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入室杀人案的行为分析1例

2016-03-16 09:27徐杰
广东公安科技 2016年3期
关键词:作案人鞋印血迹

徐杰

精神病人入室杀人案的行为分析1例

徐杰

(张家港市公安局,江苏张家港215600)

精神病人行凶杀人由于其行凶时特殊的精神状态,杀人行为在现场痕迹状态的反映均有其特殊性,通过本案笔者试图分析研究精神病人与正常人、醉酒人、未成年人的杀人行为的区别,为侦破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精神病人杀人案行为分析现场重建

1 案件资料

某年8月10日,周某(女,72岁,独居),18时许回家,23时许被儿子发现被砍死在家中厨房。

现场勘查:现场为靠近长江边的一户独家村,三间平房,东侧为卧室,西侧为厨房,中间为客厅、卫生间。厨房门开,门及门锁均未见明显异常。厨房内靠西墙有一只碗橱,橱门打开。碗橱东侧地面为周某尸体,头朝南坐于地面,头颈部、肩部有大量砍创,颈部几乎断裂,衣着完整,全身多处沾血,身下地面有大片血泊及大量喷溅挥洒血迹。厨房内靠北侧由西向东依次为蓄水池、水池和土灶,水池内有一只铁桶,桶内有毛发。土灶台面上有血迹,以及一处菜刀轮廓形状的血水印迹;厨房中部有一张方桌,方桌上有一处菜刀轮廓形状的血迹,在方桌与土灶之间地面有一只不锈钢水桶,提手脱离。由血泊向南从桌子的东侧至厨房门外地面有成趟的解放鞋类血鞋印,方桌南侧、由厨房门向东至客厅地面有十余枚灰尘减层鞋印。厨房内电动车、菜刀遗失。

客厅及卧室门开,卧室内东墙边有两张床,两床之间有一个床头柜,卧室内靠南墙有一张写字台,靠西墙由南向北依次有电视柜、叠放的木箱和衣橱。由门向北在床与西墙之间地面上有往返两趟潜血减层解放鞋类鞋印。木箱与北床间地上有一条裤裙,裤裙上有擦拭状血迹。

现场北侧30m处的花生地内有解放鞋类鞋印的踩踏痕迹。死者的踏板电动车在西侧1km处公路旁被发现,电动车储物格内有手帕包裹的现金等物,车上有多处血迹,在电动车钥匙孔处擦拭物检出一男性DNA数据,在车身处提取到一枚汗液指纹。

尸体检验:尸长154cm,左颞枕部有两处长6cm、5.5cm裂创,创缘齐,创角锐,创深达颅骨;左耳廓下缘耳垂缺损,缺损缘长4cm,左耳下方皮肤有一皮肤裂创,范围9.6cm× 2cm,创缘齐,创深达肌层;枕项部有15cm× 12cm范围横形开放性、融合性裂创,创口多达20余处,枢椎粉碎性骨折,髓腔开放,对应颈髓完全断裂,断面齐。背部上方及肩部有11处砍伤。左上臂、左肩峰处有两条状皮肤挫伤,大小分别为4.5cm×1cm、1.5cm×1cm;左上臂中段前侧有1cm×0.5cm皮肤挫伤。右枕部头皮下出血,范围6cm×3cm、4cm×1cm。胃内容约600克米粒等成形物。

2 分析

现场重建与行为分析:作案人作案前在周边逗留,后闯入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在厨房遭遇,就地取材持菜刀将被害人砍死后又至水池边打开水龙头冲洗手上及菜刀上血迹,打开碗橱橱门。作案人走进卧室,沿过道往北行至双人床与木箱之间,但没有走到写字台前进行翻动,橱柜、木箱等未见明显翻动。后到厨房东墙边,推、骑被害人的电动车离开现场,沿乡间小路向西行至沿江公路,抛车于路边。

作案人刻画:根据现场鞋印分析作案人为一人,男性,身高175±3cm,年龄40岁左右,体态中等;现场鞋印为民用解放鞋所留,现场周边的两个集镇上均有同种鞋销售,价格低廉,且鞋印反映磨损较重,说明作案人长期穿用此类鞋、生活层次不高,作案人极有可能为本地农民或务工人员。由于手段残忍及行为反常,分析极有可能为精神病人作案。

