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 峨,于朋帅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41)
法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
岑 峨,于朋帅
(华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41)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治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有序公平竞争,有助于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有效宏观调控,有助于保障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厘清。法治经济呈现有序性、契约性、公平性和引导性等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用法治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方向,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用法治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法治;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日益稳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60项任务,其中32条内容涉及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提出,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没有良法与善治,经济领域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产权侵犯、商业贿赂、垄断、不公平竞争。而产权不清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必然会降低市场的效率,甚至动摇根基。另外,市场缺乏公平,各种要素无法有序流动,就会失去公平竞争的动力,导致市场环境恶化,市场无法发挥决定性作用。可见,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从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也就越健全。马克思曾指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1]这表明法律因市场交易而产生,而市场交易的丰富推动着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一)法治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是按照市场规律获取经济利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治为市场营造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保障参与市场的各方利益,并推动形成正当竞争的良性循环,促进市场参与者不断挖掘自身潜能来推动自身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发展。没有法治,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的地位就得不到根本的保障,更不能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激励作用。
(二)法治有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有序公平竞争
市场主体参与竞争需要拥有公平的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是,一些无良市场主体采取虚假广告、制假售假、违约欺诈、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追本逐利,严重践踏了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而诚信缺失、权利寻租等乱象,既影响了市场安全运行,又遏制了各类市场要素活力的迸发。因此,必须用法治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另外,用法律严格规范市场交换中的合同和信用关系,维护契约关系,保障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法治有助于保障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有效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会出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加以宏观调控。而法律具有明确、普遍、稳定和强制等特征,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控,有利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市场经济主张机会公平,但这更多的是资本所要求的公平,而不是劳动的公平。市场经济在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下运行,不同市场主体必然产生资本高收入和劳动低收入的悬殊。这种悬殊是市场机制无法调整的。必须依靠法治手段建立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有效消减收入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平,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法治有助于保障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厘清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是要以法治把握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度”。要求政府职能从聚焦于事前审批,转换到依法建立健全积极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这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关键环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立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基本原则。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廓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强化政府的市场思维和法律意识,强调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法律制度作用,从而形成规范的政府和有效的市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治性和开放性等基本特征。法律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封建经济、计划经济等形态下业已存在,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形成具有法治特征的法律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重要论述,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力。
(一)法治经济的理论来源及特点
“法治经济,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经济逐步按照法律预定的方式快速、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2]从概念上看,法治经济必须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与经济互动机制;依法充分维护民商事活动权利;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化,有效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发表,标志着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学经济开始进行分析。其基本内容有:“从经济角度看法律,对法律现象进行经济分析,探寻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从法律角度看经济,对经济现象进行法律分析,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3]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次系统地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以此为理论根据,深刻揭示法的产生、发展及其消灭的历史运动规律,科学分析法的本质及其特征,提出和论证了一系列法学范畴的命题。恩格斯又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4]可见,随着生产、分配和交换的经济行为的出现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法治经济也应运而生。
法治经济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有序性。法治经济是有序经济,通过各种法律规范确定市场经济活动中合法的商事主体资格,确定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范围,确定经营规则和交易程序,确定其权利救济程序和救济方式。二是契约性。法治经济是契约经济,通过规范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各个交易主体间的契约关系,保障合同的依法制定和忠实履行。三是公平性。法治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通过消除各种歧视与壁垒,保障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四是引导性。法治经济引导市场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5]。
(二)法治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1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结构日趋复杂。为了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机制更加有效,市场主体必须遵循法律以及相关的制度。而只有立良法以行善治,才能进一步实现制度松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释放市场力量。通过法治防范各种形式的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效地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的权益,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我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以法治建设及时跟进,从客观上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各种资源,保障公平地实现利益分配和再分配,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才使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巨大的成就。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因此尤须以法律来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自主地交换和生产,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竞争,增强市场主体竞争的价值动力,提升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竞争,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
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除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还需要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充分发挥作用。法治的主要精义在于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法治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必须成为真正的法治政府。市场本身存在无法防止垄断行为、无法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增长、无法消除两极分化等矛盾和问题,客观上需要政府干预和统筹,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例如,要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施宏观调控,这必然涉及财政、金融、投资、社会保障等相关的法律,要求政府用法律手段来处置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维护市场主体的切身权益。只有强化法治建设,才能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理性的政府,使政府的行为和公共利益保持基本一致。总之,法治政府有更大的动力和压力健全纠错机制,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及造成的损失;法治政府必定能理性、廉洁、有效地行使服务民众的权力,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治基石。
全面深化改革,重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因此,建设法治市场经济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攻方向。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基础还比较薄弱,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同频共振尚未完全实现。因此,必须用法治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一)用法治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方向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问题意识。习近平指出:“经过二十多年实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难以形成的。”[7]55-56因此,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势在必行,改革任务之重前所未有,改革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必须以法治方式疏浚改革洪流,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这也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保障。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要以完善法律实施为突破口,“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7]153。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必须高度重视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居民住房、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解决某些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久审不决、判决执行难等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法治红利,从而生动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思想——“改革既要往有利于增添发展新动力方向前进,也要往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向前进”[8]。
(二)用法治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离不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建设,而“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制度保障、制度创新是必要的”[9]。用法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是要创新和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保护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就是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6]11。目前的《民法通则》《劳动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以法律规章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利益。但伴随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各类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明显滞后。这既限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也阻碍了中国经济潜在活力释放和转型升级进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更加需要以法治引领发展,以法治的力量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行稳致远提供重要动力。其中很重要的环节就是要依靠法治充分确认和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6]12用法治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的动力,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创新和持续发展”[11]。
(三)用法治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因此,必须用法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法界定政府权力。诚如习近平强调的:“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既积极主动放掉该放的权,又认真负责管好该管的事,从‘越位点’退出,把‘缺位点’补上。”[7]55这就要求政府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行政,依法行事,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健康运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业已建立。但在经济运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当行政活动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运作时,这个和天下万民息息相关的机关对社会的基本风化就是没有规矩,也照样施政管民。这样,全社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也会因之荡然。”[11]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或者执法不严让环境污染、假冒伪劣影响产品安全等事件频发;或者过多采取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手段监管市场,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政府对市场进行不当干预,导致资源浪费或效率低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又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6]15-16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用法定责任整治权力缺位,才能有效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竞争中的私权,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的公权,完善法律实施,维护法律秩序,这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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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3.020
2015-08-01
D920.1
A
1000-2359(2016)03-0096-04
岑峨(1970—),女,浙江宁波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