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平, 蒋 政
(1.怀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怀化418000;2.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乐山614000)
时论“反腐败即政治斗争”辨伪
黄少平1, 蒋 政2
(1.怀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怀化418000;2.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乐山614000)
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一方面党风、政风和民风逐步好转,另一方面部分人对反腐败的认识也出现了混乱。有人认为,反腐败就是为了打击政敌的“政治斗争”,其实,反腐败本身具有天然的正义性,而政治斗争则包含正义和非正义双重意涵,反腐败属于正义的政治斗争,若把反腐败直接等同于政治斗争是极不恰当的。这些模糊认识很有必要厘清,否则,将严重影响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腐败;政治;正义
反腐败越深入,就越触及更深层次的问题,而不是仅仅停留于反对官员在经济上的贪腐、生活作风上的道德败坏、用人用权上的违规操作等浅表层次。尤其是当反腐败上升到更高级别官员时,就不能把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简单归结于腐败者个人道德品质和自身素养方面了,因为查处任何一个高级别官员产生的社会影响都远超于查处更多低级别官员的影响,且大“老虎”非一日养成。另外,高级别官员的腐败对广大百姓的直接影响往往不如发生在百姓身边的中小官员腐败产生的影响大。所以,当反腐败达到高级官员时,极易在社会中产生一种“反腐败就是政治斗争”的看似正确的论调。但是,把“反腐败”等同于“政治斗争”的看法不仅不正确,还极其有害,因为反腐败具有天然正义性,而政治斗争则包含正义和非正义双重意涵。反腐败属于正义的政治斗争,而非民间认为的为了权斗而展开的非正义政治斗争。
从目前诸多学者关于对“腐败”定义阐释所形成的共识来看,“腐败”问题包含如下几个核心要素:其一,公共权力者是腐败的主体;其二,利用公权牟取私利是腐败的根本性特征;其三,腐败行为都是违背现行法律制度规定性的行为。公权力者的行为关乎到社会大众利益,或造福大众或损害大众。腐败带来的影响会不断扩大,并波及更加广泛的领域,直到整个社会。从腐败的内容看,既有带普遍性的内容,也有因人而异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因此,反腐败的主体及反腐败的内容自然多种多样。
1.反腐败主体的多重性
反腐败主体包括政党、政府、组织和个人。根据利益相关性原理,事物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凡是公权力所能涉及的领域,只要出现了腐败,相关客体进行反腐败都是正当的。腐败者的腐败行为可能导致政党形象受损,也可能导致政府合法性流失,还可能对某些组织和个人的直接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不同级别官员的不同腐败行为因其影响范围和对象不同,各社会主体对腐败的态度也会不同,以及由此决定采取的反腐败的方式也会不同。一个单位负责人的腐败其直接影响或许只局限于本单位,能够采取实质性反腐行动的主要是该单位的成员;一个掌握较大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官员的腐败行为,或许对其所在单位没有带来直接损失,甚至还会带来好处,但可能会在更广的范围、更长久的时间里、给更多的人带来更大的破坏。类似于歪曲国家政策、套取国家资金、虚报发展业绩、违规提拔干部,等等,这些腐败行为或许会给腐败者所在辖区内的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却败坏了政治规矩、恶化了社会风气、助长了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对于社会发展将产生长期的难以治愈的伤害,然而,这种腐败往往还会得到受益人的认同和支持。越高级别官员的腐败一般对于周围民众产生的损失不如身边小官腐败产生的损失来得直接和明显,但只要容许腐败的存在,或宽容与己没有直接关系的腐败存在,最终的结果就是:腐败就像瘟疫,蔓延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谁也逃不掉其伤害。等腐败已经严重到谁也躲不掉而又不愿去承受腐败伤害的时候,我们就只能寄希望于国家层面的强力反腐了。当前党中央铁腕反腐之所以得到了全国上下的支持,正说明了这一点。经过分析不难发现,同一个腐败对于不同的反腐败主体而言,并不会产生相同的反应,腐败就在这样的缝隙中滋长起来了。
2.反腐败内容的多样性
只要是腐败,无论表现出何种形式都是反腐败的内容。从反腐败实践来看,腐败的内容是由腐败者决定的,也就是说,不同的腐败者情况各有不同,其腐败内容也不尽相同。不同的人喜好各不相同,所掌握权力的大小各有不同,所处的环境各有不同,所以,腐败者会怎样去腐败,这是源自腐败者基于各种条件的自我选择。因此,“反腐败反什么?”确实是个不能穷尽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在研究反腐败问题时,应该抓住腐败问题的实质,即“公权私用”。至于腐败者会把“公权”如何去私用,就没有必要去详列清单了。
1.“政治斗争”的核心是政权问题
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3],政治斗争的核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当一个国家存在激烈的阶级矛盾的前提下,各阶级为了自身利益围绕国家政权展开残酷的阶级斗争这是不难理解的。在一个阶级通过政治斗争取得政权后,从一般意义上讲,政治斗争就表现为反对企图破坏颠覆现政权的任何阴谋活动。这样的政治斗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现实性和长期性。
