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厘定与设置原则

2016-03-16 10:06:47张瑞玺邓纲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8期
关键词:型态借贷区间

张瑞玺 邓纲

(1.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002;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厘定与设置原则

张瑞玺1邓纲2

(1.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贵州贵阳550002;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利率畸高或畸低,不仅会潜在影响社会财富创造效率和分配公平,而且是引发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重要因素。然而,传统意义上强调利率等价于借贷资金价格的观点,既无法充分证明利率管理的理论正当性,又无以实现关涉利率规制标准的逻辑自洽。借助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在将资本划分为自然资本、一般人力资本、智能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逻辑分析基础上,刺破利率之借贷资金价格“面纱”,揭示出利率之合作剩余重要分配工具的本体属性,为求解利率规制标准夯筑了新的逻辑起点。以此为基础提出和厘定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概念,并申明其设置原则,是实现利率管理的工具理性及法治化的重要步骤。

利率本体属性;一般均衡利率区间;设置原则

如果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1]那么善用利率标准工具也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金融资本通过使用利率工具而与社会福利休戚相关。寻找一种理论逻辑自洽和实际效用兼备的利率标准监管工具,在防范因利率畸高或畸低而集聚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损害社会经济体系稳健运行的同时,又能充分保护市场竞争活力,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理论求索和实践检校过程。

一、从借贷资金价格属性出发设定利率规制标准的逻辑局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缺陷充分暴露之后,在金融领域内,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取了根据本国社会经济以及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性特点,通过相应政策法规对借贷(信贷)活动中的利率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和限制。*在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影响下,1933年之前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西方各国长期采取利率自由化政策。然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促使经济学家和政府不断反思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缺陷,并开始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在此背景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实行利率干预政策。例如,美国的利率管制从 1933 年开始,到1986年结束。它的内容包括禁止活期存款付息、设置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利率上限、储蓄机构定期存款与储蓄存款利率上限。虽然其1986年以来的利率市场化进路更多地强调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上的主导作用,但其所谓的市场化利率仍然是建立在官方利率体系基础之上的。在大抵相近的时间维度内,德国、英国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利率政策都表现出了三个阶段相继演进的发展路径,即古典自由主义意义上的利率自由化阶段——政府直接干预下的利率管制阶段——政府间接干预下的利率市场化阶段。这种利率政策的发展路径选择,本质上是为克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在后两个阶段,当政府干预和限制的程度较强——主要表现为由政府直接规定存贷款基准利率,就称为利率管制;当这种干预和限制的程度较弱——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发布指导性基准利率而间接干预存贷款利率,就称为利率市场化,或者说由市场主导的利率形成机制。但无论如何,当代的利率市场化都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意义上完全基于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利率自由化。适应利率市场化需求代表着利率法规变动的主流方向,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发布指导性基准利率或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间接干预存贷款利率标准,同时对明显高于一般市场利率的借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通行做法是预先设置相应时空范围内的利率目标值,以对宏观利率体系施加类似于我国宏观调控意义上的行政性间接影响;同时设定相应的民间金融市场借贷利率上限标准,然后再对应采取民法及刑法等司法手段进行规制。利率市场化图景中的大多数国家均采取了“通过间接干预调控宏观市场利率标准通过直接干预规制畸高利率借贷行为”的利率标准监管模式。而且,这种复合模式中的间接干预在本质上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直接干预则更多地表现为司法规制属性。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改革开放特别是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采用的利率标准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正规金融法定基准利率民间金融法定上限利率”的主要以放贷人为中心、以直接干预为特征的二元利率管理模式。从1993年确定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开始,这种二元利率标准管理模式也渐进式地呈现出向间接干预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标准模式过渡的变革趋势,但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标准的规范模式仍在探索之中。

然而,无论国内国际,关于利率规制标准的设定,都存在相当大的逻辑局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畸高利率进行规制之必要性虽然获得了比较充分的实证支持,但在关涉利率标准的理论逻辑证成上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由此,在具体利率标准的设定上,就必然受到许多质疑,比如,法定基准利率为何本月是3.5%,下个月是3%?我国民间利率管制中的“4倍利率红线”为何不是“3倍”或“5倍”?为何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而非25%情形下,债权人即丧失相应利息部分的请求权?高利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及其构罪在利率标准上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其二,在明确市场在要素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政策方针指向下,通过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方式来设定利率标准是否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权利?对利率标准进行管制或监管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领域内的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其三,即使能够证成对利率标准进行管制或监管的理论正当性,又应当遵从哪些原则建构对利率标准进行管制或监管的法治化工具?

