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敏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1)
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思维模式
吴洪敏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650091)
[摘要]当前导致社会矛盾凸现和激化的一种重要因素就是法治缺失,因此,法治思维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其中,领导干部是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的先锋,只有领导干部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才能更好地实现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社会稳定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一重要论述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凸显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的提升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领导干部树立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内在体现,是实现权力软着陆并与司法有效衔接的客观前提,也是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和实现中国梦的有效保障。因此,研究怎样提高领导干部队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就具有理论上的必然性和实践上的必要性。
一、法治思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法
(一)法治思维本身具有“合法性”
首先,政治上的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保障执行主体在具体行为上的正当性,各阶层、民族、利益团体在政治上的平等性,这就要求依法行政。法治思维将维稳行为中的各参与者纳入到政治平等的平台上,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正当性、公平性。
其次,权力上的合法性。法治思维可以保证程序合法、实质合法、决策合法。法治思维要求行为主体依法、依规办事,这有利于预防权利的滥用、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以及在具体行为过程中的偏差。同时,可以更好地减少因领导个人决策导致的错误,提高决策的正当性,有利于维稳中政策执行的顺畅性。
(二)法治思维的合理性
首先,意识合理性。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遇事找法,形成用法治解决问题的“思维定式”。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法治思维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维护社会稳定的本意,正确理解深化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协调。法治思维的合理性可以避免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利益诉求渠道的顺畅,规范领导干部的办事思维。
其次,实践合理性。法治思维意识的合理性——“遇事找法”,帮助了行为主体法治思维的实践理性——“解决问题用法”。“法治思维强调思维主体对于思维客体(社会问题)的‘穿透性反映’,进而能够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治解决意向’,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1]法治思维的意识和实践理性要求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做到“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坚持有客观根据的判断,在‘应不应该’的问题上树立合法性至上思维,在对待‘我与非我’的问题上树立平等的思维方式,在处事立场上,树立‘一般为原则、例外应说明理由’的思维,在待事态度上树立法律责任思维”。[2]
(三)法治思维的创新性
法治思维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范畴。法治思维本质上也是人的思维方式的一种,且易受到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运用法治思维时要具有创新性,突破传统的条条框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寻求新的社会治理方法。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必然带来社会矛盾的突发,贫富差距拉大,利益冲突逐渐加剧,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有些人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强化政府管控,只讲维稳、不讲维权。一些执法人员追求刚性稳定目标,采取了“权力维稳”“高压维稳”或“摆平”的策略,反而使维稳陷入恶性循环的困境。党的十八大创新性地提出要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促使我国各项事业走上法治化道路。
(四)法治思维的公开性
社会矛盾发生后,公众享有知情权,而领导干部解决事件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着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行为合法、尊重和敬畏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优先与实质合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前提。通过法治思维处理社会问题就是要将行为主、客体暴露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法治思维的合法性、公正性、正义性、平等性具备公开性,这是其他任何处理方式都不具备的。
维护社会稳定关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际舆论等方面。没有法治作为前提条件的话,维稳工作是被动的,甚至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和国际势力制造是非的借口。通过法治思维来解决社会矛盾,可以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提高处理事件的透明度,让更多的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同时有利于社会矛盾行为的主、客体接受大众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并能吸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运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稳定工作
要“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必须提高广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宪法和法律的总体框架内开展政法工作。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
在维稳工作中,应通过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认清在维稳过程中采取“简单”“绝对”“压制”等“蛮干”形为所造成的危害。领导干部应摒除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增强对法治价值如民主、自由、人权、安全、平等、秩序等在维稳中的重要性认识,将法律思维贯穿于维稳工作的全过程。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和熟练运用,会促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实践。相对应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实践又会反过来激励当地执政者更主动、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国家事务。一个国家或地区一旦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即可认为其已步入了法治运作和科学发展的正轨,进入了法治社会的常态。[3]在维稳工作中,领导干部应当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做到依法用权。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权力和权利意识
“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因此,培育和提升领导干部利用法治思维谋划维稳工作的能力,“就要将其头脑中的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去除,只有去除了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才能为法治思维的进入、培育和提升创造条件”。[4]去除领导干部的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的有效路径就是要学法、守法、用法与信法,提高领导干部在谋划稳定工作中的权力和权利意识。
首先,领导干部要认清权力。领导干部应用的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维稳工作中需要领导干部明确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要明确在维稳工作中权力的适用范围,真正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利用好、用适,这是谋划维稳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权利意识。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公民就有权知晓社会问题发展的真相。因此,在谋划维稳工作时要尊重民意,重视公民权益,体现公民意愿。维稳工作要透明化、公开化,主动接受监督。同时,要畅通民意表达渠道,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三)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
法治思维的根本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公众赋予领导干部公权力,领导干部就有义务对所应用的权力负责。因此,在维稳工作的谋划中,应该增强责任意识,对处理的维稳事件负责到底,实行倒查机制。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将维稳事件处理中的“责任清单”落实到位。做到对每起维稳事件都有人负责,切实将维稳工作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要求。
在具体工作中要将各种事宜落实到岗位,比如,对于权益受侵害的公民,应及时给予赔偿或补偿;对于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缺失或不完善,要及时建立或完善相关制度;对于失职、渎职或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加以问责。这些事项都要纳入到主要领导的“问责机制”中来,确保法治思维真正贯穿于维稳工作的始终。通过追究责任、提高责任意识来营造依法办事的舆论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稳定难题
