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技术在防伪领域的应用与思考

2016-03-16 09:43冯明帅王惠萍
广东公安科技 2016年4期
关键词:防伪司法鉴定印章

李 军 冯明帅 王惠萍

(1.广东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广州510000;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广州510050;3.中央军委政法委侦查技术中心,北京100120)

司法鉴定技术在防伪领域的应用与思考

李 军1冯明帅2王惠萍3

(1.广东华天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东广州510000;2.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广州510050;3.中央军委政法委侦查技术中心,北京100120)

仿造文件、证件或牌照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破坏甚于伪劣的物质产品。防伪技术承担了揭露伪造、净化市场、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犯罪的重任;司法鉴定则是利用专门知识,承担识别真伪的任务,从而共同维护社会机器的良性运转。但防伪领域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研发盲目等问题,本文呼吁司法鉴定与防伪技术应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防伪司法鉴定共同发展

现阶段,由于人们的观念意识、生活水平和消费层次等多方面因素的作用,加之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仍层出不穷。同时,依照国情,文件、证件或牌照往往是权利、信誉和真实性的象征,仿造文件、证件或牌照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破坏,可能更甚于伪劣的物质产品。所以,在市场经济与现代法制相融合的过程中,防伪技术承担着揭露伪造、净化市场、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犯罪的重任;司法鉴定则是利用专门知识,承担识别真伪的任务,从而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

在司法鉴定领域,与防伪技术密切相关的课题当属印刷品和印章印文的检验鉴定,本文即以鉴定人的视角审视了这一胶合地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所在。

1 管理体制不健全,致使“防伪术”成了“伪造术”,鉴定部门压力沉重

在防伪这一系统工程当中,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脱离管理的新技术,必然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新混乱。目前我国防伪行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管理部门无所适从,导致“防伪术”变成了“造伪术”。

以激光防伪技术为例。我国防伪业于1990年从美国引进了该项技术,由于转让费用低,投资简单,仅需要3~5万元人民币投资设备即可加工生产,其原材料所采用的金属镀铝膜纸仅需2~3万元就可以买到1吨,以这种低价成本制成的产品售价却可达到技术成本的3~6倍。在监管不力的状态下,短短两三年内中国有4000多家企业上马“激光防伪”产品,建成生产线共计30多条。无疑,这些防伪产品的生产厂家在当时,的确给市场上的名优产品的防伪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同时这些防伪产品生产厂家的泛滥成灾,也给使用此类防伪产品的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困惑。某些防伪产品生产厂家受暴利驱使,甚至出现了将真品生产厂企业定购的防伪标识高价出售给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厂家的畸形现象,而且这种无控制的扩散还在继续不断地进行中,致使“激光防伪技术”今日在人们心目中的可信度已大打折扣。

再以印章刻制行业为例。现代化的排版、制版和雕刻技术使印章的制作日益精美,但这些技术和设备一旦为不法分子所掌握,同样会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2003年在广东、北京和辽宁等地破获的一系列伪造印章的大案,造假团伙统统拥有与制章厂实力相当的刻章设备和专业水平的“高级技师”,复制一枚印章印文,最快只需要3分钟。由其制作的印章,不仅工艺的精美程度与真章相似,而且各类防伪特征也是一应俱全,此类案件的检验难度可想而知。

伪品生产的规模扩大化,导致了各类纠纷及刑事犯罪案件数量的扩张,其中涉及鉴定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广东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接检的案件中,牌证和印章印文的检验鉴定已由原来的少量增至近年的60%,并且目前仍有增加趋势。案件难度提高和数量扩张带来的压力,迫使司法鉴定部门不得不加大在此项工作中人力物力的投入,打击违法犯罪的社会成本日益加大。

我国防伪行业的这种无序状态,根本问题在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督等部门互不对接、各自为政,加上规章制度的严重滞后,使管理和打击无章可循。笔者认为,国家权威部门应尽快制定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准入门槛,并尽快建立相关信息的国家数据库,以保障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制假售假的大力打击,保证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鉴定部门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防伪技术研发盲目,与司法鉴定技术流通脱节,使双方不断面对新的难题

