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家淇
(远安县人民法院,湖北 宜昌 444200)
从审判分离到审判合一
——司法责任制在法院运行的调研
余家淇
(远安县人民法院,湖北 宜昌 444200)
湖北司法改革法院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是“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落实审判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借鉴经验、方法论证,提出了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引入多元化监督等观点。
追责机制;责任体系;权力清单;司法监督
(一)司法责任制的涵义
司法责任制是指从事司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对作出的裁量、判断与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主体责任。通过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使法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权利。具体表现在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裁判错误的问责和培养法官职业化。作为基于司法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司法责任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呼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脉相承。
(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背景
随着2015年湖北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框架下法官入额已基本完成,更多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行列,一线办案力量得以充实。目前以业务庭室为例,部门内部审判团队初步形成,实行导师制的青年法官助理在团队中得以锻炼,办案数量与质量都有显著提升。由于审判团队的侧重不同,其专业性也得到显现,法官与助理协作配合,发挥了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这些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奠定了基础、做好了铺垫。
(一)责任主体——审判组织
1、独任制
指第一审民、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的制度。简易程序适合当事人少、法律关系简单的情况,其审限为三个月,举证期为15天,较普通程序缩短一半。基层法院以简单案件为主,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占到全部案件60%~70%,缓解了基层法院人少案多的实情,增加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其缺点是承办法官个人对案件的理解占据主导,可能存在经验偏差等限制。
2、合议庭
非简易程序的一审和所有二审再审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视案情可以为三到九人的单数,其中一人为审判长,其成员一般由审判员组成,一审普通程序的合议庭也包括一到两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作为标准审判组织,使用范围最广,涵盖各类案件,有关合议庭组成的法律规范也较为详细。
合议制的设立初衷是发挥经验优势,集中力量解决疑难案件。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审判长选任制度,确保了审判工作“审者判、判者审”。但现实情况是,复杂、重大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多为院庭长挂名,案件从审到判由具体承办法官一手操作,其他成员对案件不关心不了解,缺少阅卷和当事人沟通的过程,只是以坐庭的方式参与到案件审理中,难以形成有效的合议。
3、审委会
审委会被称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可以看出审委会的职责是审理疑难重大的案件,除了审判职责,审委会还有创新适用法律、研究审判方法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审委会是一种大规模的审判组织,应当坚持司法公正的目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审委会不能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类型及种类不一,且委员人数众多,不能体现专业化,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
(二)责任客体——审判运行机制
1、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具体指审判活动的操作流程及规范。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从起诉到完结分为立案、审理、执行和监督四个步骤,中间经历了送达、应诉、举证、答辩、调解、庭审、宣判等环节。案件的审限一般为3到6个月,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延长。一般的程序事项由主审法官决定,涉及到变更审限、审判人员、采取保全措施等情况,则须院庭长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
2、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是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的纠错,可以依据上级法院建议、检察院抗诉或当事人申请来启动,对原审中是否存在程序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或新证据等情形进行审查。发回重审属于上级法院行使监督职能的一种形式。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当事人再次申诉的权利,对于法官无疑也是一种警示,促使法官谨慎行使审判权。
3、文书签发制度
法官独立撰写裁判文书,由庭长、院长审核签发的制度。其好处是对文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校对,提高文书裁判水平,从方向上把握案件的处理。其弊端是以领导意志和个人经验为标准,造成法官责任的弱化,审判法官的意思难以得到直接体现。
4、司法公开制度
司法公开制度是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依托信息技术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系列信息公开措施。现在推行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异地立案、案件进展查询、联系法官、法律咨询等。公开庭审,即利用科技手段实现庭审活动全程录像、录音,通过网络可以点播观看。裁判文书上网,指凡是公开宣判的案件其裁判文书都要及时全部上网,任何人随时随地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查阅。
(一)主体方面——审判人员欠缺履职能力
1、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
法官职业化的含义是法官必须由具有专门职业素养的人担任,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对法官进行了明确界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从法条可以看出,法官最主要的职责是“行使审判权”。
法官职业化是贯彻司法审判原则法官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对司法效率提升、内部优化等都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实情况是,法官职级与行政级别挂钩,导致对一些拥有法官资格、行使行政事务、长期脱离审判办案一线的法官,没有一个适合的界定与评价标准。
2、职业保障不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均衡结构被打破,表现出纠纷的增多和复杂,基层司法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当事人的诉求中往往夹杂法律和情理,各种矛盾冲突也让法官成了“高危职业”。今年中央出台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为司法人员披上了职业保护的外衣,但涉及审判、检察、执行等各方面,还要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厘清追责和免责的边界。既要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又要让法官明确责任豁免的范围和条件,确保法官裁量权的合理空间。
3、人才培养滞后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大批年轻法官进入员额,开始独立办案是大势所趋。然而一些年资较短的法官在办案时,往往会遇到问题,或者求教于其他有经验的法官,或者自学法律、求助于网络,缺乏合理有效的解决途径。相关法官培训、交流制度也未成常态,法官培养制度缺乏执行力。上级法院的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虽然很多,也需要区分具体适用情形和标准。
(二)客体方面——审判权责设定不清
1、机制设立存在缺陷
目前法院审理案件以程序为先导、部门为单位,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审判活动存在形式和实体的分离,导致审者不判和判者不审;而且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在业绩考核评价时无法统一标准,无法通过常规考核实现司法责任追究。必须在体制设置上加以改进,让裁量的空间和底线更加严格,法官才能更加清楚的权力和责任的范围。
2、审判运行效率低下
长期以层层审批为主导的审判运行方式,既侵蚀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又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审判权受审批权的限制,不能主动视情况进行程序判断,审理环节过多,简单案子也要走完全部流程,缺乏有效的繁简分流。审与判各自为政,造成审判运行机制效率不高,公平和效率难以兼顾。
3、院庭长权力边界不清