(一)建立健全可操作性的维稳法律法规
构建完备的维稳法律体系是突破维稳难题的基础。要通过规范法律来打击一些以维稳来破坏维稳的行为,通过法律来帮助政府监督各行为主体的动态,揭示维稳过程中呈现的社会矛盾。维稳法律法规应该体现各主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真正保障公共安全,惩治各种违法行为。在立法过程中应该体现法治精神,避免法律的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现象。因此,完善维稳法律法规应该充分协调各职能部门,消除执法中的推诿现象。也就是要改变法律制定过程中的部门色彩,尽量避免抽象概括立法,提高法律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切实减少授权立法,从而减少配套法规不到位和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矛盾冲突等问题。
(二)培育公民法治意识
政府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引导公民利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首先,公民应树立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其次,公民还应有权利的节制意识,即摒除权利的“超前消费”意识。对权利的节制,摒除权利的“超前消费”意识就是行使权利时使之符合所处时代和社会的道德、法律、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等多种价值取向。再次,自觉守法意识。就是公民要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自觉尊重和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最后,社会公德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既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5]具体而言,公民在处理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时,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分析和处理矛盾纠纷。国家和社会层面要完善各种具体法律法规制度,引导公民和各级政府机关树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引导公民对各种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纠纷,能够运用法治理性的手段解决问题。
(三)完善利益表达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各种调解工作系统,畅通和规范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注重事前预防和治本管理,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权责明确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其次,鼓励有序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社会管理主体亟须政府、社会群体、公众等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也就是从一元向多元转变。要创新社团、群体和公众多方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局面。
四、用法律法规巩固社会稳定
(一)建立健全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
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但是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就要健全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社会稳定的常态化。维稳工作的长效机制包括:事前预警机制、事中处理机制、事后反馈机制。
首先,事前预警机制。政法机关对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拥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使命,尤其是基层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面对的主要矛盾做到心中有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化解,增强预防化解矛盾的主动性。其次,事中处理机制。当社会矛盾发生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始终放在第一位,做到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再次,事后反馈。事后反馈就是要总结经验,追究责任,保证类似事件发生时的正确处理办法。
(二)健全协同机制
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来看,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各级政府必须主动适应法治环境,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社会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只有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也是新形势下解决社会问题,巩固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因此,健全协同机制是必然要求。
首先,政府各部门间的协同。社会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是复杂多变的,要实现维护稳定的预期目标,就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鉴于此,应该健全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维护社会稳定协同机制,明确部门监管范围以及突发事件的协同推进机制。其次,政府与社会的协同。社会本身就是问题矛盾的制造者,政府需要社会给予支持才能探究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社会问题解决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利益的诉求,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就需要吸纳社会力量的参与。
(三)完善维稳工作的监督机制
维稳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导致矛盾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维稳工作既要有政治性的监督,又要有政策性监督。首先,从政治性角度来看,在处理维稳事件时要高度警惕事件的政治性,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法律体系来监督事件的参与人,切实保证事件向缓和的方向发展。其次,从政策性角度来看,社会矛盾本身的复杂性需要完善的监督体系来实现决策的科学性以及执行的合法性。完善的监督机制就是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解决社会矛盾、争议、纠纷的机制,包括健全完善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各项相关制度。
(四)规范社会问题的宣传机制
完善社会问题的宣传渠道可以屏蔽很多虚假新闻对公众的误导,提高政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导性和公信力。健全宣传机制需要规范新闻报道的法律法规,规范新闻行业的操作流程,加大网络安全的监管,规范互联网信息发布,规范新闻发布与新闻采访制度。
总体来说,多方参与、共同治理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一方面发挥好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发挥好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不断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能力”。[5]当然,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仅需要顾及国内外舆论,维护公民权益,更需要提高维稳效率。
[参考文献]
[1]韩春晖.论法治思维[J].行政法学研究,2013,(3).
[2]王福友.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J].学术交流,2013,(9).
[3]陈崇仁,吴洪敏.当代中国边疆与边疆治理研究综述[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4,(12).
[4]张波.法治思维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思维的现代转型[J].理论探讨,2013,(5).
[5]蒋传光.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责任编辑:谷晓红
To Rule With Laws:A Thinking Model for Innovative Social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Stability Maintenance
WU Hong-min
(Yunnan University,Kunming 650091,China)
Abstract: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actors that lead to social conflicts is the inadequacy of laws so holding the idea of ruling with laws is a necessary requirement of innovative social administration. The leaders are the pioneers of using laws to solve social problems so that they are supposed to improve their legal quality to help the local government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leaders;the thinking of ruling with laws;the innovative social administration;social stability
[中图分类号]DO8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1.008
[作者简介]吴洪敏(1987-),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公共政策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13
[基金项目]云南省高校科研项目,项目编号:S08-076。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1—00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