显然,无论是承袭古典自由主义的利率自由化理论,抑或是承袭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无论是利率市场化图景中以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利率标准监管范式,抑或是前利率市场化图景中以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利率管制范式,皆囿于从利率是借贷资金价格的表象出发,一直无法在理论上充分证成设定利率管理标准的逻辑自洽。也正是在此意义上,为我们刺穿利率作为借贷资金价格之“面纱”,深刻揭示利率的本体属性,并基于利率的本体属性而提出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概念与设置原则,作为实现利率标准管理目标的法治工具提供了理论空间。

二、刺破“价格面纱”以利率本体属性为基石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

(一)利率标准向度上的一般均衡申论

一般均衡理论(General Equilibrium Theory)由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于1974年在其著作《纯粹经济学要义》中创立。该理论认为,整个经济体系处于均衡状态时,所有消费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将存在一个确定的均衡值,相应地其产出和供给也将存在一个确定的均衡量。一般均衡理论经由帕累托、希克斯、诺依曼、萨缪尔森、阿罗、德步鲁、麦肯齐等经济学家利用集合论、拓扑学等数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完善,在相当严格的假定条件之下证明:一般均衡体系存在着均衡解,这种均衡可以处于稳定状态,并同时满足经济效率的要求。*一般均衡体系存在均衡解的假定条件主要包括:1.任何厂商都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2.每一种商品的生产至少必须使用一种原始生产要素;3.任何消费者所提供的原始生产要素都不得大于它的初始存量;4.每个消费者都可以提供所有的原始生产要素;5.每个消费者的序数效用函数都是连续的;6.每个消费者的欲望都是是无限的。参见(美)盖尔著:《一般均衡的策略基础——动态匹配与讨价还价博弈》,韦森译,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论上所有资本(生产要素)可以划分为自然资本、人力资本、智能资本、货币资本四种型态(其中金融资本是货币资本的主要形式),这四种资本型态对应着四类市场权利主体,他们在追逐合作剩余(利润)的动机诱导下,产生了参与到生产合作剩余所必须依赖的社会合作体系之中的内在动因。也就是说,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可以看做一个由四种资本型态权利主体为实现和分配合作剩余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合作体系。*卢梭式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从现代视角来审视,卢梭所提出的“结合的形式”,也可以理解为能够保障社会财富稳续增殖的社会合作体系。于是,我们可以假定,为便于研究而被归类到不同型态资本主体之中的每个参与者,在其进入合作体系之前,便已经签订了一份关于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即每个参与者都有参与到合作体系中的社会义务,同时也都有公平分配到合作剩余的约定权利。在这个社会合作体系稳健运行的情形下,即可将其视为各类型态资本权利主体在分配合作剩余的量值上存在着均衡解的一般均衡体系。

为了保证生产合作剩余所必须依赖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健运行,内在地要求这四种型态资本在数量配置比例上维持相对意义上的一般均衡。这个均衡解虽然难以精确界定,但可以设想各型资本权利主体在罗尔斯式“无知之幕”笼罩下,于“原初状态”中达成了组织社会合作体系的社会契约,该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就是各型态资本公平实现和分配合作剩余。*“原初状态”意指最恰当的最初状态,这种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为保证实现原初状态所力求的正义目的,罗尔斯又进一步提出了“无知之幕”的概念,意指制定规则的全部参与者对自己在参与规则制定前的背景因素和规则制定后的角色定位均一无所知,于是便不得不仅仅在普适性考虑的基础上对规则进行评价,从而排除掉那些会使人们陷入冲突且诱使他们利用信息不对称及社会和自然偶然性因素来有利于自己的全部特殊情形。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15页、92页、105页、106页。当某类型态资本实际分割到超额合作剩余之际,其他型态资本在逐利预期的驱动下,就必然千方百计地转化为有机会分割到超额剩余的资本型态。如此一来,就会突破各型态资本在分配合作剩余上的均衡解,就必然冲击四种资本型态在数量比例上的一般均衡格局,从而导致有损于上述社会契约的违约风险,进而导致威胁社会合作体系稳健运行的风险。

利率作为分配合作剩余的重要工具,不仅深刻地影响着金融资本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分割合作剩余的量值比例,而且还深刻地影响着其他各种型态资本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分割合作剩余的量值比例。这个与利率标准有着密切关联的量值比例,只有维持在一般均衡意义上的相对公平合理水平,才能有效保障社会合作剩余的实现效率,避免社会合作体系陷入因利率失衡而引发的风险状态。

应当强调的是,精确界定这个均衡利率标准并非易事,或者说根本是不可能的。即使纳什均衡也并非广泛有效的,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限制,比如购买彩票的博弈主体之间就几乎不存在纯策略性的纳什均衡。因此,设置相对模糊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应当是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可操作性的选择。当然,即便设置了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也无法排除少部分市场主体通过规避监管而完成畸高利率借贷行为的事件发生。不过,虽然“破坏法律的人未必一定受到惩罚,但不受惩罚并不能否认义务的存在。”[2]从理论上说,在一般均衡利率条件下,资本借贷双方都有比较公平的市场机会来完成财富创造过程并获取相应的合作剩余,同时为下一轮财富创造过程的循序递进奠定基础。此种状态下,利率的合作剩余分配功能就呈现出促进社会整体福利趋于帕累托最优的正向效用,这也是法经济学所致力追求的利率目标。