院庭长作为管理人员,既有审判职责又有司法行政监督职责,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普遍规定法院院长对本院法官具有司法行政监督职权,主要包括法官业绩评价及法官惩戒两方面。法官业绩评价是激励导向的司法行政监督权,而法官惩戒则是责难性的。司法行政监督职权不得影响或限制法官裁判权,尤其是审判核心事务行使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对于院庭长权力的监督该如何进行,尚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一)建立合理有效的审判组织
1、健全独任制审判规则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履行审判职责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作出的决定负责。法官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对事实法律判断独立承担责任;对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负责。
对法官行使裁量权的尺度和范围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法官非因法定事由与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
2、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
明确合议庭责任制,建立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制度、领导监督案件公开制度,深化案件审理进程公开透明机制。规范合议庭议事程序,遵循依次发言、辩论、集体决议等原则,在多人参加的会议中,由主持人分配发言权,充分保障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合议和裁判的权利,共同签署裁判文书,强化合议庭的组织性和整体性。
3、改革审委会制度
审委会职能应做到“四个转变”:一是由负责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转变为仅负责法律适用。二是由解决具体个案转变为解决典型疑难复杂案件。三是由指导个别案件审判转变为建立综合性审判管理机制。四是由被动处理案件转变为主动进行审判研究,通过观看回放增加审理案件的亲历性。
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弱化其审判职能,其意见仅作为咨询意见,在合议庭判决时以供参考使用,最终的裁判结果仍应由案件原审判庭进行决定。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实施类案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等职能,分设或增设民事、刑事、行政等专业审委会和执行工作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等。
(二)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能力
1、建立审判管理专门制度
湖北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加强审判管理及审判监督工作的规定》,通过探索制定院庭长等司法主体的权力清单,将管理职责集中于对案件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完善相配套的责任机制、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审判工作和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健全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机制,如实记录干预司法的活动,对违纪违法者进行通报追责。
2、设立审判监督专门机关
院内设立法官评选考核组织,涉及审判的重点环节、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依职权进行主动监督,对需要的案件着重审查,保证司法监督的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理由公开。注重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司法适用、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等方式,充分发挥上级法院指导类案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
3、创新审判运行机制
探索适合改革需要的审判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专业法官联席会议,阅评制度、判前评查等制度,进一步改善案件评估工作,提升审判质效。推行加强法官责权统一的具体措施,引入法官竞争、激励机制,将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约束。疏通监督渠道,克服法官恣意,规制不当行为。赋予法官对抗司法不当干预的武器,为法官独立于行政权力提供途径。
4、健全各项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公开的程度是司法进步的标志,司法不仅应当是公正的,而且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公开审判流程,引导外界对司法工作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又极大地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提高了法官依法履职能力,提升了文书的说理性,加大了裁判执行的力度,实现审判质效和社会效益双增。
5、完善法官执法档案,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加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如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司法公正的,检察机关有权采取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等监督措施。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落实司法责任制既是司法改革的手段,也是目标,是司法改革取得成效的关键步骤。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一要恪守审判的独立性,让一切干预无处藏身,二要坚持司法的公开性,让审判权力阳光透明,三要坚守司法的专业性,让追责机制科学有效。通过建立法官权力清单,明确各级层法官职责,强化审判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形成共识,坚定信心;二是审判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法官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三是审判运行机制更加科学,运行效能进一步显现。司法责任制实现审理与裁判的合二为一,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良知,实现了更高层次的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大大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1]鄂高法[2015]247号文件.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北省委政法委、湖北省编办、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Z].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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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晓磊.我国合议庭议事规则完善之探究[]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征文.2015.9.14
[9]田禾.“选”和“任”的思考[]2015法官论丛选2015.9.14
[10]郭娟.从规训的逻辑到自由的逻辑:法官考评机制的反思与重构[]2015法官论丛选2015.9.10
[11]李治国、叶蕾.从公正出发在公信落脚--审委会制度改革[]2015法官论丛选2015.11.30
[12]覃辉.论法官的职业化[D].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论文.2007.5
责任编校:饶 敏
From Separation to Integration of Trial and Judgment: On the Court Operation of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YU Jia-qi
(Yuan'an People's Court,Yichang,Hubei,444200,China)
The court pilot scheme of judicial system reform in Hubei puts forward the objectives of the reform as the following:"In order to form a complete set of judicial operating mechanism with clarified and united authority-responsibilities relationship under orderly supervision,the following should be done:to strictly follow the judicial law,to clearly define the remit of judicial organizations,to implement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so that the judge makes a ruling and simultaneously shoulders the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justice".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the author has put forward three ideas--scientific division of trial organization,following the juridical law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multiple supervision channels。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responsibility system;power list;judicial supervision
D926.2
A
2095-7955(2016)05-0084-04
2016-09-12
余家淇,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鸣凤法庭书记员。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