幻想。”[5](P.32)
对这种快感,布卢姆可谓恨之入骨;其用语之恶毒,几乎无人能及。他没有把这种快感称为“罪恶快感”,因为在他的想象中,这个13岁的孩子根本就没有任何“罪恶”之感,这才是它的可怕之处。真正感到“罪恶”的,倒是布卢姆本人。那个孩子早已没有文化等级制的概念:文化不再有尊卑之序,不再有高低之别。“罪恶快感”只属于20世纪,属于现代主义文学传统;进入21世纪后,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到来,“罪恶快感”中的“罪恶”销声匿迹,剩下的只有“快感”。或许,在布卢姆看来,美国精神就是这样堕落的,也是这样“封闭”的。
虽然经历了后现代主义的洗礼,我们总是被友善地告知,我们“喜欢”阅读的东西常常有害无益(即使有益,也是些“心灵鸡汤”之类的东西),甚至导致道德上的堕落(“子不语怪力乱神”中的“怪力乱神”就是如此)。总是有人关心我们的“文化趣味”和“文化素养”,害怕我们受到不良趣味的玷污:多读经典作品,少读通俗文本,却不知那些所谓的“经典作品”,一度也曾经被人蔑视。
其实,阅读什么并不重要,关键在于阅读自己喜欢的东西,只有这样,才会事半功倍,才能汲取文本中的养分。阅读就是阅读,快乐就是快乐,除此之外的一切都会水到渠成。就文化阅读而言,作为文化功能主义者,我们应该把“应该”二字从文学鉴赏的词典中驱逐出去。所有的文化快感都应该是平等的。即使我们喜欢某些人眼中的经典,那也是因为它给我们带来了快感,而不是因为它有多么重要。同样,如果我们喜欢知音体或汪国真的诗歌,不必为此而感到罪恶或可耻。
总之,我们应像大力水手那样,无论阅读什么,“俺还是俺”(I yam what I yam)。
[1]Gilbert Keith Chesterton. A Defence of Detective Stories[M]//TheDefendant. New York: Dodd Mead & Co.,1902.
[2]George Orwell. Good Bad Books[M]//AllArtIsPropaganda:CriticalEssays. Boston: Mariner Books,2009.
[3]朱光潜.文学上的低级趣味(下)[M]//朱光潜全集:第4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
[4]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M].季广茂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5]艾伦·布卢姆.美国精神的封闭[M].战旭英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山 宁)
The Previous and Present Life of “Guilty Pleasure” ——A Concurrent Discussion on Literary Division and the Collapse of Text Hierarchical Order
JI Guang-mao
(School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Inspired by mysterious, pathological and distorted behavior, guilty pleasure befalls literature, whose main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 is enjoying and self-condemning at the same time. Guilty pleasure always involves the hierarchy of text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some genres, which means that sense and sensibility, knowledge and action, matter and spirit, physiology and moral, and personal enjoyment and social norms are deeply separated. As a matter of fact, guilty pleasure comes from elitism. Enjoying guilty pleasure means maintaining the taste distinction. Modernism provides no easy pleasure, only to blindly create the so-called “new sensibility”, ignoring pleasure which literature should provide, while postmodernism admits the legitimacy of literary pleasure. The “guilty” of “guilty pleasure” thus starts to fade and the taste distinction is about to collapse.
Guilty pleasure; literary fiction; genre fiction; new sensibility; elitism
2016-09-19
季广茂(1963-),男,山东泗水人,文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文艺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西比较诗学的研究。
I0-02
A
1674-2338(2016)06-0063-06
10.3969/j.issn.1674-2338.2016.06.009
文艺新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