如果利率较高,借贷资本从社会合作剩余总量中分割到的份额就必然较大,相应的借贷资本权利主体(主要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其他放贷人主体)就能够分割到相对于其他型态资本权利主体更多的社会财富。如果利率畸高,借贷资本就会在短时间内从社会整体财富中分割到巨量的超额合作剩余收益,甚至有可能将其他资本型态理应分割到的合作剩余份额全部掠夺殆尽,其结果就相当于把其他型态资本变为借贷资本的奴隶,最终很可能会导致全部资本型态的破产。在这种图景中,借贷资本自然也无法独善其身。或许正是基于此种考量,前任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利率是用来维持经济整体稳定的。”[3]相反,如果利率畸低,也会导致投资质量的下降和要素资源配置效率的损耗,从而侵蚀资金借入主体的履约能力。

由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的本体属性,已经深刻地嵌入到了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的各个环节,能够显见或潜在地对社会合作体系中各型态资本及其权利主体产生深刻影响,并因此关涉到合作剩余所必须依赖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否稳健运行的重大关切。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学者基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的价值属性,提出了利率社会性概念。*利率社会性指“通过发挥金融杠杆功能,利率具有引导借贷资本配置方向,从而参与到宏观和微观经济生活之中影响整体社会生态的外在倾向和内在属性。”利率社会性概念在一定层面上也为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参见邓纲、张瑞玺:《论利率的社会性》,载《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利率社会性概念或者说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之本体属性的深刻揭示,刺破了利率作为借贷主体通过契约确定的资金价格之“面纱”,不仅是对利率本质属性的再认识,而且是对基于传统合同相对性理论和借贷契约意思自治民法原理而倡导利率自由化之传统观点的重大突破,并藉此为公权力介入利率管理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同时也为我们求解一般均衡利率提供了理论支持,或者说为我们求解关涉利率标准的理论证成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

(二)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在利率本体属性上的逻辑自洽

在由自然资本、一般人力资本、智能资本和金融资本四类权利主体共同组成的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内,利率畸高或畸低,都意味着某类型态资本权利主体应得合作剩余份额的被剥夺。因此,抽象地看,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之本体属性出发,利率标准存在着一个理论上的一般均衡解。当实际利率标准和这个一般均衡解同一时,各型态资本权利主体通过利率工具所分割到的合作剩余份额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分配正义的要求,社会合作体系也相应地处于最佳运行状态,或者说能够实现效率和安全的最佳耦合。然而,实践地看,利率仅仅是分割合作剩余的重要工具之一。在利率之外,还存在着财政、税收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其他多种合作剩余分配或调剂工具。同时,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各型资本权利主体所实际获取的合作剩余份额还会受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产业政策、货币政策、汇率变动及文化传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虽然准确地界定利率的一般均衡解实际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有理由放任利率畸高或畸低。通过锚定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汇率等重要关联参数,利用数学方法求解出边际最高一般均衡利率和边际最低一般均衡利率,从而组成一个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应当是一个具有实践可行性的利率管理工具。实证地看,我国近期所实行的商业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管理方式,以及对民间借贷利率实行的“四倍红线”上限管制,都可以看做求解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有益尝试。即使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家,比如美国通过公开操作间接干预利率水平的机制,或者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司法规制,实质上都可以看做已经预设了一个潜在或隐性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并以此为参照对实际利率水平进行调控和规制。

筑基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割工具的本体属性,通过设定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既有利于将利率水平控制在与经济运行规律——利息始终只能来源于利润并且只能是利润的一部分——相适应的范围内,同时也可以赋予借贷契约当事人以有限自由,有利于其在微调限度内实现约定利率水平和自身行为能力及践约能力的动态契合,对社会合作体系的运行效率提升和运行风险防控均有重要意义。

(三)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概念证成

综合上文分析,笔者将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定义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由能够保障合作剩余增殖所依赖的社会合作体系中各种资本型态及其对应主体维持该合作体系必需的最低一般均衡边际利率解与最高一般均衡边际利率解所封闭而成的利率标准函数区间。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的本体属性出发,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法律意蕴,在于向全社会宣示: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个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须负担兼顾社会整体利益的合理责任,或者说个体利率契约行为应当负担遵守社会经济运行规律之内在规定性的义务。犹如哈特所言,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类型的人类行为不再是可选择性的,而在某种程度上是义务性的。”[4]

