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印章法律效力的若干思考

2016-03-16 07:55:08
环球市场 2016年9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印章制度

秦 莎

河南大学外语学院

关于公司印章法律效力的若干思考

秦 莎

河南大学外语学院

随着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作为新兴经济力量如同雨后春笋出现在中国大地上。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的诞生催生了一种法人代表制度。而在此种制度的背景之下,又鉴于公司的拟制人格制度,公司企业行使公司权力之时往往需要特殊的认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公司对外的公信力。基于现代社会公司发展的普遍与必要,公司印章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中独特的部分,其性质、效力、以及所具有的意义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自己浅薄的见解对公司代表制度与公司印章效力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公司;公司代表制度;公司印章

一、公司的概述、拟制的法人代表制度及其必要性与相关权限

企业现代社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基于此,本文对企业印章效力问题的探讨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公司这个社会经济组织。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追求营利为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

公司作为拟制的民事主体,享有同民事主体一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一旦投资者的投资离开投资者归入公司,投资者的财产即归入公司名义之下,与投资者们分离,公司即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此刻便因为法律拟制,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法人人格与投资者的自然人人格相分离,这使得投资者或者股东的死亡或者变更并不能影响公司人格权的行使,对公司的存续并无妨碍。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公司作为拟制的法人对公司的义务应该予以承担。公司即以其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权利。其作为自然人的人格被公司法人的法人资格所吸收,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归为公司自身的行为,其效力一样归于公司。

在法律制度设计当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这是因为自然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权力的时候,自然人的本性很多时候无法抵挡诱惑,这是该制度设计自身的矛盾之处,所以理应对公司代表人制度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这即为对公司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的一种限制。《日本商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司对董事或者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形下,监事就该诉讼代表公司”。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司对董事或者董事对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就该诉讼,由股东会确定的人代表公司。”由于公司法人制度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使权力的效力,最终的判断是以其有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公司对外行使权力的象征--公司印章

在从事经营活动当中,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经过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的确认与认可,设立登记。在领取公司营业执照的同时,申请获得刻制公司印章的资格。公司印章作为公司对外意愿表达的一种手段与途径,由代表公司对外对话的主体即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使用。公司印章的作用。

上文我们得知,公司的特征之一即为股权分离,即公司的股东将投资一旦投入到公司,该投资融入公司,出资的所有权即从股东的手中转入归公司所有。公司作为法人,其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即使公司印章在股东手里,也一定是该股东被公司授权行使代理权,其所进行的商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律归公司头上,而不能由该股东承担。

三、公司印章在实践活动中暴露的问题

该部分采用案例的方式对公司印章在商事实践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阐明。

案例:

陈某,系广州市天河区广东振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业公司)销售经理期间,私自承揽到中山市大信置业有限公司一间商场的节能改造工程业务,为从振业公司购买该工程所需设备,在广州市东圃街边委托不法分子伪造了一枚“广州市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用该印章以广州市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虚构了一份与振业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书,凭借该合同从振业公司提取价值人民币109975.50元的货物,预付了总货款的20%,尚欠人民币87980.50元未支付。后因工程延误,陈某未能及时收回款项支付给振业公司,后陈某向振业公司写下欠条一条。

通过陈明以上案例,可以得知,公司印章作为公司对外意思表达载体的确认工具,其重要性理应引起重视。根据以上案例结合实践中的一些情况,公司印章的管理确实存在很多漏洞。我国立法层面大多数是对印章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规范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规范方面所做的规定比重不大,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效力级别较低的国务院及各部门条例或规定。公司印章本身只是公司法人代表行使公司权力的工具,其不像自然人有血有肉,有感情思维,拥有独立的判断思维,恰恰是这个特点造成了公司印章被滥用的严重后果。由以上案例引发了对我国公司印章制度层面问题的反思总结,具体从以下层面进行分析:

3.1公司印章的保管方面。

基于公司印章所具有的独特的属性及其代表公司的权力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我国的立法层面并没有对公司印章的保管规范进行规定与约束。通常在公司企业的内部,不管是公司制定的章程当中还是董事会等大会决议中都鲜有对公司印章的保管问题进行明确释明的。大多数的实际情况下,公司印章被掌握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指定的总经理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一般职员手中。这样随意的、宽松的环境下使用公司印章无疑增加了其风险性,不稳定的归属造成其可以随意被使用,这就公司印章本身具有的性质而言,对公司的利益被侵犯随时埋下定时炸弹。