案件性质:现场没有明显的翻动,除电动车外没有其它财物缺失,可排除谋财,而被害人生前寡居、与世无争,邻里关系和谐,谋人可能性不大,一时案件性质较难确定。

破案情况:经侦查,一渔民反映案发前一名背编织袋的人坐在现场东侧江堤边,另居住在电动车丢弃位置附近的一精神病人范某(男,39岁)几日没有回家。8月17日,民警在现场附近发现相似男子(范某),抓获后在其携带的编织袋内发现菜刀等物。范某因病无法正常供述。经技术鉴定,范所穿解放鞋、指纹、DNA均与现场痕迹物证一致,菜刀、解放鞋鞋面、范某所穿衣服上均检出死者血迹,据此破案。

3 讨论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研究作案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可以从精神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怪异思维造成的精神异常,会导致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而引起攻击。精神病人的杀人动机多为非利已性的病理性动机或无明确动机的突发性杀人,行为特点多反映出无预谋、单独作案、作案工具就地取材、手段残忍、过剩杀人、自我保护差等特点。

由于精神病人杀人案件多有目击证人,伤害的多为周围熟悉的亲属、邻居等,作案后不会自我保护,多在现场附近逗留一般比较容易侦破。但也有少数案件,发案后没有明确对象,需要开展侦查工作。因此,通过犯罪现场重建、行为分析,刻画作案人就十分必要,如果能确定为精神病人作案,侦查范围就明显缩小,易于侦破。

确定是否为精神病人作案,首先是要区分精神病人与正常人。行为分析要抓住以上所述的精神病人作案的行为特点,要从作案前的预谋行为、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作案后行为进行系统分析。预谋行为要看是否准备作案工具、对实施杀人行为的控制行为、杀人行为、附加行为进行分析。精神病人杀人只反映出杀人行为,无控制行为(包括捆绑、威逼、卸装行为);也无毁证、愧疚、伪装行为。攻击行为主要为使用就地取材的棍棒、无多种工具损伤,无实质性的性侵害损伤。关键点是抓住行为是否违反常理,是否符合逻辑,是否反映作案人思维紊乱的特点。

要注意区分精神病人与醉酒人杀人,两者相近之处在行凶行为的前期阶段,而差异之处则在行为的后期阶段。如现场行为反映出有毁证、愧疚、伪装行为,则可排除精神病人作案。

还要注意区分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有些案件中两者在作案动机不明上有相近之处,但在破坏、伤害力量,侵入方式,反侦查行为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如精神病人破坏伤害力量大,而未成年人则较小。侵入方式上精神病人一般直接进入,与被害人接触,而未成年人身体轻巧,模仿力强,如为攀爬、钻窗,使用多种作案工具,有戴手套作案等反侦查行为,则作案人可排除精神病人,可能为未成年人。

本案中反映出的一个特点是过度伤害的残忍性。死者头颈部、肩部多达三十余处菜刀创口,颈部基本断裂,损伤反映集中而重叠。重建分析作案人左手按住受害人的头,右手手持菜刀反复对同一部位连续挥砍,远远超过伤害致命的程度。过度伤害,有的称过剩杀人,形式上具有发泄性攻击的特点,是指作案人对尸体实施致命性攻击以外的伤害行为,表现为攻击方式相同且持续反复打击。我们并不能由这一个特点确定为精神病人作案。正常人作案出于仇恨、恐惧的心理也可能实施这样的攻击行为。另一个特点是作案人行为的反常。一为根据现场碗柜柜门面上分布的喷溅状血迹,可以确定柜门在作案人杀人前是关的,碗柜只放着碗筷,作案人杀人打开碗柜,但没有翻动;二作案人杀人后走进卧室但是并没有对抽屉橱柜等处进行翻动。这两个行为违反常理、难于解释,应该都为无目的和动机的行为,属于反常行为。据此,分析作案人为精神病人,快速突破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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