罗尔斯提出的用以阐释正义原则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理论,可以助益我们更好地理解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法经济学意蕴。对处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图景中的各种资本型态主体而言,意味着其在参与合作剩余增殖所赖以实现的社会合作体系之前,谁也不知道自己是持有何种型态资本的参与者,因此其只能作为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在经过充分换位思考式的深思熟虑的基础上,来讨论和决定旨在确保适当利率水平的利率标准规则,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其遵从既定利率标准规则的自我强制。此时的利率水平也必然是合作体系安全优效运行所需要的利率水平,在量值上应当等价于一般均衡利率。如果允许其根据行业差异、个体实际支付能力差异等一般客观情形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的话,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就获得了理论上的边界。

由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仅仅是用以证明正义原则的理论假设,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就更多地意味着,其本身也不过是一个用以证明存在一般均衡利率标准的阿基米德式的理论支点。尽管如此,也没有充分理由来否定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存在。因为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利率畸高与利率畸低都会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其所涵摄的潜在风险已经受到了政府和经济学家们的普遍关注。在承认存在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前提下,也有理由强调,维持一般均衡利率水平是参与到社会合作体系之中的全部主体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遵守既定的利率标准管理规则是借贷合同关涉主体所应当承担的前缔约义务。

承认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正当性,就意味着相应的利率标准规范既不能容忍金融资本通过畸高利率而任意掠夺其他型态资本的应得合作剩余份额,也不能对因畸低利率而导致市场要素资源配置效率减损及金融资本丧失获利空间的经济生态无动于衷。只有使利率水平维持在能够基本符合合作剩余稳续增值所内在要求的限度之内,才能有效遏制因利率失衡而引发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集聚,社会合作体系才能够循环递进,合作剩余才能够源源不断,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才能稳续实现。

在金融法视阈内,能够激励和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社会合作体系并均衡分配合作剩余的的竞争规范和分配规范,无疑将聚焦于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具体设置。不难看出,求解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的本质目的是保障金融资本、人力资本、智能资本及自然资本在分配合作剩余份额上的相对合理性。也就是说,通过设置均衡利率区间,一方面防范借贷资本通过畸高利率过度剥夺其他型态资本的应得合作剩余份额;另一方面防范借款人借助畸高利率进行赌徒式融资而集聚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从而在整体上保障利率水平基本契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进而保障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健运行。

著名的拉弗曲线也有助于我们对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之意涵的认识。拉弗曲线认为,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总量就越多。但是,当税率超越一定的限度之后,就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高企,投资减少,进而导致税基减少,结果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总量萎缩。申而论之,在金融领域,也应当存在一个与拉弗曲线异曲同工的利率曲线。简而言之,通常情况下,宏观上利率越高,借贷资本获取的利息总量就越多,但当利率超越一定的临界点(均衡点)之后,就会导致实体经济萎缩,即生产利息的社会合作体系效率衰减或崩溃,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急剧攀升,结果反而导致利息总量的减少。

从实证角度看,近几年我国银行业的一枝独秀与实体经济的举步维艰,利率畸高无疑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李克强总理最近指出,5%左右的企业平均利润率无论如何也难以长久支持大约15%的融资利率。*参见“李克强考察两银行内部讲话:实体经济垮了金融怎么支撑”,资料来源:《新浪网》2015年4月20日新浪财经频道,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bank/bank_hydt/20150420/09302199612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27日。从微观上看,当利率超越一定的临界点之后,导致资金借入主体的利润收益低于利息支出就会成为大概率事件,最终的违约就很难避免了。因此,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不仅是一种基于利率本体属性和利息始终来源于利润之客观经济规律的的理论存在,同时还是一种基于众多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案例的实证存在。也正是基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割工具的本体属性,金融资本只有通过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才能在社会合作体系范畴内获得和实现其存在的价值。

(四)建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的必要性

在能够基本满足一般均衡条件要求的社会合作体系中,如果利率畸高,以借贷资本(债券、股票均可视为借贷资本的衍生形态)为主要形式的金融资本就会分割到超额收益。在社会合作剩余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其他型态资本就会陷入投入与回报失衡的困境。而且,这种困境一旦形成,金融资本和其他各型态资本在合作剩余分配方面也会出现类似于马太效应的结果,即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代表的金融资本权利主体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固化甚至扩张其获取超额收益的制度机制和市场规则,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崇尚“钱生钱”的金融资本投机游戏和实体经济萎缩,进而导致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参见楼建波:《金融海啸中的三重危机与法律应对》,载《社会科学》2009 年第 6 期。陈醇教授对金融法领域内的大规模违约概念进行了细致和深入的论述,参见陈醇:《金融领域的大规模违约对违约责任制度的挑战》,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7期。加之某些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的特质,*指某些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庞大,当其濒临破产之际,无论是否给予行政救助,对于政府来说都是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不予救助,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支付更大的社会成本;如果予以救助,则很可能助长该金融机构继续通过高风险经营活动谋取高额收益的行为预期——反正利润是自己的,而风险会通过政府救助转嫁给全社会。将借贷利率标准规范在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之内,也可以视为此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或者接受行政救助的对价,比如,中国在1999年和2004—2005年两次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务的大规模剥离。*自1999年以来,我国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了两次大规模剥离。第一次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按账面金额对口接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贷款共计13939亿元人民币;第二次于2004年和2005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交通银行在股份制改造与财务重组过程中,再次通过对口接收或核销等方式剥离各类不良贷款共计10478亿元人民币。参见唐奕:“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两次剥离不良贷款的反思”,资料来源:搜狗搜索;网址:http://www.dss.gov.cn/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08019,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7月29日。因此,无论是从防控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保障社会合作体系稳健运行的视角,还是基于一些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的现实考量,基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的本体属性,通过建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来规范利率标准,都有其必要性。