我国防伪技术的开发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某些技术正朝着误区越走越远。以印章防伪技术为例,目前比较流行的防伪措施是对图文加密,然后利用机器进行精密雕刻,力图使印章印文在被仿制时难以达到“形似”。所以近年来出现了两类印章专用字库,一类是将标准字体的笔画特征修改,形成专用字库,并按一定周期修改字体特征;另一类是将印章手写字体整理建立的印章字体库。这两类字库的字体与标准字体有不同程度的差别,能起到一定的防伪效果。同时还有在不改变现有印章图文规范的前提下,又研制出多种图文加密方式,如改变字体的位置和倾斜角度、纵横缩放比例、笔道的宽窄,形成空心字;在中心图案上增加花纹;在图文及边框上增加随机点或线条;将印章有关信息进行编码并利用精雕技术刻于文字下方,与计算机的信息化管理相适应。

以上种种措施,在某一时期、某一区域的确起到了积极的防伪效果,同时也推动了印章行业规模化发展的进程,但其误区也恰恰在于印章制作过程中对机器雕刻的过分依赖。任何机器雕刻的印章,固然能够有效地防止用手工的方式进行伪造复制,但如果有人利用相同的设备,重复同样的操作过程,即可能产出相同的产品,甚至是一模一样的产品。印章刻制也是如此,并且刻制设备的精密度越高,其产品的相似程度也就越大,识别也就越难。在鉴定人员看来,真正具有防伪效果的,却是手工雕刻技术,因为手工雕刻所产生的印文特征才真正具有不可再现性。这一问题,似乎没有在制章业内得到共鸣,制章行业反而仍在不遗余力地研究如何使图文更加复杂或雕刻更加精细。鉴定人员的呼吁,因为双方沟通的脱节而未能使防伪技术人员得以警惕。

另外,防伪技术研发部门与司法鉴定部门沟通的脱节也限制了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经常使鉴定人员面对新的防伪产品却不知道其防伪特征“是什么”和“在哪里”的尴尬。所以,随着新型防伪技术手段的研发,防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升级,检验识别也愈发困难,进而形成一个“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怪圈,使防伪与鉴定都在不断面对新的难题。

3 司法鉴定与防伪技术应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司法鉴定与防伪技术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二者的发展相辅相成。但从流程来说,检验鉴定是防伪屏障后的又一道救济措施,具有事后性,防伪技术更具防范的主动权。笔者认为,防伪技术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还应注重下列问题:

3.1 需大力发展可通过感观检测的防伪技术

是否要由专家进行专门的检测当然是标志着防伪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但防伪技术同样也要大众化。只有能识仿,防伪才有意义,群众无法用感观进行识别的防伪技术产品显然难以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 继续发展高壁垒防伪技术作为传统的防伪技术,高壁垒防伪技术仍然是产品防伪能力提高的重要依靠。防伪技术横跨化学、生物学、光学、电学、电子学、信息学等领域,每一学科领域的新发展都可能为防伪技术的发展带来新的突破,进而推动该项技术防伪能力的持久性和可靠程度。

3.3 信息网络防伪技术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全球防伪领域内异军突起并已能与传统高壁垒技术平分秋色的信息网络防伪技术逐渐暴露出自身的特有优越性,它可以根据每个产品的个性化信息,使得普通消费者通过电话或网络很方便的鉴别产品真假。近年来随着各学科的融合发展,新兴的网络信息对称综合防伪技术集合了高壁垒防伪技术(仿造难度大)和可查询信息网络防伪技术(消费者易识别)的优势,通过电脑、电话等网络工具把产品标识所载有的多种特征信息与保存在数据库中的多种特征信息进行对比、验证,给产品的防伪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为检验鉴定提供了又一可靠证据。3.4防伪技术研发部门与司法鉴定部门应建立

反馈沟通机制

防伪技术研发部门与鉴定部门的有效沟通不但使前者能脱盲目,而且也可推进后者的快速发展。笔者设想,在技术研发方面,如果防伪技术产品在研发前和研发中有司法鉴定部门参与,在研发后由司法鉴定部门测评,其实用性应该表现更佳;在组织架构方面,鉴定人员和防伪技术人员互相加入对方的行业协会,或互为特别顾问,也应该会促进双方沟通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在社会大系统中,司法鉴定与防伪两个相交的子集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二者共同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正常快速发展的重任。尤其司法鉴定作为上层建筑中解决纠纷、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所需借助的手段之一,若想更好地发挥作用,则必须了解新的防伪技术,时刻关注防伪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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