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千百万革命英烈和亿万普通大众经过百余年的浴血奋战的结果。国家和政党所追求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少部分人的利益,这是由政党和政权性质所决定的。无论是在建国之初,还是在和平经济建设时期,国内外的敌对势力总是在伺机破坏人民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以达到其罪恶目的。当然,这种破坏活动的形式会发生变化,有时表现得赤裸和直接,有时表现得隐晦和巧妙。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可以简单地区分政治斗争的类型,即不管用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政治斗争,只要是为了人民利益的政治斗争,都可以认为是正当的。
2.政治斗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
政治斗争属于最高层次的社会矛盾冲突,一般情况下,百姓处于旁观状态。这不仅是因为普通百姓觉得政治斗争与自己的关系不太直接和明显,还因为普通百姓对政治的理解总是非常有限的。由于政治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民众对于政治问题的理解产生各种不当认识是很常见的。但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政治社会化让更多的人了解政治、关注政治,政治与百姓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密切,民众议论政治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人认为,政治斗争都是邪恶的。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而且是有害的。因为“政治斗争”本身可分为“正义”的和“非正义”的两种。什么样的政治斗争是正义的,什么样的政治斗争是非正义的呢?这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了。正如上文所说,在我国,人民政权的性质决定了: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斗争都是正义的,一切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斗争都是非正义的。尽管不同国家的政权都会标榜自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其真实内涵却差别巨大。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谁在国家中占据了经济的主导地位,政权自然会替谁说话。真心为百姓办实事,而不是为自身和小团体谋利益,反对一切挑衅人民权力地位的政治斗争都可以认定是正义的。与此相反,虽然为民办了一些实事,但总以此为由大肆贪腐,美其名曰是自己付出的回报,为了追求这样的利益而展开的政治斗争都可以认为是非正义的。关于这一观点,恩格斯有个经典的解释:“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4]所以,不能一味地把政治斗争都理解为邪恶的和非正义的。正义的政治斗争不仅不能回避,还要努力地坚持,并取得最终的胜利。
在我国,人民政权的性质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打击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腐败分子,与“纸牌屋”中所揭示的政客们的权斗完全是两码事,前者具有正义性,后者则是非正义的。所以,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9月23日在美国的演讲中表示,中国的反腐不是政治斗争,没有“纸牌屋”。这就清楚地表明了,我党反腐败并非“纸牌屋”式的权斗。然而,有些社会舆论中把政治斗争简单地理解为类似于“纸牌屋”的权斗,中新评论(2016-01-19)用“两个没有变”(即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驳斥“反腐政治斗争论”也就是驳斥了社会舆论中把反腐等同于权斗的谬论。
1.反腐败具有天然正义性
古今中外,腐败都是以罪恶的面貌出现的。这里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现政权都是合法的。这个前提是研究腐败问题时约定俗成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再去研究反腐败就毫无意义了,所以,反腐败就具有天然的正义性。腐败的基本形式是以和平的方式从内部侵蚀国家制度,败坏社会风气,这有别于从内外展开的对政权构成直接威胁的暴力活动。无论是通过暴力破坏威胁政权,还是通过腐败逐步侵蚀政权,两者都可以让现政权因此而被摧毁。人们对于暴力形式的政治斗争并不陌生,但把反腐败也看成政治斗争就难以理解了。如果从暴力破坏和腐败侵蚀都能导致政权被颠覆的后果来看,两者就具有相同的性质了。所以,“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5],但不能简单地把反腐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争权夺利。
人类政治发展至今,反对“公权私用”可以为所有追求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人们所认同。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党和政府更不会容许腐败的蔓延。所以,从反腐败的价值追求来看,反腐败也具有不容置疑的正义性。
2.反腐败是一场正义的政治斗争
如前文所述,政治斗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而反腐败具有天然正义性,所以,反腐败就是一场正义的政治斗争,尤其是政治高层的反腐败则更是如此。