从防控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视角来看,利率畸高到远远超过资金借入主体的偿付能力,无疑是近期我国出现借款合同下大规模违约风险的重要原因。实践地看,此类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既包括众多借款人因丧失偿付能力等因素而对少数放贷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违约风险,还包括民间借贷市场上少数融资性借款人对众多放贷人(主要是自然人)的违约风险。这种大规模借贷违约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违约行为关涉的主体数量规模巨大;二是在数量关系上表现为“一对多”(一个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的借贷合同违约)或“多对一”(多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的借贷合同违约)的形式特点;三是导致违约行为的原因除了实际借贷利率畸高之外,有时还包含某种政策性或策略性因素所诱导的风险投机行为,以及借贷权利滥用甚至恶意借贷行为;四是借贷违约个案风险之间易于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传导扩散效应。*此类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在美国次贷危机中主要表现为“多对一”的数量关系形式特点,即多数债务人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对银行的偿付违约,导致债务人偿付不能的重要诱因是银行在某种激励下放松借款人信用审查的潜规则;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一对多”的数量关系形式特点,即一个债务人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对多个债权人的偿付违约,导致债务人偿付不能的主要诱因,其一是借贷利率畸高,其二是宏观政策变化引发的行业性暴利快速衰减,其三是借贷权利滥用及恶意借贷。此外,这种“一对多”的数量关系形式常常通过复制叠加而形成“塔网状结构”,不仅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而且借贷违约行为所关涉的主体数量规模非常庞大,但债权人获取利息所依赖的利润总源头却是高度集中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仅从借贷契约本身所关涉的主体来看,畸高利率也是不可长期持续的。这是因为,从借贷合同下的借款人一方主体来看,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只有当利息支出总额小于当期利润总额的条件下,其营业才能继续,履约能力才能得以维持,技术升级进步才有资金支持空间。否则,当利率畸高到将其利润全部蚕食殆尽的水平时,爆发借贷违约风险就是必然结局。尤其是在“一对多”的“融资性借贷模式”下,借款人很容易陷入“拆东墙补西墙墙墙濒危,借新债还旧债债债难偿”的困境。当债务风险集聚到一定的临界点后,爆发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就必将如箭在弦。从放贷人一方主体来看,其获取利息收益的机会始终受到借款人之履约能力的严格制约,或者说只有当约定利率水平能够与借款人的融资项目的利润收益相适应时,才能把借贷违约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现代“融资性借贷”为主流模式的市场图景中,当以畸高利率为特征和纽带的同质性借贷合同所牵涉的市场主体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因自始违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而集聚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就获得了必然性。由是,无论是把利率视为借贷资金价格的传统思维范式,抑或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都必然遭遇到金融法领域内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挑战。