3.2公司印章使用规范方面。

往往在公司的实践操作当中,公司印章的使用并不是如预期想象中那样,由某一负责人执掌,公司印章可以随用随取。最离谱的情况莫过于笔者在公司有段时间发现公司为了减少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竟将各类公章放在公司行政部前台的抽屉里。如果有不良居心的职员恰巧利用了公司印章管理使用程序的空白,趁虚而入,其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总而言之,实际情况当中要证明这份材料的违法成分,其难度并不低。

3.3公司印章的交接方面。

公司印章本身作为静态的无生命的物体,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是它对公司对外文件法律效力的确认,所以这个本身无生命的公司印章,其交接工作至关重要,谁掌握公司印章可以说即掌握了公司的一项“生杀大权”,即便这项大权是由公司法人所授予的。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或者通过的决议理应规范公司印章的交接工作,对交接双方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交接的情形大致分为两种:人员调动和人员离职,这两种情形下都会产生公司印章交接的后果。以至于交接完毕之后出现了特殊情况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找到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的承担,挽回公司的损失。

以上案例不禁让我们反思一个问题:究竟是公司印章的权力大还是执掌公司印章的法定代表人权力大,表面上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授予了代表公司行使权力的资格,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前文对我国公司法人代表制度的分析,不难得出结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对外进行对话的出口,其所具有的权力理应是最高的。

四、针对公司印章管理暴露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公司意思形成可以被认为是个内部问题,而公司意思的表示则是个外部问题。公司印章作为对外进行意思表示、行使权力的象征,如果不对其进行管理使用规范,很容易对公司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存在潜在的威胁。本文主要通过以下方面针对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范出现的问题做浅薄的建议。

4.1我国立法层面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印章刻制、管理、销毁等印章管理规范方面,仅有1993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明文规定,《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还正在制定。4第一、前文谈到了公司印章的保管问题,加之公司保管所具有的交易效率价值,所以对公司印章的保管需要在立法层面加以规定,建议公司法针对公司印章保管的主体加以明确规定与限制,使得公司印章的保管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公司印章的保管做到强制性的约束。第二、在立法层面对公司印章使用的相关制度报备进行强制性规定,可以有效地对公司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三、通过立法强制公司章程对印章管理纳入董事会议事范围,对公司印章的使用主体与其义务、责任必须进行规定。第四、对私自刻制、伪造、偷盗印章的行为应该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

4.2公司内部关于印章管理的建议

公司印章管理作为公司的内部管理规范,将其明确为公司内部的“必修课”,上升为公司每个员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印章的使用设置监督体系。这样的做法能够引起公司对印章管理规范的重视,更有利于印章的管理切实有效地得到实践。第一、公司印章应由专门的机关妥善保管。第二、对于空白文书一般不能予以加盖公司印章,必要时通过公司相关监督机构进行文书的情况跟踪。第三、签字和盖章共同作用其效力更具有说服力。第四、公司印章一概不能外借。除此之外前文提到的,公司印章保管人的交接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离职导致的印章变更手续交接同样需要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规范予以约束。

五、结语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大量出现。在公司法人代表制度的背景之下,又鉴于公司的拟制人格制度,对公司权力进行行使之时往往需要加以确信的认证。印章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首当其冲成为公司对外行使权力的象征。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公司印章管理问题在实践中凸显出来。文章一方面从宏观方面也就是我国的立法层面对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提出相关建议,对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建议进行强制性的立法规定。另一方面从微观视角,即公司内部的章程或者内部文件的相关管理规范上着手,针对不同的公司规模、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只有在公司将印章保管和使用的管理规范上升为公司明确的意志,才能使得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在正常的实践活动中发挥其最优最大化的作用。

总而言之,公司的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而公司印章相关问题的管理规范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印章的纠纷日益增多,而针对这些纠纷的源头进行管理控制实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注释:

[1]李勇明.印章琐谈[J].文史月刊.2010(01)

[2]杨继.中国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存废[J].现代法学.2004(06)

[3]陈家宏,李永泉.禁止令制度初探[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

[4]崔营.日本的印章文化[J].日语知识.2002(09)

[5]方流芳.国企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权力和利益冲突[J].比较法研究.1999(Z1)

[6]范健,蒋大兴.公司经理权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兼及我国公司立法之检讨[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1998(03)

[7]王保树.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法的实态考察与立法课题[J].法学研究.1998(02)

[8]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J].外国法译评.1994(01)[9]王大德.印章的起源和发展[J].辽宁档案.1989(04)

[10]杨汝轩.公司代表人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8

秦莎(1989—)女,汉族,河南焦作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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