从一般规律来讲,权力腐败是从政治的基层向中高层逐步蔓延的。如果腐败已蔓延至权力的高层,反腐败已延伸到了政治的高层,此时,反腐败本身就是一场政治斗争了。因为,维护国家政权稳定与保持政权性质、宗旨不被改变是最根本性的政治问题;高层中的腐败会大大丧失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改变政权的性质,背离既有的政治方向。高层腐败已远不是贪腐者的个人道德问题和公私利益受损的经济问题了。高层反腐将是一场维护政治稳定、重塑政府形象、捍卫政党使命的重大政治斗争。有种观点认为,反腐败会被用来为政治斗争服务,或者说利用反腐来打击政敌。从中纪委“壮士断腕”、消除“灯下黑”现象看来,这个问题就不必多虑了。另外,相信人们对于反腐败还是有个最基本的价值判断的。只要是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出发,而不是利用公共权力去谋取个人与小团体的私利,就没有必要对反腐败赋予过多的涵义。政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不是任何公民个体或单一社会组织所能理解的,重大的政治问题也无法让每个公民去完全知晓,人们只需要从反腐败的基本原则和方向上去理解就可以了。单就反腐败问题而言,“正义的反腐”把反腐败本身作为目的;“非正义的反腐”把反腐败作为手段。当前这场声势浩大的反腐斗争部分解决了多年来所积累的腐败顽疾,并初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党风、政风、民风为之大为好转。这一切成就的取得主要是由这次反腐的基本指导思想决定的,即“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13亿人民”,所以,《人民日报》明确坚定的表明,这场反腐“是一场严肃重大的政治斗争”[6]。显然,这是基于腐败危及党的生命、动摇党的执政之基来说的,与争权夺私利是两码事。
综上所述,反腐败是反对以权谋私、侵吞公私财物、思想腐化堕落、为民意识淡薄、懒政堕政等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切消极腐朽思想和行为,因此,反腐败具有天然正义性。政治斗争是围绕国家政权展开的活动,具有正义和非正义双重意涵。为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对腐败属于正义的政治斗争。少数人理解的“反腐败就是政治斗争”,是对我党当前反腐败是为了纯洁党的队伍、坚持执政为民理念、加强廉洁政治建设的正当性的曲解。所以,反腐败属于正义的政治斗争,而不是非正义的政治斗争。在党内、学界及民间,之所以存在“反腐败就是政治斗争”的争论,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各自按照自己的需要对“反腐败”和“政治斗争”进行了解读,最后导致各说各话。
[1]中国贪官因情妇告发被查现象有增无减.[DB/OL].央广网,2015-11-07.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1107/t20151107_520430350. shtml.
[2]孔子.论语[M].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6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9.
[5]杨岳.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DB/OL].求是理论网,2014-07-30.http://www.qstheory.cn/wp/2014-07/30/c_1111871609.htm.
[6]本报评论员.开弓没有回头箭.[N].人民日报,2015-01-16(1).
On the Argument of Anti-corruption Being Equalto Political Struggle
HUANG Shao-ping, JIANG Zheng
(1.School of Marxism,Huaihua University,Huaihua,Hunan 418000;2.College of Lawand Public Management,Leshan Normal College,Leshan,Sichuan 614000)
On the one hand,the ethos is changed positively in the Party,among the officials or citizens since the Eighteen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On the other hand,many people mess the understanding of anti-corruption up. Some people think that anti-corruption means political struggle.In fact,justice is the fundmental characteristic of anti-corruption. While,political struggle includes double meanings_justice and injustice.Anti-corruption means justice political struggle,rather than injustice.It must be discriminated among those fuzzy cognition.Otherwise,anti-corruption will be blocked by them.
corruption;politics;justice
D262.13;D609.9
A
1671-9743(2016)12-0032-03
2016-07-15
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十八大以来中共公平正义思想新进展”(15JD710024);2014年湖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反腐败与法治文化培育之关系研究”(14C0895)。
黄少平,1969年生,男,湖南常德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廉政建设;蒋 政,1975年生,男,重庆大足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