上述观点可能会遭遇这样的质疑:如果法律通过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规制以畸高利率为纽带的借贷契约行为,是否会剥夺拟借入资金主体事实上很可能获取到高额利润的机会?如果仅从利率之借贷资金价格表象、传统合同相对性理论、“经济人”理性和意思自治的视角来看,此类质疑貌似颇有道理。然而,如果站在“融资性借贷”为主流模式、利息始终是利润的一部分之经济规律及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割工具之本体属性的视角来审视,此类质疑就会暴露出其背离以发展眼光看问题的内在缺陷。这是因为,通过畸高利率借入资金而实现明显畸高于当期社会平均利润的预期,其成功机会注定是一种小概率事件,而其失败机会则是大概率事件,尽管我们无法完全否定其抓住成功机会的可能性。*本文是从经济常态意义上对畸高利率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的关系展开讨论的。然而,在我国2002—2012年期间所采取的放纵和支持房地产行业获取暴利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关涉房地产行业的以畸高利率为特点的“融资性借贷”行为,似乎以一种非常态的实证案例挑战了利率和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获得了某种成功,从而诱发和助长了众多放贷人的嗜利欲望和冒险投机心理。但是,长期来看,这种以违背经济规律的非常态宏观政策为支点的行业性暴利,必然是不能长期持续的。当支持政策退出、行业利润泡沫破灭之际,其代价和影响也必将是沉重和深远的。就此意义上,本文认为,除了科技创新领域的暴利应当获得宏观政策和法律的明确支持,其他常规行业的利润率都不应与社会平均利润率相差太大,否则就应祭出法律之剑加以规制。多数西方发达国家所实施的《反暴利法》可为鉴证。因此,在金融法阈内,立足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的本体属性,通过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来规范和约束资金借贷行为,虽然存在剥夺极少数人以畸高利率借入资金而获取畸高利润之小概率成功机会的可能性,但其在阻滞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集聚,保护社会合作体系稳健运行所必须倚重的金融秩序及遵从经济运行规律的利率文化养成等方面,无疑能够发挥促进市场主体在借贷行为中注重“经济人”理性和社会责任兼顾的重要作用。或者说,“取之有度”地通过选择约定一般均衡利率标准从社会合作剩余中获取利息回报,是借贷双方主体均应当承担的前缔约义务。

如果公权力对利率标准不加干预,在借贷双方均处于信息偏在的博弈背景下,个体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择占优策略,从而放任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积聚,得到的很可能是对其自身以及整个社会合作体系都非常不利的结果。因为在缺乏利率标准规则约束的情况下,尽管双方很可能已经意识到畸高利率对双方都是巨大风险,但以畸高利率达成借贷合约却是必然选择。违约风险越大,放贷人就会要求更高的利率风险溢价,而利率畸高反过来又似乎构成了借款人违约的“正当理由”。除非引入第三方力量改变博弈结构,这种表现在利率上的“囚徒困境”就不可能被打破。就此意义上看,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就可以被视为改善博弈结构的第三方力量,同时也是防控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有效应对措施。从一些金融机构“太大而不能倒”的视角看,通过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将借贷利率标准规范在与利息始终来源于利润的客观经济规律相契合的限度之内,既可以视为防控因利率失衡而导致此类金融机构大规模违约风险的必要手段,*此类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主要指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偶因利率失衡或违规经营而对公众债权人(储户)支付不能的风险。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在事后减轻和化解此类风险后果,但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更有利于事先防御由于利率失衡而导致的此类风险的集聚。也可以视为此类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或者在濒临危机时接受行政救助的对价。

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意味着为通过利率分割合作剩余的金融资本主体课加了一项法定义务——合理兼顾其他型态资本主体的应得份额。诚如卢梭之言:“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5]在此意义上看,如果说利率管理的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将利率约束在与相应时空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相契合的阈值范围内,那么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就是实现利率管理目标的法治化工具。

三、基于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设置原则

(一)以分配正义为基础原则

哈耶克指出:“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应当绝对平等地获得这种平等待遇的人。这就是社会的和分配的正义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标准。”[6]抽象地看,在由自然资本、一般人力资本、智能资本和金融资本所对应的四类权利主体共同组成的社会合作体系中,每一类权利主体都应当获得适当份额的合作剩余,并且该应得份额不应当受到其他型态资本权利主体不合理的剥夺。虽然这个抽象意义上的应得份额在具体化过程中会遭遇很大困难,但根据直觉即可得出最基本的判断:根据既定的分配规则,每类型态资本权利主体的应得合作剩余份额,至少不应当被其他型态资本权利主体剥夺殆尽,而是应当能够维持在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将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体到实证层面上,利率标准规则就应当能够保障参与到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各型资本权利主体在当期分配中获得与其投入相适应的合作剩余份额,或者说分配正义要求利率水平应当被维持在能够满足各型态资本权利主体均可以分配到适当份额合作剩余的区间范围之内,既不应畸高也不应畸低。

实践地看,金融资本的重要特征是其具有将各型资本权利主体高效率组织到合作体系中来的比较优势。也正是金融资本在发挥这一比较优势的过程中,使其通过利率分割一定量的合作剩余获得了理论上的正当性。从相反的方向看,利率水平也会通过金融资本对社会合作体系的组织效率和运行效率产生反作用,利率失衡就意味着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集聚过程开始启动,同时意味着整体意义上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效率风险与安全风险开始集聚。因此,将分配正义作为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基础原则,要求利率规范的制定者应当遵从三方面的约束:其一,必须顺应维持社会合作体系之组织效率和运行效率的内在规定性,并基于这种内在规定性与金融资本之间的互动关系,适当调整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目标变量。事实上,维克赛尔规则和泰勒规则也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创造正义的实现路径。*维克赛尔规则的最初表达是:只要价格保持不变,中央银行的利率就应当保持不变。如果价格上升,利率就要上升;如果价格下降,利率就要下降;然后利率就应该保持在新的水平上直到价格的进一步变动要求其在相应的方向上作出变动。泰勒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美联储基金利率的操作目标应该设成当期通货膨胀率和当期实际产出缺口的线性函数。参见迈克尔·伍德福德(Michael Woodford)著:《利息与价格——货币政策理论基础》,刘风良、陈彦斌、于泽、江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其二,应当预先假定自己处于罗尔斯式的“无知之幕”之后,制定出对各型资本权利主体均能够公平对待的利率标准规范,以使各个参与者都能按其在社会合作体系中的贡献而分配到合理份额的合作剩余。其三,在合作体系运行过程的适当时点上,应当能够根据分配失衡的具体情况及时且适度地调整利率标准,从而保障实现能够基本合乎分配正义内在要求的合作剩余分配结果。

在具体操作路径上,可以通过将既定利率标准区间中的利率水平与相应型态资本权利主体在一定的财务周期内所实际分割到的合作剩余份额进行比例上的实证比较分析,从而检验金融资本权利主体与其他型态资本权利主体在投入与分配上是否均衡,并据此对利率区间中的利率水平适时进行调整,以使其能够基本符合分配正义的内在规定性。这种检验方法也有利于我们揭开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的面纱,看清其通过创制和推行结构复杂、风险隐蔽的金融产品,或者通过拉长实体经济融资链条,抬高实际融资利率,最终实现金融资本权利主体分割超额合作剩余目的的本来面目。*比如,当前我国兴起的集合信托、基金子公司及券商资产管理等融资方式日趋活跃,这些新兴渠道正在导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链条越拉越长,且对资金“雁过拔毛”,这不仅导致实体经济用钱价格高企,一定程度上也在放大金融体系的风险。此类被实体经济称为“类信托”的所谓的金融创新,在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维持在7%左右的背景下,已经使得实体经济的实际融资利率达到了接近20%的水平,而同期全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过13%左右。参见《贵阳晚报》2014年7月25日第7版:“用钱链条拉长资金雁过拔毛”。此类所谓的金融创新,本质上是一种以复杂形式为掩护的畸高利率借贷行为,其不仅隐含着严重侵蚀分配正义的因素,而且自始违背利息始终来源于利润的经济运行规律,极易集聚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因此,将分配正义作为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设置原则,不仅有利于阻遏滋生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源头性因素,而且有利于将金融创新规范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正确轨道上,同时也是通过防范分配失衡促进社会合作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条件。

(二)以科技创新为例外原则

众所周知,科技创新高度倚重智能资本,而作为人力资本特殊形态的智能资本,从相对意义上看自始至终都会呈现非常高的稀缺性。这种具有高度稀缺性的表现为科技创新的智能资本运作结果,对人类社会合作体系的巨大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可以说,在提升社会合作体系效率方面,智能资本具有其他型态资本无可比拟的比较优势。因此,容忍开发智能资本的资金获取畸高的利率回报,可以作为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例外原则。此种例外应当被视为给“天才之火”添加了一捆“利率之薪”。正是在此意义上,被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鲜明地作出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但是,技术创新的历程是非常艰辛曲折的,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等特征。因此,从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的比例来看,我国的一般市场主体的投入产出比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内的一般市场主体。从高端前沿技术领域,到一般民用技术领域,我国的科技创新投入都明显不足,更遑论基础性科学理论前沿领域的科研水平。要想从科技创新的原始积累阶段跨越到能够不断突破技术瓶颈、引领科技创新前沿的高级阶段,就必须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对科技创新的收益预期。除了完善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财税政策支持外,从法律上肯定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融资敞口,允许真实的科技创新项目以远高于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标准的利率水平进行投融资,也应当是促进技术创新的路径之一。当然,在确认科技创新项目投融资利率作为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例外情形的同时,也必须辅之以相应的信息披露、资金流向、进入门槛等监管规则,以保障高利率和对应融资项目的高风险溢价相耦合,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无论如何,从利率标准规范设计上鼓励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融资博弈都要比鼓励房地产业或者博彩业方面的投融资博弈更为明智。虽然此类以高利率为纽带的借贷行为,也会难以避免的集聚一定规模的借贷风险。但是,由于智能资本的高度稀缺性,以及社会公众对科技创新项目之高风险性的认知基础,内在地决定了参与此类风险投融资的主体的数量规模不会太大;加之严格的进入门槛和风险披露规则约束,可以基本保障投融资主体对相应科技创新项目及投资失败预期方面的信息是对称的。这种主要遵循科学研发规律的畸高利率投融资行为所导致的小规模投融资风险,与金融法视阈内那种因违背经济规律的畸高利率借贷行为而引发的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具有本质区别。换言之,只要投融资主体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失败风险均是明知的,并且融资方在借贷或投融资契约中对失败风险概率进行了显见的明示,因科技创新项目失败而导致的风险,就应当归结为真实的投融资风险,而非借贷违约风险。由是,将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行为中的高利率作为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例外原则,便获得了不同规律范畴上的逻辑自洽。

(三)与货币政策等其他关联变量相适应原则

在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内,除了利率之外,汇率、通货膨胀率、货币政策、补贴政策、税收及社会保障制度甚至垄断等都是能够对合作剩余分配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因素。从保障合作剩余分配正义的视角来看,利率和这些具有分配调剂功能的因素之间必然具有或多或少的联动关系,只是在目标取向和功能定位上各有侧重。因此,在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之际,就内在地要求我们对这些联动变量进行系统化考量。

比如汇率。汇率,亦称“汇价”或“外汇行市”,是一国货币单位兑换他国货币单位的比率。*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08页。引起汇率变动的因素很多,利率只是能够引发汇率变动的因素之一。在经济和贸易全球化程度日益深化的条件下,利率和汇率之间的联动关系尤为紧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甚至对全部社会合作体系都有影响。在美元作为最主要的全球通货的条件下,一般来说,一国商品的美元价格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国内商品的本币价格与本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费雪方程式认为,如果本国实际利率上升,则本国货币升值。但是,如果本国利率上升是由于其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则本国货币就会贬值。*参见(美)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Frederic S﹒Mishkin)著:《货币金融学》,马君潞、张庆元、刘洪海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97页。相应地,汇率就会发生变动。进而,资金跨境流动方向和规模,对外贸易的规模和利润等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再如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指一国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政策、措施。一般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外汇政策等。其目标主要是发展经济、稳定币值、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实现货币政策的传统工具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现阶段实施货币政策的手段主要有:控制货币发行量和贷款增长规模、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再贷款政策、利率政策等。*参见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0页。尽管理论文献一直把货币政策视作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供给的控制,或中央银行的行为对一些广义货币总量变化的影响。但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将隔夜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并将货币政策理解为对这一目标进行调节的规则,而同时坚持在跨期一般均衡理论的大框架下赋予货币政策清晰的基础。*参见迈克尔·伍德福德(Michael Woodford)著:《利息与价格——货币政策理论基础》,刘风良、陈彦斌、于泽、江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1—2页。可见,利率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在设定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之际,也应当与同期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相契合。也就是说,设定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时,有必要使其与货币政策范畴内的一些重要参数相联动。此外,还要与其他关涉因素相联动,比如相应时段内的GDP增速、社会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国际利率水平、流动性总量变动幅度及通货膨胀率等。

总之,当我们穿透笼罩在利率表面的借贷资金价格“面纱”,将目光聚焦于关涉合作剩余分配结果的正义实现程度时,各种与利率相关的经济变量之间的联动关系便会水落石出。在此意涵上,利率标准与关涉联动变量之间是否能够满足一般均衡的条件要求,本质上就是合作剩余的分配结果是否能够满足分配正义的基础性原则要求。应当指出的是,关涉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之联动变量的具体参数的选择,以及其间的数量关系,还需要经济学家们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四、结语

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的提出,不仅具有基于利率作为合作剩余分配工具之本体属性的理论支撑,而且具有源自畸高利率借贷行为所引发的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的实证支撑。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设定应当遵循但不限于笔者提出的三个设置原则。同时,具体经济参数的变动性内在地决定了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可调整性,但这与该区间的相对稳定性并不矛盾。

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不仅有利于规范一般市场主体遵循经济运行规律实施借贷行为,而且有利于实现利率管理的法治化。在金融法视阈内,只有利率相对均衡,才能保障分配正义在各型态资本主体之间的实现,从而保障合作剩余所必须依赖的社会合作体系稳健运行。尽管设置一般均衡利率区间在实践操作上将难以避免地存在一些缺憾,但其在提供利率管理的法治化工具、培育与经济运行规律相契合的利率文化、驱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转型,以及遏制金融领域内的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集聚等方面,应当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无论如何,立足于保障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健运行,着眼于分配正义、防控大规模借贷违约风险及激励科技创新等重大关切,在未来修订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利率管理规定与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时引入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是值得尝试的。

[1]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性质[M]. 苏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39.

[2]沈映涵. 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问题研究——由哈特的描述性法理学引发的争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3.

[3](美)本·伯南克(Ben Bernanke). 金融的本质[M]. 巴曙松,陈剑,译. 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53.

[4]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6.

[5](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 何兆武,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5.

[6](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M].邓正来,等,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118.

[责任编辑:赖力]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法律机制研究”(12JD038)。

张瑞玺,博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和经济法基础理论;邓纲,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和经济法基础理论。

F830;D912.28

A

1002-6924(2016)08-11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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